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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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3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3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37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6.29
•【字号】粤保监发[2011]237号
•【施行日期】2011.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1]23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全部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截至2011年4月30日)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现予公布:
一、我局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共计335件(目录见附件1)。

二、本次清理宣布废止和失效文件共计251件(目录见附件2),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广东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目录
2、广东保监局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附件2:。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粤保监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5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规范广东保险业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提升保险兼业代理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的合规性,防范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完成相关制度的建立、资料的整理等准备工作。

二、各公司收到通知后,应迅速向下属机构、银保专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传达,认真学习和落实《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特此通知附件:《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附件:广东保险业兼业代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保险业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提升保险兼业代理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的合规性,防范销售误导,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业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对银行邮政、汽车经销商等兼业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的、与保险产品营销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公司及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兼业代理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由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地市级分公司指定专门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兼业代理机构培训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兼业代理机构培训管理部门职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讲师的资质管理、培训内容的管理、培训资料的保存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粤保监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保监发[2012]135号)汕头保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打两建”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省“三打两建”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打两建”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省“三打两建”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现就广东保险业开展“三打两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广东省委“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精神,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全省“三打两建”有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净化保险市场环境、营造良好行业风气,完善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为具体目标,为推动广东保险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十日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人通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网站查询系统、服务柜台等途径查询人身保险业务保单、赔案(给付)等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查询人”是指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驻粤(不含深圳,下同)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章查询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身份审查流程,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同时标注“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粤保监发[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8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专业中介机构: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各公司风险排查水平和实效,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按照《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

风险排查报告应于2011年5月3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报我局;其中,专业中介机构的员工和代理人个人档案建设情况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报我局。

自2012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

二、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将该制度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学习,坚决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我局将对各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全省保险系统通报。

对风险排查工作开展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局将纳入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严肃处理。

产险处联系人:姜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寿险处联系人:陈敏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中介处联系人:王婧超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特此通知附件: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各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实效,促进广东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167号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167号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167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令”),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2013年2号令”及《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成立以分管班子成员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专此通知广东保监局2013年6月21日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保险公司代理制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银行及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鼓励保险公司员工制销售从业人员及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粤保监发[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300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汕头保监分局: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业创新管理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强化行业创新意识,提高广东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发展能力,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创新机制,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开展保险创新工作。

二、各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三、各单位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对2011年1月1日以来在广东省内实施的创新项目进行清理,按《办法》中“创新备案项目”要求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联系人:张莉、廖凡璐电话:************、38320885邮箱:********************.cn附件: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业创新管理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强化行业创新意识,提高广东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创新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各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粤保监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80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促进广东省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一名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对该办法执行情况负责。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将该办法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学习,要求下属各机构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手续费结算。

三、该办法未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纳入管理范围,但各保险公司应参照该办法要求完善本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间的手续费或佣金结算流程。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该办法的试行情况,逐步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纳入该办法管理范围。

四、我局将不定期检查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对不按照该办法执行手续费结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将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在2009年5月22日前将省级分公司以及各地市分支机构在协议银行开设的手续费转账支付专用账户和保费结算账户的账号、开户银行网点的相关信息以纸质文件形式,加盖公章后向我局报备,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我局相应处室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中。

产险处联系人:李文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寿险处联系人:郭大波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中介处联系人:吴双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特此通知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最新-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精品

最新-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精品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9〕167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9]2号,以下简称“2019年2号令”),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2019年2号令”及《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成立以分管班子成员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专此通知广东保监局2019年6月21日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9]2号,以下简称“2019年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保险公司代理制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银行及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鼓励保险公司员工制销售从业人员及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根据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资格证书分为以下三类:(一)大专及以上学历,颁发资格证书证;(二)高中及以上大专以下学历,颁发资格证书B1证;(三)初中及以上高中以下学历,颁发资格证书B2证。

第四条持不同类型资格证书的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不得超出对应资格证书所载明的“从业地域”范围,并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一)持资格证书证的,可在全国范围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二)持资格证书B1证的,不得超出广东保监局辖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三)持资格证书B2证的,不得超出广东保监局辖区的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案件风险管理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案件风险管理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案件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粤保监发[2012]316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案件风险管理的通知(粤保监发〔2012〕31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辖区保险案件管理,防范化解案件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案件风险基础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司法案件管理工作,将案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作为公司合规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归口管理、逐级负责的案件管理机制。

各公司要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等相关规定及本通知在系统内逐级转发,尤其对基层机构要加大宣导力度,正确理解掌握,确保相关制度和政策在各级机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完善制度建设。

各公司要建立健全案件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从监测、登记、调查、报送、归档、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司法案件的全流程管理。

各公司要制定本单位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或相应的配套执行制度。

各公司要制定突发案件、因司法案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线索收集、调查、处置、上报等应对工作。

(三)加强风险排查。

各公司要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修订〈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448号)精神,对各类案件管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业务流程环节、人员岗位设置、案件线索等进行排查,查找、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指导有关机构和人员报案或移送司法机关,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风险扩散。

(四)规范案件报送。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保险司法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2]69号)重申的时限和要求报送司法案件和责任追究的专报、季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保监发[2012]69号颁布⽇期:2012-08-06执⾏⽇期:2012-08-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作重点通知如下:⼀、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建⽴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业协会成⽴⾏业反欺诈组织。

⼆、建⽴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才培养,加强从业⼈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参照执⾏。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程静联系电话:010-66286028传真:010-66288122电⼦邮箱:fanqizh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六⽇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作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欺诈,是指利⽤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诈骗类、⾮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保险欺诈⾏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且间接推⾼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粤保监发[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31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有效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实施系统改造1、各公司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内部流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向我局提交《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系统验收申请》。

2、2010年10月1日-15日,我局对各公司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进行行业通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核查清理历史保单信息1、各公司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历史保单的清理工作:一是对《办法》施行前已承保但仍有未了责任的历史保单进行客户真实性资料的核查和清理;二是向未了责任历史保单的客户提供电话、网络、柜台查询服务和手机短信通知服务。

2、各公司应广泛发动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参与历史保单客户资料的核查清理工作。

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主动修正《办法》施行前提供的客户不实资料,将不追究其责任;否则将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3、各公司应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对清理历史保单过程中的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存在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31日向我局报送总结报告。

最新-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精品

最新-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精品

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9〕237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9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建设。

驻粤各省级(含地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的责任人和职能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建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并于2019年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我局。

三、加强工作总结。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情况。

在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广东保监局2019年8月28日附件: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东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

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4]73号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4]73号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4〕73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确保《办法》贯彻执行。

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并印发相关实施细则,保持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维护市场稳定。

特此通知广东保监局2014年6月9日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经营行为”,包括向保险消费者提供承保、理赔等财产保险服务,以及为提供服务所开展的业务、财务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在广东开展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为全部财产保险险种。

第二章承保出单第五条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直接面对投保人、从事财产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的人员,包括与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的业务员。

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获得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发放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粤保监发[2008]270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70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及时、准确了解保险机构经营状况,全面把握广东省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态势,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联系人:廖新年联系电话:************,************(传真)附件:《广东省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了解保险机构经营状况,全面把握广东省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态势,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分析报告指保险机构向广东保监局报送的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分析报告。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指广东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和比照省级分支机构管理的省级营销服务部。

第二章编报原则第四条科学性。

分析报告要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正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

第五条准确性。

要求数据准确、原因清楚,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本期经营运行情况。

第六条宏观性。

应深刻把握宏观经济形势、政府调控政策、金融保险业外部生态环境,分析上述形势变化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第七条预警性。

高度关注风险因素及其影响。

第八条针对性。

分析报告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总结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粤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

保监会在200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对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吴定富主席在讲话中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点抓紧抓好。

我局根据要求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学习贯彻情况于4月30日前报我局纪检监察处。

联系人:郭迈刘小媛联系电话:020-******** 38361296传真:************特此通知二○○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要求,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现就开展治理广东保险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广东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

按照中央部署和中国保监会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广东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按照本指引规定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适当风险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保监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反保险欺诈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8年2月11日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粤保监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6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为提高保险机构创新能力,增强广东保险业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广东保险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制定《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附件: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广东保险机构创新能力,增强广东保险业竞争力,建设创新型行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保险机构包括驻粤(不含深圳市)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创新项目是指由保险机构自主或参与研究开发的,在保险产品、销售模式和保险服务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前瞻性和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项目。

独创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或实质类似的创新项目在广东省内公开使用过,且在广东保监局未备案登记。

前瞻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产品、技术或服务相比,该创新项目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代表该创新项目领域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是指该创新项目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具有进一步推广的潜质。

第二章创新项目备案申请与审核第四条保险机构可就创新项目向广东保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备案申报表》(见附表)。

创新项目备案申请书应附上创新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创新项目的研发背景、特点、施(试)行情况;突出优点和不足;创新意义;创新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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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
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2]23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2〕23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

驻粤各省级(含地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的责任人和职能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建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我局。

三、加强工作总结。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情况。

在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东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
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

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除深圳外,下同)依法设立的地市级(含)以上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及保险中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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