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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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煤矿主要水害类型及危害

按水源划分:地表水害、第四系松散层水害、古近系侏罗系水害、山西组砂岩水害、太原组薄层灰岩水害、煤层底板奥灰承压水害和老空水害等。

按突水通道划分:断层型,裂隙型,岩溶陷落柱型,封闭不良钻孔型等

地表水害:地球表面江、河、湖、海、水库、池沼和积水洼地等的水均为地表水,它的主要来源是大气降水。煤矿在开采浅部煤层时,如果有上述地表水体存在,这些水久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井下,形成水患。此外,地表水也可以作为地下水的补给水源,先渗入地下,再进入矿井。

第四系松散层水害:当煤层被含水的流砂层、砂层,砂砾层等第四系松散层所覆盖,如果留设的风化带隔水煤(岩)柱不可靠,冲积层水或流砂、泥流就会侵入井下,造成地面塌陷漏斗,冲垮井下设施,淤塞巷道,甚至淹井。

古近系、侏罗系水害:当第三系砂砾层或侏罗系红层接受第四系或在露头裸露区接受补给,煤层开采冒裂带达到含水层时,水会顺着裂隙进入矿井。一般以淋水、滴水或渗水的形式进入矿井,造成矿井涌水量增加。

山西组砂岩水害:济宁各煤矿山西组砂岩为主要的含水层,特别是砂岩层厚度大,裂隙发育,采前没有探放水,采后因顶板冒落突然涌水时,极易冲垮采煤工作面。但砂岩缺乏可靠的补给水源时,涌水量很快就会变小,甚至被疏干。

太原组薄层灰岩水害:太原组常常含有数层灰岩,由于它们或被夹在几个可采煤层之间,与煤层间距都比较近,喀斯特裂隙又都比较发育,在构造断裂的作用下,不尽其本身的含水性较好,而且有的还与相邻的薄层灰岩、冲积层及奥陶系灰岩等有较好的水力联系,因为在开采下组煤时,常常发生突水事故。

煤层底板奥灰承压水害:济宁各煤矿含煤地层直接沉积在奥陶系灰岩之上,奥陶系灰岩因在地表裸露约9亿年,不仅遭受到不同程度的风化剥蚀,而且发育了程度不一的岩溶。这种初期的岩溶为以后的地下岩溶的发育奠定了基础,因此煤矿受岩溶水威胁尤为突出。但奥陶系底板承压含水层具有较高的压力时,如果煤层底板至奥陶系顶面之间,因隔水层破碎,或受采煤扰动破坏,奥陶系岩溶水就会在高水头压力的作用下,突破隔水层的阻力,进入矿井,引起突水。

老空水害:“老空”是一个总称,包括老窖采空区和现代矿井的老采空区。老空、老窖积水存在于生产、开拓水平以上,虽然水量不是很大,一般不至造成淹井的事故,但水量集中,来势凶猛。当采掘与其沟通,则像水库溃坝一样,冲垮工作面、巷道设施,而水中常带出有害气体,致使现场人员窒息而死。

检查重点:

基础工作方面:查水文地质观测资料是否矿井涌水量1旬查1次,地下水位每月查1次;其他方面是否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查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是否按要求(要求每3年修编1次,内容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规定》要求)开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是否重新确定;查是否有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矿井采空区位置和积水情况进行的调查分析记录及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基础资料方面:查全部井上、井下和不同观测内容的专用原始记录本,记录是否规范,保存是否完好;查是否有专门的水文地质报告或在地质报告中含有水文地质报告;查是否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编制水文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是否按规定修编、审批水文地质报告;查煤矿是否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立15种防治水基础台账。

水文图纸方面:查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图种是否齐全,图纸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查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业充水性图是否准确标明井田范围内及周边采空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

水害预报方面:查是否有年报、月报、临时预报,是否包含突水危险性评价和水害处理意见等内容,预报内容是否齐全、下达是否及时;查在水害威胁区域进行采掘前是否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是否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查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年初是否编制年度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查是否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是否组织实施。

防治水工程方面:查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查井上、井下是否有各项防治水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总结报告及验收报告,是否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查是否有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探测资料和记录;查探放水工程设计是否有单孔设计;井下探放水是否采用专用钻机,是否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查是否有对井田内井下和地面的所有水文钻孔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排查及记录;查防水煤柱留设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查所有防治水工程及超前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

井下现场方面:查是否存在积水未及时排除,影响正常生产;查是否每年在雨季前及时清理水仓、水沟,是否保证排水畅通;查现场是否有各种水害进行分析、检测、诊断及预警预控的技术措施记录;现场查看是否有各种水害检测、诊断的处置方案。

对各煤矿水害防治的要求及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水害防治意识。提高对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

(二)认真贯彻《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矿地质基础工作,进一步查清采空区、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导水裂缝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等主要隐蔽致灾地质因素。要重新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综合各类物探及钻探等成果资料重新分析确定矿井隐蔽致灾因素。

(三)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提升水害防治水平。深入学习不断强化水害综合治理及水害防治效果评价,切实提升水害防治水平。要强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认真做好老空水、承压水、顶板水等水害防治工作。回采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物探方法进行探测,其中至少一种对水体敏感的物探方法,对物探异常区必须进行钻探验证,开采前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对老空水、顶板水的疏放效果以及注浆加固或改造底板治理效果,要采取综合探测手段进行效果验证,确保治理效果可靠。

(四)加强“两探”工程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济宁属地煤矿要明确物探、钻探施工过程中各环节的施工验收程序,规范物探施工、报告编制审批管理,确保探放水作业管理规范严格。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治水业务交流培训,所有地测技术人员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要认真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除重点加强防治水知识培训外,还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知识培训,通过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全员隐患排查、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等安全生产能力,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六)强化各集团公司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各煤矿应健全完善物探、钻探制度,明确勘探施工过程中各环节的施工验收程序、标准,对防治水重点工作流程实施视频监控,强化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认真组织排查煤矿水害隐患及重大风险,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要求,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先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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