洁净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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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

我部负责主编的。具体由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

航空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兵器工业部第

五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航天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

院、化工部第六设计院、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北京有色治金设计研究总院、中国

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洁净厂

房建设和使用的实践经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并广

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主要的内容有:总则、空气洁净度等级、总体

设计、建筑、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工业气体管道、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

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第十

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二节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第三节噪声控制

第四节微振控制

第四章建筑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第三节防火和疏散

第四节室内装修

第五节装配式洁净室

第五章空气净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洁净室正压控制

第三节气流组织和送风量

第四节空气净化处理

第五节采暖通风

第六节风管和附件

第六章给水排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给水

第三节排水

第四节消防设施

第七章工业气体管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

第三节管道连接和清洗

第四节安全技术

第八章电气

第一节配电

第二节照明

第三节控制、通信和防护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

附录三洁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对施工的要求

附录五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对维护管理的要求

附录六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壁厚

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

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

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

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

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表2.0.1

┌────┬──────────┬─────────┐

│等级│每立方米(每升)空气│每立方米(每升)空│

│ │中≥0.5微米尘粒数│气中≥5微米尘粒数│

├────┼──────────┼─────────┤

│100级│≤35×100(3.5)│ │

├────┼──────────┼─────────┤

│1000级│≤35×1000(35)│≤250(0.25)│

├────┼──────────┼─────────┤

│10000级│≤35×10000(350)│≤2500(2.5)│

├────┼──────────┼─────────┤

│100000级│≤35×100000(3500)│≤5000(25)│

└────┴──────────┴─────────┘

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

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

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总体设计

@@& 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

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

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

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区。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

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

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

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第3.1.4条洁净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条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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