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 {2010} 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合署办公方案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回迁项目一期工程质量合署办公管理方案一、总则应市住建委[2010]-111号文的有关规定,贯彻住总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手册》政策,结合集团“八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参照《工程总承包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本工程的质量管理目标,加强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测实量的落实,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完整性;确保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集团《标准化手册》等相关要求。
整合各项政策及规范,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隐患做出及时有效的整改。
为此,想项目部制定本项制度,要求项目部管理班子牵头,与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携手组建合署办公管理小组,设立合署办公独立办公室,完善质量合署办公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市住建委和集团关于工程质量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工程质量是市场行为、技术策划、施工组织、原材供应、作业人员素质、质量监控等各环节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最终结果的基本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消除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针对引发质量问题的各项因素,多管齐下,加强管控,切实提升整体质量水平。
三、合署办公管理制度3.1、根据住建委京建发[2010]-111号文的相关规定,5万-10万平米需配备四名专职质检员。
3.2、合署办公室将施队质量员纳入项目部统一管理,确定外施队合署办公质量员名单,确定合署办公管理小组,统一办公,统一协调。
建立碰头会和质量例会制度,加强质量旁站和联合检查工作,记录合署办公情况;邀请集团质量部对项目合署办公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落实,提高工作效率。
3.2.1结合本工程的质量目标,提高全体员工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安全齐头并进的观念。
3.2.2将工程质量目标层层分解,划分为各个阶段目标,明确各阶段质量职责,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3.2.3合署办公室邀请专职安全员相互配合,合力抓好安全质量生产工作,确保安全质量两手抓。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1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提纲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 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明确监理 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 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 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 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 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 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 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提纲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 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 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 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 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 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 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 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 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 定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提纲
项目部人员配备要求
≥300
100~300
<100
修缮建筑面积
其它园林古建筑工程
万元
≥1000
200~1000
<2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6
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包括轻钢结构工程)
米
≥30
10~30
<10
钢结构跨度
吨
≥1000
100~1000
<100
总重量
平方米
≥20000
3000~20000
<3000
单体建筑面积
万元
≥500
200~500
<2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13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高尔夫球场、室内外迷你高尔夫球场和练习场工程
公顷
≥55
25~55
<25
单项工程占地面积
万元
≥3200
300~32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洞
≥18
9~18
<9
洞数
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工程
万人
≥2
0.5~2
<0.5
容纳人数
万元
≥1000
<200
单项工程造价
7
环保工程
噪声、有害气体、粉尘、工业污水、废料综合处理
万元
>1000
500~1000
<500
单项工程造价
禽、畜粪便沼气工程
立方米
>400
200~400
<200
单池容积
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立方米
>500
300~500
<300
单池容积
通州台湖公租房项目二标段住宅装配式结构精装修施工方案
通州台湖公租房项目二标段住宅装配式装修工程产业化装修施工方案(装配式装修)编制:审核:审批:编制单位: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目录1、编制依据 (4)1.1主要规范、规程 (4)1.2主要标准 (5)1.3主要图集 (5)1.4主要法规 (5)1.5其他 (6)2、工程概况 (6)2.1总体简介 (6)2.2建筑设计简介 (7)2.3专业设计简介 (7)2.3.1电气工程设计概况 (7)2.3.2给排水及采暖 (8)3、施工部署 (8)3.1工程特点 (8)3.2主要工程内容 (8)3.3工程项目管理目标 (9)3.4施工部署 (9)3.4.1项目部施工组织机构图 (9)3.4.2人员分工及职责 (10)3.4.3施工安排原则 (12)3.4.4进度控制原则 (12)3.4.5进度控制的要点 (13)4.施工准备 (15)4.1技术准备 (15)4.2施工现场准备 (15)4.2.1施工现场材料仓储及运输条件 (15)4.2.2加工定货计划 (16)5、主要施工方法 (16)5.1 施工基层处理及测量、放线 (16)5.2 混凝土墙面挂板施工(厅卧) (17)5.3 快装轻质隔墙施工 (19)5.4 卫生间地面施工 (24)5.5 快装龙骨吊顶施工 (26)5.6 涂料施工 (27)5.7 模块式快装采暖地面施工 (28)5.8 橱柜安装 (29)5.9 室内门安装 (32)5.10 电气工程 (33)5.11 给水采暖工程 (36)5.12 排水工程 (38)5.13雨季措施及材料码放及保管、保护要求 (40)6、主要施工管理措施: (40)6.1保证工期措施 (40)6.2质量保证措施 (41)附件一:劳动力计划表 (48)附件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48)附件三: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48)附件四:检验批划分表 (49)附件五:材料试验统计 (49)附件六:隐蔽工程验收项目 (51)附件七:施工进度计划 (51)1、编制依据1.1主要规范、规程编制依据主要规范、规程见表1-1:表1-11.2主要标准主要标准见表1-2:表1-21.3主要图集主要图集见表1-3:表1-31.4主要法规主要法规见表1-4:表1-41.5其他其他文件见表1-5:表1-52、工程概况2.1总体简介表2-12.2建筑设计简介表2-22.3专业设计简介2.3.1电气工程设计概况本工程电气施工范围:室内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弱电系统等2.3.2给排水及采暖本工程给排水及采暖施工范围:室内给排水支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管线、五金洁具安装、室内地暖系统安装、散热器安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工程验收依据和程序
工程验收依据和程序一、对设计图纸要求: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5-—25(建委【2000】41号文),设计图中必须由图纸审查机构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设计单位要出具项目负责人、图纸绘制人、审核人等人员签字、认可,并加盖设计单位红章和设计师资格印章。
工程开工前,要及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出具各方参加单位人员签字的会审记录。
开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地第一次会议:向工程参建单位代表相互介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
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工作。
施工单位上报相关开工前资料:1、施工单位企业资质;项目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和单位法人委托书。
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工程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
4、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开工报审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测绘成果通知单等相关文件,进行工程定位测量工作。
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用测量仪器必须通过年检合格。
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形成(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C3--1).经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定位验收通过、合格、认可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工序;根据设计要求需要护坡、防护时,按方案执行;超过规定深度的基坑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基槽开挖前或开挖后应做土壤氡浓度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报告。
基槽开挖到设计标高时,进行基槽验线工作,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需要地基处理、加固时,必须对其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出具地基承载力实验报告;需要时,出具钎探记录)。
并形成(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表C3--2)。
地基验槽工作参加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
并形成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验槽记录表C5—-—3)。
各参加单位负责人签认。
待地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基础施工工序。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1总则1.1为加强施工资料的管理,提高施工资料管理水平。
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
1.3施工资料形成与管理应以工程施工所在地规范和施工合同为依据,当施工所在地无关于施工资料管理的规范时,以《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为依据编制、收集、整理、分类、组卷、归档,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和文件2.1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2.2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2.3《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 [2010]111号); 3术语和定义3.1施工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
按其性质可分为: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测量、施工物资、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收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3.2工程档案3.3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工程资料。
4部门职能4.1工程技术部(以下简称“技术部”)职责是项目土建施工资料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对项目土建施工资料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竣工后全套资料的审核。
负责专业分包资料的退场前的审核。
负责监督项目资料员工作移交。
帮助项目技术部完成声像资料的形成、归档。
4.2机电部职责是项目机电施工资料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对项目机电施工资料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竣工后机电资料的审核。
负责专业分包资料的退场前的审核。
负责监督项目资料员工作移交。
4.3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管部”)职责负责资料中的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如隐检、预检、验收批及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和平安资料的监督、检查、审核、指导。
负责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的拍摄和收集整理。
4.4合约选购部(以下简称“合采部”)职责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资料的编制原件套数、竣工资料的移交归档及竣工图图纸供应要求及竣工图的绘制,甲指分包资料的管理要求。
工程施工资料策划方案编制标准
52
混凝土拌合 一层 I 段 1~5/A~D 轴墙、柱
××m3
物
53
……
54
预应力原材 按进场批次
料
55
预应力制作 一层 I 段 1~5/A~D 轴梁
××束
56
与安装 ……
预应力
57
预应力张拉 一层 I 段 1~5/A~D 轴梁
××束
58
与放张 ……
59
预应力灌浆 一层 I 段 1~5/A~D 轴梁
名称
验收部位
检验批 容量
1
素土、灰 素土、灰土地
地基
基础 1~10/A~H 轴天然地基
××m2
土地基
基
2
土方开挖 土方开挖 基础 1~10/A~H 轴土方开挖
××m2
3 地基
H 轴 、 10 轴 外 侧 基 槽 素 土 回 填 ××m2
与基
(-10.80m 至-2.90m)
土方 土方回填 土方回填
础 4
合同范围 项目负责人 备注
/
*** 需有《授权
书》、《承诺书》
*** 需有《授权 书》、《承诺书》
*** 需有《授权 书》、《承诺书》
*** 需有《授权 书》、《承诺书》
*** 需有《授权 书》、《承诺书》
*** 需有《授权 书》、《承诺书》
—5—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合同形式
合同范围 项目负责人 备注
注:本方案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及要求编写,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1 编制依据 1.1 施工组织设计 相关规定:详见《×××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章规定。 1.2 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协议 相关规定:详见《×××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条,××款规定。 1.3 施工图纸、勘察设计文件
监理机构核查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监理机构核查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2.施工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和上岗。
4.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健全。
5.对照《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CI-1)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在表C1-1检查结论中签署意见。
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
注: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规定: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文件对工程规模对应的人员要求做了规定)。
项目部人员配备要求
米
≥70
10~70
<10
网架工程边长
吨
≥300
50~300
<50
总重量
平方米
≥6000
200~6000
<200
单体建筑面积
其他钢结构工程
万元
≥3000
300~30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7
建筑防水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防水工程
万元
≥200
50~200
<50
单项工程合同额
8
防腐保温工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
建市[2007]171号《注册建造师职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见下表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
序号
注册专业
工程范围
1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
<200
单项工程造价
7
环保工程
噪声、有害气体、粉尘、工业污水、废料综合处理
万元
>1000
500~1000
<500
单项工程造价
禽、畜粪便沼气工程
立方米
>400
200~400
<200
单池容积
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立方米
>500
300~500
<300
单池容积
烟气脱硫工程
燃煤锅炉蒸发量t/h
>35
20~35
<20
3000~100000
北京市111号文.doc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 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但是虽然有授权委托书但并不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 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谁发包向谁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法人授权),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京建发111号文处罚细则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改
1
1
项目负责人
11
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未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或合格未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7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未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未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6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未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或未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1
项目负责人
14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未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项目部人员配备要求
≥500
100~500
<1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11
预应力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预应力工程
米
≥30
10~30
<10
跨度
万元
≥800
100~800
<1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12
爆破与拆除工程
大爆破工程
级
≥C
D~C
<D
爆破等级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及其他爆破与拆除工程
级
≥B
D~B
<D
爆破等级
机械和人工拆除工程
平方米
≥300
100~300
<100
修缮建筑面积
其它园林古建筑工程
万元
≥1000
200~1000
<2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6
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包括轻钢结构工程)
米
≥30
10~30
<10
钢结构跨度
吨
≥1000
100~1000
<100
总重量
平方米
≥20000
3000~20000
<3000
单体建筑面积
300~10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冬季项目馆)设施工程
人
≥5000
300~5000
<300
容纳人数
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工程
平方米
≥7000
2000~7000
<2000
建筑面积
其他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万元
合署办公方案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回迁项目一期工程质量合署办公管理方案一、总则应市住建委[2010]-111号文的有关规定,贯彻住总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手册》政策,结合集团“八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参照《工程总承包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本工程的质量管理目标,加强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测实量的落实,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完整性;确保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集团《标准化手册》等相关要求。
整合各项政策及规范,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隐患做出及时有效的整改。
为此,想项目部制定本项制度,要求项目部管理班子牵头,与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携手组建合署办公管理小组,设立合署办公独立办公室,完善质量合署办公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市住建委和集团关于工程质量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工程质量是市场行为、技术策划、施工组织、原材供应、作业人员素质、质量监控等各环节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最终结果的基本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消除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针对引发质量问题的各项因素,多管齐下,加强管控,切实提升整体质量水平。
三、合署办公管理制度3.1、根据住建委京建发[2010]-111号文的相关规定,5万-10万平米需配备四名专职质检员。
3.2、合署办公室将施队质量员纳入项目部统一管理,确定外施队合署办公质量员名单,确定合署办公管理小组,统一办公,统一协调。
建立碰头会和质量例会制度,加强质量旁站和联合检查工作,记录合署办公情况;邀请集团质量部对项目合署办公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落实,提高工作效率。
3.2.1结合本工程的质量目标,提高全体员工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安全齐头并进的观念。
3.2.2将工程质量目标层层分解,划分为各个阶段目标,明确各阶段质量职责,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3.2.3合署办公室邀请专职安全员相互配合,合力抓好安全质量生产工作,确保安全质量两手抓。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字号大中小】2010-05-26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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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
(三)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
上述制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对于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五)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抓施工生产进度的同时必须抓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施工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工长(班组长)组织自检并签字认可,报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签字认可,再报项目部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复检合格签字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对于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六)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形成检查记录,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
发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并应坚持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监理人员要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
三、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建立全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相应技术职称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1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4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2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6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3人。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3.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名。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述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2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5亿元人民币。
(四)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
(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责单位是各用人单位。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技能的教育培训,职工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不应少于30学时。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各类施工管理人员,可自愿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关岗位的《考试合格证书》。
四、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一)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强化对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要加强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质量和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均应严格进行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记录。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从施工工艺和施工工法抓起、从基础的单元质量抓起、从隐蔽工程质量控制抓起、从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抓起,确保工程质量。
(二)建立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一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
拍摄的照片应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
(三)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包、分包、监理、建筑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质量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内容。
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会同其他工程验收文件提交城建档案馆备查。
五、加大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分处理。
(二)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依法严肃查处。
对于一年内同一建筑业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可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对该建筑业企业启动动态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