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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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之安全航速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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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安全航速应考 虑的因素 《规则》第七条(二)款 规定:“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 应当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 舶操纵性能、风、浪、流及航道 情况和周围环境主要因素;使用 雷达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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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
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 性、效率和局限性。” 1、对所有船舶 (1)能见度情况 《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 行,应当发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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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决策增加了难度。 (3)船舶操纵性能 船舶操纵性能包括航向 稳定性能、旋回性能与启、制性 能。 船舶操纵性能因船而异, 掌握船舶操纵性能,是船舶采取 适当而有效避让行动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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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航速
尤其要掌握船舶的旋回性能与制 动性能,即船舶在当时情况下的 旋回要素以及停车与倒车的冲程。 (4)风、浪、流及航道情 况和周围环境 风、浪、流作为影响船 舶的外力因素,都将对船舶操纵 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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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直接影响,也使船舶航速、 航向、船位、纵横倾等运动要素 随之发生改变。 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所 包括的因素十分广泛,除风、浪、 流因素外,还包括航道尺度、航 行标志、危险物分布、天气、能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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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船舶会遇态势等因素。 2、对备有可使用雷达的 船舶、还应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 效率、局限性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充 分考虑雷达设备的效率、特性和 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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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航速,加强瞭望,并按 规定发出声响信号。”“除已判 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应当将航 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操纵的最低 速度。” (2)通航密度情况 通航密度是指单位面积 水域中船舶的密度。水域密度越

《内河避碰规则》修改建议

《内河避碰规则》修改建议


有关定 义
规定的最大优点就是使 《 海规 》第十九条 “ 船舶在能
见度不 良时的行动 规则 ”有 了一 个 明确 的适 用 范 围 , 即该条 适用 于在 能见度 不 良的水 域 中或在 其 附近航行
1 限 于吃 水 的 船 舶 .
《内规 》第 五 条 第 八 款 规定 : “ 限于 吃 水 的 海 船 ”是 指 由于船舶 吃水 与航道水 深 的关 系 ,致 使其 操 纵 、避 让能 力受 到限制 的船舶 。 限于吃水 的海船 的实
《 内规 》定义 中没有 “ 互见 ”这一 概念 ,但从 避
碰 角 度 来 讲 , “ 见 ”概 念 还 是 《 内规 》与海上避碰规则的不协 规 》对 此也作 了十分 明确 的定义 ,即只有 当一船 能 自 他 船 以视觉看 到 时 ,才应认 为两 船是 在互 见 中。这样 调等。
进行了修正 。现行 的规则是经20年修正过的 《 03 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9 1 19 )》 ( 以下简称 《 内
规 》 )。 《内规 》经过多 次 的补 充与修 改 ,已 日趋成 熟与
完善 。但 是 ,随着实践 的不 断检验 以及 内河运输 特别
船 、非 白航 船应 当及早 选择安 全地 点锚 泊 。严禁 非 自
“ 括 为避 免 紧迫危 险而 背离规 则 ” 。 包
不利于船舶航行安全 ,因此具体如何确定值得推敲。 考虑到 《 海规 》与 《 内规 》应互相协调,建议将 《 内
规 》中的 “ 在航施 工 的工 程船 ”改为 “ 操纵 能力 受到
鉴于以上 ,无论是 《 内规 》还是 《 海规 》都有必
同河段 的航行 条件来 确定 ,这种 规定可 以 由地 方规则

内河避碰规则

内河避碰规则

内河避碰规则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三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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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上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2003年9月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3”357号文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为适应内河航运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内河水上交通秩序,明确避让责任,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中苏国境河流‛改为:‚中俄国境河流‛。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第三款,即:‚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四、将第五条(十六)项改为‚‘感潮河段’是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及长江海事局划定的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五、在第五条增加(二十)项,即‚(二十)‘渡船’是指内河I级航道内,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其它内河通航水域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用于客渡、车渡、车客渡的船舶‛。

六、将第八条增加一款:即‚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和避让。

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互以左弦会船‛。

七、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在任何情况下,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

修改后,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时,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一)横越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的船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九、增加第十四条,即:‚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并不得与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或者强行横越或掉头。

内规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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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
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
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
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
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适用水域、适用对象、行动范围、除外)
中苏国境河流的船舶当前双方都执行《中苏国境河流
航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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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责任
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 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 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 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 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 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 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 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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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1、谁负责:三级成员即船舶、排筏的所有人、经营人以 及船员。其主要体现: 1)如对信号设备、锚及缆设备、车舵设备、了望手段、 船舶操纵性能、船舶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缺陷,未及 时发现或虽经船员提出(甚至多次提出)而未及时解决; 2)令不合格船员上岗; 3)令不了解本船操纵性能及航道变化的船员值班; 4)令不了解船舶适航条件或令不符合适航条件的船舶开 航; 5)对船员驾船知识和技能缺乏应有的戒备等。
各地都制定了各自的避碰规则,如长 江、珠江、江苏、安徽、湖北等内河 水系都有一套,很不一致。 新 中 国 第 一 次 颁 发 的 、全 国 统 一 的“ 内 规 ” [79]交 港 字 57 号 、 [79]交 港 字 998 号
交 通 部 第 30 号 令
交 海 发 [2003]35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责任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责任分解

疏 忽
不符合《规则》的要求,或无法 按《规则》要求操纵船舶,事后 又被证实由于该状态而导致船舶 碰撞的不可避免或造成船舶的损 害,保险公司将可能引用“除外 责任”的规定,拒绝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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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 忽
2、船员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船舶碰撞事故 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是由于船长 或船员在管理船舶、驾驶船舶过 程中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除 非事故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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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 忽
其损害。尽管船舶的行为受其操 纵者支配,但仍然是以船舶与船 舶之间发生冲突或相互侵权作为 表现形式。所以船舶并非是一个 具有表达意志能力的自然人,实 际上,船舶的不当行为,也就是 其所有人或船长或船员在管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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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 忽
舶、驾驶船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真正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也 只能是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不管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在管理 船舶方面是否犯有疏忽或过失, 只要其所属的船舶与他船发生碰 撞,并被证实其所属的船舶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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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 忽
②突然遭遇暴风雨、沙暴、 尘暴、浓雾,以及具有破坏性的 灾害性天气; ③夜间临近处突然发现不点 灯的小船或突然显示灯光的小船; ④浓雾中,在雷达上未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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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 忽
任何的回波,但突然在临近处听 到来船的雾号显示在本船正横之前; ⑤已构成多船会遇局面,使 得本船无法按规则的规定采取避 让行动; ⑥他船突然采取意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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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 忽
⑤在尚未适应“夜视”或尚 不了解来船动态和周围环境的情 况下,或在避让过程中进行交接 班; ⑥在不适当的地方锚泊,或 未留出足够的活动余地,以应不 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二)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取得前船同意后,方可以追越。

(三)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当避让被追越船,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

(四)被追越船听到追越船要求追越的声号后,应当按规定回答声号,表示是否同意追越。

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许时,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并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第十二条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二)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

被拖船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三)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第三十三条掉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规则的背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规则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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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离
要求和条件的限制。 (1)碰撞危险是确实存在的, 而且已构成紧迫危险; (2)墨守《规则》,必然碰 撞; (3)背离的目的是为了避免 或减轻即将发生的碰撞,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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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离
为了操纵上的方便; (4)背离的行动是有效的, 是能够避免碰撞或减轻碰撞损失 的。即背离是否合理是以其产生 的效果来检验的,是以取得避让 效果为条件的。 二、背离《规则》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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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离
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 挽救危局。 一、背离规则采取行动应具 备的条件 背离规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 况下的应急措施,它是一个指示 性条款,是在遵守《规则》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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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离
生碰撞而背离《规则》可能避免 碰撞的特殊情况下,解除当事船 舶遵守《规则》的严肃义务。它 是十分严肃的避让行为,背离 《规则》的根本点是背离《规则》 的必要性,不是随意的,不是想 背离就可以背离的而是有着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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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离
(5)尚未掌握来船的动态, 不清楚来船的行动意图或对当时 的局面及碰撞危险尚未做出充分 估计与正确判断,不得随意背离 《规则》采取行动; (6)背离 《规则》并不是指 背离所有条款的规定,而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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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离
背离《规则》所适用某些或某一 条款的具体规定;在背离某些或 某一条款 《规则》规定时,对其 他《规则》条款的规定仍必须严 格遵守。 (7)背离条款仅适用于避让 操纵的行动上,并不是所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 碰规则(1991)》 规则的背离
四川省乐山地方海事局 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与船舶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

与船舶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

与船舶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由国务院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由总则、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标志和公司旗、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法律责任以及负责组成,对船舶登记进行了系统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的发布目的是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颁布有利于稳定船舶管理市场,确定与船舶有关的权利归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发布机构:农业部;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所称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渔业船舶的登记制度完全区别于海船船舶登记制度,该办法是唯一一部由国务院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船舶登记的规章。

办法由总则、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证书的换发和补发以及附则八个部分构成。

办法的目的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它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由国务院交通部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而制定的。

它由总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及外国籍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构成。

该规则对船舶船员的配备是最低要求,船舶船员的配备应当达到规则的基本要求。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

该规定是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整理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整理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整理序号适用范围管理分类违法行为名称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1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1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1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1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1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1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水下水下活动期间,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1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1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1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2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2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2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2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对责任船员的处罚2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超过核定航区航行2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2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2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3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3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3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3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3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3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3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3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3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3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4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4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4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4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按照规定备案4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4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4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47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48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49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50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51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52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53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54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55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56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57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58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59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在纠正《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60 内河水域规费征收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61 内河水域规费征收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的62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63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64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65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66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67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68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69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70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71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72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73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74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75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76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77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78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79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80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81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82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83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长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84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85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86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87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88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89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交通安全: 《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

交通安全: 《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

《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内河避碰规则》对船舶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可归纳成7类,每类避让运行所包括的会遇情况如下:1)逆流船让顺流船(1)顺航道上无特殊情况下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2)不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相遇时;(3)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4)两人力船相遇时;(5)机动船驶近弯曲河段、叉口或不能会船狭窄河段,逆流船必要时应在上述河段下方等候顺流船通过。

2)上行船让下行船(1)在感潮河段界限以上,不论涨潮或退潮,两船相遇时;(2)在平流、湖泊地区,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3)居左船让居右船(1)同流向两艘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时;(2)平流地区,两船进出干、支流在交汇水域相遇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时;(3)在水库地区,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时。

4)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1)在感潮河段,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时;(2)在平流、湖泊地区,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时;5)两帆船相遇时(1)顺风船让抢风船;(2)当两船都是顺风或抢风时,左舷受风船避让右舷受风船;(3)当两船同舷受风时,上风船让下风船。

6)不同类型船舶相遇时的特别规定(1)在平流、湖泊地区,两船对驶相遇,两船之一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单船让船队;(2)机动船让正在施工自航挖泥船或被拖带的工程船。

(3)江船让限于吃水的海轮。

江船应尽可能让出深水航道;(4)水翼船、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在航时应宽裕地区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5)帆船让人力船;(6)帆船、人力船让人工流放的竹木排。

7)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规定(1)当逆流船已驶进不能会船的狭窄河段时,顺流船应避让逆流船;(2)追越船应避让被追越船,但被追越船在同意追越后,应当采取尽量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作行动;(3)过往船舶应当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4)横越船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5)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内河避碰规则颁发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79-02-01生效日期:1979-02-01内河避碰规则(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国内河交通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特制定《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及水库航行和停泊的一切船舶和竹、木排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口可以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三)国境河流和与它相通的河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定义(一)船舶—包括各种船艇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竹、木排。

(二)机动船—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的。

(四)非自航船—指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五)拖轮—指从事拖带或顶推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指由拖轮和被拖、顶的船舶,竹、木排,以及其它物体编成的整体。

(七)工程船—指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

(八)在航—指船舶,竹、木排不在锚泊、系靠或搁浅。

(九)船舶长度—指船舶的总长度。

(十)船队长度—指整个船队的总长度。

(十一)航道—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十二)航路—指船舶根据河流的客观规律,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十三)干、支流交汇水域—凡不与本河同出一源而流入本河的河流称支流(小河),本河称干流(大河)。

这两条河流的汇合处称干、支流交汇水域。

它不包括同河源的叉河口。

(十四)顺航道—指顺着航道的方向,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

(十五)横越船—指横向跨越航道的或横越顺航道行驶船的船首方向的船舶。

(十六)对驶相遇—指顺航道往来航行的两船相遇的情况。

它包括对遇或接近对遇,互从左舷相遇或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七)横越交叉相遇—指在江河地区,两横越船的航向相互交叉,包括同流向和不同流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程序(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程序(2003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讲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讲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三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三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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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十一)“航路”是指船舶根据河流客观规律或者有关规定,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十二)“顺航道行驶”是指船舶顺着航道方向行驶,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行驶(十三)“横越”是指船舶由航道一侧横向或者接近横向驶向另一侧,或者横向驶过顺航道行驶船舶的船首方向。

(十四)“对驶相遇”是指顺航道行驶的两船来往相遇,包括对遇或者接近对遇、互从左舷或者右舷相遇、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五)“能见度不良”是指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等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六)“潮流河段”是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划定的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十七)“干、支流交汇水域”是指不与本河(干流)同出一源的支流与本河的汇合处(十八)“叉河口”是指与本河同出一源的叉河道与本河的分合处。

(十九)“平流区域”是指水流较平缓的运河及水网地带。

第二章航行和避让第一节行动通则第六条了望船舶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七条安全航速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应当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流及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机动船经过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地段和船舶装卸区、停泊区、鱼苗养殖区、渡口、施工水域等易引起浪损的水域,应当及早控制航速,并尽可能保持较开距离驶过,以避免浪损。

由于本身防浪能力或者防浪措施存在缺陷的,不能因本条第三款规定而免除责任。

第八条航行原则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

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第九条避让原则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

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船舶在避让过程中,让路船应当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被让路船也应当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两机动船相遇,双方避让意图经声号统一后,避让行动不得改变。

第二节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十条机动船对驶相遇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一)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在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两船中一船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则单船应当避让船队。

(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互以左舷会船。

(三)机动船驶近弯曲航段、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夜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遇到来船时,按本条(一)、(二)项规定避让,必要时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曲航段或者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顺流船)驶过。

第十一条机动船追越一机动船正从另一机动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超过该船,可能构成碰撞危险时,应当认定为追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狭窄、弯曲、滩险航段、桥梁水域和船闸引航道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二)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取得前船同意后,方可以追越。

(三)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当避让被追越船,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

(四)被追越船听到追越船要求追越的声号后,应当按规定回答声号,表示是否同意追越。

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许时,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并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第十二条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一)横越船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同流向的两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三)不同流向的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四)在平流区域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同为上行或者下行横越船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在湖泊、水库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十三条机动船尾随行驶机动船尾随行驶时,后船应当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以便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能有充分的余地采取避免碰撞的措施。

第十四条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在不违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绕开行驶。

除在平流区域外,两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一)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二)干流船同从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干流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三)干流船同从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两机动船在平流区域进出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十五条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两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同一流向行驶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船;不同流向行驶时,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第十六条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相遇不论本节有何规定,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相遇,机动船应当避让在航施工的工程船。

第十七条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限于吃水的海船遇有来船时,应当及早发出会船声号。

除第十六条外,不论本节有何规定,来船应当尽可能让主出深水航道。

两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第十八条快速船相遇快速船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

两快速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第十九条机动船掉头机动船或者船队在掉头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掉头。

过往船舶应当减速等候或者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

第三节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二十条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除快速船外,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时,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时,应当鸣放引起注意和表示本船动向的声号。

人力船、帆船听到声号或者见到机动船驶来时,应当迅速离开机动船航路或者尽量靠边行驶。

机动船发现与人力船、帆船距离逼近,情况紧急时,也应当采取避让行动。

(二)人力船、帆船由于操纵上的困难,确实不能按照本条(一)项要求避让机动船时,应当按规定及早发出信号。

机动船看见信号后,应当立即采取有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

(三)人力船、帆船不得抢越机动船船头或者在航道上停桨流放,不得驶进机动船刚刚驶过的余浪中去,不得在狭窄、弯曲、滩险航段、桥梁水域和船闸引航道妨碍机动船安全行驶。

(四)人工流放的排筏见到机动船驶来,应当及早调顺排身,以便于机动船避让。

第二十一条帆船、人力船、排筏相遇帆舶、人力船、排筏相遇,按下列规定避让:(一)两帆船相遇,顺风船应当避让抢风船;两船都是顺风船或者抢风船,左舷受风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船;两船同舷受风,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二)帆船应当避让人力船。

(三)帆船、人力船都应当避让人工流放的排筏。

第四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第二十二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以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并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

装有雷达设备的船舶测到他船时,应当判定是否存在着碰撞危险。

若是如此,应当及早地与对方联系并采取协调一致的避让行动。

除已判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雾号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当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操纵的最低速度。

无论如何,每一船舶都应当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必要时应当及早选择安全地点锚泊。

第二十三条靠泊、离泊机动船靠、离泊位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行动。

正在上述水域附近行驶的船舶,听到声号后,应当绕开行驶或者减速等候,不得抢档。

第二十四条停泊船舶、排筏在锚地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

系靠不得超出规定的尺度。

停泊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信号。

船舶、排筏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其他有碍他船航行的水域锚泊、系靠。

除因工作需要外,过往船舶不得在锚地穿行。

第二十五条渔船捕鱼渔船捕鱼时,不得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设置固定渔具。

第二十六条失去控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应当及早选择安全地点锚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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