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问题与对策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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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李霞
(兰州城市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一、研究背景
1987年4月1日,我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残疾人口5164万,其中0-18岁的残疾儿童数量为1074万,0-14岁的残疾儿童有817.5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625万。当时中国大陆人口总数约为十亿,如果1998年按有人口十二亿来计算的话,我国大陆现有残疾人约6200万,0-18岁残疾人口约1289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750万,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5.1万,听力语言残疾儿童96.6万,智力残疾儿童513.6万,肢体残疾儿童57.8万,精神残疾儿童1.4万,综合残疾儿童65.9万。
自1990年在泰国宗滴恩召开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提出“全民教育”这一思想以来,因其与人类发展的重大问题密切相关,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成为各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全民教育”的基本目的或最终目标是满足全体儿童、青年和成人的“基本学习需要”。在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过程中,那些由于生理、心理、家庭、学校、社会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权时、充分发挥自身潜能时,处于不利境地、需要特别保护的人群成为“全民教育”体系关注的一个焦点。1994年6月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明确指出,儿童、青年的特殊需要教育为“全民教育的努力提出了一种更深刻的影响”,郑重声明“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也必须给予机会使其达到并保持一个可接受的水平;每一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的需要”。教育应当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每一所普通学校必须接受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儿童入学,并为这些儿童都能受到自身所需要的教育提供条件。从近十几年联合国主导的世界性教育变革来看,特殊教育已成为全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成为现代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针。国际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特殊教育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参照。
199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九个文盲率最高、人口最多的国家(简称E-9)列为教科文组织特别优先发展全民教育的对象,我国作为九个人口大国之一,积极有效地参与了全民教育的推进工作。1993年,“九个人口大国全民教育高峰会议”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开。会议通过了九国政府对实现全民教育的决心与庄严承诺——《新德里宣言》,其中承诺:“每一位儿童都能入学或依其能力接受适当的教育”。2000年全民教育九大国(E-9)又通过了《累西腓宣言》,“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完全纳入主流学校”成为声明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向国际社会和全体中国人民作出的又一重要承诺。全纳教育由此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此外,随着素质教育思想的提出,普通教育的主导方向发生了变化,素质教育明确了教育对象应是全体适龄儿童,而不是单纯面向能被高一级学校选拔、继续接受教育的少数学生。面向全体学生成为普通教育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因此“为每一位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这一随班就读核心思想也成为普通教育的内在要求,并且随班就读的成功也成为素质教育的一种最好体现。
二、研究目的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并指出: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特殊儿童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殊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总的目的任务与普通教育是一致的,要使特殊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
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环节。因此研究特殊儿童教育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三、概念界定
什么叫特殊儿童?
“特殊”是相对于“正常”、“普通”而言。“特殊儿童”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别。
广义的特殊儿童是指在智力、感官、情绪、身体、行为、言语或交流能力上与正常情况有明显差异的儿童。其中也包括超常儿童、有行为问题的儿童等。
狭义的特殊儿童指身心发展上有缺陷的儿童,又称身心障碍儿童或残疾儿童。如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等。
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不同种类和程度的残疾虽然会在某些方面影响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的速度和水平,使他们的发展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偏离了儿童正常发展的轨道,但他们仍然是可以发展的。
补偿残疾儿童的缺陷,发挥他们自身的优势,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都要靠教育。残疾儿童自身的生理基础、优越的社会制度和现代化的康复训练器械,为残疾儿童缺陷补偿提供了可能性,要使补偿缺陷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唯有通过教育。
近年来,我国一些教育文件中提到的特殊儿童,是狭义概念,特指残疾儿童,包括盲、聋、弱智、肢残的特殊儿童。特殊儿童教育学也就有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是:正常儿童之外的所有儿童的教育学,即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后)、有品德缺陷(问题儿童)、器官缺陷(盲、聋、肢残)、儿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种儿童的教育学。狭义的解释是:身心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即盲、聋、弱视、重听、智力落后、言语障碍、肢残、病弱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美、日、苏、联邦德国等许多国家从法律或学术上把特殊儿童教育规定为缺陷儿童教育。广义的特殊儿童教育学又可分为盲童(视觉障碍)教育学、聋童(听觉障碍)教育学、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言语矫正学、天才儿童教育学、问题儿童教育学、多种缺陷儿童教育学等。
相对于狭义、广义的特殊儿童的概念,特殊教育的概念也有狭义、广义之分。对狭义特殊儿童的教育就是狭义的特殊教育,对广义的特殊儿童的教育是广义的特殊教育。在有些国家还提出“特殊需要教育”,这种教育正像1994年6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对不同种类特殊儿童的教育又可分别成为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等。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现阶段我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残疾儿童,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配合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更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