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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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须知(11.02)

使用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须知(11.02)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须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19号)和山东省国税局统一部署,开具出口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在11月中旬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出口相关信息可填写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

为做好出口企业升级版推行工作,我们就纳税人关心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总局、省局针对发票开具有最新要求,我们将及时对上述说明进行补充或修改。

1、开票系统升级后如何开具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律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代替原来的出口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今后其他类型出口发票一律不再使用,如有未缴销的尽快缴销。

2.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时,票面的税率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还是零税率开具?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时,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开具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金额”栏填列实际销售金额。

3.纳税人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出口时,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应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适用征税政策,应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填写申报表时填写在相应的税率栏内。

4.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备注栏需要注明哪些内容?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时,合同号、提运单号、装船口岸、目的地、外币金额、汇率等在备注中填写。

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或C&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应在备注栏注明“出口”字样、“合同号:XXX”、“提运单号:XXX”、“装船口岸:XXX”、“目的地:XXX”、“出口美元金额:XXX”和“汇率:XXX”等等。

5.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是否可以使用外币?需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

6、开具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方信息应如何填写?购方企业可以外文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可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购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需填写。

定额发票目前还有用吗?答案很简单,但问题很复杂

定额发票目前还有用吗?答案很简单,但问题很复杂

定额发票目前还有用吗?答案很简单,但问题很复杂这里要明确,定额发票没有取消,不仅没有取消,它还一直是发票界的颜值担当。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下面好好来看看这个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也称通用定额发票,我们常说的手撕票,它不记名,金额固定,无开据日期,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所需额度就可,商家在领用时必须在手撕定额发票上盖好发票专用章。

它是合法的经济业务证明,也是财务报销的合法依据,和手工、机打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千万别不把它当发票。

定额发票,营改增后是保留票种,也就是说这个票种继续存在,只不过从发票形式上来看,发票抬头的监制章全变成了由国税监制了,所以,如果你再收到地税监制的定额发票,那就不是有效的报销凭证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定额发票你在财务日常工作中会经常遇到,你看看你的报销明细里面,定额发票主要存在的地方有哪些?比较常见的就是停车费、洗车费、餐饮费「逐步减少了」。

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目前定额发票还会继续存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各地不一,有些地方全面推行机打发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我们在日常财务报销中接触最多的就是没有达到规模的餐饮企业的定额发票报销。

「你注意感觉,现在明显减少了」其次,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最典型的就是停车场收的停车费。

2015年1月1日起各项税种税率及新政策

2015年1月1日起各项税种税率及新政策

2015年1月1日起各项实施新政策来源:会计网★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4〕115号),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

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12月2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7号),明确了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发票六位地区编号是什么

发票六位地区编号是什么

发票六位地区编号是什么
第一二位,是省份代码,第三四位数是地级市代码,第五六位是区或县的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十五位,其中:第一二位为省、市代码,第三六位为地区代码,第七八位为经济性质代码,第九十位行业代码,第十一十二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2006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

文件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指出: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

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六位行政区划码加九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

引用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

文件强调: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

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解答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解答【标 签】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5-06-24【实施时间】2015-06-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将全面形成“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税收管理架构。

“一个系统”,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覆盖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意义 运用互联网思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推行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不仅可以实现增值税发票开具、抄报、验旧的网络化,而且还可以实现“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新机制,大大减少虚开实抵的税收风险,同时,也为纳税人足不出户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缴税”奠定了坚定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能够积累起海量的“第一手数据”,进而为服务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科学、有力的支撑。

三、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哪些便利 与原有增值税发票系统相比,升级版系统将给纳税人带来更多便利:一是一机多票,化零为整。

升级版系统采用一机多票模式,纳税人只需使用一套系统就可同时开具多种发票,避免了购置多套税控系统的负担,便利了多种发票开具。

二是数字证书,安全可靠。

升级版系统将数字证书内置在税控装置内(金税盘和税控盘),实现纳税人身份认证、发票数字签名、加密上传等安全要求,确保了纳税人开票信息安全可靠。

三是票面信息,全部采集。

相对现有税控系统只采集发票票面的七要素数字信息,升级版系统将实现采集发票的全票面信息,解决了纳税人发票入账难以辨别真伪的困扰,保证了企业财务核算的安全性,降低了企业收受假发票的风险。

【热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热点问题解答

【热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热点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热点问题解答一、什么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的新系统。

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二、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目的是什么?答: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的是实现“一个系统两个覆盖”。

“一个系统”,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覆盖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务部门便民办税新举措,目的是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此外,通过对纳税人开具发票实行的网络化、一体化管理,建成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实现发票网上实时查验,杜绝虚假发票的存在,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答:目前涉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主要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和《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四、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是什么?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新开业和已开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对下列企业暂不推行: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出口发票、税控收款机发票、冠名发票、网络发票、电子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五、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答:由于此次增值税发票升级版推行工作涉及纳税人较多,请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办理时间和地点(服务单位服务站)更换开票系统和税控设备。

电子发票报销真实性和唯一性疑难初探

电子发票报销真实性和唯一性疑难初探

第30卷第6期20 1 6年11月长沙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Vol.30 No. 6Nov. 2 0 16电子发票报销真实性和唯一性疑难初探邓筠,黄竹君(湖南师范大学财务处,湖南长沙4i〇〇s i;长沙大学计划财务处,湖南长沙41〇〇22)摘要:电子发票报销中,财务人员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难以把握,可以由政府机关构建平台、第三方 机构负责接入、报销单位付费并下栽打印电子发票,既能保障电子发票的真实性与唯一性,又能提高报账 信息的准确性,还能有效保护报账人个人隐私。

关键词:电子发票;真实性;唯一性;初探中图分类号:F23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4681 (2016) 06 -0047 -02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 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 要依据。

根据《会计法》第二章十四条中规定会计凭证必须 包含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故如果需要报销,电子发票就必 须打印出来当作附件处理,如果无需报销经费的话,电子发 票不用打印依然可以当做凭据用于退货、保修等售后服务。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 见》第二十六款规定,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 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 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电子发票逐 渐结束多城市试点的模式,开始多领域全国推广。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 告》(2015年第19号)中提到相关行业所开具发票必须进行 电子存根报备,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并 行的过渡举措。

一解决电子发票报销疑难的必要性电子发票具有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防控发票 类违法犯罪、降低征纳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的优势,电子 发票的应用将越来越广。

增值税、消费税最新政策讲解

增值税、消费税最新政策讲解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局内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保障改善民生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税总发〔2013〕74号)精神,省局制定了十项措施,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自觉将国税事业发展融入全省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大局,围绕全省“主基调”、“主战略”,以“忠实务实实干兴省,同心同苦同步小康”为总载体,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增强前瞻性,把握着力点,找准切入点,主动提升站位,在自觉服务全省后发赶超、同步小康上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扎实开展服务国有企业效能大提升活动,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扎实开展服务民营经济跨越发展专项活动,认真落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黔国税函〔2013〕186号),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扎实开展服务民族特色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行动,支持民族特色产业提升造血功能,实现跨越发展;认真落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国税函〔2013〕315号),为全省发展积聚更多要素、积储更多能量。

二、加强税收经济分析,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坚持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税收预测三位一体工作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 , 消费税 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 价格 ( 不含增值税) 7 0 %以 下, 属于《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情
形, 应该按照《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加强 白酒 消 费税 征 收管 理
2 . 所属期为2 0 1 5 年5 月1 0日至2 0 1 5 年5 月3 1 日的卷烟消 费税, 纳税 ^ 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 -) 纳税人于 2 0 1 5 年6 月申报期 内, 将纸质 申报资料及 《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 。纳税 申报资料不完整、 逻辑关系不符 的, 纳税人 应补充、 修改后重新报送。
将 有关事 项公 告如 下 :

为促进节约能源, 鼓励使用新能源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车船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 经国务院批准 , 现将节

升级版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
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 税发票 系统升级版税控发票开票软件 ( 金税盘版 ) 和税控发 约能源、 票开票软件( 税控盘版) 。
年5 月1 日至 2 0 1 5 年5 月3 1 日的消费税 , 按以下过渡方式办 装升级版开票软件过程中, 如有问题 , 请联系当地税控技术 理纳税申报 : 。
( 一) 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 卷烟批发环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过渡期) 》 ( 附件 1 ) , 其中:
1 . 所属期 为 2 0 1 5 年5 月1 日 至2 0 1 5 年5 月 9日的卷烟消 费 税, 纳税人 依据调整 前的卷烟批 发环节 消费税税率计算 填写 。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完整版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完整版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税务机关通过税控系统接收纳税人按月报送的存根联报税信息,并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比对正确的数据予以接收。

适用对象:需采集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全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一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第一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第二条第二款。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9〕54号)全文。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

办税指南-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办税指南-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一、事项名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税控设备。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无。

九、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因质量出问题,质保金扣款如何开具发票

因质量出问题,质保金扣款如何开具发票

因质量出问题,质保金扣款如何开具发票
问:2010年时,我公司购买上海某供应商设备一套10万元,当时对方给我们开具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仍有1万元的质保金未付,因其质量有问题,我公司要对其扣款,也就是1万元不予支付,但是对方今日提出,要我们为其开具红字发票,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2010年的发票还能再开对应的
红字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
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
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
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发票,五联版【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发文日期】2015-08-31【实施时间】2015-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688号)要求,广东省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于9月1日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

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出口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将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关栏次;本期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10栏“免税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关栏次。

出口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将本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7.09•【文号】税总函〔2015〕373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运行有关内容(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

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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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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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 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 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 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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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2015-03-30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 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 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 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 围分步全面推行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附件下载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第6页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3 月 30 日
官网
附件 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方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货物(劳务服务) 名称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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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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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 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 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 月 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 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 征期 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二、承运人□ 1.受票方拒收发票□ 2.发票尚未交付□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红字发 票信息 表编号
金额
费用项目及金额
税率
税额
运输货物信息
机器 编号
车种 车号
车船 吨位
说明
一、实际受票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货运专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货运专票的代码:
号码: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 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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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 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 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 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进行网络报税。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 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 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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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 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 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 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 字样。
三、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 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 数 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 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 依据。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 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 应。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 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 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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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国税发〔2004〕15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 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四、纳税人置换专用设备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 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 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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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 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号码:
二、销售方□ 1.购买方拒收发票□ 2.发票尚未交付□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号码:
红字发 票信息 表编号
附件 2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承运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实际受 票方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收货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发货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 红字 货运 专用 发票 内容 合计
五、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 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 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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