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_实施细则(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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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沪府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目标明确,措施落实,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

同时,及时向市重大办反馈实事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问题,确保实事按时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一、新增50万个就业岗位,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岗位10万个;完成5万名郊区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组织3万名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实训。

二、完善全市240所“阳光之家”建设,包括建立50所接纳轻度智障人士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阳光工场”;对2000名7岁以下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三、新增1万张养老床位;完成2万名独居老人紧急呼叫装置安装;为13万名老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建20家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

四、完成400所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新增100辆救护车;为3000名白内障贫困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

五、完成400所农村中小学信息化环境设施建设;在100万户家庭推广使用“家校互动”系统。

六、对50万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人数扩大至300万人。

七、在300条内环线内及部分跨内环公交线路实施公交空调车优惠换乘;对内河区域15个渡口、30艘渡船实施改造;取消市区与崇明岛固定电话区间通话费。

八、完成200家菜市场标准化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在60万亩基本农田推广使用有机肥。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住宅建设单位:_________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_________通信工程施工单位: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第二条费用约定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三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第四条工期约定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安全生产约定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第六条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四、乙方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加盖验收章交给甲方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可暂缓通信接入五、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海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质量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责任涉及多方的,根据责任分别承担第七条维护方式约定一、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维护规则,以中心机房为责任划分界面;通往局向的,由乙方承担维护责任;通向住宅小区的,由甲方承担维护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承担维护责任二、甲方将住宅小区内通信设施移交给乙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的,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维护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自中心机房到用户终端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维护工作第八条甲方责任一、甲方提供建筑工程项目表二、甲方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时,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文本建设甲方与乙方先期签订的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小区通信设施设计,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涉及通信配套的相关图纸资料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资料和图纸五、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六、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及时付款给丙方七、甲方应当根据通信配套设计的要求及时完成如下工作:_________八、甲方因更改建筑设计或其他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通信配套工程设计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和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第九条乙方责任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的建议,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二、乙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住宅区内通信接入工作,接入标准为:_________三、乙方在丙方通信配套工程完工时,应当完成住宅小区红线外通信接入设施,并具备提供电信服务的条件四、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验收通知后,按照第六条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逾期不出具验收报告的,承担相应责任五、乙方应当在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依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内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第十条丙方责任一、丙方的通信建设施工资质证号为:_________二、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所涉及的通信配套工程三、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四、丙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若需要变更设计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和设计单位的批准,并送达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后,才能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修正方案施工五、丙方在隐蔽工程结束、分段工程完成、施工进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得到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六、丙方应当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七、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施工中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八、丙方应当按要求编制通信配套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和乙方九、丙方应当在取得《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后5日内交给甲方十、丙方在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保修_________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通信配套工程质量问题,丙方应当在接到报修后_________日内无偿修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当补偿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_________元二、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三、由于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丙方支付甲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四、乙方在住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在《电信服务标准》规定期限内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承担相应责任五、因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使工程停工、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六、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一、本合同经_________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乙、丙三方应当仔细阅读签约须知的内容第十四条附则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_实施细则(初稿)

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_实施细则(初稿)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讨论稿)2010-××-××发布 2010-××-××实施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前言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

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刘健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第三条(分类目录)本市对基站实行分类管理。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制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所列内容作局部调整后重新公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基站,应当符合《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规划、环保、物价、房屋管理、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坚持遵循规划、安全环保、集约建设、资源共享、景观化设置的原则。

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设置基站的,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

第七条(保护要求)经营者应当加强基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积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基站的安全运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及基站设施的安全。

第二章室外宏基站第八条(布局专项规划)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室外宏基站站址的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核发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业务上接受市房地资源局的指导。

第四条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许可,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一、价值观和原则:1.价值观: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2.原则:坚持协调发展、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政府引导,促进合理竞争和提升住宅配套品质。

二、住宅配套规划与建设:1.住宅配套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住宅配套规划。

2.住宅配套建设:鼓励开发商在住宅区内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交通、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住宅交付使用管理:1.住宅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时,提供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设备,确保住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住宅交付程序:规定住宅交付的具体程序,包括验收、移交手续等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住宅交付的合法合规。

3.住宅质量保证: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使用后,对住宅内外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功能正常。

四、政府监管和责任:1.政府监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政府推动:加强政府与开发商和社会机构的合作,鼓励开发商建设符合居民需求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1.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建设或交付住宅配套设施的开发商,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止。

2.监督机制:建立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宅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

通过倡导和实施合理的住宅配套规划和建设,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政府监管和责任,以及建立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可以提升住宅配套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27•【字号】杨府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杨府发〔2007〕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已经2007年7月4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上海市相关实施方案,以上海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按照《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的决定》(杨委〔2007〕20号),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区域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20%左右,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16%左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削减15%左右,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绿化覆盖率达到28%。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的主线,深化“三区融合、联动发展”核心理念,加快建设与杨浦知识创新区功能相适应的适宜人居、适宜创业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的通知-金府办发[2010]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的通知-金府办发[2010]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的通知(金府办发〔201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201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经区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相关部门特别是项目主管单位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扎实推进,确保本年度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2010年金山区实事项目一览表2、2010年金山区重大工程一览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2010年金山区实事项目一览表序号主管单位项目名称具体实施内容(预计)开工日期实施周期(月)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高制度前农民养老金补贴标准对制度前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进行调整2010.112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保基金补充农保基金补充,增加农保统筹基金2010.112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20000个,净增就业岗位5000个2010.112青年职业见习见习人数年达到1000人2010.112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年末参保人数达到65000人2010.1125区卫生局为65岁以上农民健康检查为全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进行免费健康检查2010.112村卫生室基本药品零差率村卫生室150种基本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2010.112为80岁以上老人结对服务为全区80岁以上有需求的老人提供每月1次上门服务2010.1126区卫生局提高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提高政府扶持资金投入,并对残疾人、低保人员和65周岁以上老人个人投保经费予以全额补贴2010.1127区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改善改善有关镇(工业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施2010.1128区妇儿工委妇女健康检查为本区户籍农村妇女、无单位城镇妇女、退休妇女、生活困难妇女、公益性岗位妇女提供妇科检查2010.489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完成对10000名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任务,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和防护技能,降低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2010.11210区民政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受益群体扩大到7000人,新增1700名老人2010.112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新建4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2010.38新建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新设2个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2010.38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创建15个标准化老年活动室2010.11211金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朱泾镇天然气转换工程朱泾镇1073户居民户内、地下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和居民燃气器具改造1012区水务局黑臭河道整治14条段16公里黑臭河道疏拓、水系沟通、河岸治理、污染源截除2010.4613区环保局节能减排对全区119台4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设施改造,使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3914区环保局环境监测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金山第二工业区装置2套空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2010.4715区绿化市容局迎世博“三线”立面白化项目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及主干道两侧墙面白化,白化面积40.72万平方米2010.11区旅游局世博会期间旅游重点区域运行保障城市沙滩、枫泾古镇、廊下农业园区等旅游重点区域运行保障1016金山电信局金山农村POP点工程为提升农村地区网络质量,采用PON+DSL技术,结合光进铜退,新建200只POP点2010.110住宅小区光缆到户工程对新建住宅小区,优先采用FTTH接入,对原有小区进行FTTH覆盖。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房管配〔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房管配〔2015〕6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的市政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各单位和部门的责任,确保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能,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关于调整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沪建交〔2009〕1052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和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沪建交联〔2012〕139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市市政配套项目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管;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域内市政配套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二)市政配套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统筹建设、管办分离”、“统一平台、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确保配套项目按规划、成系统建设,满足基本需求,逐步完善,并与住宅开发“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三)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制”规定。

严格控制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

(四)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应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涉及实施单位产生、大额资金使用、工程方案调整等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上海最新住宅通信配套技术规范

上海最新住宅通信配套技术规范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 术 规 范第1部分:设计规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a c c e s s o r yp r o j e c to f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P a r t1:D e s i g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D G/T J08-606-2011J10334-20112011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 术 规 范第1部分:设计规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a c c e s s o r yp r o j e c to f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P a r t1:D e s i g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D G/T J08-606-2011主编单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2011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1]61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主编的‘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 G/T J08-606-2011,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㊂原‘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 G/T J08-606-2004)同时废止㊂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㊁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前 言根据2011年5月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建交[2011]462号)要求,为贯彻国家㊁行业和地方发展重要策略,体现光纤到户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推进三网融合的政策要求,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担任主编,组织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自200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 G/T J08-606-2004)进行修订㊂修订后的‘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 G/T J08-606-2011)由‘设计规范“㊁‘施工及验收规范“两个部分组成㊂本规范为其中第1部分:‘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㊂本规范与D G/T J08-606-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强调电信基础设施共享:各通信运营商均通过住宅小区中心机房接入;住宅小区内的通信管道㊁中心机房及中心机房至楼层配线箱之间的光缆网络和入户光缆均为共享的电信基础设施,各通信运营商均可使用㊂明确设计分工:遵循现行规定,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设计单位㊁建筑设计单位分工界面,明确通信运营商自建的范围㊂实现光纤到户:取消原规范提及的通信用话音电缆;原规范的第7章楼层配线箱至住户信息配线箱的入户线缆改为入户光缆;并将原规范的第8章调整为第7章,原规范的第7章调整为第8章;在住户信息配线箱内为其他弱电设施预留安装空间;对住宅小区内中心机房㊁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和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作了相应的调整;多层住宅建筑内可不设电信间㊂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住宅小区内中心机房;5.住宅建筑内电信间及室外光缆交接箱;6.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7.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8.住宅小区内通信光缆;9.住户内通信线缆㊂本规范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邮政编码:200003)㊂主编单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信住宅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 健 林松祥 徐熊飞 王 晔 陆继德贺士敏 胡 定 贾 明 陈 锐 丁 波主要审查人:顾荣生 程大章 陈众励 高小平 孔利加陈 洪 刘术启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一年六月十日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6)……………………………………………………4 住宅小区内中心机房(8)……………………………………… 4.1 面积及位置要求(8)……………………………………… 4.2 土建及防火要求(9)……………………………………… 4.3 环境要求(9)……………………………………………… 4.4 设备安装要求(10)……………………………………… 4.5 电源及接地要求(11)……………………………………5 住宅建筑内电信间及室外光缆交接箱(12)…………………6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14)…………………………………7 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19)…………………………………… 7.1 一般规定(19)…………………………………………… 7.2 高层㊁中高层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21)………………… 7.3 多层及别墅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23)………………… 7.4 住户内信息插座的配置(25)……………………………8 住宅小区内通信光缆(26)……………………………………9 住户内通信线缆(30)…………………………………………附录A (31)…………………………………………………………附录B (32)…………………………………………………………本规范用词说明(33)………………………………………………引用标准名录(34)…………………………………………………条文说明(35)………………………………………………………C O N T E N T S1 G e n e r a l p o v i s i o n s (1)…………………………………………2 T e r m s (2)………………………………………………………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 e n t (6)…………………………………………4 C e n t e r t e l e c o me q u i p m e n t r o o mi n r e s i d e n t i a l d i s t r i c t (8)…… 4.1 R o o ma r e a&l o c a t i o n r e q u i r e m e n t (8)………………… 4.2 C i v i l e n g i n e e r i n g &f i r e p r o t e c t i o n r e q u i r e m e n t (9)… 4.3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9)………………………… 4.4 E q u i p m e n t d e p l o y r e qu i r e m e n t (10)…………………… 4.5 P o w e r s u p p l y &g r o u n d r e q u i r e m e n t (11)……………5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r o o ma n do u t d o o r o pt i c a l c a b l e c r o s s -c o n n e c t i n g c a b i n e t (12)…………………………………6 U nde r g r o u n d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c o n d u i t i n r e s i d e n t i a l d i s t r i c t (14)……………………………………………………7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b u i l t -i n p i p en e t w o r k i n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 (19)………………………………………………… 7.1 G e n e r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19)……………………………… 7.2 B u i l t -i n p i p en e t w o r k i nh i g h -r i s e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 &m e d i u mh i g h -r i s e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 (21)…………… 7.3 B u i l t -i n p i p en e t w o r k i nm u l t i -s t o r i e s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 &vi l l a (23)……………………………………7.4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o u t l e t d e p l o y i nh o m e (25)………8 O p t i c a l c a b l e i n r e s i d e n t i a l d i s t r i c t (26)……………………9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c a b l e i nh o m e (30)……………………A p p e n d i xA (31)…………………………………………………A p pe n d i xB (32)……………………………………………………E x p l a n a t i o no fw o r d i n g i n t h i s s pe c if i c a t i o n (33)………………N o r m a t i v e r e f e r e n c e (34)…………………………………………E x p l a n a t i o no f t h i s s pe c if i c a t i o n (35)……………………………1 总 则1.0.1 为了适应本市住宅建设和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实现光纤到户,推进 三网融合”,满足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等要求,使住宅建筑及住宅小区的通信设施能适应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㊁综合化㊁宽带化方向发展,制定本规范㊂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及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网㊁暗配线系统及中心机房㊁电信间等通信配套设施设计㊂1.0.3 本规范所指的通信配套设施是不含有线电视㊁建筑设备监控㊁火灾报警及安全防范等系统的通信配套设施㊂1.0.4 住宅及住宅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和管线的建设,应与住宅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同步进行㊂1.0.5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型㊁功能㊁环境条件和近㊁远期用户需求等,进行通信设施和管线的设计㊂设计应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㊁可持续发展㊁经济合理㊂1.0.6 工程设计中应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以及经国家和行业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材料㊂1.0.7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㊁行业和上海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㊂12 术 语2.0.1 住宅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㊂2.0.2 高层住宅h i g h-r i s e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㊂2.0.3 中高层住宅m e d i u mh i g h-r i s e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七至九层的住宅㊂2.0.4 多层住宅m u l t i-s t o r i e s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四至六层的住宅㊂2.0.5 低层住宅l o w-r i s e d w e l l i n g b u i l d i n g一至三层的住宅㊂2.0.6 光纤到户f i b e r t o t h eh o m e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简称为F T T H㊂2.0.7 无源光网络p a s s i v e o p t i c a l n e t w o r k由光纤㊁光分路器㊁光连接器等无源光器件组成的点对多点的网络,简称为P O N㊂2.0.8 中心机房c e n t e r t e l e c o me q u i p m e n t r o o m用于安装住宅区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㊂2.0.9 电信间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r o o m用于安装本住宅单元公共通信设施的共享房间㊂2.0.10 楼层配线箱f l o o r d i s t r i b u t i o nb o x设置在住宅楼层,具有光缆成端及分配功能的箱体㊂2.0.11 住户信息配线箱t e l e c o m j u n c t i o nb o x f o r h o m e2安装在住户内,具有话音㊁数据㊁视频等各类弱电信息的传输㊁分配和转换(接)功能的箱体㊂2.0.12 过路箱(盒)p a s s b o x住宅内暗配管段之间为方便施工和维护而设的箱(盒)体㊂2.0.13 信息插座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 s o u t l e t通信信号引出端,包括电话插座和数据插座㊂2.0.14 光纤配线架o p t i c a l f i b e r d i s t r i b u t i o n f r a m e s光缆和光通信设备之间或光通信设备之间的配线连接设备,简称为O D F㊂2.0.15 光缆交接箱o p t i c a l c a b l e c r o s s-c o n n e c t i n g c a b i n e t用于连接主干光缆和配线光缆的设备㊂2.0.16 交接配线c r o s s-c o n n e c t i n g d i s t r i b u t i o n主干光缆经过交接设备再接到分线设备的一种配线方式㊂2.0.17 直接配线d i r e c t-c o n n e c t i n g d i s t r i b u t i o n光缆不经过交接设备,直接接到分线设备的一种配线方式㊂2.0.18 光缆接头盒c l o s u r e f o r o p t i c a l f i b e r c a b l e s为相邻光缆段间提供光学㊁电气㊁密封和机械强度连续性的保护装置㊂2.0.19 非屏蔽对绞电缆u n s h i e l d e d t w i s t e d p a i r由非屏蔽线对组成的电缆,主要用于住户内布线㊂通常又称为U T P电缆㊂2.0.20 光分路器o p t i c a l f i b e r s p l i t t e r可以将一路光信号分成多路光信号以及完成相反过程的无源器件㊂2.0.21 光纤机械式接续器o p t i c a l f i b e rm e c h a n i c a l s p l i c e一种通过非熔接的方式快速实现裸光纤对接的接续器件㊂3通常称为 冷接子”㊂2.0.22 光纤活动连接器o p t i c a l f i b e r c o n n e c t o r以单芯插头和适配器为基础组成的插拔式连接器,用于两根光纤实现光学连接的器件㊂2.0.23 现场组装式光纤活动连接器f i e l d-m o u n t a b l e o p t i c a l c o n-n e c t o r一种可在施工现场用机械方式在光纤或光缆的护套上直接组装而成的光纤活动连接器㊂通常称为 冷接头”㊂2.0.24 波长段扩展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e x t e n d e dw a v e l e n g t hb a n d d i s p e r s i o nu n s h i f t e d s i n g l e-m o d e o p t ic a l f i b e r零色散波长在1310n m处,波长在1550n m处衰减最小,并将可以使用的波长区域扩展到了1360n m~1530n m段㊂该光纤我国的国内标准(G B㊁Y D)分类代号为B1.3,目前其对应于I T U-T 的标准分类代号为G.652C和G.652D,对应于I E C的标准分类代号为B1.3C和B1.3D㊂2.0.25 接入网用弯曲损耗不敏感单模光纤b e n d i n g l o s s i n s e n-s i t i v e s i n g l em o d e o p t i c a l f i b r e f o r t h e a c c e s s n e t w o r k 具有改进的微弯性能,适合在建筑物内进行小弯曲半径安装的光纤㊂该光纤我国的国内标准(G B㊁Y D)分类代号为B6,其对应于I T U-T的标准分类代号为G.657,对应于I E C的标准分类代号为B6㊂2.0.26 尾纤p i g t a i l一端带有光纤连接器插头的单芯或多芯光缆㊂2.0.27 跳纤o p t i c a l f i b e r j u m p e r两端都带有光纤连接器插头的单芯或多芯光缆㊂2.0.28 引上管t h e p i p e o f l e a d i n g t o g r o u n d4地下通信管道的人(手)孔至地上建筑物外墙㊁电杆或室外设备箱间的管道㊂2.0.29 进楼管e n t r a n c e p i p e地下通信管道的人(手)孔与建筑物之间的地下连接管道㊂2.0.30 竖向暗配管v e r t i c a l b u i l t-i n p i p e楼层配线箱(过路盒)之间的上下连接管道㊂2.0.31 水平暗配管h o r i z o n t a l b u i l t-i n p i p e楼层配线箱或竖井与信息配线箱之间的暗管以及信息配线箱与信息插座之间的暗管㊂53 基本规定3.0.1 新建住宅或住宅小区应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住宅小区内应统一接入技术,统一分光方式(一级或二级分光),在同一个建筑内应统一各级光分路器的安装位置㊂3.0.2 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应按如下界面分工:1 小区中心机房和电信间的土建工艺㊁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网系统(包括楼层配线箱㊁住户信息配线箱㊁信息插座和住户内通信线缆)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2 小区通信管道由通信配套设计单位负责;3 小区内通信光缆㊁光纤配线架㊁光缆交接箱㊁入户光缆及上述设施中端接光缆所需的器件由通信配套设计单位负责; 3.0.3 自小区至各通信运营商网络的通信管道㊁光缆㊁光分纤设备㊁小区中心机房内的接入主设备及空调㊁电源等辅助设备㊁小区内的光分路器应由通信运营商负责㊂3.0.4 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线应与公共通信管网相沟通㊂3.0.5 住宅小区内中心机房或光缆交接设备至住宅建筑单元的楼层配线箱之间的通信光缆应按远期需求配置,并由参与共享的通信运营商合缆分纤使用㊂3.0.6 住宅小区的通信光缆应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当有地下层空间时可采用桥架敷设方式,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㊂3.0.7 给排水管㊁燃气管㊁电力管线等与通信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中心机房㊁电信间及弱电竖井㊂3.0.8 光纤配线架㊁光缆交接箱㊁楼层配线箱㊁金属过路箱(盒)㊁6金属暗盒㊁金属管路㊁金属桥架㊁住户信息配线箱应有接地措施,当采用共用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采用单独接地时,住户信息配线箱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其他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㊂3.0.9 五类及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的特性阻抗应为100Ω,宜采用芯线线径0.5mm~0.65mm㊂室内电话线芯线线径应采用0.5mm或0.6mm,不应采用多股线㊂3.0.10 住宅建筑内应采用非延燃型线缆㊂3.0.11 光缆接头盒应采用密封防水结构,其相关要求应符合‘光缆接头盒“Y D/T814的规定㊂3.0.12 中心机房内用户配纤光缆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宜与设备光接口以及至公共通信网光缆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相匹配㊂3.0.13 话音终端接口宜采用R J11模块㊂3.0.14 数据终端接口应采用R J45模块㊂3.0.15 五类及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的传输距离限值㊁各段线缆长度限值㊁和各项指标等均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 B50311等相关规定㊂如采用屏蔽对绞电缆,需要专门屏蔽的连接硬件,屏蔽要求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 D/T926中的相关规定㊂3.0.16 住宅区部分公共建筑内难以确定信息点位置,无法采用有线接入方式时,可采用无线接入方式㊂74 住宅小区内中心机房4.1 面积及位置要求4.1.1 住宅小区内应设置中心机房,机房平面形状宜为矩形,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3,200mm,其使用面积应满足不少于三家通信运营商的接入需求,并应符合表4.1.1的规定㊂表4.1.1 中心机房使用面积(m2)住宅小区终期规划住户数中心机房使用面积2,000户及以下≥252,001户~4,000户≥404,001户~6,000户≥50注:住宅小区终期规模在6,000户以上的,宜分区域设机房㊂4.1.2 中心机房宜设置在住宅小区用户中心位置,并应满足通信管线进出方便的要求㊂中心机房附近或机房内靠近管道入口处宜设置进线室㊂进线室宜靠近外墙,应做好防渗水措施和设置排水设施㊂4.1.3 中心机房的位置应选择在环境安全㊁便于维护㊁便于安装空调及接地装置的地方㊂4.1.4 中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㊂如能满足相关温湿度及通风条件,并且该建筑物有地下二层时,中心机房也可设在地下一层,但应做好防水措施㊂4.1.5 中心机房不应与变配电室㊁水泵房及水池相毗邻,中心机房不应设置在卫生间㊁厨房等易积水的房间的正下方,中心机房8内不得有水管㊁燃气管㊁暖气管㊁消防喷淋设施等㊂4.2 土建及防火要求4.2.1 中心机房净高应不低于2,600mm㊂4.2.2 中心机房地板的等效均布活荷载应不小于6k N/m2㊂如部分面积的荷载超重,应进行局部加固㊂4.2.3 中心机房的外门应向外开启,宽度宜不小于1,200mm,高度宜不小于2,100mm㊂中心机房的门㊁窗应设置防盗设施,其配置可参见‘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 B31/294㊂4.2.4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直接引入中心机房时,应敷设外径为102mm或114mm无缝钢管,其数量要求应符合本规范6.0.5条的规定㊂当地下通信管道引入点与中心机房不相毗邻时,其间应敷设桥架沟通,桥架规格应符合本规范7.1.18条的规定㊂4.2.5 中心机房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㊂4.2.6 中心机房不宜设置吊顶及铺设活动地板,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使用木地板㊁木护墙及可燃窗帘㊂4.2.7 中心机房所有的线缆孔洞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堵严密封,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机房墙体的耐火等级㊂4.3 环境要求4.3.1 中心机房的温度与相对湿度要求应满足表4.3.1的规定㊂9表4.3.1 中心机房温、湿度要求中心机房类型温 度相对湿度仅安装无源设备-5℃~60℃≤85%(+30℃)安装有源设备10℃~35℃10%~90% 4.3.2 中心机房应设置一般照明,其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 x;并应设置水平照度不低于5l x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20m i n㊂照明灯具宜采用三基色荧光灯,灯具位置宜布置在机架列间,吸顶安装㊂4.3.3 中心机房内应清洁㊁防尘㊁防静电㊂防静电措施应符合‘通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Y D/T754的要求㊂4.3.4 中心机房内电磁场强应满足以下要求:1 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大于126d BμV/m㊂2 磁场强度小于800A/m㊂超过以上指标时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㊂4.4 设备安装要求4.4.1 中心机房机架双面操作的机架列间距离不宜小于1, 200mm,单面操作的机架列间距离不宜小于1,000mm;机面距墙不应小于800mm,单面操作的机架其机背可以靠墙安装;机房主要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000mm,次要走道宽度不宜小于800mm㊂4.4.2 中心机房宜采用上走线方式布线㊂4.4.3 中心机房通信线缆与电源电缆必须分开布放㊂当中心机房与小区其他弱电系统合用机房时,通信线缆应与其他系统的线缆分桥架布放,跳纤应与其他线缆分桥架布放㊂4.4.4 当机房面积允许时,不同通信运营商的设施宜分架安装; 01当机房面积有限时,不同运营商的设施可同架分区安装㊂4.4.5 机架的安装应按七度抗震设防进行加固,其加固方式应符合‘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 D5059有关要求㊂4.4.6 中心机房内当有电源设备㊁空调等辅助设备时,通信运营商应采用共建共享方式建设㊂4.5 电源及接地要求4.5.1 中心机房应引入三相四线制市电电源,并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防雷要求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 B 50174的要求㊂电源负荷等级宜不低于二级㊂4.5.2 中心机房应设置配电箱和电能计量表,进线总容量应符合表4.5.2的要求,箱内应预留不少于6路的分开关㊂表4.5.2 中心机房用电量配置(k W)住宅小区终期规划住户数用电量配置2,000户及以下≥52,001户~4,000户≥104,001户~6,000户≥154.5.3 中心机房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并在机房内预留等电位接地端子箱,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㊂4.5.4 中心机房应设置10A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电源插座㊂每侧墙面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应不少于1组㊂电源插座应嵌墙安装,下口距地坪0.3m㊂115 住宅建筑内电信间及室外光缆交接箱5.0.1 高层㊁中高层住宅的每个单元应设置电信间,多层住宅及别墅住宅可不设电信间㊂电信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5.0.1的规定㊂表5.0.1 电信间使用面积(m2)住 宅 分 类电信间使用面积高层住宅≥5.0中高层住宅≥3.0注:多层及别墅住宅设电信间时,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0m2㊂5.0.2 电信间宜设置在住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靠近进楼管一侧并接近竖井或竖向暗管的位置㊂5.0.3 中心机房所在的高层㊁中高层住宅单元可不设电信间,但中心机房应与该住宅内的通信管网相连通,并且该中心机房的使用面积宜适当增大㊂5.0.4 电信间应与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及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相沟通,其沟通管道或桥架的数量及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6.0.7㊁6.0.8㊁7.2.4及7.2.7条的规定㊂5.0.5 电信间的门应朝外开启,宽度应不小于900mm,高度宜为2,000mm㊂5.0.6 电信间应设置220V单相带接地保护的电源插座㊂5.0.7 电信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其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 x,灯具宜吸顶安装㊂5.0.8 高层住宅的电信间应采用桥架与弱电竖井进行连通,中21高层住宅的电信间应采用桥架或暗管与弱电竖井或竖向暗管进行连通㊂其相关规格㊁数量应符合本规范7.2.4与7.2.7条的规定㊂5.0.9 对于别墅类等无公共部位的建筑,宜在安全㊁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地点设置室外光缆交接箱,并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㊂5.0.10 室外光缆交接箱应与住宅小区内地下通信管道相沟通,其数量及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6.0.6条的规定㊂5.0.11 室外光缆交接箱应能适应室外环境,具有防尘㊁防水㊁防结露㊁防冲击及防盗功能㊂箱体的防护性能应达到I P65级的要求㊂其他要求应符合‘通信光缆交接箱“Y D/T988的要求㊂316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6.0.1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选在人行道或车道下,但手孔不宜设在车道下㊂通信管道的路由和管位宜与电力㊁燃气管安排在道路的不同路侧㊂进楼管的位置及方位应根据小区总体通信管道规划确定㊂6.0.2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宜有两个方向与公共通信管网相连接㊂6.0.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与其它管线及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0.3的规定㊂表6.0.3 通信管道和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m)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平行净距交叉净距给水管300mm以下0.5300mm~500mm1.0500mm以上1.50.15污水㊁排水管1.0[注1]0.15[注2]热力管1.00.25燃气管压力≤300k P a(压力≤3k g/c m2)1.0300k P a<压力≤800k P a(3k g/c m2<压力≤8k g/c m2)2.00.3[注3]电力电缆35k V以下0.535k V及以上2.00.5[注4]通信电缆㊁通信管道0.500.2541续表6.0.3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平行净距交叉净距通信电杆㊁照明电杆0.50乔木1.5绿化灌木1.0地上杆柱0.5小区道路边石边缘0.5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1.0注:1.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与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2.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3.在交越处2m范围内,煤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4.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15m㊂6.0.4 住宅小区内地下通信管道管顶至地面的埋深宜为0.7m ~1.0m,管道顶至路面最小埋深应符合表6.0.4的要求㊂表6.0.4 管道顶至路面的最小埋深(m)类 别人行道下车行道下塑料管0.70.8无缝钢管0.50.66.0.5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可采用塑料管(包括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㊁多孔塑料管㊁硅芯管等)或无缝钢管,但在穿越车行道段应采用无缝钢管㊂管道的容量应按远期通信光缆的条数及备用管孔数确定㊂管道的容量及备用管孔数㊁管材㊁管径选用可参照表6.0.5㊂51表6.0.5 住宅小区通信管道的容量㊁管材㊁管径段 落管道容量(孔)总孔数其中备用管材管外径(mm)备 注公用电信网管道~住宅小区管道41123塑料管110常用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无缝钢管102塑料管40内径33mm硅芯管住宅小区管道~中心机房6~122~3无缝钢管102或114住宅小区主干管道4~92塑料管110常用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无缝钢管102住宅小区支线管道2~31塑料管110常用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无缝钢管89注:1.本表中所表示的管孔数是指管外径为89mm~114mm的圆形管孔,当采用多孔塑料管时应另行计算;2.外径89mm~114mm无缝钢管管壁厚度宜选4mm,常用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的外/内径为110/100mm㊂6.0.6 住宅小区通信管道至室外光缆交接箱的引上管宜采用外径89mm(壁厚3.5mm或4mm)无缝钢管,其孔数宜为3孔~ 5孔㊂6.0.7 住宅小区通信管道至建筑物之间的进楼管应采用无缝钢管㊂进楼管的数量㊁管径㊁管壁厚度宜按表6.0.7的规定确定㊂61表6.0.7 进楼管的数量㊁管径㊁管壁厚度(m m)建筑物类型管孔数无缝钢管(外径)管壁厚度多层住宅建筑250㊁63.53.5 764中高层㊁30层或以下高层住宅建筑3~489430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4~61024.5别墅住宅建筑1323 6.0.8 建筑物土建施工时应预埋引入管道,预埋长度宜伸出外墙2m,预埋管应以1%~2%的斜率朝下向室外倾斜㊂6.0.9 人(手)孔墙体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并应用1:3水泥砂浆砌墙体㊂人(手)孔基础应采用C20级混凝土㊂人(手)孔上覆应采用C20级混凝土预制板㊂人(手)孔规格选用应符合表6.0.9的规定㊂表6.0.9 人(手)孔规格选用管道管孔数(孔)人(手)孔内净尺寸长×宽×高(mm)备 注1㊁2600×600×800手孔(不设光缆接头,仅作进楼管接口用) 3~61,500×900×1,200手孔6~91,800×1,200×1,800人孔9~122,000×1,400×1,800人孔>122,400×1,500×1,850人孔注:住宅小区与公用电信网管道相连通的人孔及中心机房前的人孔规格可选大一号㊂716.0.10 住宅小区通信管道人(手)孔间距不宜超过150m,塑料管道可适当延长㊂同一段管道不得有 S”弯㊂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20m㊂人(手)孔的设置应符合‘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 B50373的要求㊂6.0.11 人(手)孔内不应有电力管线穿越㊂817 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7.1 一般规定7.1.1 住宅建筑内通信管网系统的容量应能满足远期需求㊂7.1.2 竖井㊁竖向暗管㊁桥架㊁楼层挂壁(或壁嵌)式配线箱㊁住户共用的过路箱(盒)等应设置在建筑物内公共部位;各类配线箱及过路箱(盒)等不应设置在楼梯踏步的上方㊂7.1.3 当采用二级分光方式时,楼层配线箱内应能提供不少于三家通信运营商的分路器安装位置㊂7.1.4 楼层挂壁式或壁嵌式配线箱的安装高度应为:箱体底边距本层地坪1.3m㊂楼层配线箱的平面布局参见附录A㊂7.1.5 楼内竖向暗管应采用厚壁钢管㊂楼内水平暗管在一层及地下层应采用厚壁钢管,在其他楼层宜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管或薄壁钢管,当有强电干扰影响时应采用钢管,并应有接地措施㊂7.1.6 建筑内楼层配线箱至住户信息配线箱的水平通信暗管应为1孔,其公称口径为25mm,并宜按户分路配置;住户信息配线箱至信息插座之间的水平暗管应为1孔,其公称口径为20mm㊂7.1.7 每套住宅内应设置住户信息配线箱㊂住户信息配线箱箱体容量应能满足远期需求,还应为其他弱电设施预留安装空间㊂箱内应单独引入一路交流电源线,电压为220V,用电负荷宜按不小于50W配置㊂住户信息配线箱宜设置在住宅起居室或其他合适的位置㊂7.1.8 住户信息配线箱底盒高㊁宽㊁深尺寸应不小于300mm×450mm×120mm,箱体材料宜采用非金属复合材料,门上应留有9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09•【字号】沪府办发[一九九八]二号•【施行日期】199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一九九八)二号)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的住宅建设,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新帐”不欠,维护市民入住新居的基本利益,现对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居住区建设的规划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辖区的居住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的要求,对居住区(包括郊县建制镇范围内的居住区)的选址进行审查,保证新建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建项目的配套条件。

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就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建和市政、公用配套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坚决制止违反规划进行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

二、建立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的审核制度凡承担新建住宅(含商住楼、内外销商品住宅等)开发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选址前,应按项目管理的权限到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领取《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填写后,送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由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经签署审核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作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必备文件之一。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的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选址、开发建设单位;2、项目投资来源、规模,拟开工、竣工日期;3、项目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以及项目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4、其他有关内容。

三、加强住宅建设项目方案审核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和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时,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并提出评审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县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用户自主选择网络通信业务的权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扰民,防范和化解争议与纠纷,确保通信网络安全畅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载体和战略支撑。

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构建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下一代通信信息网络体系;有利于推进我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基本公共信息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强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电信运营企业主体作用,实现政企联动,统筹推进通信网络设施建设。

(二)坚持科学发展,提高保障水平。

加快3G(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网络、光纤宽带网络发展,建设技术先进、功能强大、服务完善的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全面提高发展保障水平。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县无线住宅群基本建成,光纤宽带网络全面部署,无线局域网基本覆盖城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实现光纤到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用户接入能力达到10Mb/s,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

四、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一)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范1.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坚持共建共享原则,与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红线内管道、光纤分配箱(满足三家合用)、入户皮线光缆(从光纤分配箱到户内)、水平桥架、垂直线槽、进户管子预埋、公用机房等。

公用机房在商品房交付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网络运营企业签订协议,承诺给予网络运营企业永久免费使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8•【字号】杨府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杨府发〔2008〕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修订后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11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按照“区域规划最佳、设施配置最优、服务效率最高、资源效益最大”的要求,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出发,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综合管理和保障体系,推动社区规范化建设,逐步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现代化社区。

依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住宅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以下简称《居住地区标准》)的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基本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的职责)区房地局主管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沪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是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加快旧区改造、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2003年以来,本市先后在7个区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还存在着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配套不完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不顺等不足。

为切实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以下简称“建设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保民生、保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举全市之力,将建设基地建成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良好、工程优质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优先,同步配套。

将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作为规划优先考虑重点,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规划原则和“同步规划、同步配套”的建设要求,统筹指导,有序推进,加快促进居住区的完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房管配〔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配〔2015〕6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的投资,规范相关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三章方案评审及审批第四章实施单位产生第五章工程建设第六章后期管理第七章附则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以下简称“前期搬迁”)的投资,规范建设管理,编制本导则。

第二条(搬迁类型)前期搬迁的类型包括: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等公用管线、特种管线(航油管等)及绿化的搬迁(不含绿化补偿)。

第三条(搬迁原则)前期搬迁原则上以保护为主,减少搬迁量;确需搬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搬迁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条(投资来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前期搬迁的费用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前期搬迁费的投资来源。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综合管线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线综合规划单位应结合现场条件和规划要求,遵循“方案优化、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相应的综合管线规划。

第六条(前期调查和摸底)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应组织代建、设计、勘察等单位加强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调研等前期调查和摸底工作,摸清管线类型、规格和数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沪府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目标明确,措施落实,严格考核办法,并在年底前做好相关项目的终期评估工作。

同时,要及时向市重大办反馈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实事按时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九日2010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一、新增就业岗位50万个,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10万个;创建100个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二、开建29条区域对接道路,完成10条区域对接道路建设;在城市快速路46个上匝道建设控制及引导系统;在64个道路断面建设道路交通事件视频监测技术系统;为700条线路9000辆公交车配置手持式交通卡读卡器。

三、完成郊区100个农村村庄改造;完成2500户低收入农户危旧房改造。

四、为25万名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新增养老床位1万张;新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20家;新设50个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

五、实现郊区540所村卫生室和14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时报销;免费为30万台家庭用水银血压计进行校准和小修;实现市民手机呼叫“120”实时定位。

六、推广使用节能灯1200万只,其中向2.3万户重点优抚对象赠送4.6万只。

七、新建50所幼儿园;为全市160所招收来沪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配备标准图书室、增配体育运动器材;实施“千村万户”农村信息化培训普及工程,在郊区完成1万人的信息化培训和20万人的宣传普及。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规定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规定沪通信管[2005]监字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上海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公司及相关单位:为了使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管理有序规范地进行,确保广大电信用户及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运营商下同)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1、38、41、44等条文规定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文)的精神,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政府监管工作的权威和执法的效率,结合上海特点,作为《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沪通信管《2001》监字15) 通知的管理细则如下:一、三方合同(一)三方合同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格式合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收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8) 第132号文(多层明线6.5元/平方米,高层12.5元/平方米,多层暗线20元/平方米,别墅40元/平方米) 标准执行。

(二)根据有关规定若小区作为平价房或解困房由市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文件,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所递交三方合同要进行三查:工程查合同、工程实施查质量、工程收费查财务(审计) 。

凡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打折或变相打折,弄虚作假的必须纠正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并参照国务院279号令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理。

(四)为了规范住宅业所三方合同己作代码排列,不得私自改动。

三方合同采用通信住宅配套市场,三方合同以年度为统计单位,对各电信运行企业申报多少,调换多少办法试行操作, 并提供己签订合同的清单(使用单位、项目名称及日期)。

(五)承接单位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将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279号令第六十二条严肃处理。

二、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申报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申报由项目申报和入网申报组成,不落实申报内容及申报时间的,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主体方负责,具体申报如下:(一)项目申报住宅建设单位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具有相应通信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通信配套工程合同后,住宅建设单位可直接或委托通信配套工程合同的另一方七天内必须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住宅通信配套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总则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0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人左右。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

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下同)配套公建的设置指标应符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的规定,并按下列指标进行总体控制: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的千人指标为平方米(人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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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讨论稿)2010-××-××发布 2010-××-××实施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前言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

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刘健目录1 总则 (4)2 术语 (5)3 一般规定 (7)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8)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8)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8)4.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1)1 总则1.0.1 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

1.0.3 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统一”的原则。

1.0.4 共建共享的住宅通信配套设施是指除通信主设备以外的通信配套设施,各通信运营企业仅负责建设各自的通信主设备及自小区上联至各自公网的通局管道、光缆、光分纤设备等通信设施。

1.0.5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建设光纤接入网,提倡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

根据所属区域和用户需求内容等实际情况不排除其他接入方式,但需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与适应性。

1.0.6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

1.0.7 通信配套设施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0.8 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1.0.9 不同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同一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时应统一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

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由负责牵头建设的运营商确定。

1.0.10 通信配套工程设计中选用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 术语2.0.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和建筑群之间的通信管线、布线通道、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

2.0.2 小区通信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通信设备、光纤配线架等配线设备的房屋,又称小区中心机房。

2.0.3 电信间用于安装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屋。

2.0.4 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的一种敷设通道。

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0.5馈线光缆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业务集中点光纤配线架至光缆交接箱之间的连接光缆,又称为主干光缆。

2.0.6 配线光缆光缆交接箱至安装在住宅楼、住宅单元楼层的光分纤箱、光分路箱等光缆配线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

2.0.7联络线缆自楼层设备所在的配线箱至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之间的联络线缆。

2.0.8 用户引入线缆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之间的连接线缆。

2.0.8 户内线缆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的连接线缆。

2.0.9 楼层配线箱建筑物内用于线缆连接与分线的箱体,以明装或暗设的方式设于单元门口、楼层、过道等部位。

2.0.10 家居配线箱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用于终接用户引入线缆和安装用户端设备,并具有语音、数据、有线电视等各类弱电信息的传输、分配和转接功能的箱体。

2.0.11 信息插座盒户内线缆的终接设施,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以连接通信终端设备。

2.0.12 PON无源光网络的缩写,指由光纤、光分路器、光连接器等无源光器件组成的点对多点的光网络。

2.0.13 OLT光线路终端(Optical line terminal)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局端设备。

2.0.14 ONU光网络单元(Optical network unit)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远端/用户端设备。

2.0.15 ODN光分配网(Optical distribution network)的缩写,是提供光线路终端(OLT)与光网络单元(ONU)之间信号传输的点对多点的光分配网络,由光纤/光缆和光连接器、光分路器和光配线设备等无源器件组成。

2.0.16光分路器也称为“非波长选择性光分支器件”,用于实现特定波段光信号的功率分路及再分配功能的无源光器件(可将一路光信号分成多路光信号以及完成相反过程)。

2.0.17 FTTH光纤到户(Fiber To The Home)的缩写,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和ONU由单个家庭用户独享。

2.0.18 FTTB光纤到大楼(Fiber To The Building)的缩写,指光纤到楼宇,ONU部署在楼层,ONU下采用其他介质接入用户,ONU由其所辖范围内多个用户共享。

3 一般规定3.0.1建设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时,必须遵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住宅建筑之间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在住宅建筑内敷设暗管、桥架等设施及通信光(电)缆,预留小区中心机房、电信间、楼层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等通信配套设施。

其中住宅建筑内的家居配线箱,入户管、暗管、桥架等布线通道,户内布线,楼层配线箱,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电信间,小区中心机房由土建弱电专业负责;住宅建筑之间的地下通信管道,通信光缆,小区中心机房进线管,机房内的ODF、走线架,户外光缆配纤设备,楼层配线箱内用于安装或固定主设备、光缆尾跳纤的附属设施由通信配套专业负责。

3.0.2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应考虑共建,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用户数量及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的需求,结合小区综合管线规划考虑管道的总容量和路由,管道容量应按线缆的终期容量设计,不仅应满足参与共建的电信运营商的驻地网建设需求,还应满足住宅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对管道的需求,并预留1~2个备用管孔。

3.0.3新建住宅宜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同一住宅小区内应统一接入方式,统一分光架构(一级或二级)并统一各级分路器的安装位置,以达到共享通信配套设施的目的。

3.0.4 入户光缆应以共享方式建设,容量按每户1芯配置,且应一次布线到位。

3.0.5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至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驻地网光缆应根据参与共建的运营商数量而分缆建设,且应一次布放到位。

3.0.6 新建住宅区需根据其住户规模设置小区通信机房,其使用面积应满足至少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需求,且符合下表要求:3.0.7 小区通信机房内除主设备以外的配套设施,如ODF、机房进线管道、走线架、外市电引入(需要时)等应以共享方式建设。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无源光网络(PON)是一种点到多点的单纤双向光网络,其典型拓扑结构为树型。

PON系统由局侧的光线路终端(OLT)、用户侧的光网络单元(ONU)和光分配网络(ODN)组成,系统参考结构如图1所示:图1 PON参考结构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4.2.1 共建共享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4.2.1.1 一级分光架构1.网络结构:ONU放置在用户家中,OLT与ONU之间只安装一级光分路器,分路器可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或住宅建筑楼内,适用于用户密度低且分散的住宅,如别墅类住宅。

2. 共建共享方案:方案一: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

在户外光缆分支点安装户外光缆配纤设备,自该配纤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

户外光缆配纤设备应采用无跳接配纤设备,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通局光缆成端的空间。

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最多不宜超过4只。

光缆配纤设备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分路器上行PON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

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

参见图2。

图2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一(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方案二: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

在小区中心机房安装ODF,自ODF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

小区中心机房内ODF机架附近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安装通局光缆配纤箱的空间。

一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

参见图3。

图3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二(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4.2.1.2 二级分光架构1.网络结构:ONU放置在用户家中,OLT与ONU之间安装二级光分路器,其中第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第二级光分路器安装在住宅单元内,适用于用户相对集中的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区,即公寓类住宅。

2.共建共享方案: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每个住宅单元合适的楼层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成端至适配器或做好插头盘留在配线箱内。

楼层配线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二级光分路器的空间。

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在同一个楼层配线箱内最多不宜超过4只。

楼层配线箱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二级分路器上行PON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

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应能提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一级、二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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