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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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2024年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学校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严肃追责问责机制,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构建1.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校长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各级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职责,并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培训。

2.食堂及供应商责任:食堂负责人及食品供应商对提供的食品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储存运输等环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安全监管与检查1.日常监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巡查,记录存档并及时整改发现问题。

2.定期评估与报告: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食品安全自我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与责任追究1.事故响应与调查: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停止涉及食品的供应,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主动查明原因,防止事故扩大。

2.责任认定与追究:(1)对于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学校管理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2)对于食堂经营者、食品供应商等直接责任人,若存在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列入行业黑名单;(3)对于隐瞒食品安全事故真相、延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追责机制实施步骤1.初步调查:接到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迅速成立调查小组,核实情况,确定责任范围;2.深入调查:针对存在问题,调查小组需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原因,收集证据,查清事实,明确责任主体;3.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4.公示与整改:对责任追究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彻底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校长岗位职责1、全面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要列入学校工作计划;3、建立健全本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聘任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员;4、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职,并组织实施本学校的食品安全考核工作。

5、负责解决食品安全硬件设施经费和管理经费。

二、主管领导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2、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3、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食品安全防范、应急、报告制度;5、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安全管理会议;6、执行分层签约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并有奖惩措施;7、对相关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与考核。

三、总务主任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学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2、食堂硬件设施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检查食堂应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5、规范进货渠道并监督相关记录的落实;6、食堂有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保卫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充实知识,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力的务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食品加工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个人卫生要求,其他相关内容的知识。

3、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组织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使其清楚地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知道采用何种正确的操作方法可减轻这些因素的危害,懂得食品安全安全的基本知识及他们自身的法律责任。

4、制(修)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瞥促检查.对执行制度的督促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改正意见或向上级领导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认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或者使用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事故。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1. 依法追究原则。

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2. 分级负责原则。

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的层级进行。

3. 公平公正原则。

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和内容1. 责任追究对象:(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工作人员。

2. 责任追究内容:(1)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情况。

2. 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3. 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认定,对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责任追究的公示。

小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小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小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小学生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保障学生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学校食堂、小卖部等校内食品经营单位;2. 校外供餐单位;3.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责任内容1. 学校食堂、小卖部等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储存合规、加工卫生;2. 校外供餐单位应具备合法资质,为学生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3.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责任追究1. 学校食堂、小卖部等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学生健康受损的,依法追究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校外供餐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学生健康受损的,依法追究供餐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 学校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 学校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宣传教育1. 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2. 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堂、小卖部等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3.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相关部门应联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各地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一)依法追责原则。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二)责任到人原则。

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责任追究的种类和程度。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通过责任追究,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责任追究对象和内容(一)政府责任追究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 政府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部门责任追究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3. 政府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三)企业责任追究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2. 企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整改。

(二)责令作出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

(三)诫勉对履行职责严重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诫勉,并进行整改。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追究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追究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追究食品安全是关乎每个人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追究的存在,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责任的种类、追究责任的主体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等几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追究进行探讨。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

刑事责任是对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法律制裁,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行政责任则由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而民事责任主要指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所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要求赔偿。

二、追究责任的主体食品安全追究责任的主体涉及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等。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他们应当承担首要责任,承担起严格遵守生产要求、确保食品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作为食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也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安全监管和保证。

此外,监管机构则承担着监督检查、抽检产品以及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对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追究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食品安全,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

首先是《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

其次是建立了食品监管部门,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事务。

此外,还设立了食品安全举报热线和食品监察部门等机构,以便于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此外,企业和消费者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与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实施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而消费者则应当加强对食品的知识普及,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在购买和食用食品时保持警惕,对于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及时举报。

总结一下,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追究是保障公众餐桌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任主体涉及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监管机构等。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责任追究与问责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责任追究与问责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责任追究与问责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公众权益,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责任追究与问责成为各级监管部门必须重视和履行的职责。

本文将就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责任追究与问责进行探讨,并对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进行分析。

一、食品药品监管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指对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和追究。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两个层面。

1. 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罚。

一方面,对监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工作量化目标和责任制度,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对失职的个别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审查,实现权责相对应。

2. 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是指对涉嫌犯罪行为的食品药品企业或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取证和起诉,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打击力度,最大程度地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食品药品监管的问责机制问责机制是建立在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问责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问责机制,可以有效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 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是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考核标准,对监管工作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为提高监管能力提供有力的保障。

2.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指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应当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督协作机制,相互之间开展互查互评,加强对监管工作的质量把控和监督力度,减少监管漏洞和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于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企业、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促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严格执行。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2. 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企业、个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3. 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其列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

4. 追究领导责任。

对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领导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

5. 加强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

通过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检查和抽查力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总的来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追责的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促使相关
企业和个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幼儿园食品安全,保障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主体1. 园长为本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

2. 食堂管理人员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食堂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

3. 食堂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安全。

4. 幼儿家长及监护人应协助幼儿园做好幼儿的食品安全教育。

三、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采购(1)食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食品质量。

(2)建立食品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资质合法、信誉良好。

(3)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储存(1)食品储存应分类、分区、分架,标识明确,防止交叉污染。

(2)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变质、过期食品应及时清理。

(3)严禁使用非食品级容器储存食品。

3. 食品加工(1)食堂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

(3)严禁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食用疑似问题食品。

(2)及时救治受害者,并做好相关记录。

(3)保护现场,封存疑似问题食品及原料。

(4)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资料。

2.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 对幼儿家长及监护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引导其关注幼儿饮食安全。

3. 通过园内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六、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

2. 鼓励教职工、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逐级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主管领导以及具体管理人员。

二、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通报批评,并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中毒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对负责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追究管理责任。

(二)未设立在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五)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或者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行为的。

(七)对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漏报食品中毒事故,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导致食品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食品中毒调查或者未保留现场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食物变质、变味及非正常损耗的。

(十一)食品验收把关不严,造成危害或者经济损失的。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____]____号文件和____《____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食品生产安全相关制度

食品生产安全相关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生产安全相关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食品生产安全相关制度进行阐述。

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1. 许可范围:食品生产许可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包装材料生产者等。

2. 许可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2)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4)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环境;(6)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3. 许可程序: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三、食品生产追溯制度1. 追溯范围:食品生产追溯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

2. 追溯内容:食品生产追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原料来源、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2)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3)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等信息;(4)食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信息。

3. 追溯方式: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追溯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全程追溯。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1. 风险评估范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2. 风险评估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2)食品中危害因素的浓度、暴露水平;(3)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4)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潜在风险。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药品安全问题卫生健康是国家民族的根本之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是最基本的人权。

药品安全是医疗卫生服务的核心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药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危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而且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和政府形象,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困扰。

药品安全问题多方面涉及,其中责任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

治理药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方案是建立起全面、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

下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药品安全问题属于公共安全领域,因此政府应对药品安全问题负有最核心的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施药品安全责任制度,能够有效的建立一个全面、科学、严格的药品安全治理与监管体系。

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各方人员对于药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感,减少机构之间的责任交叉和推责现象。

同时,对违反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起到震慑和示范作用,提升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全民的法治意识。

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还可以有效的防止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和再次发生,对国家、行业、企业、医疗、患者都是一种长远的、利社会的利益。

设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管机制责任追究制度要以监管为基础,建立全流程监管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对药品生产以及经销企业的行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征税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框架考核。

加强药品监管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监管意识以及打击假冒行为的能力。

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责任与处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个领域的重要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规定和处罚。

建立健全国家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形成药品安全法制体系。

3.加强关键环节处理措施,明确责任追究对于药品安全问题的关键要素,如生产和销售环节,要设立具体的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相关方的行为。

4.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代表药品安全责任制的厂商代表行业自律的开端,药厂能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责任监管体系,建立质量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争取通过消费者安全接受系统,确保尽人所能的满足消费者安全的需求,并回馈社会。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话题。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相应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本文将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为例,探讨其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的运作方式和效果。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还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通过《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涉及食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相关监管机构。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它们需要依法办证、履行正规生产手续,并承担起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生产企业要追究其生产、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销售者来说,它们应当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

如果销售者违法销售不合格食品,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此外,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要依法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处罚机制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了多种处罚措施。

首先是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情节严重程度,对违法者进行不同金额的罚款。

其次是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违法者可以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卫生许可证等措施,使其暂停经营活动,给予更为严厉的惩罚。

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我国也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监管部门需要依法监管,如果因为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监管人员要追究其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的效果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的建立对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

为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1. 依法追责: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责任到人:明确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3. 公正公平: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进行严格审查和认定。

4.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责任追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责任追究对象1.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3.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4. 食品药品安全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四、责任追究内容1.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追究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药品的法律责任。

2. 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究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3. 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追究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的法律责任。

4. 对食品药品安全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责任追究程序1.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启动。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3.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4. 责任追究调查组应将调查结果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5.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6.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责任追究措施1.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食品安全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相关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也越来越重视。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探讨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食品安全是国家经济和民众生命财产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

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多个部门组成,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健康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这些部门在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都承担着不同的监管职责。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约束。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责任追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要素之一。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涉及到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相关责任方都承担着不同的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者应加强对食品的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建设;消费者也应当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自觉选择合格的食品。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方将面临责任的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等。

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一种追究方式,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可以对相关责任方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刑事追究适用于故意犯罪或者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相关责任方将受到刑事制裁。

民事赔偿是指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经济赔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责任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处罚机制。

处罚机制旨在通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形成高压态势,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处罚机制还应具备公正、透明、高效的特点,确保监管执法的公信力。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应当严厉,以起到警示作用。

在实际监管中,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和处罚机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由于食品行业的庞大和复杂性,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食品药品监管法修正案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法修正案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法修正案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食品和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消费品,关乎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积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的修订工作,制定和实施了食品药品监管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明确了一系列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有效提升了我国食品药品监管水平。

本文将详细探讨该修正案的重要措施及其作用。

一、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后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增加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的力度。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一措施有效地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执法威慑力,扩大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强化了食品药品企业的安全意识。

二、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技术监测能力修正案要求国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技术监测体系,加强对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和评估。

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品药品市场的检测力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修正案还提出支持食品药品监测技术研究和创新,加强对新兴食品药品及技术的监测和评估。

这一措施有助于提升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测能力,并及时应对新型食品药品的风险。

三、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修订案明确要求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研判和评估,及时发布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通过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预测和预警,有效遏制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四、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修正案还对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

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备案、注册等管理要求,规范了食品药品监管的各个环节。

同时,修订案还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这一系列措施的出台有助于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制度,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修订案强化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

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主体1.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2. 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3. 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监管人员和相关执法人员;4.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执业人员。

三、责任内容1. 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制定药品生产工艺和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和审核;(3)加强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4)及时处置药品安全事故,并报告有关部门。

2. 药品经营企业的责任(1)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配送、储存和销售管理制度;(2)加强对供应商和药品产品的审核和管理;(3)加强药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4)及时处置药品安全事故,并报告有关部门。

3. 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1)建立健全药品监管制度和技术规范;(2)加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3)及时处理和调查药品安全事故,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4. 医疗机构的责任(1)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配送、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2)加强对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3)及时处置药品安全事故,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责任追究1. 药品生产企业(1)对于生产出的不合格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召回和处理;(2)对于因生产不合格药品造成的药品安全事故,追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3)对于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要求和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2. 药品经营企业(1)对于销售不合格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召回和处理;(2)对于因销售不合格药品造成的药品安全事故,追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3)对于违反药品经营管理要求和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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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food and drug safety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10]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
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
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对重大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
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纲相关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
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可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举报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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