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

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2]23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2〕23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驻粤各省级(含地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的责任人和职能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建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我局。

三、加强工作总结。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情况。在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东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

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除深圳外,下同)依法设立的地市级(含)以上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及保险中介协会。<

2010年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回顾与2011年发展思路

2010年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回顾与2011年发展思路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一、2010年工作回顾 2010年,我省保险业在广东保监局科学有效监管下,业务较快增长,结构明显优化,效益大幅改善,保障显著增强,全行业改革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在这个大好背景下,省保协依靠广东保监局的亲切指导和会员公司的大力支持,围绕核心,综合施策紧抓行业自律;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建好车险平台;集中精力,成功组织举办行业岗位技能竞赛和中介课程评选表彰;不辱使命,严密组织开展保险从业资格及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夯实基础,抓好协会自身建设和地市协会业务指导,在发挥职能作用、当好监管助手、服务行业发展方面以负责任、敢担当的姿态,积极工作,努力进取,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抓好行业自律工作 在非车财险业务方面,省保协认真组织执行《广州市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事前合议办法》,对几起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招标工作开展了行业合议,组织协调会员公司,推进招标合议工作平稳实施。同时制订实施企财险五个主要行业(注:纺织、化学纤维制造业、陶瓷、瓷砖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纯风险损失率表(试行)》。在车险方面,省保协组织地市协会,对保险公司贯彻执行车辆见费出单制度、车险赔款全额转账制度情况开展了自律检查。在广东保监局指导下,及时制订和发布《“5·7”暴雨灾害受损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指引》,积极推动广州地区快处快赔工作。中介业务方面,配合广东保监局持续开展车险兼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在省保协网站开设了“广东保险企业保险代理合同明细情况查询”专栏。在保险从业队伍管理方面,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行业违规人员名单公示制度,组织会员公司贯彻执行《广东省保险公司员工流动自律公约》,及时处理某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筹)增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秩序,增进了行业团结。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交流,召开行业自律专题座谈会,对东莞、佛山、江门、汕尾等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分析市场形势,总结自律经验,指导自律工作依法开展。 (二)积极筹建车险信息平台并投入试运行 车险信息平台建设是今年省保协一项重点工作。为推进我省车险平台建设,省保协在广东保监局指导下,成立了车险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业务小组和技术小组,制订了平台业务需求方案和平台手续费管控需求方案,多次征求会员公司意见,反复研究车险平台的运营管理模式以及建设费用筹集方案,报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批准我省作为全国车险集中平台第二期上线省份之一,于2010年12月分三批组织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会员公司上线调试,年内完成了正式上线前的全部准备工作,于12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东车险信息平台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试运行。 (三)组织举办全省保险业岗位技能竞赛活动 在广东保监局牵头下,省保协与该局以及广东省财贸工会联合举办广东保险业岗位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包括寿险业客户回访岗位及财险业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岗位,分别于9月20日和10月16日组织举办上述竞赛决赛,决赛前八名由广东省总工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授予“广东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能手”称号并颁发奖金,第一名由竞赛组委会加授“广东省职工技术状元”称号,并由竞赛组委会向广东省总工会申报授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 (四)开展保险中介继续教育精品课程征集评选活动 为优化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体系,提升课件质量,省保协于2010年3月份,与深圳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组,启动开展广东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精品课程征集评选活动。整个活动历经申报、评选、表彰三个阶段,于8月5日隆

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为具体贯彻落实反保险欺诈工作,进一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保险领域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保险业的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主要受理在**市境内发生的保险欺诈案件。 第三条“办公室”将与公安、消防、医疗等各方力量共同建立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1、以理赔环节为重点,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的犯罪行为; 2、建立案情搜集汇总及会商机制,定期组织行业内外沟通案件情况,搜集线索,协作侦办案件; 3、主动出击,制订相关标准,定期对行业内的理赔案件进行梳理,寻找可疑线索; 3、建立业内理赔信息沟通机制,探索建立“高风险客户”及“高风险从业人员”资料库。 4、对于行业的反欺诈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提高行业整体反欺诈能力。 5、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反保险欺诈

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舆论环境,保持反欺诈工作的高压态势。 第五条“办公室”成员由市经侦支队、协会及各会员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责任人组成。 第六条“办公室”办公地点暂设于**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八条主任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反保险欺诈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办公室”和各保险公司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 (三)定期组织各公司及相关部门会商案件; (四)总结我市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效。 第九条副主任由市经侦支队、协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日常费用,由**市保险行业协会承担。涉及个案的,由涉案单位承担。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

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 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

粤保监发286号

附件一: 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费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驻粤(不含深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业务范围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加保批改),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摩托车保险和定额保单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 第二章投保渠道 第五条投保人可选择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办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事宜,接受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服务,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办理有关投保事宜。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出示公告,告知投保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提供保险服务的,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讲解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配备投保单管

理系统,真实、完整记录投保单列示的投保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约定起保日期,并在投保单上列示信息,提示投保人应当在领取、签署投保单后10日内、并在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前向保险公司全额缴付保费,否则投保无效。 第九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章保费缴付 第十条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付保费: (一)投保人使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配备的银行POS机收费系统,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二)投保人签署并领取投保单后,以支票或自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全额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臵保单出单系统的,应当同时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不使用现金而使用刷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缴付保费,并妥善保管银行(刷卡)划款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管理、记录保费资金到账情况。 第四章保单出具 第十四条投保人未按第八条的规定缴付保费的,保险公司投保单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有关投保信息。

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

保险 【新疆保险市场概况】2012年,新疆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235.56亿元,比上年增长15.69%。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93.68亿元,增长19.32%;寿险保费收入113.68亿元,增长10.52%;健康险保费收入19.18亿元,增长25.19%;意外险保费收入9.02亿元,增长30.25%。保险市场主体28家,分支机构1 566家,全区从业人员5.73万人。保险密度1 055.01元/人,保险深度3.13%。 在新疆财产保险份额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 2012年3月,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组织各地州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开展“明明白白买保险—保险诚信服务宣传月”活动。 新疆保险学会提供 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分别占51.46%、24.64%、5.3%、9.55%、2.23%、0.76%、0.61%、0.9%、2.31%、0.14%、0.28%、0.29%、0.3%、0.22%、1.01%。 在人身险保险市场份额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分别占38.02%、16.27%、13.05%、12.48%、0.54%、7.41%、4.19%、3.36%、1.74%、1.45%、0.59%、0.9%。 2012年,新疆保险市场保持月均16.81%的增速发展,发展速度位列全国第三。全行业累计赔付支出80.12亿元,比上年增长39.38%。 从市场体系看,2012年,新疆保险市场有保险主体28家,比上年增加1家。分支机构1 566家,增加53家。保险从业人员57 273人,其中营销员42 214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34家,兼业保险中介机构2 895家。从行业资本看,新疆保险业总资产接近500亿元,增长14.4%,占全区金融业总资产的比重接近3%。

江苏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效显著

中国保险报/2012年/10月/19日/第001版 江苏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效显著 近一年来共移送348件涉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712万元 王春平孙惠缪晨本报记者祖兆林 去年12月,江苏保监局与江苏省公安厅在南京成立全国首家反保险欺诈中心,拉开了该省“政府指导、执法联动、保险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联手打击保险欺诈的大幕。 数据显示,反保险欺诈中心成立以来,江苏保险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348件涉嫌保险诈骗案件(其中车险336件、企财险2件、意外或健康险10件),涉案金额5712万元;受理266件,受理金额4991万元;立案205件,立案金额4419万元;侦破184件。 据分析,这得益于由江苏保监局和省公安厅联合成立的江苏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摸索出一套创新组织架构、会商机制、打击形式、保单提示有效的工作机制。 “要今年8月11日,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针对江苏打击保险欺诈做得比较好的常州作出批示:求总结常州做法,推向全国”。 构建覆盖全省的天网 从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每年保险赔款总额中有15%-30%与保险欺诈有关,有的险种高达50%。 苏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指导员张树勇告诉记者,保险欺诈隐蔽性强,发案率高,在刑事案件中最难侦破,因此被称为“黑数”最高。 而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创新协同机制,健全网络,内外协作,形成合力至关重要。 为此,江苏保监局在与省公安厅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中心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市行业协会与当地公安经侦支队无缝对接,在全省各地市联合成立12个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由公安经侦、律师、法院、协会、保险公司等人员组成),形成了“省有中心、市有工作站、覆盖全省、常态合作”的反保险欺诈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了与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线索移送、合力研判等工作机制,推进反保险欺诈执法合作常态化。 今年3月份,江苏保监局会商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印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的通知》,对江苏保险业“破案会战”工作的组织机构、案件移送、线索搜集、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月份,指导各地市协会与当地公安局经侦支队分别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组织当地保险业开展“破案会战”专项行动及反保险欺诈工作,进一步强化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保障,形成了“内外协作、一纵一横、覆盖全省”打击保险欺诈的天网。 创新会商机制三部曲 今年苏州市成功破获昆山柏裕汽修厂等10多起保险诈骗案,涉及金额800余万元,大多是得益于案件会商机制发现线索进而成功告破的。 据该市公安经侦专家介绍,2006-2008年,苏州市曾一举破获60多起保险诈骗案,涉案人员近百人,其中20人被判15-18年不等的刑罚。当时,苏州保险诈骗猖獗,公安机关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商讨破获保险诈骗案,该市案件会商机制先行先试了一步,事实证明卓有成效。 如今,江苏保监局把案件会商机制进一步细化为“一筛、二查、三移送”三部曲。苏州市建立了定期案件会商机制,每月9日由公安、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以及律师、法院等共同分析案情,会商疑难大案等,还建立了反保险欺诈人才库,吸收保险理赔专业能力较强人员进入人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试题库完整

1、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分为(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保险、联合传统人身保险和新型人身保险 保险和团体保险 强制人身保险和自愿人身保险 2、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指的是( )。 保险责任准备金 实际偿付能力 最低偿付能力 法定偿付能力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万能型人身保险特点的是( )。 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 交费灵活、收费透明 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 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 4、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 )人民币的资本。 1亿元 2亿元 5亿元 10亿元 5、保险公司根据已有资料尚不能作出准确的理赔结论,需进一步明确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而向事故的相关知情人、联系人或处理人进行核实取证的工作,属于( )。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6、理赔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以事故发生现场中与理赔案件有关的物质客体为对象的调查活动,属于( )。 走访调查 现场勘查

咨询和委托鉴定 7、保险理赔工作中,报案受理的第一项工作是( )。 保单信息查询 报案信息询问和记录 索赔指导 案件通报 8、理赔人员根据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索赔资料,结合投保单、健康告知、财务告知、体检资料、保单变更情况和既往赔付情况,对赔案进行审核,作出理赔结论并确定赔付金额,我们把这一过程称为( )。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9、当理赔案件进入保险金给付环节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日 5日 10日 30日 10、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 )。 溢额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11、关于疾病身故,在保险理赔时应该重点关注( )。 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职业类别 遗书、遗嘱等书面材料 投保经历

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

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XX年度XX中心支公司反保险欺诈信息报 告 XX年XX中心支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保险欺诈义务,提高公司员工和营销员的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将XX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 公司领导立即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充分认识反保险欺诈培训活动的重要性,并结合实际,成立XX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组长由中支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管理部门负责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反保险欺诈。(一)宣传培训(二)通过悬挂宣传海报,扩大宣传面。(三)、设电脑屏保界面,创建良好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氛围,树立“反保险欺诈工作人人有责”理念。 二、实务操作中发现的欺诈风险 保险骗赔现象层出不穷,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XX年度在本级机构实际操作中并无别存在故意制造损失,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 三、年度本级机构与反保险欺诈相关的自查情况

今年以来,XX中支不断加大对销售误导管理,中支下半年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专门组织骨干开展了销售误导、理赔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保险监管基本思路的得到落实。 四、年度内XX中支没有发现反保险欺诈相关的案件情况。 五、年度内本级及所辖机构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等; 保险欺诈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加以控制,还需要外界各方面的努力,为防治保险欺诈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六、下一年度中心支公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计划; (一)、完善组织体系。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 (二)、建立制度机制。 2014年度XX中支不断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重视反欺诈宣传教育不但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32号2004年9月8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1.总则 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优质文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 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财外[2007]9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0.22 【实施日期】2007.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 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外〔2007〕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

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保险的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商业保险,是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以及经省政府或部级中央单位批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针对行业特点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经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投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具有分红性质),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工作职能和工作岗位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特岗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并且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具体规定按财金〔2004〕88号文执行。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 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XX市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专 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复查窗口报销的大额票据。对xx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单次大金额(1万元及以上)及单人高频次(同一参保人全年报销4次及以上)的报销票据作为重点,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确保报销票据真实可靠。如发现骗保、套保行为的向前追溯至所有报销票据。 (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冒名就诊,串换药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利用医保卡非法谋利等行为。实地抽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巡查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三分之一。 (四)核查部分参保人员。对xx年以来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高到低排名在前的参保人员各取100名进行重点核查,查询这部分人的病史、病历,核实其疾病与配药剂量、配药品类的关联度。 (五)核查其他欺诈行为。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参保套取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或减用降低入院标准等其他违规欺诈情况进行核查。 开设举报电话XX及邮箱XX,及时收集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线索。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xx年7月起至xx年12月底结束,为期6个月。总体分为动员部署、梳理排查、整治处理、规范完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月上旬)。县人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物价局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XX县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手册等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梳理排查(7月中旬至8月初)。县医保处对本县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等涉及的医疗费用开展内部排查,对xx年度以来

2017122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纯风险损失率表(2017修订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纯风险费率(2017修订 版) 目录 一、总则 二、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 三、使用原则和方法 四、纯风险损失率表 五、纯风险保费计算 一、总则 为准确识别道路建筑工程的风险,合理确定承保条件,在测算行业经营数据,研究道路建筑工程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损失率表。 道路工程是指各种道路建设工程,包括道路包含的桥梁、隧道、临时工程等构筑物建设工程。 二、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 道路建筑工程纯风险损失率表包括:路基纯风险损失率表、路面及其他房建类构筑物纯风险损失率表、桥梁纯风险损失率表、隧道纯风险损失率表、临时工程纯风险损失率表、第三者责任纯风险损失率表。每项损失率表中均包括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风险调整因子及免赔调整因子三部分。 三、使用原则和方法 1、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及风险调整因子的应用 对于分项风险,其估计的纯风险损失率采用下面的公式计算: 分项纯风险损失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风险调整因子1×风险调整因子 2 ×风险调整因子3 ×…×免赔调整因子 调整因子根据道路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存在多种影响因子的,应该选取多个因子;多个因子与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相乘,即为该道路建筑工程可能遭受风险的估计纯风险损失率。 2、免赔调整因子的应用 使用基准免赔作为免赔时,其损失率为基准纯风险损失率;使用其他数额作为免赔时,应使用相应的免赔调整因子进行调整;免赔调整因子包括免赔额调整因子与免赔率调整因子

两部分,当其共同影响时,应该选取两项因子的乘积。 对于非表中免赔数额,可以采用线性插值法确定免赔调整因子;不推荐使用低于基准免赔额的免赔额,如确有需要,当免赔额为0元时,调整因子取2.0。 本损失率表优先按照保单中各分项标的(如路基、桥梁等)免赔核定免赔调整因子,当保单以灾种设置免赔时,路基、路面及其他房建类构筑物、桥梁、临时工程按照暴雨(洪水)免赔数值核定其免赔调整因子。 3、对于隧道工程造价占比超过60%的标的,应扩展地下工程条款。 四、纯风险损失率表 (一)物质分项纯风险损失率表 1.路基部分 1.1 路基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1.2路基风险调整因子 1.3免赔调整因子 1.3.1免赔额调整因子 1.3.2免赔率调整因子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林[2012]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 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 (粤林〔2012〕111号)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所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汕头保监分局,有关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知》(粤办函〔2012〕120号)的要求,现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

(试行)》和《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林业基金管理中心、广东保监局产险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1.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2.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9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 2018年4月19日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强化自身约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加强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保险行业协会汇报材料

汇报材料 首先我代表昌吉州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周秘书长对新疆保监局产险处张处长一行及各位领导在百忙中抽出时间莅临我协会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昌吉州保险业上半年发展情况及协会秘书处上半年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做简要汇报: 一、上半年我州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特点: 今年以来,在新疆保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会员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昌吉州保险行业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新疆保监局“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的总体工作要求,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不断加强风险防范,在促进业务平稳增长中推进全面转型,保险市场运行的协调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不断增强。 (一)基本情况 1、分支机构。截至2011年6月底,昌吉州共有保险公司20家,其中产险公司11家,寿险公司9家。产、寿分支机构197家,产险公司分支机构109家,寿险公司分支机构88家,其中中心支公司15家,分公司4家。昌吉州共有保险兼业代理中介机构29家。 2、保费收入。截至2011年6月底,昌吉州累计实现保险保费收入122844.27万元,同比增长13.12% 。其中,财

产险公司实现保险保费收入59657.93万元,同比增长22.35% ;人身险公司实现保险保费收入63186.34万元,同比增长5.59%。 3、赔款支出。截至2011年6月底,昌吉州累计赔付支出20090.12 万元,同比上升12.35%。其中,财产险公司赔付支出12151.87 万元,人身险公司赔付支出7938.25万元。 (二)主要特点 一是业务保持平稳健康发展。1—6月,各保险机构克服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努力实现保险业务平稳增长。昌吉州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3.12 %。 二是风险防范工作得到加强。各公司注重业务品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在部分业务领域实行零现金管理,防范现金收付风险;加强对退保情况的监测,防范退保风险,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得到加强。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改善辅助监管,不断提高保险业防范风险能力。 一是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上半年,昌吉州保险行业协会整合检查力量,组成4人车险自律检查小组,按季度对财产险业务领域开展了两次现场检查。检查财产保险机构11家,检查覆盖率为100%。通过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保险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 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2]23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2〕23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驻粤各省级(含地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的责任人和职能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建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我局。 三、加强工作总结。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情况。在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保监局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广东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东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概要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已经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 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 本文从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车险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等五个方面简析目前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 旨在为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建言献策。 □葛朝阳 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仅为保险诈骗犯罪的一大类型,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大国来临, 车险已成为商业财险公司的龙头险种,车险保费收入已占到各家财险公司全险种保费收入 80%以上,由于车险社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经营财险的财险公司尤为重要,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也越来越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原因在于:一是车险蓬勃发展才是近二十年来,时间较短,在车险欺诈犯罪方面,取得和积累的案例和司法经验还不多; 二是虽然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但是机动车辆保险这一经济领域对法律工作者来说仍非法学研究的热点, 法律工作者对这一领域涉足不深。同时, 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从业人员由于不具备丰富的法律学识, 虽然从事丰富复杂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工作,但是不能进行系统性、合法理的总结和提炼,升华到法学理论层面。有感于此,笔者对部分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简析如下:一、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 1. 违法犯罪主体多样,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或保险事故中受害、受损的第三者,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而损失金额较大的涉及车辆碰撞的案件多为汽车修理业内人员所为。 2. 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被保险人、投保人大多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致使道德失衡,诱发道德风险,骗取保险赔款; 而受损的第三者多因被保险人侵权, 认为侵权人应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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