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沪财行[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浦东新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浦国资委[2011]398号【发布部门】80903I04080903I041【发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1.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浦东新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浦国资委[2011]398号)新区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镇人民政府,各直属公司:为了做好2011年度浦东新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资产统计工作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新区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布局和企业改制与重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制定资产监管政策的基本依据。
认真组织做好2011年度资产统计工作是浦东新区各国有、集体企业及单位的共同任务,各部门、各企业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业务培训,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编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
二、2011年度资产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工作范围2011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包括各类国家投资的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沪府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现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将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市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国资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此前已实施委托监管的单位应由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国资重新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双方职责市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189号)各委管企业:为推进市国资委委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推动企业财务预算与经营预算、资本预算的结合,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的资源整合功能,提升企业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情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推进市国资委委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的资源整合功能,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升企业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预算管理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手段(一)充分认识全面预算管理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需要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全面预算作为一种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编制与实施的预算管理模式,凭借其计划、协调、控制、激励、评价等综合功能全面贯彻于企业的经营战略。
在战略实施过程中,通过全面预算相关指标作为战略执行管控的基准和参照,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合理配置企业的人、财、物等内部资源,通过全面预算的有效考核来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7•【字号】沪国资委统〔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集团编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时的合并原则、编制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原则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
这些基本要求包括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和编报及时。
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又与个别会计报表不同,它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情况,反映的是若干个法人共同形成的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
因此,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除在遵循会计报表编制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二)一体性原则;(三)重要性原则。
二、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有资产纽带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全部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1、企业所属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2、企业所属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3、企业所属按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内容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消,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按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419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4〕419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真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4﹞175)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不断提高决算管理工作水平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配置资源、管控风险的基本依据。
各企业要紧密结合当前经济运行特点,进一步加强工作组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财务决算工作内容涵盖企业全年各类业务,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工作标准,严格工作规范,统筹协调各级子企业、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元的决算工作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以前年度问题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对以前年度财务决算以及各类审计、检查指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检查整改效果,并在全集团范围内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改进和优化内部控制,形成管理闭环。
三是创新财务决算编制方法。
探索通过集成业务管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财务报告系统,优化财务决算编制流程,提高财务决算工作效率。
四是加大财务决算审核力度。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11]448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1]448号)各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下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管理单位(下称“委管单位”)以及对市属委、办、局等单位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也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下称“委托监管单位”)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将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下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下称“项目抽查”)两类。
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单位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四条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一)被查单位评估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二)评估管理岗位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三)评估项目备案的流转及评估报告审核情况;(四)评估机构选聘及受托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情况;(五)评估项目信息报送情况(项目预报、备案和统计等);(六)评估档案管理情况;(七)对下属企业的评估项目抽查情况;(八)其他相关情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5年度预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5年度预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396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5年度预算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4〕396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5年度预算工作,进一步推动委管企业深化全面预算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8号)、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11﹞18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33号),现就做好2015年度预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5年度预算编制总体要求(一)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目标企业应当根据新常态下的经济形势,坚持“稳中有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以“效益优先、速度稳健、质量优化”为指导思想,科学制定年度预算目标。
一要充分分析面临的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把握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坚持创新发展,加快结构调整,向创新转型要动力;二要充分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积极主动对标行业先进,确立年度经营目标,向主业发展要增长;三要充分分析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全面提升经营管理质量与效率,向管理提升要效益。
委管企业2015年预算总目标为利润总额增长7%,营业收入增长与效益相匹配,主业利润增长快于总体效益增长。
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分类设定预算目标要求:1、竞争类企业:以经济效益为优先目标。
一是利润总额预算目标增长保持在7%以上;二是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保持增长,营业收入增长与利润增长相匹配;三是主业利润增长不低于利润总额增长,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增长不低于主业利润增长;四是预算目标的制定要重点关注对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创新资源的投入(四大领域的新增投资占比不低于80%),并对标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沪国资委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2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合规文化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监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各出资企业:为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秩序,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运作,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
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有利于集团宏观掌握和控制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防范财务风险,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当前,在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中发现出资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资金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出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集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控能力,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
二、明确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原则对资金实施科学有效的集中管理是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沪国资委统[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54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各处室(中心):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以及《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等文件规定,为便于操作,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损失成因及责任认定分析第三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四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第五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移交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置阶段的主要工作第七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第八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后续管理第九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争议事项的处理第十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和监理责任与处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1:《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取证要求参考表》;2:《××公司(企业)关于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3:《××企业资产损失成因分析》参考格式;4:《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5:《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业务约定书》;6:《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理业务约定书》;7:《监理报告》(审计阶段)参考格式;8:《核销资产处置移交协议》及其附件;9:《关于对××公司准予核销的资产验收报告》参考格式;10:《监理报告》(资产移交阶段)参考格式;11:《监理报告》(资产处置阶段)参考格式;12:《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13:《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参考格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委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2011年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指导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各地国资委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
请你们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个处(室)。
本通知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重点,现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和具体分工通知如下:一、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一)组织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1]490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490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为适应新形势下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我们对《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工作管理)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46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委:2013年度财务监管工作将围绕推动上海国资国企努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增长”的目标以及我委中心工作要求,按照“任务导向、需求导向、瓶颈导向”的总体思路,以提升预算管理引导力与控制力为主线,加强财务管理在企业稳增长中的作用;以提升集团财务管控能力为目标,加快企业财务转型;以提升服务和监督能力为关键,适应转型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以提升财务人员能力为抓手,逐步构建一支适应现代化、国际化管理、专业能力强的高素质财务队伍。
现将就做好2013年度财务监管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提升主业质量和效益为重点,努力实现“稳增长、控风险”1、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综合分析,提升预测和预判能力。
各企业应对国家出台的政策(包括产业政策、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主要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予以跟踪和关注,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提升经济预测和预判能力。
2、关注质量,科学制定全年预算目标。
各企业应按照“承接战略、注重质量、实事求是”的要求编制预算,预算目标从关注总量向关注质量转变,将主业经营情况作为预算管理的重点。
3、加强动态分析,特别是对主业经营情况的跟踪。
各企业应进一步细化财务动态分析内容,突出主业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关注重点子公司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资金、债务、成本费用、应收账款、存货等重要指标的动态变化及风险状况,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实现稳增长的目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国资发评价[2011]17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10【实施日期】2011.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173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真实反映中央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决算管理,充分发挥决算作用财务决算报告是企业年度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的阶段性检验。
加强财务决算管理既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也是出资人履行职责、加强监管、评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财务决算的作用,将财务决算与测试内控有效性、梳理工作流程、堵塞管理漏洞等管理工作相结合,促进企业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管理;要与预算执行考核、综合绩效评价、职工薪酬分配、成本费用控制等监管工作相结合,为相关责任指标清算奠定基础;要与评估经营风险、揭示经营短板、提出对策建议相结合,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促进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实现“做强做优”。
各中央企业要在总结以往财务决算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运行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工作体系,加强工作组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财务决算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对财务决算反映的问题和各类审计及检查工作指出的问题,要积极协调整改,整改落实进展情况要随财务决算向国资委报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3•【字号】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确保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确保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财务审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基本要求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企业改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维护新老股东利益、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确保改制工作质量。
通过规范和完善改制财务审计工作,推动本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3年度预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3年度预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2]426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3年度预算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2]426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3年度预算工作,进一步推动委管企业深化全面预算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8号)、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11]18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2013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度预算总体要求(一)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目标企业应当继续按照“稳增长、调结构”的要求,以“十二五战略规划”和“三年行动规划”为依据,根据企业近3年来的历史情况和预期未来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年度预算目标,并做好长期应对严峻经济形势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预算目标原则上不应进行调整,确因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预算编制的基本假设发生变化的,方可调整。
(二)关注预算重要事项在预算编制上,企业应将经营指标和财务指标逐层分解落实,并注重对主营业务的分析和说明,从宏观、行业和企业等方面进行分析;要贯彻“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以及2012年度科技创新大会的要求,将企业技术创新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到年度预算中,并做好资金、人力资源等的预算;要加快历史问题的清理,并在年度预算中体现清理计划。
预算执行上,要加强预算执行与监督,做好预算分析和报告;预算评价上,要做好实时评价和事后评价;预算管理和保障上,要不断完善预算流程和制度,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数据质量。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沪国资委信息化[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沪国资委信息化﹝2011﹞101号)市国资委管理企业:为加快本市国有企业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战略,按照上海建设“智慧城市”和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对提升国资监管能力、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国资国企发展活力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信息化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基础环节推进国企信息化和国资监管信息化,提高对国资的动态监控能力,提高企业的内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对国有资本的科学调配,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促进管理理念的落实和发展。
可以为优化国资布局、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路线;可以为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机制和手段,从而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夯实基础。
有助于从总体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信息化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企业信息化是围绕企业发展战略而展开的,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产业经济领域的带动和保障作用,是促进企业落实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
推动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有利于树立以国有集团和骨干企业为典型示范的信息化标杆,有利于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形成以信息化为支撑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方便企业对照执行,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一般股权审计)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定的改制事项以外的股权变动事项,包括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股权转让、非同比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无偿划转,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改制事项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153号)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本规则第二条所涉及的一般股权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审计【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3]30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22【实施日期】2013.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302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关于做好2012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2﹞34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度决算审计工作要求2013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审计方案和审计结果,不断提升质量水平。
1、委托方式2013年度,申通地铁集团、联合产权交易控股有限公司决算审计由我委直接委托。
申江集团、长江计算机不再由我委委托。
第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上汽集团、上海电气、百联集团、东方国际、锦江集团、光明食品集团)由国资委统一委托。
其余企业的委托方式和去年一致。
(各企业名单及委托方式详见附件1)2、资质要求在原工作规则资质要求的基础上,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达到8年的,可自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当年起延缓2年轮换,但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工作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轮换年限可比照上述具有A+H股资质且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被审计单位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其主审事务所需具备证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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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1]15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14
【实施日期】2011.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1]154号)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我委2011年度工作重点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现对做好各单位2011年度财务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根据《若干意见》和我委重点工作,2011年度财务监管工作以服务国资大局、服务企业发展为目标,突破创新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设、企业资金管理、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
和企业财务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深化完善财务预算管理、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内审管理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巩固强化财务结果运用等工作,进一步放大财务监管成效,深入推进财务监管工作。
二、突破创新四项重点工作
1、深化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
各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统一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建设,细化完善生存类风险指标,探索研究关注企业价值提升的发展类风险指标,以更加贴合企业的整体战略和发展要求。
二是加强风险应对的制度化管理,实现风险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切实提高企业的风险发现、识别、应对和管理能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推进各级子企业全面开展财务风险预警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
各企业应以先重点后全部的方式,将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涵盖到绝大部分子公司,覆盖面应达到所有资产、权益、收入或利润的90%以上。
2、继续加强资金管理,推动集团化财务管理体系建设
各企业应根据《关于加强市国资委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11]58号)的要求,一是探索和创新集团资金管理的有效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提升企业整体资金管理水平。
二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作,积极探索银企合作模式,构建银企战略伙伴关系,努力实现银企合作共赢,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3、配合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加强企业财务领导人员队伍建设
各企业应努力搭建工作平台,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等,不断强化财务人员骨干队伍建设,形成一支适应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高素质队伍。
市国资委将开展财务总监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