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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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等省(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事机构、移民局(办),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解决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改善生态环境和工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的重大决策a。

工程建设规模大,涉及地域广,建设周期长,用地情况复杂。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保证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的特殊性,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工程除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单项工程外,可由国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项目法人,以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单位总整理用地预审材料,一次性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

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作为用地预审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作为批准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材料。

在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需要开工的单项工程,可分别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南水北调工程已列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具体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用地涉及家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在项目法人报批用地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配给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将下年度开工专案用地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因工程选线(址)原因,确实无法避开占用部分基本农田的,要在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补划相同数量的基本农田,保证当地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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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方案最新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国家重大的水利工程,旨在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而黄河流域水资源匮乏的问题,实现南方水资源向北方输送。

该工程的建设改变了黄淮海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对于各地区的农业、工业和生活用水等方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比如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搬迁、生态环境等问题,这些都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让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小化,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补偿方案,以保障受影响群众的合法权益。

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方案最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征地补偿。

由于南水北调工程需要征地建设水库、水渠等设施,因此需要对受影响的农田、居民房屋等进行征收。

政府将根据国家相关的土地征收政策,对受征收人提供合理的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金、搬迁补助金等,确保受影响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搬迁安置补偿。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涉及到大量的居民搬迁安置问题,政府将对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合理的搬迁补助金、新居建设补助金等,确保他们在搬迁之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并且不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

第三,生态环境补偿。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政府将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生态环境补偿金,确保当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第四,社会保障补偿。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可能会对当地居民的社会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政府将通过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补助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对受影响居民进行合理的社会保障补偿,确保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五,就业补偿。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会对一些当地居民的就业产生影响,政府将通过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提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方式,对受影响居民提供合理的就业补偿,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稳定和自主创业。

以上就是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方案最新内容的主要方面。

通过这些补偿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影响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不受到不利影响,并且能够逐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等省(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事机构、移民局(办),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解决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改善生态环境和工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的重大决策。

工程建设规模大,涉及地域广,建设周期长,用地情况复杂。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保证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的特殊性,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工程除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单项工程外,可由国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项目法人,以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单位总整理用地预审材料,一次性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

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作为用地预审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作为批准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材料。

在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需要开工的单项工程,可分别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南水北调工程已列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具体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用地涉及家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在项目法人报批用地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配给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将下年度开工专案用地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因工程选线(址)原因,确实无法避开占用部分基本农田的,要在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补划相同数量的基本农田,保证当地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19号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19号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正文:----------------------------------------------------------------------------------------------------------------------------------------------------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2010年3月9日印发国调办征地[2010]19号)第一条为做好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工作,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干线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阶段的征迁安置验收工作。

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阶段的征迁安置验收有关事宜,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事宜明确后,再行明确。

第三条征迁安置验收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

征迁安置验收工作应以设计单元为单位组织开展。

多个设计单元工程一并实施征迁安置的,可按实施范围进行验收,但在时间安排上,应服从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的总体要求,征迁安置财务决算应以设计单元为单位进行。

第四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对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阶段征迁安置验收的监督。

省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验收,项目法人参与。

第五条验收由省级主管部门主持,与地方政府、项目法人、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以及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六条征迁安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批复的设计单元初步设计报告及变更报告、投资与任务包干协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等。

第七条征迁安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征迁安置补偿资金完成兑付,征用地手续办理完毕,征迁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完成,征迁安置财务决算完成,有关市、县完成自验收,征迁安置档案通过验收等。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10日本站讯 8月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国调办环移[2005] 58号),办法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工作,有序实施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

专项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等监理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监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监理招标文件,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开展招标工作,确定监理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共同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监理,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四条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二)与项目法人、省级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无隶属关系。

(三)具有完成相应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资源。

第五条中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监理人员的变更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职责如下:(一)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进度、资金兑付、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

(二)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提出意见。

(三)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提交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提交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监理专题报告;提交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提交监理工作结束时的总结报告,并将以上报告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第七条监理工作程序如下:(一)依照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和配备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监理人员派驻到现场。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2010年4月30日联合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档案)管理,维护征地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征地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移民档案是指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在征地移民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征地移民档案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市、县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项目法人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移交。

第五条征地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应纳入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各单位的工作内容,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征地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六条从事征地移民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将征地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工作初探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工作初探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工作初探谈采田〔摘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一期工程全长1431.945km,经过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四个省(市)。

用地总面积67.3l万亩;用地范围内人口4.4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28万人;房屋291.6万m2。

干线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和库区有着本质的区别,监理工作也有其独特性。

简要介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一期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工作的作法。

关键词:南水北调 中线干线工程 移民 监理 初探工程概况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沿唐白河平原北部及黄淮海平原西部布置,经伏牛山南麓山前岗垅与平原相间的地带,沿太行山东麓山前平原及京广铁路两侧的条形地带北上,跨越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

沿线经过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四个省(市)。

总干渠全长1431.945km,其中陶岔至沙河段239.085km,沙河至黄河南134.748km,穿黄工程19.305km,黄河北至漳河南237.562km,穿漳工程1.022km,漳河北至古运河237.249km,古运河至北拒马河227.391km,北拒马河至团城湖80.052km,天津干渠(西黑山至外环河)155.531km。

从陶岔渠首至北拒马河段干渠全部采用明渠自流方案,渠首设计流量350m3/s,一期工程多年平均调水95亿m3,主要控制点设计流量过黄河(穿黄工程)265m3/s,豫、冀界(穿漳工程)235m3/s,冀、京界(北拒马河)50m3/s,北拒马河至团城湖(北京段)采用管涵加压输水方案,天津干线采用全箱涵无压接有压全自流方案,渠首设计流量50m3/s。

从陶岔渠首至北京团城湖渠段共布置各类建筑物1796座。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用地(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涉及河南、河北、北京及天津市四省(市),79个县(区),用地总面积67.3l 万亩(不含冰期输水征地,下同),其中工程永久征地29.1 3万亩(占压耕园地24.36万亩);临时用地38.1 8万亩(占压耕园地33.0l万亩),用地涉及128家单位,66l家工业企业。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政策与管理体制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政策与管理体制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政策与管理体制摘要:根据计划需要,南水北调工程不同于一般的水利工程,需要构建新的移民政策和移民管理体制。

为此,在分析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时代背景、特性和征地移民特点的基础上,就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专用性法规和移民管理体制,特别是《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确定的管理体制与政策要点,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移民政策;移民管理体制;南水北调工程引言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决策兴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特大型基础设施,中央政府是主体工程的投资主体。

工程分东、中、西三条线路,分别担负着向不同地区送水任务。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先期实施的东、中线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其主体工程需要永久占地约90万亩,搬迁人口约40万人,安置被征地农民近60万人,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7个省(市)、25个大中城市、150多个县(市、区)、近3000个行政村(居委会),征地移民补偿投资约合530亿元。

因此,构建移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被征地移民顺利度过过渡期提供根本保障,对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时代背景1.1农业和农村发展理念转变2005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仍然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

1.2国家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4年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框架在局部上作出了较大调整,强调我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这势必对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南水北调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南水北调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南⽔北调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南⽔北调是我国⾮常重⼤的⼀项利国利民⼯程,因南⽔北调⼯程需要征收⼟地的,被征收⼈应该积极配合⼟地征收⼯作,⽽政府会给予⼀定经济补偿的。

因南⽔北调⼯程征收⼟地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家解答。

⼀、南⽔北调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进⾏南⽔北调⼯程建设需要征收⼟地的,按⼟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被征收⼈经济补偿,补偿的项⽬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等。

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地管理法》第四⼗⼋条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相应的养⽼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主要⽤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地管理法》的规定,南⽔北调⼯程征收⼟地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加以确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7日)各有关单位: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方案一旦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严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

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

项目法人还应商有关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占压矿产、地质灾害和文物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如就近难以调剂土地或者开垦新的耕地,应规划移民外迁安置。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调办经财〔2005〕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征地移民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第三条征地移民资金是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负责筹集。

第四条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法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部门。

第二章投资包干管理第六条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

征地移民资金包干数额按国家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

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移民投资包干总协议或单项、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57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57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2010年4月30日联合印发《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5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档案)管理,维护征地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征地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移民档案是指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在征地移民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市、县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项目法人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移交。

第五条征地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应纳入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各单位的工作内容,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征地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六条从事征地移民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将征地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产生或经办的文件由本单位整理归档。

南水北调补偿标准

南水北调补偿标准

南水北调补偿标准[1]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初步设计阶段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直接费概算)的批复》(国调办征地[2009]215号)的精神,为了保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阳光操作,增加移民工作的透明度,现将丹江口水库移民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移民个人补偿标准(一)农村居民房屋补偿单价。

正房:框架735元/㎡、砖混530元/㎡、砖木479元/㎡、木394元/㎡、土木384元/㎡;偏房:砖混530元/㎡、砖木359元/㎡、木296元/㎡、土木288元/㎡,附属房210元/㎡。

(二)城镇居民房屋补偿单价。

正房:框架735元/㎡、砖混571元/㎡、砖木493元/㎡、木406元/㎡、土木396元/㎡;偏房:砖混571元/㎡、砖木370元/㎡、木305元/㎡、土木297元/㎡;附属房217元/㎡。

(三)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

砖石围墙53元/㎡、土围墙41元/㎡、门楼506元/个、烤烟房438元/㎡、混凝土晒场49元/㎡、三合土晒场33元/㎡、散畜圈150元/处、粪池100元/处、地窖180元/口、水池150元/m3、压水井350元/眼、大口井1000元/眼、沼气池1200元/口、有线电视150元/个、电视接收器50元/套、电话316元/部、农用车辆75元/辆、炉灶150元/个、旗杆10000元/根,村组副业设施和设备补偿费7000元/处按权属关系补偿。

(四)移民搬迁费。

农村移民搬迁费为途中食宿费县内45元/人、出县外迁95元/人,途中医药费10元/人、路途意外伤害保险25元/人。

搬迁运输费、搬迁损失费、车船补助费、误工补助费、临时住房补助费,按照搬迁远近计算,每人不尽相同。

(五)零星果木。

果树中,结果80元/株、未结果10元/株;经济林木中,成树50元/株、幼树10元/株;用材林木中,成树15元/株、幼树8元/株。

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正文:----------------------------------------------------------------------------------------------------------------------------------------------------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水利部对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制度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50件文件(见附件)。

废止的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字号文件名称1国调办监督〔2004〕66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2国调办建管〔2004〕7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国调办建管〔2004〕7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国调办投计〔2004〕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专题和特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国调办投计〔2004〕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办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国调办投计〔2004〕90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7国调办监督〔2004〕5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8国调办经财〔2005〕68号关于南水北调各项目法人申请办理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拨款财政直接支付有关手续的通知9国调办经财〔2005〕7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5〕5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11国调办经财〔2006〕141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13国调办投计〔2007〕64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专题和南水北调办基础设施、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4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支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15综经财〔2009〕58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6综环移〔2009〕27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0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18综征地〔2009〕94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19综征地〔2009〕62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国调办投计〔2009〕82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21综征地〔2010〕10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建立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实施协调制度的通知22综征地函〔2010〕37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23综投计〔201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24综投计函〔2010〕3号关于其它行业穿(跨)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函25国调办经财〔2011〕226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供应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6国调办经财〔2011〕87号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7综经财函〔2011〕170号关于控制南水北调系统各单位账面资金余额有关事项的通知28国调办投计〔2011〕215号关于建立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快速处理机制和控制性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处理机制的通知29国调办投计〔2011〕219号关于抓紧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价差调整工作的通知30国调办投计〔2011〕171号关于成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铁路交叉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31国调办征移〔2011〕260号关于对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32国调办监督〔2012〕199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高填方渠段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33国调办建管〔2012〕30号关于印发《2012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34国调办经财〔2012〕14号关于南水北调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投资控制奖惩考核问题的补充通知35国调办监督〔2012〕240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36国调办综〔2012〕257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典型案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7国调办环保〔2013〕151号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通知38国调办建管〔2013〕79号关于印发《2013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39国调办经财〔2013〕1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40综监督〔2013〕2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2013年通水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大纲)》的通知41综监督〔2013〕7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跨渠桥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计划方案的通知42综经财〔2013〕65号关于规范编制完工财务决算中待运行期管理维护费的通知43国调办监督〔2013〕25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国调办建管〔2014〕102号关于印发《2014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45国调办经财〔2014〕6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设计单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46国调办监督〔2015〕105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47国调办综〔2015〕5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典型案例管理办法》的通知48国调办监督〔2016〕9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举报受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9国调办环移〔2005〕110号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0国调办监督〔2017〕18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结束——。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5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5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17日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筹资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㈡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维护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六、财务管理
㈠财务基础工作管理
1、财务管理部门: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财务部门是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对乡(镇村财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6、账务设置及会计核算: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必须按统一要求建帐、记帐,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还应以村为单位设立辅助账,并按要求与县南水北调办公室财务账核算项目一一对应。
7、财务档案保管: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必须依法按规定保管征地移民资金财务档案,明确保管人员的责任,坚决避免财务档案毁损、丢失等现象的发生。
㈢利息收入管理
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要如实记账反映,专门用于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七、监督管理
㈠内部监督
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应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征地移民资金使用情况。
㈡部门监督
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征迁安置工作及征地移民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使用本级的其他费用(实施管理费、培训费)分额由由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拨付各乡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在拨付之前需与各乡签定包干协议,明确此项资金只能用于征迁安置工作,所有原始单据各乡(镇)必须妥善保存,留作备查。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石家庄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南水北调拆迁补偿标准

南水北调拆迁补偿标准

南水北调拆迁补偿标准
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重要的水利工程之一,旨在通过调水向北方地区输送水资源,解决北方地区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而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拆迁工作,因此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南水北调工程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主要
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安置补助标准、搬迁补助标准等内容。

其中,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是最为关键的一项内容,也是广大农民关心的焦点。

根据相关规定,南水北调工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安置补助标准、搬迁补助标准等内容。

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方面,主要包括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多个方面的补偿。

具体来说,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瓦工石工费、树木补偿费、拆迁补助费等。

而安置补助方面,则包括安置补助费、搬迁费、交通补助费等。

此外,还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生活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在实际操作中,南水北调工程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也受到了一定的关注。

有报道称,一些地方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存在着不尽合理的情况,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损。

因此,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需要相关部门严格监督,确保其合理公正。

总的来说,南水北调工程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
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认真对待,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广大农民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权,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南水北调工程的拆迁补偿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阎运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阎运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阎运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马磊蒋跃峰【审理法官】王松马磊蒋跃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阎运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阎运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阎运才【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阎运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阎运才请求中原区政府给予安置房和过渡费的主要理由是中原区政府的承诺,但其并未提供中原区政府作出承诺的证据,该请求在整体上缺乏证据支持,而如果阎运才的请求是基于安置补偿方案所提出的,则如下陈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阎运才请求中原区政府给予安置房和过渡费的主要理由是中原区政府的承诺,但其并未提供中原区政府作出承诺的证据,该请求在整体上缺乏证据支持,而如果阎运才的请求是基于安置补偿方案所提出的,则如下陈述。

阎运才有两个儿子,其所在家庭应有两处宅基、享受两次安置利益,而其两个儿子已经代表两户分别与中原区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阎运才的权益自然也包含在上述其中一个家庭户之中。

阎运才所请求的安置房,也就是法律上的居住利益,已经体现在其儿子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阎运才要求再次安置,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原则,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阎运才所要求的过渡费,即因安置所产生的附属利益,也已经体现在其儿子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所谓“过渡费",实质相当于重新分配房屋之前的租房支出,既然是租房支出,就不能一户租用超出合理范围的多套房,也即不能享受多次的过渡费,阎运才要求再次支付过渡费,缺乏合理性。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日期:2011年6月23日一、综合类1.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117号)2.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03]17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3]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1号)6.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1号)7.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2号)8.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组建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3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4]69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11.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1号)1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2号)13.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江苏境内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3号)14.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4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5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2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19.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10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通知》(国调委发[2006]1号)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44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8]1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4号)24.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5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16号)2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综[2005]102号)2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综综合[2005]74号)2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政宣[2004]35号)2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7]7号)3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综政宣[2008]17号)3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18号)3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37号)二、投资计划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9]31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勘测设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4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0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100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综投计函[2006]271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4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价差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5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1)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11]1号)三、经济财务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3]1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4]18号) 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部门安全工作规定》(综经财[2004]43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 6.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113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6]109号) 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报销业务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综经财[2006]81号) 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7]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86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35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59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5]3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0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核算科目与工程概算项目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经财[2009]79号)20.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21号)2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2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21号)四、建设管理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8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9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5]33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103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80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13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36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6]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4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6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73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01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1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2008]31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83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13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4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完工项目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73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79号)2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9]241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搅拌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17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20号)2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监理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10]27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45号)26.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13号)五、环境保护类1.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丹江口库区及以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06]2188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514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有关事宜的通知》(综投计函[2007]204号)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综环移函[2008]277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保函[2010]68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通知》(综环保函[2010]223号)六、征地移民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3]7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5]58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9号)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81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99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安全保卫和建设环境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7]119号)8.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8号)9.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10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综环移[2009]27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0号) 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2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94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压覆矿产影响问题处理原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5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0]57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综征地函[2010]37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10]78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1]30号)七、监督管理类1.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52号)2.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66号)。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7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4-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
【相关文献】
1.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J],
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J], 李燕辉
5.“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企业补偿评估方法研究”和“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程序与方法研究”科技项目通过验收 [J],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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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方案一旦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严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

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

项目法人还应商有关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占压矿产、地质灾害和文物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如就近难以调剂土地或者开垦新的耕地,应规划移民外迁安置。

第八条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规划,并对新址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文物调查评估和保护。

第九条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文物,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保护方案,并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

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三条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

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五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

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

根据安置责任书和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

第十七条省级主管部门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十八条实施阶段的农村移民安置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迁建、库区防护工程的设计,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文物保护方案的设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单位。

上述设计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和移民任务,省级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法人编制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建的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按照下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和军队所属工业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单位。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宅基地布置,应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村组织实施。

农村移民住房可根据规划由移民自主建造,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要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将被占地农户和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落实到位,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的迁建和库区防护工程的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并根据计划安排及相应行业规程、规范组织实施。

城(集)镇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省级或省级以下主管部门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项目法人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

库区防护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工作协议,按照协议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方案。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计划并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定期报送给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资料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和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县级主管部门按照一户一卡建立移民户卡档案。

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应将迁建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设计、实施、验收等报告及时提交给与其签订迁建协议的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存档。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考古发掘和文物迁建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农村移民按照规划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低于搬迁前水平的,应通过后期扶持,使其达到搬迁前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稽察。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现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移民安置及生产生活情况实施监理、监测。

第三十条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第三十一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总体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汉江中下游有关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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