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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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经过 斯Q”轮而上。当救助艇从“皖寿县货VV”尾部露出来,驾驶员X3看见救助艇呈正浮状态,艇上有一个人,并没有呼救,认为没事, 又继续航行,当航行至139号黑浮南京长燃加油站时,在高频内听到南京长江二桥上发生了碰撞事故,有人落水,驾驶员X3使用手机向南京交管中心报告了本船碰撞一事,并主动靠泊南京长江大桥四处码头,接受海事部门来调查。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一)“皖寿县货VV”轮
一、船舶概况和人员情况
1、船舶概况 船名:“皖寿县货VV” 船籍港:六安 船舶种类:普通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船长:53(总长) 船宽:9.5米
型深:2.95米 吃水:0.75米(空载)2.6米(满载) 总吨:396 净吨:221 载重吨:590吨 主机功率:256千瓦 载货:空载
2348时,通过望远镜观察,发现本船船首、距离200余米处,大空档前船黄沙船(“B轮”)也在显示红闪光灯,当班驾驶马上关掉红闪光灯,同时慢车、停车、倒车。
2346时,通过雷达观察,在距本船上游1.5公里处,有一约800米的大空挡,欲从大空挡横越,用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并与大空档后船联系,两船会红灯。当班驾驶关掉绿闪光灯,开启红闪光灯,同时双车,前进四,右舵10,开始横越。
南京“9.14”“A轮”与“B轮”碰撞事故 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 (一)气象情况 事发当日,晴,偏东风3-4级,气温20℃-28℃,最高水位0420时6.1米,最低水位2330时5.8米,视距大于3000米。 (二)通航环境 南京水道在梅子洲的左侧,为常年主航道,左岸新河口上下有大片边滩,主流临梅子洲左缘,洲头已护岸,在梅子洲中主流折向左岸,至梅子洲尾有一潜洲,将水道分为左右两槽,主流主航道在左槽,右槽内设有梅子洲锚地(No.28锚地),#145至#146红浮南侧设有梅中锚地,南京水道2005年开始,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船舶碰撞事故是指两艘或多艘船只在海上或水域中相撞造成的意外事件。

这类事故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船舶碰撞事故的认识,并探讨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案例一,2018年南海发生的货轮与渔船相撞事故。

2018年,南海某海域发生了一起货轮与渔船相撞的事故。

据调查,当时货轮驾驶员在接近渔船时未能及时发现对方船只,导致碰撞事件的发生。

事故中,渔船上的数名渔民不幸遇难,货轮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调查结果显示,货轮驾驶员在航行过程中未能保持足够的警惕,未能正确执行避碰规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案例二,2019年北冰洋发生的两艘油轮相撞事故。

2019年,北冰洋某海域发生了一起两艘油轮相撞的事故。

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当时两艘油轮在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未能有效进行通讯和监控,最终导致了相撞事件的发生。

事故中,两艘油轮均受损,其中一艘油轮还发生了泄漏,造成了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调查结果表明,油轮船长和船员在能见度不佳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案例三,2020年地中海发生的客轮与渡轮相撞事故。

2020年,地中海某海域发生了一起客轮与渡轮相撞的事故。

据调查显示,当时客轮和渡轮在海上航行时,由于客轮船长未能正确判断对方船只的航向和速度,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最终导致了相撞事件的发生。

事故中,数十名乘客受伤,客轮和渡轮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调查结果表明,客轮船长未能正确判断对方船只的动向,并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船舶碰撞事故往往是由于船员在航行过程中未能保持足够的警惕,未能正确执行避碰规则,未能正确判断对方船只的航向和速度,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等原因导致的。

因此,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船员们需要加强对避碰规则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警惕意识,加强船舶通讯和监控,确保船只在航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对方船只,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以确保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秩序。

船舶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事故案例分析船舶事故是指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这些事件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环境污染。

船舶事故的发生往往与船舶本身的情况、船员的操作、天气条件等多种因素有关。

通过对船舶事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事故的原因和演变过程,从而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船舶碰撞事故的案例。

2018年,一艘货轮在夜间航行时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造成渔船沉没,3名船员失踪。

经调查发现,货轮在航行时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未在夜间保持足够的警惕,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渔船。

此外,货轮船长和船员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救援措施,也加剧了事故的严重程度。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因恶劣天气导致的船舶沉没事故。

2016年,一艘客轮在遭遇强风大浪的情况下发生侧翻,造成数十名乘客和船员死亡。

调查发现,客轮在出发前未对天气情况进行充分评估,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此外,船员在遭遇恶劣天气时未能正确处置船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另外,还有一些船舶事故是由于船舶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

比如,一艘货轮因船体老化导致漏水,最终造成了船舶的沉没。

而一艘油轮因货物超载,导致船体失衡,最终发生倾覆事故。

这些案例都凸显了船舶自身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船舶事故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

航行规则的遵守、天气情况的评估、船舶自身的安全管理都是避免船舶事故发生的关键。

对于船舶企业和船员来说,加强安全意识培训、加强船舶维护管理、严格执行航行规程都是预防船舶事故的有效途径。

同时,船舶管理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提高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效率,从而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

希望通过对船舶事故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船舶安全的重视,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海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海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沿海某海域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为A公司和B公司,其中A公司拥有并运营一艘货轮,B公司则拥有一艘油轮。

两船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A公司货轮严重损坏,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事故经过:当天,A公司货轮和B公司油轮均满载货物,在预定航线航行。

由于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未及时调整航向,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后,A公司货轮严重受损,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

2. 事故原因:经调查,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航行值班;(2)未及时调整航向,导致与A公司货轮发生碰撞。

3. 损失情况:A公司货轮损失约人民币500万元,B公司油轮损失约人民币300万元,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船舶、货物损失以及人身伤亡的,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船舶、货物损失以及人身伤亡的,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故B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故B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024版案例四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2024版案例四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完善应急预案
航运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碰撞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 通讯联络、现场处置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
加强行业合作,共同维护航运安全秩序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航运企业、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及时发布 航行安全信息和风险提示,共同防范碰撞事故的发生。
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需按照法庭要求准备庭审举证材料,包括证据清
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确保在庭审中充分展示己方证据和主张。
05
庭审过程回顾与关键点剖 析
庭审程序及各方陈述内容概述
庭审程序
本案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阶段。
原告陈述
原告船公司诉称,其所属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到被告船舶的撞击,导致船舶受损、货 物损失和人员伤亡,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碰撞部位与损坏情况
目击证人证言
收集目击证人证言,了解事故发生的 经过及双方船舶在事故中的表现。
通过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等证据, 分析碰撞部位、损坏程度及因果关系。
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肇事船舶责任
根据碰撞事故责任归属判断依据,确定肇事船舶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
船舶应配备先进的导航、通信和 避碰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 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
的准确性。
提高海事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途径
加强海事法律宣传
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向船员和航运企业普及海 事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建立专业法律团队
航运企业应组建专业的法律团队,负责处理海事法律事务 和提供法律咨询,确保企业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能够迅速应 对。

案例十五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十五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损失情况统计及初步处理结果
损失情况统计
事故造成A轮船体破损、部分货物受损;B轮船体轻微受损,但所载油品未发生泄漏。经评估,A轮的损失金额约 为XX万美元,B轮的损失金额约为XX万美元。
初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和乙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同时,双方积极 与保险公司、海事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就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等事宜达成共识。目前,事故 已得到妥善处理,双方正在就后续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证据保全
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损方应对收集到的证据 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展示方法
在索赔过程中,受损方应以清晰、直观的方式展示证据, 如制作证据清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等,以便责任方和 理赔人员快速了解事故经过和责任归属。
谈判技巧运用及心理战术分析
谈判技巧运用
在索赔谈判中,受损方应灵活运用各种谈判技巧,如给出合理的事实和数据支 持、强调自身损失和困难、寻求共同点等,以争取更有利的赔偿条件。
涉及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解读
国际公约
解读《1972年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等相关国际公约 ,明确各方在国际法上的 权利和义务。
国内法律法规
分析国内《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各方 在国内法上的责任。
法律适用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应适用的法律和国际公约 ,为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其他支付方式
如债券、股权等,优点是可以提供更多支付选择,降低赔偿方资金 压力;缺点是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05
风险防范措施与建议提出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1 2
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轮船事故案例分析精选

轮船事故案例分析精选

案例一:触损-"东鸿8〞轮触碰温州七里码头事故事故经过2005年1月2日1120时,该轮在黄大岙锚地换轻油备车进港〔当时备右锚,船长虞××在驾驶台指挥,三副王××值班,水手胡××操舵,轮机长杨××在机舱值班,主机操纵采用驾控方式〕,航速9-10节。

1320时许,抵达七里港水域时〔距离3-1灯浮1海里左右〕,船长下令停车淌航〔主机转速220转/分钟左右〕,把定航向280°。

1325时,抵达七里港码头1号泊位对开水域250米处,航速5节左右。

船长令右舵20、下右锚1节入水,然后令微速退,准备掉头顶流靠码头2号泊位。

此时发现驾驶台操纵面板上倒车指示灯不亮,主机转速表显示为零,主机自动熄火。

于是船长叫三副通知机舱,要求尽快抢修,重新起动主机,同时下令右锚2节入水。

1328时左右,主机重新启动〔当主机自动熄火后,轮机长立即从集控室跑到机旁,由于其不熟悉该轮主机的操作程序,导致无法起动主机。

待正在舵机房巡查的大管轮得知情况后跑到机旁,将主机操纵方式置于机控状态,重新起动主机,然后又转为驾控状态,转速220转/分钟〕。

船长再次指令倒车,但倒车指示灯又不亮,主机转速表再次归零,主机再次熄火。

此时该轮距离码头50米左右,船长令下左锚。

1330时许,当左锚2节入水时,该轮艏触碰七里码头2号泊位,碰角70-80度。

然后大管轮叫轮机长通知驾驶台要求转换成机控操作,并调高主机怠速至235转/分钟,重新起动主机并正常运行,该轮离开码头后重新平安靠泊码头2号泊位。

事故后果东鸿8〞轮上首柱两锚链孔之间局部凹陷,右舷锚链孔罩脱落;球鼻首尖峰内凹破裂。

七里港集装箱码头码头第Ⅲ构造第9排架严重受损;第10、11排架的横梁及其它构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现象。

原因分析1、船长操作不当导致主机熄火,船舶失控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该轮停车淌航时余速过快,尾轴仍在高速运转,驾驶台在主机怠速运转的情况下直接操纵倒车,负荷过大,导致主机自动熄火,船舶失控而触碰码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案例三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三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安全运营。
加强船员安全培训
02
定期开展船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
急能力。
严格船员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03
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减少人为因素导致
的事故风险。
完善海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海事法规体系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海事法规体系,为船舶安全 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02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国际海事法规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海事法规
涉及船舶碰撞的国际海事法规主要包括《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遵守的避碰规则和各国在海洋 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对船舶碰撞的定义、责任认 定、赔偿范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处理船舶碰撞索赔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பைடு நூலகம்
被告抗辩意见及依据
01
02
03
航行规则遵守
被告辩称其船舶在航行过 程中严格遵守了国际或国 内航行规则,并未违反任 何规定。
不可抗力因素
被告提出碰撞事故是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 气、海流等)导致的,属 于免责范畴。
责任分担
被告认为即使存在损失, 也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 行责任分担,而非由原告 承担全部责任。
例在我国海事法律实践中具有代表性。
03
比较分析
国际案例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赔偿标准和程序更为复
杂。而国内案例则主要依据我国海事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对较为统一

本案在同类案例中的特点和地位
特点
本案涉及的船舶吨位大、碰撞后果严 重、赔偿金额巨大,且在事故责任认 定、法律适用和赔偿程序等方面具有 典型性。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船舶碰撞事故是一种严重的海上安全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各地发生了许多船舶碰撞事故,这些事故给航运业和海上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船舶碰撞事故案例,探讨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避免类似的事故。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北海的船舶碰撞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一艘货轮与一艘渔船发生了碰撞,导致渔船沉没,造成了数名渔民的伤亡。

经过调查,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货轮在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渔船,也没有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

此外,渔船的船长和船员也未能及时意识到货轮的存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另一起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亚洲某海域,一艘油轮与一艘货轮发生了严重碰撞,造成了大量的石油泄漏和海洋环境污染。

经过调查,事故的原因是因为油轮和货轮在接近时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也没有通过通讯设备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这导致了两艘船在狭窄的海域内发生了碰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从以上两起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可以看出,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

首先,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尤其是在能见度较差或者复杂的海域内。

其次,船舶之间需要通过通讯设备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此外,船舶的船长和船员需要具备丰富的航海经验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应对突发情况。

为了避免类似的船舶碰撞事故再次发生,航运业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船舶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船舶的船长和船员需要接受更加严格和系统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航行规则和标准,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总之,船舶碰撞事故是一种严重的海上安全事故,可能给航运业和海上交通带来巨大的影响。

通过对几起船舶碰撞事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避免类似的事故。

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航运业和海上交通的重要课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海上安全。

海上事故案例

海上事故案例

海上事故案例海上事故是指在海洋上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包括船舶碰撞、触礁、火灾、沉没等。

这些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海上事故案例,以便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海上安全意识。

2007年,一艘名为“泰坦尼克号”的豪华游轮在北大西洋触礁沉没,造成了超过1500人的死亡。

这一惨剧震惊了全世界,也成为了海上事故史上的一段悲惨故事。

调查显示,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冰山,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

同时,船上的救生设备和逃生通道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了众多乘客无法及时逃生。

2012年,一艘货轮在太平洋上发生火灾,船上的货物燃烧引发了爆炸,最终导致了整艘船的沉没。

事故中,船上的船员和工作人员虽然尽力进行灭火和救援,但由于火势过大,最终导致了船只的毁灭。

这起事故再次提醒我们,货船上的货物储存和防火措施至关重要,一旦发生火灾,需要能够迅速控制火势,确保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除了以上两起案例,海上事故还包括了船舶碰撞、漏油污染、海盗袭击等各种情况。

每一起事故都值得我们深思,要认真总结教训,加强海上安全管理,提高船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船舶和海上人员的安全。

在海上航行中,船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海洋情况,确保船只的安全航行。

同时,船舶的安全设备和逃生通道也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

总的来说,海上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人们带来巨大的伤痛和损失,我们需要从每一起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海上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和海上人员的安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海洋变得更加安全、清洁、美丽。

船舶碰撞案例分析: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船舶碰撞案例分析: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船舶碰撞案例分析: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案情〗2000年10⽉12⽇晚22时,原告赵*荣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以下简称“03016”船)正在江苏吕四渔场150渔区2⼩区作业。

此时,前⽅不远处有⼀艘⾛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锚船的锚绳挂住了“03016”船船头桅杆,致“03016”船右船艏部与⾛锚船左船艏部紧挤⼀起,在⼤风中不断地上下轧碰。

由于两船⽆法开档,“03016”船的船员⽤⼑将⾛锚船锚绳砍断,两船分开,⾛锚船随即离去。

事发后,“03016”船船员发现本船的船艏部被撞损,舱内开始进⽔,船员在进⾏⾃救的同时呼叫“03004”船前来施救。

由于当时海上风⼤浪⼤,“03004”船⽆法航⾏,⾄次⽇凌晨5时才赶到出事渔区,将“03016”船9名船员救起,“03016”船在当天7时沉没。

由于正值捕捞⾼峰期,“03004”船施救后,载着“03016”船9名船员在海上继续作业。

10⽉20⽇,“03004”船返港。

同⽇,原告向江苏渔监吕四分局递交了“事故报告书”。

10⽉23⽇,江苏渔监吕四分局对“03016”船船员进⾏了调查,并向东海渔监作了汇报。

之后,东海渔监要求宁波海事局和浙江、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渔监部门协查事故发⽣时的⾛锚船。

2001年2⽉18⽇,东海渔监向江苏渔监出具了“调查意见”,认定被告林*⽅、许*刚、卢*云、丁德才、杨*定共有的“浙象渔运055”船(以下简称“055”船)为肇事船。

为此,原告赵*荣诉请判令被告林*⽅等赔偿船舶、捕捞、船载鱼货和船上⽣活⽤品等损失。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审认为,原告提供两船碰撞的相关证据具有排他性,可以推定“055”船就是⾛锚的相对⽅船舶,其与本船即“03016”船发⽣碰撞的事实成⽴。

同时,由于两船碰撞之前作业和⾛锚的具体情况难以查明,运⽤避碰规则⽆法认定双⽅碰撞的责任⽐例。

所以,鉴于两船碰撞事实实际上已经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对船舶碰撞⽆法判定责任⽐例的,作平均负赔偿责任处理。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船舶碰撞事故是指两艘或多艘船只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相互碰撞的意外事件。

这类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船舶安全和航行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起船舶碰撞事故案例,探讨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避免类似事故的措施。

案例一,2018年南海一起货轮与渔船相撞事故。

2018年,南海某海域发生了一起货轮与渔船相撞的事故,造成多名渔民死亡和失踪。

经调查发现,货轮在航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渔船,也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货轮船长和船员对于海上交通规则的不熟悉,以及船舶雷达设备的故障。

对于这起事故,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其对于海上交通规则的认识,同时加强对船舶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案例二,2017年东海一起客轮与货轮相撞事故。

2017年,东海某海域发生了一起客轮与货轮相撞的事故,造成大量乘客受伤和船只受损。

经调查发现,客轮在航行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航向,也未能及时发出避让信号,最终与货轮相撞。

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客轮船长和船员的疏忽大意,以及船舶航行监控系统的不完善。

针对这起事故,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员的岗前培训,提高其对于船舶航行监控系统的操作能力,同时完善船舶航行监控系统,提高其对船舶航行状态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综上所述,船舶碰撞事故往往是由于船员的疏忽大意、对于航行规则的不熟悉以及船舶设备的故障等原因造成的。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对于航行规则和船舶设备的认识和操作能力,同时加强对船舶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船舶碰撞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一艘载有货物的货轮甲和一艘渔船乙。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决定寻求海事调解机构的帮助。

二、案件概述1. 事故经过:甲船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疏忽未能及时发现乙船,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造成乙船船体损坏,部分渔网丢失,甲船船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2. 损失情况:乙船损失包括渔网、渔具、渔获物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甲船损失包括船体维修费用、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 责任认定:甲船和乙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甲船认为乙船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乙船则认为甲船船员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三、调解过程1. 调解机构介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向当地海事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查阅了相关航行资料,并对双方船员进行了询问。

3. 责任认定: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一定过错;乙船虽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但未违反航行规定,过错较小。

4. 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甲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乙船人民币10万元;乙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甲船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问题分析1. 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船速适宜;(二)保持船位适宜;(三)保持瞭望;(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

本案中,甲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过错。

2.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责任比例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甲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较高。

3.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船舶事故调查与原因分析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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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港口条件
事发时,港口附近的水域可能有复杂的潮流和风浪,增加 了船舶失去动力后的漂移风险。
预防措施与建议
1. 加强船舶设备的检查和 维护
船舶在进港前应进行全面的检 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处于 良好的工作状态。特别是主机 和其他关键设备,应定期进行 维护和保养。
2. 提高船员的操作技能和 维护…
船舶事故调查与原因分析案 例分享
目录
• 案例一:船舶碰撞事故 • 案例二:船舶火灾事故 • 案例三:船舶机械故障事故 • 案例四:船舶人员伤亡事故 • 案例五:船舶污染事故 • 总结与启示
01
案例一: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概述
事故船舶
两艘大型油轮在海上发生碰撞,导致其中一艘油 轮沉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巨大经济损失。
事故经过
事发时,船上大部分船员在船舱休息 。突然,船舶发生剧烈震动,随后听 到船体破裂的声音。船长立即发出警 报,船员们纷纷赶往事发地点。赶到 现场后发现,船舶右舷被撞出一个大 洞,大量进水。船长迅速启动应急排 水系统,同时向外界发出求救信号。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紧急处理,船舶稳 定下来,没有继续下沉。
02
案例二:船舶火灾事故
事故概述
01
02
03
04
事故船只
一艘大型油轮,在某港口停靠 时发生火灾。
事故时间
凌晨3点,当时船上人员大多 处于熟睡状态。
事故地点
某重要港口,地理位置较为敏 感,对周边船舶和环境带来较
大威胁。
事故影响
船体受到严重损坏,所幸无人 员伤亡,但周边船舶和港口设
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2. 完善安全管理 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 制度,明确设备检查 、维修保养的流程和 责任人。同时,加强 船员的安全培训,提 高他们对紧急情况的 应对能力。

【安全】真实案例!船员必须警惕的七大典型事故

【安全】真实案例!船员必须警惕的七大典型事故

【安全】真实案例!船员必须警惕的七大典型事故从近年来发生的真实事故中,我们总结了七类典型事故。

请记住这血的教训,船舶安全,警钟长鸣!第一类不落实航行靠泊安全制度事故1:2014年9月10日0953时左右第一次靠泊青峙石场的“淳凯1”因事前获悉的码头位置错误,以致船舶随后在狭窄的水域内多次掉头操作,最终与在建的戚家山化工码头并发生触碰。

▼事故2:2012年12月13日1038时左右,“永茂66”轮正在进港航行,“延展6”正在镇司10#泊位掉头离码头,由于两轮事先未通过VHF建立联系并达成一致,当“永茂66”行驶至码头对开水域时,“延展6”轮整个船身横在主航道上,碰撞已不能避免。

▼事故3:2015年3月4日0915时左右,“浩翔6”轮在靠泊宁波科元塑胶码头的过程中与从中柱门驶出的“浙普08519”轮发生擦碰,事发前双方由于中柱山岛的遮挡进而影响了望,当两船从中柱山驶出后,碰撞已不能避免了。

▼事故教训:1. 船舶在靠离码头前,应对周边的交通流和码头水文情况详细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数;2. 靠离泊船舶应加强与航行船舶加强沟通联系,协调避让,切勿“抢时间、抢空隙”;第二类不遵守雾航管理规定事故1:2010年5月20日2225时左右,一外籍外轮满载驶往舟山途中,与“宏鑫1号”轮雾中发生碰撞,导致“宏鑫1号”轮驾驶台严重损坏。

▼事故 2:2009年4月16日0207时,甬江口浓雾,“江甬6”轮进口后驶入出口航道,随后与出口船“隆腾6”碰撞,导致造成“江甬6”轮沉没,1名船员死亡。

▼教训——雾航中的危险举动(1)遇浓雾后,仍全速航行,想冒险冲过雾区;(2)船长不上驾驶台指挥,也没有加派值班人员;(3)不开起航行灯、因为太吵也不鸣放雾号;(4)不通知机舱备车航行,仍用自动舵航行;(5)疏于高频的值守,不提前与来船进行联系;(6)不交替变化雷达量程,对当时船舶间的动态不连续观测;(7)遇到危险后,行动不果断,连续小角度转向。

案例二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二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 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和终局性, 是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 商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能够避免诉 讼的繁琐和耗时。
诉讼
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诉讼具 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可能耗时较长且成本较高。
05
保险公司角色与责任承担
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及免责条款
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 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第三方责任进 行承保,具体范围依据保险合同约定。
VS
免责条款
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如果事故是由于被保 险人故意行为、船舶不适航、被保险人未 履行告知义务等原因造成,保险公司可以 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航行疏忽
专家意见指出,涉案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来船,是 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双方责任比例划分依据
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则
根据IMO制定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保 持适当的瞭望和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涉案船舶未能遵守该 规则,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海事法院判例
类似案例的判例表明,在船舶碰撞事故中,责任比例划分通 常依据双方过失程度、违反航行规则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 评估。
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启示和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海事法 律法规,明确船舶碰撞事故的责 任认定和赔偿标准,为类似案件 的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监管力度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的监管 力度,确保船舶遵守航行规则和安 全管理制度,减少碰撞事故的发生 。
推动技术创新

海上风电安装船舶碰撞较大事故案例分享

海上风电安装船舶碰撞较大事故案例分享

海上风电安装船舶碰撞较大事故案例分享近年来,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调整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海上风电作为一种清洁、可持续的能源形式正逐渐崭露头角。

然而,在海上风电的建设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严重的事故。

本文将简要介绍一起海上风电安装船舶碰撞较大事故,并从中总结教训。

这起事故发生在2024年的一些晴朗的夏天。

海上风电项目正在进行安装工作,一艘安装船正在海上进行测量及承载风机塔身的工作。

由于当时海上气温适宜、浪高较小,视野较好,风力不大,所以船员们对于安全问题的警惕性有所下降,未能做到万无一失。

当天早晨,一艘货船乘着微风和缓的海浪慢慢靠近正在安装的风电塔身。

由于能见度良好,船员们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应急处理。

然而,由于安装船上的人员过于相信自己的熟练度,误判断了货船的速度和距离,未能及时躲避。

结果,货船猛烈地撞击了安装船的一侧,导致安装船倾斜并开始下沉。

在事故发生后,安装船上的船员们迅速做出反应,启动了紧急救生预案,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同时,他们向附近的海上救援部门发送了求救信号,并尽可能利用救生设备和救生艇进行自救。

由于通讯设备和救生设备的配备及人员培训的到位,船员们成功地以最小的人员伤亡完成了疏散工作。

事故后,相关部门立即展开了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安装船上的人员警戒意识下降,未能及时发现货船的靠近;二是货船的船长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事故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首先,海上风电安装船舶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高度重视安全风险,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和专注,不可因为一时的安全情况好而放松警惕。

其次,对于船舶的船长和船员来说,也要时刻保持警觉,确保自己的船只在海上的航行安全。

最后,相关部门也要对海上风电的安装作业进行更细致的管理和监管,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针对此次事故,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以下几个教训:一是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要加强船舶管理,确保船舶设备的完好和船员的培训;三是要加强对海上施工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船舶碰撞造成货损索赔案例评析

船舶碰撞造成货损索赔案例评析

托运 人 A 公 司 仅 为接 受 吕某 委托 与 承 运 人 B 公 司 本 案 , 司法 实 践 中存 在 争 议 。 由于 《 内水 路货 物 运 国 签 订合 同的人 。
输 规 则 》只是 原 交通 部 制定 的部 门规 章 , 不是 全 国
() 2 在认 定 吕某具 有 货 损请 求 权 的前 提下 , B公 人 大 及其 常 委会 制定 的法 律 ,因此 ,目前 我 国法 院 在 《 司作 为 承 运人 签 发 涉 案运 单 , 吕某 与 B公 司之 间存 倾 向于认 为 : 内容 上 , 国 内水 路 货 物运 输 规 则 》 在 以运 单 为证 明 的水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关 系 。 无 权 规定 民事 权 利 和 义务 ( 一 点在 该 规 章 的制 定 这 ; 《 ( 实 际 完成 运 输 任 务 的 C公 司 为该 航 次 水路 过 程 中就 曾 引发 过争 议 ) 在 效力 上 , 国内水 路 货 3) 货 物 运 输 的实 际承 运人 。
共 同委托 商 检 机 构对 货 损 进行 检 验 鉴 定 , 确定 货 损 带赔 偿 责 任 。
金 额 为 178 67 元 人 民币 。原 告 吕某 遂 以被告 B 4 2 .6

c公 司不 服 一 审 判决 , 诉 称 : 一 , 上 第 吕某提 供
公 司 和 C 公 司 违反 水 路 货 物运 输 合 同为 由向海 事 的 证 据 无 论 从 形 式 上 还 是 内 容 上 都 不 足 以 证 明其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求 法 院 判 令 两被 告 承 担 连带 赔 偿 为涉 案 货 物 的托 运 人 、 货 人或 所 有 人 , 此不 具 请 收 因 上述 损 失 的 责任 。
营 者 吕某 的货 运代 理 人 A 公 司代 吕某 委 托 被告 B 给 B公 司 , 其 作 为 船舶 所 有 人 实 际 占有 船舶 , 但 负 公 司 将 一 批 陶瓷 制 品 从 广 东 省 佛 山 港运 至 江 苏 省 有确 保航 行 安 全 和管 理货 物 的 义务 ;4 C公 司接 受 () 常 州港 , 物共 计 5 3 箱 , 4 2 英 尺 集装 箱 装 B公 司委 托 , 输 吕某 的受 托 人 A公 司交运 的货物 , 货 6 0 分 个 0 运

船舶海事案例碰撞事故分析

船舶海事案例碰撞事故分析

船舶海事案例碰撞事故分析一、案例一 FH轮与LG轮碰撞事故1、事故概述FH轮第228航次,2014年1月29日当地时间1630时离马来西亚帕拉帕斯港驶往新加坡,同日当地时间1818时,新加坡引航员在西航道引航点登上FH轮并随即由引航员操纵进港,之后发现LG轮从左前方化学品锚地驶出并快速接近,因该轮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于当日1835时直接撞向FH轮,碰撞位置:01-12.06N/103-39.53E,碰撞部位位于FH轮左舷BAY43和BAY45之间,导致No.6压载舱左边舱、No.7压载左边舱(调平舱)和No.6左燃油舱部分破损,造成部分燃油溢出。

FH轮马上向新加坡海事局(MPA)报告,随即启动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值班室报告,值班室在接到FH轮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FH轮发生碰撞后,按照新加坡海事局的要求立即在附近水域抛锚进行事故处理,当晚,新加坡海事局官员即上船调查。

次日,即1月30日上午,在确认已无燃油泄漏和船舶已处于稳定状态后,事故抢险行动转为事故处理阶段。

2、船舶简况(1)FH轮船名 FH 建造厂德国 HDW建造时间 1994.4.22 船籍港上海总长 275.1米型宽 32.2米型深 21.5米最大高度 61.49米总吨 48311 净吨 16601夏季载重线 12.52米夏季载重吨 51280吨干舷 8.98米最大载箱量 4215TEU主机功率 34380千瓦营运速度 21.5节(2)LG轮船名 LG 船籍港香港船型化学品船建造时间 2008.07.总长 145.5米型宽 23.7米型深 13.35米总吨 116233、航次情况FH轮第228航次,执行远东/南非线,航线港序为;上海—宁波—高雄—盐田—香港—帕拉帕斯—新加坡—路易斯港—德班—开普敦—帕拉帕斯—新加坡—高雄—上海。

2014年1月29日1630时离马来西亚帕拉帕斯港驶往新加坡,离港水尺:艏吃水10.25米,艉吃水12.20米,载箱量1825UNIT/2371TEU/30912.5吨;计划29日2000时靠泊新加坡港。

轮船撞冰山法律案例(3篇)

轮船撞冰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一艘载有500名乘客和船员的豪华邮轮在航行过程中,不幸撞上了一座巨大的冰山。

事故发生后,邮轮严重受损,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紧急救援过程中,共有20名乘客和船员不幸遇难。

事故发生后,家属们纷纷向邮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邮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3.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邮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船员等不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冰山作为不可抗力因素,邮轮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船舶所有人的过失,造成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邮轮公司在航行过程中未能及时了解航行区域冰情,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邮轮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船舶所有人的过失,造成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邮轮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邮轮公司在航行过程中未能及时了解航行区域冰情,存在过错。

因此,邮轮公司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3.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邮轮公司应赔偿遇难者家属的财产损失。

赔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以下因素:(1)遇难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包括遇难者生前收入、抚养、赡养、抚养等费用。

(2)遇难者家属的精神损失:包括丧葬费用、慰问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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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例案例概述2003年5月2日2332时,A轮82航次在天津新港装载后离港,驶往印尼雅加达。

航行途中,于5月5日约1111时,位置:30°21'.6N/123°00'.6E,雾中与B 轮发生碰撞。

5月5日0805时,能见度1.5nmile,A轮航向180°,航速11.5kn。

A轮三副接班后,发现能见度不好,通知水手叫船长。

0806时船长上驾驶台指挥,通知机舱备车,并按雾航规定施放雾号,开启航行灯,两部雷达,两部VHF,改手操舵。

但未派人瞭头。

A轮三副回忆讲,从0806时至1050时,在右前方远距离处有几艘渔船外,航行一切正常。

A轮船长在1050时,从ARPA上发现右舷距离9nmile处,有一般大船(B轮),DCPA 为1.3nmile,经过自动标绘,B轮航向000°,航速约15.1kn。

1100时能见度下降到0.5~1nmile,船长命令三副加强,瞭望。

约1104时,A轮船长从雷达观察:与B轮相距3.8nmile,DCPA仍为1.3nmile。

于是用英语在VHF16频道呼叫来船(B轮)协调避让,但无回答。

此刻A轮船长为避开右前方的渔船和增加与来船(B轮)之间的横距,即命令由180°改驶177°,后又改驶168°。

接着再次用VHF呼叫B轮,但仍无回答。

约1108时,A轮船长在雷达上观测右舷的来船B 轮相距1nmile时(注A轮从1104时与B轮相距3.8nmile到1108时距离1nmile,时间和距离不吻合),发现B轮突然向右转向,向A轮右舷逼近,此刻A轮船长继续在雷达上观测,还未立即采取措施。

约1109时,A轮三副告诉船长:右舷有船影了,船长跑到右舷,看到了来船B轮,命令舵工左满舵,拉汽笛警告。

10秒钟后,在雷达上观测B轮DCPA为零,立即叫停车。

约1111时,B轮右船首与A轮右后部成80°左右的角度撞向A轮NO.4舱右后部位。

碰撞时,A轮的船首向是145°。

2事故分析两轮在保持正规,瞭望方面均有过失2.1.A轮和B轮是在雾中相互看不见水域中航行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应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第19条两船均负有同等的避让责任和义务。

雾中航行应派出瞭头人员,应配备专职雷达观察员(通常由值班驾驶员担任)保持不间断的系统观。

A轮:①没有派瞭头人员,②没有利用雷达对来船及周围其它船舶保持不间断的观测和系统分析,致使未能及时识别两船之间正在构成紧迫局面,这是导致碰撞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案中,A轮从1050时至1104时,即两船接近到3.8nmile,紧迫局面业已开始形成,才确认与B轮存在碰撞危险。

这足以说明在长达14min内,A轮对B轮没有进行连续系统的观测和分析,③对右前方的渔船的动态没有进行系统的观察和分析,也是导致因顾及右前方的渔船不敢及早采取措施避让B轮的一大原因。

如果A轮能掌握渔船的动态,在当时环境许可情况下,采取向右措施同时让清B轮和渔船并非是不可能的事。

B轮:未注意收听和使用VHF甚高频无线电话,A轮曾两次试图与B轮联系协调避让,而B轮一是没有反应,二是也没有主动通过16频道与周围存在碰撞危险的船舶联系协调避让。

2.2未对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和判断,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1)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航行,对正横以前的来船,通常要求在10~12nmile之间发现来船,8~10nmile之间判清动态,确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若能在6nmile 之前采取避让行动,可视为及早的行动,在4~6nmile之间采取避让行动,可以认为是及时的行动。

当两船接近或小于4nmile之后,通常认为紧迫局面始逐步形成。

然而,A轮在与B轮接近到3.8nmile时,紧迫局面已经形成,A轮才采取用VHF16频道联系措施。

在联系不通的情况下,又采取了小角度、多次向左转改变航向的错误做法。

使来船观察不到A轮动态,违背了《规则》第8条2款、第19条4款规定。

本案中的A轮应该采取的正确的措施是:①对右正横前来船应及早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并及早采取右让措施,②若当时的环境不允许右让,应大幅度减速,必要时把船停住,③若必须采取向左转向的避让措施,则应充分意识到,该行动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背离规则的行为,是来船可能意料不到的。

因此,转向的幅度要大,态势要明显,行动.要果断,时间要更早,要早在对方尚未采取行动之前,通常情况下,至少应在距离来船6nmile之前采取行动,而决不是构成紧迫局面之后才采取。

(2)本案中的B轮表面看来执行了《规则》第19条4款规定采取了右转向措施,但其是在距离A轮1nmile时采取的,违背了《规则》该款规定。

正确做法应是:在及早或及时的距离上进行能见度不良通常应是在4nmile之前采取。

两船接近到1nmile距离时采取行动,应视为是在紧迫危险情况下的行动。

在此时,理应执行《规则》第19条5款规定:与正横以前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

必要时,应该把船完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本案中的B轮没有这样做,一是对碰撞危险没有做出充分的估计和判断,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二是在紧迫危险情况下违背了海员的通常做法和运用良好船艺的原则。

2.3缺乏在能见皮不良的特殊情况下应有的戒备(1)A轮船长1108时从雷达上观测到右前方来船B轮距离1nmile时,突然向右转向,并向本轮右舷逼近。

面对碰撞已不可避免之时,为减少损失,应立即采取大幅度的减速、停车或倒转推进器,直至将船停住。

在本案中,A轮未能这样去做,直到视觉看到来船,并在雷达测定DCPA为零时,才采取左满舵、紧急停车的措施,显然为时已晚。

更需一提的是,在碰撞前夕所采取的上述措施不但无助于避让,相反还使得A轮与B轮构成直角碰撞局面,增大了碰撞的损失程度。

(2)本案中的B轮对A轮因其右舷前方有渔船没有右让,而采取左让的行动,缺乏应有的戒备。

导致在紧迫危险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协调行动,也是导致碰撞的重要原因之一。

2.4两轮在能见度不良、周围有渔船的情况下均未采用安全航速A轮发现B轮至1109时碰撞在即一直没有采取安全航速,直至雷达上观测B轮DCPA为零时才采取紧急停车,为时已晚。

两船在4min时间里,从相距3.8nmile 接近至1nmile,如此之快,足以说明B轮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经验教训3.(1)加强对《规则》的学习和理解。

如果对《规则》不熟悉或理解有误,或实践中不严格执行,就极容易发生不协调的避让行动,从而导致碰撞。

A轮在视线不良水域航行,采取了备车、施放雾号、开启航行灯和两部雷达,但是没有注意到还应采取安全航速、派人瞭头及雾中采取避让行动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反映出船长对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和紧迫局面的理解有误。

同样,B轮对《规则》19条4款的理解不正确,否则,就不会在紧迫危险情况下采取不协调的行动。

执行《规则》任一疏忽,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2)要掌握避让行动主动权关键要做到知己知彼。

据查,B轮的右舷也有渔船,也是迟迟不能尽早右让的原因,说明双方对周围复杂海域情况都估计不足,只考虑本船避让行动的困难,而没有考虑他船的处境,双方都没有做到知己知彼。

知己:即了解本船的操纵性能和导航仪器设备情况,以及所在海域的海况、天气、位置、处境等的利与弊,本船驾驶员的技术能力及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采取避让行动以后是否会造成与另一船舶的紧迫局面等。

知彼:利用一切有效手段了解掌握周围海域其它船舶的动态,要充分估计当时的局面和他船与我船是否存有碰撞危险,还要充分估计到他船避让行动的困难和所采取的避让行动及可能突然采取不协调行动时,应该采取的应急预案等。

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掌握避让行动的主动权。

(3)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一定要采取安全航速。

采取安全航速,一是有充分的时间去估计当时的局面,又有足够的余地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让行动,二是在紧迫局面情况下或必要时能够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这样有利于掌握避让行动的主动权,避免紧急情况下不能控制船速加大碰撞损失。

(4)保持正规瞭望,及早判断,及早或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保持正规瞭望一定要检查:①是否使用了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下的一切、雷达等,②是否配备足够的、称职的瞭望VHF有效手段,包括用视觉、听觉、.人员,雷达是否有人专职观察③瞭望的方法是否科学,是否处理好定位与瞭望的关系。

这一切均是保持正规瞭望的最基本的要求。

要及早判断当时的局面和周围船舶的动态为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提供信息数据。

能见度不良,给船舶避让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驾驶人员一定要及早或及时采取行动,万一双方没有采取相互协调的行动,还有回旋的余地。

(5)在能见度不良的复杂水域航行,一定要保持良好心态。

人的心态失去平衡就很容易产生情趣上的波动造成不安全行为。

如侥幸、麻痹、莽撞、烦燥、自满、过分紧张心理等。

不正常的心理状态会使驾驶人员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

本案中的A轮没有能够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就是初始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两船保向保速可以右舷安全通过,当构成紧迫危险局面,又显得过分的紧张,不知所措。

如何保持良好的心态?一是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二是平时要注意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素质,三是要不断提高技能,没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关键时刻容易产生过分紧张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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