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方案一旦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严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项目法人还应商有关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占压矿产、地质灾害和文物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如就近难以调剂土地或者开垦新的耕地,应规划移民外迁安置。

第八条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规划,并对新址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文物调查评估和保护。

第九条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文物,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保护方案,并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三条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五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根据安置责任书和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

第十七条省级主管部门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十八条实施阶段的农村移民安置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迁建、库区防护工程的设计,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文物保护方案的设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单位。上述设计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和移民任务,省级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法人编制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建的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按照下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和军队所属工业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宅基地布置,应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村组织实施。农村移民住房可根据规划由移民自主建造,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要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将被占地农户和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落实到位,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的迁建和库区防护工程的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并根据计划安排及相应行业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城(集)镇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省级或省级以下主管部门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项目法人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库区防护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工作协议,按照协议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方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计划并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定期报送给上一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资料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和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县级主管部门按照一户一卡建立移民户卡档案。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应将迁建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设计、实施、验收等报告及时提交给与其签订迁建协议的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存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考古发掘和文物迁建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农村移民按照规划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低于搬迁前水平的,应通过后期扶持,使其达到搬迁前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稽察。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现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移民安置及生产生活情况实施监理、监测。

第三十条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第三十一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总体验收。移民安置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汉江中下游有关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用地专用与征地管理

农用地专用与征地管理 1、农用地专用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与农村经济组织及村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保护公共利益。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 3、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才能转为建设用地。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修改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5、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设计基本农田的。 (3)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市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7、经批准的农用地专用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8、征地行为的特征: (1)政府行为: (2)补偿性; (3)强制性: (4)权属转移性 (5)必须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审批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应有国务院批准的有: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平方千米;其他土地超过70平方千米。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地的审批中,要征收农用地,要首先或同时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首先办理农用地专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 (6)公开性: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审定稿)

. . .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第一篇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章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第一节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编制原则 1.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3.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征用耕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4.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

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5.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6.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7.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 8.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和编制的补偿投资(包括资产评估成果),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 第三节基本资料 1. 涉及县(市)近三年的统计资料、乡级统计报表、农调队调查成果,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单位面积的主、副产品产量。 2. 涉及县(市)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林、牧、副、渔主产品及副产品收购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 3. 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4. 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规和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5. 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补偿标准、单价等方面资料。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调查要求 (4) 第三章社会经济调查 (11) 第四章农村调查 (14) 第五章城(集)镇调查 (27) 第六章工业企业调查 (36) 第七章专业项目调查 (41) 附录A1 地类地形图 附录B1~B6 社会经济调查表 附录C1~C6 农村人口、房屋、土地等调查表 附录D1~D12 城(集)镇调查表 附录E1~E5 工业企业调查表 附录F1~F14 专业项目调查表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为规范和统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保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以下简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特制定本规范。 1.0.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是建设征地移民设计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查明征地范围内各种涉及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为论证工程规模、工程设计方案比选、研究工程建设对地区经济影响、编制征地移民投资概(估)算和进行征地移民规划设计及实施等提供详细可靠的基础资料。 1.0.3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项目建议书阶段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工作。规划阶段可按相应的编制规范的要求,参照本规范进行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征地范围较小的水闸、穿渠(堤)建筑物等工程的实物指标调查,可参照本规范适当简化。 1.0.4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的主要工作是:合理确定征地移民调查范围,收集征地区域的社会经济资料,调查各项实物指标,提出调查成果,对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调查报告。 1.0.5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和移民的利益关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 1.0.6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应以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为主,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进行。

2020年用地申请报告4篇

2020年用地申请报告4篇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用地申请报告4篇,希望能帮助到您! 范文一 申请人:xx 住少普乡中山村下寨村民组 申请事由: 我少普乡中山村下寨村民组,家庭人口3人,现有住房(包括辅助用房)2个房间30m,由于原住房是用木材修建,年已久远,局部开始腐烂,已经摇摇欲坠,父母住一间,我本人住一间(还是住在火房),居住条件实在穷迫,因此,申请新建住房1间123m,需使用面积123m(包括厕圈),建房地址在少三公路右侧中山村曹永国住处往上50米处串村马路两侧,四界为东抵刘高峰地界,南抵刘代宇地界,西抵刘高银地界,北抵刘高峰和刘高权地界。望上级领导现场勘察予以审核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x x土地规划(管理所)局: 我叫x x x,是×x乡x x村x 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因我两兄弟均已成家,并生子,人均居住面积狭小(具体是多少可以写上),还要堆放农具、存放粮食。因而建新房非常有

必要。 二、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在老地基建新房,不占用其他用地。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xxx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申请人: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 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doc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地方审批的小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以下简称: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征地移民工作要处理好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保证工程的顺利肄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为: 1.制定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2.审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 3.组织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结果的最终验收; 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六条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以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行政区的政策和规定; 2.组织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有关工作; 3.出具承诺包干实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文件; 4.作为本行政区内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代表与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亦可授权其辖属的移民机构办理; 5.审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8、划拨用地目录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 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移民安置方案分析

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移民安置方案分析 □崔伟(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摘要: 为了总结灌区、引水等线性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各种方案的适用性,文章根据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的特点,对工程中线性征地的渠道工程部分及集中征地的调蓄池工程部分两 种不同征地特点的安置方案做了具体分析论证,得出了两种不同形式的安置方案都能达到生产安置的目标值,但针对不同的征地特点采取的分析方法及安置方案有较大区别。文中的分析思路、方法和结论可为其他水利工程所借鉴,以利于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工程本身特点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及安置方案,使移民安置方案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关键词:小浪底北岸灌区;移 民安置;方案分析0 引言小浪底北岸灌区位于河南省西北部严重干旱缺水地区,常年降水量较少,年内、年际分布不均,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的建设任务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灌排系统,提高水的利用率,解决沁、蟒河流域内严重缺水地区的工农业及城乡人畜用水问题,改善区域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工农业生产发展。1 工程概况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是小浪底水利枢纽的配套工程,从小浪底水库北岸引水,工程包括渠道工程、排水工程、调蓄工程、提水工程及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五类。共规划渠道工程31条,

总长303.83 km,含1条总干渠,长22.45 km;3条干渠,长79.25 km;8条分干渠,长113.82 km;19条支渠,长88.31 km;拟建各类骨干建筑物729座,其中水闸276座,隧洞10段,渡槽2座,倒虹吸57座,提水泵站8座,橡胶坝5座,输水管道4段,桥103座、其他264座;新建调蓄池1座。工程征地范围涉及济源市和焦作市的沁阳市、孟 州市、温县和武陟县。2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概况工程征地范围涉及济源市及焦作市的沁阳市、孟州市、温县、武陟县。工程总用地面积909.21 hm2,其中永久征地378.93 hm2,临时用地530.28 hm2;涉及农村居民拆迁14户,71人, 均为农村人口;副业94户;拆迁各类房屋35 284.79 m2;影响专项线路538条;影响文物古迹15处。工程设计基准年为2016年,规划设计水平年为2020年。水平生产安置人口为1 139人,全部本村安置;水平年规划搬迁人口为72人,全部采取本村后靠分散安置方式。3 移民安置方案分 析3.1 分析方法移民安置应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以现状为基础,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使移民拥有可靠的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的经济收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并为移民安置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农村移民安置应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避免工程永久征地后出现失地农民。生产安置的主要途径有调剂土地安置,通过兴修农田水利,改善种植结构、改造中、低产田,开垦

阜阳市2019年第22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2020)

阜阳市2019年第22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2020)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日《关于阜阳市2019年第22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41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阜政秘〔2020〕58号)批准,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泉区宁老庄镇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集镇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36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9年第22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泉区宁老庄镇锦湖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泉区宁老庄镇锦湖村农民集体所有。总面积0.4035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392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待省政府、市政府新标准颁布实施后执行。 (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征地和搬迁安置工作计划草案

“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项目”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一.项目目标及描述 1、中国农村卫生项目的首要目标是开展卫生改革创新试点,为中国政府正在进行的深入的卫生改革作出贡献。通过在挑选出的省、县开展试点活动,评价卫生改革创新在提高公平获得优质卫生服务方面,提高抗经济风险能力并更好的实施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贡献。各项目县将在第一领域下三方面尝试创新(第二领域为项目前三个领域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 2、二个领域项目描述如下: 第一领域:批量赠款支持下的卫生改革创新 此领域支持以下三方面的创新活动: (1)改善农村卫生筹资:此子领域活动的开展旨在卫生部指导下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模式和民政部指导下的医疗救助计划。试点活动包括建立信息系统、费用控制和可选择的供方支付机制,提高边缘人群获得服务和支付能力,并改善政府的公共职责。 (2)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及费用控制:此子领域核心目标是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卫生服务提供的内部效率,增强对预防和健康促进的关注。 (3)加强核心公共卫生服务的筹资和机构作用:通过试点不同的做法,加强公共卫生系统的筹资和组织机构方式。此子领域的目标是改善核心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和公平性,以及应对中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所面临的新挑战。项目支持制定协调的县级公共卫生战略,评价现有资源是如何充分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多样化的健康需求,确定如何加强基本的公共卫生功能,保证公平获得核心临床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领域:项目协调、政策开发与经验推广: 此领域旨在指导项目的实施并为农村卫生改革提供可推广的经验模式。项目的改革性质和创新性批量赠款的使用,需要组建新的项目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程序。 3、尽管项目中土地征用情况不太可能发生,但不能将其排除在外。项目有可能支持村卫生室的更新、改造,提供基本预防服务的小规模建筑(通常小于60平方米)。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在公有土地上建设新诊所。如果没有合适的公有土地,则需要征用土地。借款人同意按照世行政策程序和标准进行土地征用。本安置政策框架制定了原则和指导,在项目各领域实施中需要征地时,用于后续的搬迁准备和实施。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 (2).doc

2010年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 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审定稿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第一篇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章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第一节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编制原则

1.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3.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征用耕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4.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 安置规划为基础。 5.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6.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 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导读:本文是关于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希望能帮助到您!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苏佰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

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范例一 xx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

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③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坐标的地形图(原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请报告范例二 工业城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招商引进建设的上海大众汽车斯柯达4s店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概况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是市茶文化节招商引资项目,专业从事新型墙体材

第四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

第四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 4.1 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4.1.1 项目建设地点 该项目建设地位于沙市区北湖路八号。东邻文湖怡景,南临北湖紫晶城,西靠北湖路,北接荆州一轻工业学校。 4.1.2 项目占地面积 该项目规划总占地11522.89平方米,折合17.28亩,其中,建设用地10144.72平方米,折合15.22亩;道路代征地1378.17平方米,折合2.07亩。 4.1.3 项目土地利用状况 拟建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三栋29层,一层地下室.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最大限度提高绿化率,小区建筑密度24.77%、容积率4.0绿化率33.37%。项目设计的土地综合利用率较高。 4.1.4 项目占用地耕地情况 项目建设地已规划为居民住宅区。该区域周边没有军事单位,不是文物保护所在地。没有占用耕地项目建设地距荆江大堤约5公里,项目实施对防洪不会造成影响。 4.2 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4.2.1 地域概况

荆州市物华天宝,人杰地灵,自古就是兴旺发达的通商口岸。该市依托富庶的江汉平原,是名副其实的鱼米之乡,也是闻名遐迩的轻纺工业城市。辖区总面积1.41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576平方公里,城市建筑面积67平方公里。总人口664万人,其中城区人口近75万人。2011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043.12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6513元。现代化的邮电、通讯服务网点遍及城张,先进配套的网络通讯体系架起了联结全国、通往世界的空中桥梁。社会服务功能完备。医疗卫生设备先进,教育条件良好,文化娱乐设施齐全。 荆州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蕴藏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入世留组织后,随着荆州商留活动逐渐频繁,其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和重要性会更加凸显。荆州地处江汉平原腹地,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商品贸易、物资集散中心。市场立足两湖平原,辐射华中五省及全国。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浓厚的商业氛围、稳固的经营基础、良好的市场资源,吸引了众多商户在此投资发展。荆州的经济地位和交通地位将更为重要,也将大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与繁荣,荆州发展现代工业的区位优势更加明显。 4.2.2 社会环境条件 近年来,荆州市电力、水利、电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全面加强。电力方面,建成亚洲最大的三峡交直流输变电工程——荆州换流站、完成城乡电网改造投资10亿多元,电力保障能

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 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 一、基本知识 (一)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设用地按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特殊用地等。 2、征收土地——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3、征用土地——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后,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合理补偿,使用完毕后将征用的土地交还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4、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调查确定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及晒谷场等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土地征收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征收审批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分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三级审批。 二、国家和我省近几年出台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一)国家近几年出台的有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 (1)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严格建设用地预审 (3)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4)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一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通过对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严格控制,防止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增长而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二是严格建设用地预审。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把好土地供应第一关,对一些禁止性项目,停止供地;对限制性项目,提高供地标准和条件;通过对不同用途土地的供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三是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需要,确定不同的供地政策,引导产业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促进产业的梯级转移。四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主要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发现违法用地。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讲课稿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第一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概念 1、大中型水库 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按2000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总库容小于10万立米时称为塘坝,10—100万立米为小(二)型水库,100—1000万立米为小(一)型,1000万立米-1亿立米为中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库容393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81亿方。 另:按装机来分,5万-30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30万(含30万)以上为大型,5万以下为小型。 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 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或某种洪水标准。淹没对象越重要,采用的设计洪水标准越高。如现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5年一遇(当前湖南、江西采用2年,其他省份采用5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20年一遇(全国基本采用20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水调查。 3、移民安置 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 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某区域的环境容量与其资源数量成正比,如某村民小组的耕地越多,则该组容量越大;容量与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产出水平成正比,如同样面积的耕地,种植大棚蔬菜的容量比种植水稻的容量要大;容量与安置标准成反比,安置标准越高,容量越小。 第二产业安置移民环境容量计算只考虑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利用移民生产安置资金新建的第二产业项目,按项目拟配置的生产工人数量确定接纳移民劳动力的数量。 5、生产安置人口 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计算公式:生产安置人口=涉淹村、组受淹没影响的主要生产资料÷该村、组征地前人平主要生产资料(不同质量或种类的生产资料可以换算成一种主要生产资料)。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以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村庄,受水库淹没影响后,其生产安置人口占村庄总人口的比重与水库淹没影响的土地占该村庄土地总量的比重是一致的。生产安置人口在规划阶段,是一个量化分析的尺度,不容易落实到具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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