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

合集下载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税法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就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税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法应当依法制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税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公平合理、权利平等、纳税人应当公正、公平地缴纳税款。

公平原则体现了税收的基本价值观,使得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保障了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

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具有经济合理性和效率性,确保税收的最大化,同时避免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效率原则体现了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四、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税法应当简单明了,使得纳税人能够轻松理解和遵守规定,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服务和支持。

五、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合理、科学、公正地制定和执行。

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避免虚假、欺诈等行为的产生,保障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稳定、连续地制定和执行。

稳定性原则是税收政策的重要基础,保障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为政策变动造成纳税人的经济损失。

七、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透明、公开、公正地制定和执行。

税法的透明度是税收政策的重要保障,确保纳税人能够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信息,同时也保障了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八、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和执行。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它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差别、抑制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和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明显并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税收公平原则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但公平合理并非绝对的等额负担。

学术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1.受益说。

在受益说中,包括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2.负担能力说。

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税收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社会公平、经济公平。

税收的社会公平,理论上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

实践中则是指税负的绝对公平,即每个纳税人都应按同一比例纳税。

也就是税制上的比例税率。

税收的经济公平首先是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

增值税税率、公司税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等都是这种公平要求的反映。

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

摘要:文章对税法公平进行简述。

我国目前税法学界多照搬西方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片面的。

实际上,税收公平原则仅是一项经济上的原则,法律上的税法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税收公平原则所揭示的税负公平,还包括征纳税公平和用税公平等多方面内容,最终要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而作为税收基本原则的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也伴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在经济发展中的矛盾逐渐呈现出来。

二者如何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也愈来愈引起经济工作者的关注。

本文重点就人们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理解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税收基本原则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

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

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

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

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节省原则”。

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即节省原则。

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综合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财政收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三方面而论,他们认为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

我国经济学界也认同此种观点,并且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也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它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论税收的效率与公平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

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

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

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必须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而这两大原则的贯彻是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不断对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最终得到实现的。

一、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一)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

现代税收理论一般把税收效率原则概括为3个方面:1、资源配置角度:税收分配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利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利益。

2、经济运行角度:税收分配要有利于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

政府征税是将私人经济部门占有和使用的资源转移给政府部门的过程。

如果税收分配不当,就会造成对市场经济的扭曲,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确决策,给社会带来福利损失,形成所谓税收超额负担,因此,征税要遵循效率原则,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最小,并形成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所得(即效率)。

3、税务行政角度:在征税过程中征税主体支出的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要尽可能地最小。

(二)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

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

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

”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

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

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

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

”3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

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

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

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

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

5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1郭庆旺等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第209-217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8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论税法作用的法理

论税法作用的法理

论税法作用的法理引言税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国家财政和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理的角度,探讨税法的作用及其合法性。

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调节和征收税费的法律规范。

税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定性原则:依法征税是税法的核心原则,即国家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对纳税人进行征税。

2.公平性原则:税法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人,确保税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稳定性原则:税法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税法的作用资源调配作用税法通过对财产、收入或消费行为的征税,实现财政收入的获取。

通过征收税费,政府能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等,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调节经济作用税法可以通过调节税率、优惠政策等方式,直接影响经济运行和市场行为。

通过减免税收或给予税收优惠,可以促进特定行业或经济活动的发展,刺激经济增长和就业。

社会公平作用税法可以通过税收的分配方式,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通过增加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社会公平性。

行为引导作用税法可以通过设立税收与行为之间的联系,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

例如,通过提高消费税率,可以鼓励节约和环保的消费行为;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以鼓励投资和创业。

税法作用的法理依据国家权力的法理依据税法的制定和征收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项重要职能。

国家作为主权国家,有权利对纳税人征收税费,以获取财政收入并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这是国家享有的主权和公共权力的体现,也是国家履行社会契约的一种方式。

社会契约理论的法理依据税法的征收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

在社会契约理论中,个人在进入社会时,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和财产,以换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税收的征收是社会契约的实现方式之一,用于满足公共需要和社会发展的目标。

应用文-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应用文-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r\n 摘\xa0 要:文章对税法公平进行简述。

我国目前税界多照搬西方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片面的。

实际上,税收公平原则仅是一项上的原则,法律上的税法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税收公平原则所揭示的税负公平,还包括征纳税公平和用税公平等多方面内容,最终要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社会公平\xa0\xa0\xa0\xa0\xa0\xa0\xa0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研究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知识意义,而且具有意义。

它对于指导税收立法、规范税法解释、克服成文税法之缺陷、发挥税法的功能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法功能、保障税法实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xa0\xa0\xa0\xa0\xa0\xa0\xa0 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社会的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古今中外,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

我国的税法学研究虽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严重。

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税法公平原则的应有含义,实际上,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这一表述所包含的内容,笔者将其表述为“税法公平原则”而不是“税收公平原则”。

原因有二:第一,“税收”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学或者说是学上的概念,而不是严谨意义上的法学概念,直接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

第二,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涉及面广、涵盖内容丰富的概念。

公平原则的税法适用

公平原则的税法适用

公平原则的税法适用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法主要通过等价有偿、机会同等、权利义务对等、情势变更和公平责任等原则保证实现交易的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税法中的体现和发展,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

税法上的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10].通过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实现税收公平,引导经济结构合理化,促进国民经济均衡稳定增长。

税收公平原则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去理解。

税收立法公平与税收执法公平是税收公平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其间蕴含着税收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之间的辩证关系。

立法公平体现为税法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同时确定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

税收分配模式注重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亦即应该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排除对不同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实行差别待遇。

因其强调的是纳税人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如果纳税能力不同而同等征税则有违公平,因而体现的是形式公平。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亦即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

从形式上看,同是纳税主体却因纳税能力的不同而赋税不同,有悖公平原则。

但实际上却是对所谓不考虑纳税能力而一视同仁的公平观的矫正,因而体现的是实质公平。

立法公平体现的是实体公平,即税收负担对社会全体公民是平等的,以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作为其标准。

执法公平体现的则是程序公平,即税务机关在税法的适用上采取公正的态度,情况相同则对待相同,禁止在执行税法时对纳税人不平等对待。

实践中人们更多的强调税收实体公平,而忽视税收程序公平。

但税收立法的程序性、民主性、公开性则是实现税收实体公平的保障,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简介税法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确保税法的公正和公平性。

公平的税收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税法公平原则进行简要讨论,包括其定义、特点以及实施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定义税法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并根据纳税人的能力进行公正和合理的税收分配和征收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税法不得对不同的纳税人进行不公平的差别对待,而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度的税收征收。

特点税法公平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平等原则:税法应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人,不区分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因素,确保所有纳税人享有平等的纳税权利和义务。

2.能力原则:税法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征税,即纳税人应根据其收入和财务状况来计算和缴纳税款。

这一原则体现了税法的进步性,并确保纳税负担相对公平。

3.透明度:税法应具备透明度,纳税人应清楚地知道税法规定的税收标准和计算方式,以便可以合理预估自己的纳税责任。

4.合规性:税法公平原则要求纳税人按照法定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确保没有任何人可以逃避纳税责任。

实施的挑战与应对措施尽管税法公平原则在理论上具备许多优点,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下面是几个常见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税收优惠和减免的滥用税收优惠和减免是税收制度中常见的手段,用于推动经济发展或鼓励特定行业或活动。

然而,滥用这些优惠和减免可能导致税法公平原则的破坏。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加强对税收优惠和减免的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高收入者的逃税行为一些高收入者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纳税责任,扰乱税法的公平性。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审计和调查,严惩逃税行为,并建立更加严格的纳税申报和监控制度。

跨境税收问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税收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跨国企业可能通过跨境转移定价等方式逃避税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应加强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建立国际税收规则,避免跨境税收漏洞的存在。

试论税收的公平原则

试论税收的公平原则

试论税收的公平原则A1043 01号李鑫宇税收是国家的命脉。

由此可见,税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税收是国家的基本财政收支与保障,而纳税人是否足额纳税自然成了税收的保障。

在纳税上,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也会随之增加,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自然也就谈不上一个国家的正常发展了。

因此,在税收问题上,我国将税收公平原则提升为了税收的四个基本原则之一,并通过立法加以确立和保障。

那么,税收公平的含义是什么?又怎样才能使税收对所有纳税人都作到公正对待呢?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

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

从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历史来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

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

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它要求税制应实行累进税率。

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

而在现实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

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增值税的流行、公司税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等都是这种公平的体现。

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

同时,税收公平原则在发展的过程中兼顾了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税收的形式公平从抽象的法律人格的意义上来要求国家平等地对待一切纳税人,而税收的实质公平则要求在税收的制定与实施中国家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追求个案的公平。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制建立和税收征管的基础。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执行税法的基本依据,是解决税法实施中带有根本性、普遍性、原则性的问题的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

法定原则是对税收的征纳主体双方的法律约束,既约束征税主体行使征税权力,又约束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必须在合理、公平的基础上分配给每个纳税人。

这一原则要求税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对每个纳税人平等对待,避免出现歧视或特权现象。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

这意味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减少税务支出和征管成本,以提高税收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来确定其税收负担。

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避税或偷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5.无差别待遇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是指在税法适用上,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的优惠或特别对待。

6.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在征纳税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税机关如未能依法征税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如果纳税人未能依法纳税或违反税法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税法的基础,也是评估和完善税法体系的重要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基本原则,制定出符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各国政府和税务部门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国际环境。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

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

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

”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

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

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

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

”3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

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

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

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

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

5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原则来确定税负,即按照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中的受益程度确定税负,矫正税以责任原则来确定税负,即按照纳税人的负外部性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税负,而狭义税收(即本文所指的一般目的税)则按照经济能力来确定税负,即实行量能课税原则,而机会原则从总体而言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论税收公平原则摘要:本文在梳理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税收在公平环节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个人所得税提出相应的见解。

关键字: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本文主要研究税收公平原则。

简单来说,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量能课税。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最早提出税收公平原则的是威廉.配第。

他的主要观点有两个:其一,国家在国民经济的循环过程中应把握税收的经济效果。

其次,征税应公平而无偏袒。

而第一次将税收公平原则提升到理论高度,明确而系统阐述的是亚当.斯密。

他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包括取消免税特权,国家应保持税收中立,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最后应按负担能力征税。

到了瓦格纳时期,他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公平原则。

瓦格纳认为,税收不应只将满足财政需要为唯一目的,更多的是要解决社会问题。

总的来说,他讲税收公平原则总结为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

后者指的是纳税人的税负应与能力相适应。

到了20世纪二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税收公平原则被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指的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等的税收。

纵向公平指的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

因此如何判断纳税能力是缴纳数额的关键。

到了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西方国家税收公平原则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由注重效率到注重公平。

因为,到了这一时期,他们普遍更重视比例税制,而不是累进税制,并且个人所得税地位降低,这将在后文有更详细的阐述。

其次,由注重横向公平到更注重纵向公平。

二,我国税收公平原则的现状与问题在横向公平方面,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都要纳税且税率相等,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受到同等对待。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
系 。 我 国 著 名 伦 理 学 家 何 怀 宏 则 明确 提 出 , ” “ 正 的 含 义 也 就 是 平 等 ”。 平 等 原 则 为 所 有 公 …
重 。 继 威 廉 ・配 第 之 后 , 国 的 尤 斯 蒂 在 其 代 德 表 作 《国 家 经 济 论 》中 提 出 赋 税 征 收 的 六 大 原 则 , 中包 括 平 等 原 则 , 赋 税 的 征 收 要 做 到 公 其 即 平 合 理 。第 一 次 将 税 收 原 则 提 到 理 论 的 高 度 , 明确 而系统 地加 以阐述 的是英 国古 典经 济 学鼻 祖 亚 当 ・ 密 。 他 在 《国 富 论 》中 明 确 、 统 地 斯 系 提 出 了 著 名 的 “ 等 “、 ‘ 定 ”、 便 利 ”、 经 平 … 确 “ “ 济 ”四 大 赋 税 原 则 。 其 中 , 等 原 则 是 指 : 一 平 “ 国 国 民 , 须 在 可 能 范 围 内 , 照 各 自能 力 的 比 都 按 例 , 按 照 各 自在 国 家 保 护 下 享 得 的 收 入 的 比 即 例 , 纳 国赋 , 持 政 府 。 法 国 萨 伊 认 为 , 府 缴 维 ” 政 征 税 就 是 向私 人 征 收 一 部 分 财 产 , 作 公 共 需 充 要 之 用 , 征 后 不 再 返 还 给 纳 税 人 。 由 于 政 府 课 支 出 不 具 生 产 性 , 以 最 好 的 财 政 预 算 是 尽 量 所 少 花 费 , 好 的税 收 是 税 负 最 轻 的 税 收 。据 此 , 最 他 提 出 了税 收 五 原 则 , 中 第 三 项 原 则 为 “ 阶 其 各 层 人 民 负 担 公 平 原 则 ” 1 世 纪 下 半 叶 , 国 。 9 德 的 阿 道 夫 ・瓦 格 纳 将 税 收 原 则 归 结 为 四 大 项 九 小 点 即 “四 项 九 端 原 则 ”, 中 第 三 项 “ 会 正 其 社 义 原 则 ” 括两 个 具体 原 则 : 是普 遍 原 则 , 包 一 指 税 收 负 担 应 普 及 到 社 会 的 每 个 成 员 , 个 公 民 每 都 应 有 纳 税 义 务 ; 是 平 等 原 则 , 根 据 纳 税 能 二 即 力 大 小 征 税 , 纳 税 人 的 税 收 负 担 与 其 纳 税 能 使 力相 称 , 收 负担应 力求公 平合 理 。 税 J 德 国 学 者 K a sT p e 认 为 , 捐 公 平 原 lu ik 税 则 , 常被认 为 是税捐 正 义的代 名 词 , 平 等原 经 而 则 则 是 税 法 的 大 宪 章 。4税 收 公 平 不 仅 在 许 多 国家 的税法 中都 得 到 了规 定 与体 现 , 且 在一 而 些 国 家 中 , 已被 写 入 宪 法 , 为 宪 法 的 一 项 重 它 成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制定的指导税法活动的准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四个方面,1、税收法律主义2、税收公平主义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4、实质课税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都要具有合法性,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是指税收负担应当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负担能力不等的人应当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是指税务当局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合法的指定期限和场所,以便纳税人合法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税务当局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保密,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税法在确定某项所得或财产是否应当课税时,应当根据其实质来判断该项所得或财产的性质,而非根据其表面形式。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引言税法是国家用来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是维护税收公平、提高税收效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税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基本原则的意义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实施税收政策的法律基础,是税收制度建设的指导原则。

它们为税收征管提供了规范和约束,确保了税收征管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税法的基本原则还可以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法规定,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纳税合规意识。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收征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公正合理的税收征收。

公正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税法要求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承担同等税务义务,实现税收的公平性。

纳税人不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没有特权和优惠。

公开透明原则税法的执行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能够清楚了解税法的内容和执行标准。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政策,简化征纳税程序,提高税收征纳的透明度。

法定原则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

纳税人的税务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任意改变税收征管关系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稳定原则稳定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稳定性税收政策应当稳定,不轻易改变。

纳税人在投资决策、生产经营等方面需要依赖税法的稳定性。

如果税法频繁变动,将影响企业和个人的正常经营,降低经济活力。

连续性税法的连续性要求,对同一种税收行为应当保持一致性。

如果税法在短时间内不断修改,会给纳税人带来困扰和误解。

税收效益原则税收效益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它旨在提高税收收入并促进经济发展。

合理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收政策应当经济合理,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激励纳税人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适度性税法对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和经济实力要求适度。

不应当过度压榨纳税人,疏散纳税人积极性。

保护纳税人权益原则保护纳税人权益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保障。

简述税法的实施原则

简述税法的实施原则

简述税法的实施原则税法的实施原则是指在税收领域中,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税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性,并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纳税义务和权利。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税法的实施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税法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税收制度稳定和可预期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合法性原则,税收征收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能随意增加、减免或免除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合法性原则还要求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征收工作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滥用权力或违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最核心的价值追求之一。

公平原则要求纳税人应按照其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税务义务,即富人应该比穷人缴纳更多的税款。

为了实现公平,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可以采用渐进税率、差别对待等方式,以确保税收的分配公平性。

三、简化原则简化原则是税法实施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税收制度应当尽量简化,减少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行政成本,提高征收效率。

这意味着税法应该尽量避免繁琐的规定和程序,使纳税人能够便捷地履行纳税义务,并减少征税机关的工作负担。

四、稳定原则稳定原则要求税收制度在长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不频繁调整和修改。

稳定的税收制度可以给纳税人提供可预期性,使其能够更好地规划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稳定原则还可以减少政府的干预和不确定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透明原则透明原则要求征税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开并解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程序等信息。

透明性可以增加纳税人对于征收过程的了解和信任,并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透明原则还可以促进税收征收的合规性,减少逃税和偷漏税的行为。

六、效率原则效率是税收制度设计和实施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实施应当尽量提高税收征缴的效率,即在给定的税收目标下,通过合理的税率和征收方式来最大程度地提高税收收入。

效率原则还要求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能够获得相应的纳税服务和便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关键词: 纳税人;税收;公平纳税原则内容提要: 收作为一种无对价公负担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

公平纳税原则主要体现为所得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在税收立法中,它要求累进税率应符合实质公平、应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对固定资产征税应当区别不同性质的财产课予不同的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的采取应符合比例原则;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则要求平等的适用税法、推计课税及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应当公平。

法律的核心任务就是实现社会正义。

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就是平等,不公正就是不平等。

”穆勒认为:“平等是公道的精义。

”戈尔丁认为:“正义的核心意义与平等观念相联系。

”我国着名伦理学家何怀宏则明确提出,“公正的含义也就是平等”。

[1] [1]平等原则为所有基本权之基础,国家对人民?使公权?时,无论其为?法、?政或司法作用,均应平等对待,?得有?合?的差别待遇。

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的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会下降,很可能会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

因此,税收负担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国民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这一原则称为“税收公平主义”或“税收平等主义”。

这一原则,是近代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

[2] [2] P54-55历史发展表明,如果没有对租税作公平的负担,人民很容易感受到差别待遇,并因而产生不满的情绪。

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皆因税收不公而引起。

又如1998年德国联邦议会选举后,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8%的民众认税制中的租税公平问题亟待解决,显示科尔政府未解决租税公平问题应是败选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英国撒切尔夫人税收改革违反民意,直接导致撒切尔夫人下台。

一、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公平纳税原则源于税收的事物本质,体现了税收的精神,一向为学者所推重。

英国的威廉·配第在其所着的《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 、“简便”和“节省”三条标准。

其中,“公平”是指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税负也不能过重。

继威廉·配第之后,德国的尤斯蒂在其代表作《国家经济论》中提出赋税征收的六大原则,其中包括平等原则,即赋税的征收要做到公平合理。

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的高度,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者是英国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明确、系统地提出了着名的“平等“、”“确定”、“便利”、“经济”四大赋税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指:“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

”法国萨伊认为,政府征税就是向私人征收一部分财产,充作公共需要之用,课征后不再返还给纳税人。

由于政府支出不具生产性,所以最好的财政预算是尽量少花费,最好的税收是税负最轻的税收。

据此,他提出了税收五原则,其中第三项原则为“各阶层人民负担公平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归结为四大项九小点即“四项九端原则”,其中第三项“社会正义原则”包括两个具体原则:一是普遍原则,指税收负担应普及到社会的每个成员,每个公民都应有纳税义务;二是平等原则,即根据纳税能力大小征税,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纳税能力相称,税收负担应力求公平合理。

[3] [3]德国学者Klaus Tipke认为,税捐公平原则,经常被认为是税捐正义的代名词,而平等原则则是税法的大宪章。

[4] [4]税收公平不仅在许多国家的税法中都得到了规定与体现,而且在一些国家中,它已被写入宪法,成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例如,法国《人权宣言》中规定,“税收应在全体公民之间平等分摊。

”葡萄牙宪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税收由法律构建,以公平分配财富与权益并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

”土耳其宪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公平合理地分担纳税义务是财政政策的社会目标。

”菲律宾宪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税则应该统一和公平。

国会应制定累进税则。

”意大利宪法第53条规定:“所有的人均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

税收制度应按累进税率制订。

”此外,还有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约旦、多米尼加、巴西、西班牙等国的宪法中都对此原则作了规定。

因此,税收公平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首要准则。

” [5] [5]我国宪法虽然未直接规定公平纳税原则,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平等条款含义极广,公平纳税原则实蕴含于其中。

二、公平纳税权的核心——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公平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纳税人对公平的自然愿望。

它要求政府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把握:1、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专断或有差别的,即所谓的“横向公平”,横向的公平是及由宪法平等原则及社会国原则所派生,用以确立与其他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2、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被称为“纵向公平”,纵向的公平是由宪法财产权、生存权等条款及精神所派生,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未具负担能力者或仅具有限的负担能力者,免于遭受税课的侵害。

因此,所谓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条件而言的,而不单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税收负担要和纳税人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适应。

而在具体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上存在两种办法,即“受益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

受益原则亦称为“利益说”,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

尽管这一原则在理论上具有概念清晰、浅显易懂的特点,但是由于政府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众多,有很多例如国防、外交、司法等服务项目本质上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无法确定每一个人自政府提供的服务所受益程度的多寡,因此该原则在实务运作上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盲点。

故只有在少量的例如使用牌照税、汽车燃油税等税目上,可以用受益原则来作为其立论的基础。

[6] [6]而所谓量能原则,顾名思义是指以每一个人支付税收能力的大小来决定其应负担税负的多寡。

因此,所得较多、财产较多或者消费较多的人,由于其支付税收的能力相对也较大,故而其所负担的税负相对的亦应该较多。

量能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量能课税原则本身,有意在创设国家与具有财务给付潜能的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距离,以确保国家对每一国民给付之无偏无私,不受其所纳税额影响。

” [7] [7]P121亦即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租税与国家的具体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国家不因纳税义务人给付的多寡而提供不同的具体服务。

量能课税原则,是从税捐正义的观点所建立的税法基本原则。

[8] [8]由于其符合社会通念与国民道德情感,亦有利于国家财政挹注,因此,量能课税屡屡被引为税法的“结构性原则”、“基本原则”。

[9] [9]在税收法律体系中,量能课税原则的功能集中体现在所得税法中。

第一,税法乃基于个人(或家庭)的所得、财产、消费的事实状态作为课税衡量的标准,而不问其所得取得的方式,也不问是否是日常所需或多余之物。

课税乃基于营利的事实,而非营利能力,故所得税的“量能课税原则”或所谓“能力原则”非指给付能力(可能性),而是指其现实的可支付能力。

税法只针对财产的现有状态,而不及于其应有的状态。

[10] [10]第二,所得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上表现为“主观生存净所得原则”,即最低生存基础扣除方面(通常表现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额的规定),基于宪法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及生存权的保障,个人的给付能力是在满足个人生存所需之后才开始,故必须保留此部分所得给人民。

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则为“客观净所得原则”,租税的对象必须是扣除成本费用支出后实际可支配的所得。

承认必要费用减除的理由,在于避免对投入资本的回收部分课税,以维持营利事业有永续经营之可能。

第三,所得分割法。

“课税应符合公平的要求,尤其婚姻与家庭应予保障,有关夫妻与家庭所得课税,与个人所得课税相比较,不应受到不利的待遇,否则,如因夫妻及家庭之所得合并计算所得额,再适用累进税率而增加税捐负担,即违法宪法上平等原则与家庭保护之意旨。

” [11] [11]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57年1月17日判决宣告该国所得税法有关夫妻所得合并计算课税规定违宪。

并于1958年起改采折半乘二制,即夫妻所得合并计算后,先除以二,适用税率算出总额后,再乘以二,作为夫妻二人的应纳税额。

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18号就合并申报程序的规定,认为“就申报之程序而言,与‘宪法’尚无抵触。

惟合并课税时,如纳税义务人与其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抚养亲属合并计算税额,较之单独计算税额,增加其税负者,即与租税公平原则不符。

”因此,由于累进税率的适用,夫妻合并课税,较之单独计算税额,显然增加其税负,即违反租税公平原则。

此外,标准扣除额,单向较有配偶者有利,亦与平等原则有违。

第四,最低税负。

部分高收入的纳税者借由脱法安排,规避应纳税负,以致广大工薪阶层承受大部分所得税负担,严重影响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性。

最低税负最早源自1969年之美国,当时该国财政部发现许多高所得公司或个人缴纳少量税基或不用缴税,主要系租税减免、租税扣抵等被过度滥用,为确保高所得者至少须缴纳最低税负。

美国系以未适用租税优惠前所得,乘以最低课税的税率,其中公司为20%,个人为26.28%,其后加拿大、南韩均有类似制度。

[12] [12]为确保高收入所得的免税纳税人,其应纳所得税不应低于全台湾地区纳税人的平均税负水准,参照美国最低税负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12月28日公布《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营利事业的免税所得,仍应缴纳税率10%—12%的基本税额,而个人的免税所得于扣除新台币600万元后,也应缴纳按照税率20%计算的基本税额(但为避免重复课税,境外所得已经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得予扣除)。

三、税收立法中公平纳税的具体化就平等权的效力内涵而言,它不仅意味着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方面的平等;更要求立法者制定出符合平等原则的法律规范。

法律内容的平等替代法律适用的平等成为平等权的核心内容。

在今日的德国和日本等国的宪法学界,法律适用平等说早已走向颓势,法律内容平等说则相应地确立了主流地位。

[13] [13]平等原则作为税法的立法原则,为立法者受平等原则拘束,所立之法应与宪法价值观相一致,此种租税正义应平等无差别地在法定要件中贯彻,是以立法者有义务制定适当之法律,以使法律得以平等适用。

[7] [7] P179“租税正义是现代宪政国家负担正义之基石,税法不能仅仅视为政治决定之产物,也不能仅从形式上经由立法程序,即取得正当合法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