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音乐侵权如何界定
一、音乐侵权如何界定(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音乐侵权如何界定二、著作权人的种类(一)作者,完成作品的人。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具体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
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
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
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
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法律音乐侵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承载着人类情感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音乐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音乐侵权问题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音乐侵权案件概述1. 定义音乐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分类(1)作品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录音制品侵权: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录音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表演者权侵权: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录制、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音乐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1)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音乐侵权案件的认定(1)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3. 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音乐侵权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歌手未经许可翻唱他人歌曲某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了他人的一首歌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后著作权人发现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音乐抄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作品越来越多,抄袭现象也随之增多。
音乐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音乐市场的公平竞争。
我国法律对于音乐抄袭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音乐抄袭的法律后果。
一、音乐抄袭的定义音乐抄袭是指未经原创者许可,在音乐创作、制作、发行等环节中,以剽窃、模仿、篡改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音乐抄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直接抄袭:指抄袭者直接复制他人的音乐作品,包括旋律、歌词、编曲等。
2. 变形抄袭:指抄袭者在借鉴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改编,但仍保留原作品的核心元素。
3. 部分抄袭:指抄袭者仅抄袭他人作品的部分内容,如旋律、歌词等。
二、音乐抄袭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抄袭者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发行、传播被侵权作品。
(2)赔偿损失:抄袭者应当赔偿原创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版税、经济损失等。
(3)赔礼道歉:抄袭者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创者名誉的影响。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抄袭者所得的侵权收益应当被没收。
(2)罚款:抄袭者应当依法接受罚款处罚。
3. 刑事责任(1)假冒注册商标罪:抄袭者若以营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侵犯著作权罪:抄袭者若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维权途径1. 谈判:原创者可以与抄袭者进行谈判,要求抄袭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仲裁:原创者可以向著作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对侵权行为进行裁决。
3. 诉讼:原创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四、总结音乐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抄袭者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创者应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音乐产业各方也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健康的音乐市场环境。
第2篇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是人类情感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歌曲抄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音乐产业一直是文化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优秀的音乐作品层出不穷。
然而,随着音乐市场的繁荣,歌曲抄袭现象也日益严重。
抄袭不仅是对原创者的不尊重,更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本文将探讨歌曲抄袭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音乐创作者和从业者。
一、歌曲抄袭的定义及表现歌曲抄袭是指抄袭者未经原创者许可,擅自使用原创者的音乐作品,包括歌词、旋律、节奏、编曲等部分。
抄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抄袭:抄袭者将原创歌曲的歌词、旋律、节奏、编曲等全部或部分照搬。
2. 变形抄袭:抄袭者在原创歌曲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虽然有所变化,但仍能辨认出原作。
3. 部分抄袭:抄袭者仅抄袭原创歌曲的部分内容,如歌词、旋律或节奏。
二、歌曲抄袭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抄袭他人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抄袭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抄袭者应当赔偿原创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赔礼道歉:抄袭者应当向原创者公开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抄袭他人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抄袭他人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防范歌曲抄袭的法律措施1. 提高版权意识:广大音乐创作者和从业者要树立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觉抵制抄袭行为。
2. 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政府部门要加大对抄袭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提高抄袭的法律成本。
音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多久,要依据著作权类型⽽定。
例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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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1、⾳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要依据著作权的类型⽽定:(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年的12⽉31⽇;(3)、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31⽇,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条、第⼆⼗三条⼆、如何认定⾳乐作品侵权(⼀)具有下列⾏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侵权⾏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具、设备等:1、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表演、放映、⼴播、汇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2、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录有其表演的录⾳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3、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录像制品的。
(⼆)以营利为⽬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1、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其⽂字作品、⾳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其制作的录⾳录像的。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多久,要依据著作权类型⽽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关于声音侵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音乐产业的繁荣,声音作品逐渐成为版权保护的重要对象。
声音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声音侵权案件,涉及声音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某流行歌手,拥有多首歌曲的著作权。
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主要从事音乐制作、发行及推广业务。
2018年,李某某发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音乐播放平台及线下活动中,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歌曲《岁月无声》。
经调查,被告在未经李某某授权的情况下,将《岁月无声》用于商业广告、音乐播放列表及演唱会现场背景音乐。
李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声音作品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 被告是否侵犯了李某某的声音作品著作权?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李某某的声音作品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李某某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歌曲《岁月无声》,侵犯了李某某的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李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声音侵权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声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声音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本案中,李某某创作的歌曲《岁月无声》属于声音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 声音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未经李某某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歌曲《岁月无声》,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一、版权侵权的定义。
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二、侵权赔偿标准。
1.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时间点为知悉侵权事实之日起。
2.赔礼道歉。
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表达歉意,并承诺不再侵犯著作权。
3.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是侵权行为的一项重要赔偿方式,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侵权行为产生的利润,著作权人合理费用等。
4.精神赔偿。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的,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精神赔偿。
5.其他赔偿。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进行其他形式的赔偿。
6.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三、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适用于各类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软件作品等。
四、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的适用原则。
1.合理计算。
侵权赔偿应当合理计算,综合考虑著作权人的损失、侵权行为产生的利润、合理费用等因素。
2.差别赔偿。
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当采取差别赔偿的原则,对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应当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
3.公平合理。
侵权赔偿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侵权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五、结语。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侵权方应当严格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著作权人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案:盗版音乐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盗版音乐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分析案例名称:音乐盗版引发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事件一:假冒音乐发行商盗版专辑时间:2005年4月细节:2005年4月,音乐市场突然涌现了一批由假冒音乐发行商发布的盗版专辑。
这些专辑被伪装成知名音乐制作公司发行的正版作品,并在各大音乐平台广泛流通。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正版音乐发行商纷纷举报和起诉了这些盗版音乐发行商。
经过调查,相关部门确认了这些专辑的盗版行为。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该法的规定,盗版音乐发行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损害赔偿分析:正版音乐发行商通过起诉盗版音乐发行商,提出了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
这些损失主要包括销售额损失、声誉受损以及法律费用等。
音乐市场上,盗版市场的兴起导致正版音乐销量下降,直接引起销售额损失。
此外,因为盗版音乐的质量参差不齐,毁坏了原创音乐人的声誉,造成声誉受损。
最后,正版音乐发行商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不得不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增加了法律费用。
事件二:网络音乐盗版网站被查封时间:2007年8月细节:2007年8月,一家盗版音乐网站被相关版权部门查封,该网站在没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传播并免费提供了许多热门音乐作品。
该网站通过盗版音乐获取了大量的访问量和广告收入。
版权部门介入后,此网站被迅速关闭,并对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
法律责任分析:盗版音乐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传播音乐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制止侵权行为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相应地,盗版音乐网站应承担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分析:受侵权的著作权人在此案中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因盗版行为而造成的音乐销售额骤减、广告商损失以及名誉和声誉受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摘要:著作权是指作家、艺术家、发明家、工程师、设计师从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中产生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但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依然存在且难以避免,为此,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分析了著作权侵权的概念,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实践应用、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一、引言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著作权的产生既是对作者个人劳动成果的保护,也是为整个社会创造的文化财富的保护。
但是,著作权的保护不能一味地忽略侵权行为的存在。
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此,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旨在通过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实施严厉惩罚,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二、著作权侵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
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作者可能需要付出自己的时间、智慧、经验等成本,因此有权获得对作品的专有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行为依然存在,对作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犯。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改编、展示、传播他人已经创作和拥有的作品的行为,具体包括盗版、抄袭、篡改等。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行严厉惩罚的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多种可能的救济措施,其中就包括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所得利益,或者著作权人因未使用著作权受到的损失,或者两者兼有,应当赔偿给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还可以要求恢复其声誉。
”根据此规定,当著作权遭到侵犯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音乐抄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抄袭是指未经原创作者许可,在音乐作品中有意或无意地抄袭、模仿、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随着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音乐抄袭现象日益严重,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某知名歌手涉嫌抄袭案为例,分析音乐抄袭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某知名歌手A在2018年发行了一首新歌《梦想起航》,该歌曲一经发布便广受好评。
然而,在歌曲发布不久后,有网友指出《梦想起航》的旋律与歌手B在2017年发行的歌曲《远航》极其相似。
随后,歌手B发表声明,称自己已委托律师调查此事。
经过调查,律师发现《梦想起航》的旋律与《远航》的旋律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抄袭。
三、法律分析1. 音乐抄袭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演出等方式公开表演其作品的;(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放映、广播等方式公开传播其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
”由此可见,音乐抄袭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音乐抄袭的构成要件(1)主观故意:抄袭者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仍然故意抄袭。
(2)客观行为:抄袭者实施了抄袭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复制、改编、篡改他人作品。
(3)侵权后果:抄袭行为给原创作者造成了损害。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歌手A的歌曲《梦想起航》与歌手B的歌曲《远航》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抄袭。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主观故意:歌手A在创作《梦想起航》时,可能并未意识到其旋律与《远航》相似,但作为职业歌手,其应当具备一定的音乐素养,有义务避免抄袭行为。
(2)客观行为:歌手A的歌曲《梦想起航》与《远航》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了抄袭行为。
(3)侵权后果:歌手A的抄袭行为损害了歌手B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作者:梁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
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
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
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作者简介:梁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05-02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
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
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不同,应分别应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若发生著作权的侵权案件,被侵权一方是要进行赔偿的,或许我们很多人对此还不清楚。
那么,下面由我为您介绍一下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法律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
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法律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
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陕高法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音像著作权,摄影著作权,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9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行审判专业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三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损害赔偿确定原则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和市场定价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商标权人请求被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诉侵权人以商标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要求商标权人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事实,商标权人未能证明该事实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音乐事件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音乐事件层出不穷,涉及版权、侵权、合同纠纷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音乐事件中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一、音乐事件类型及法律后果1. 版权侵权版权侵权是音乐事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在我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改编、翻译、汇编等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律后果:(1)侵权人需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等。
(2)侵权人需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侵权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 合同纠纷音乐事件中的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签约、履行、解除等环节。
当合同双方在签约、履行、解除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能引发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2)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诉讼或仲裁:合同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 知识产权侵权除了版权侵权,音乐事件中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
法律后果:(1)侵权人需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销售等。
(2)侵权人需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侵权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应对音乐事件的法律措施1.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音乐创作者、制作人和传播者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依法维权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可采取以下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解决。
(2)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3. 建立健全合同体系在音乐事件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应建立健全合同体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音乐版权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法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
2003.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_全文
20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_全文
(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诉权及原告资格的认定1、在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中,境外民事主体作为权利人,授权我国境内的代理人代为起诉,代理人凭有效授权文书签署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原告与多个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订立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同时亦就其所获授权作品与多个著作权使用人订立转许可使用合同,并在诉讼发生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控侵权行为人侵犯其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若原告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权利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之间存在授权管理协议,但未约定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行使诉权,著作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控侵权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4、原告提交取得权利的合同证明其拥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该合同可作为原告拥有权利的证据。
被控侵权行为人若抗辩主张原告取得权利的合同不成立、或应当被撤销或无效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5、当事人提交在国(境)内签订的涉外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合同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无须再对国(境)内形成的涉外合同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6、原告提交域外形成的从公共渠道可以获得的公开出版物,或者作品登记证书等官方文本作为证据,被控侵权人以该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要求法院不予采信的,不予支持。
7、在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中,录音、录像制作者作为邻接权人,提交公开出版的署名制品、自己制作制品的证据或者委托他人制作制品的合同及制品原件等,证明自己系权利人的,即已完成举证责任。
被控侵权行为人主张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出版、制作未取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三、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中侵权责任的认定8、在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中,复制人若以其与委托复制人之间存在授权复制合同进行抗辩,主张其行为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视以下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上传者知盟网(1)复制人以磨蚀、伪造、覆盖等手法人为破坏音像制品的来源识别码(SID码)的,其侵权的主观心态明显出于恶意,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为⼈因实施侵权⾏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为。
第⼀,侵权⾏为使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第⼆,⾏为⼈的⾏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的⾏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
第三,⾏为⼈实施侵权⾏为是由于过错。
第四,⾏为⼈必须具备民事⾏为能⼒。
2、民事责任形式(1)停⽌侵害。
为能够及时制⽌侵权⾏为,防⽌扩⼤损害后果,受害⼈可以要求⼈民法院责令侵权⼈⽴即停⽌正在进⾏的侵权⾏为。
例如,根据受伤⼈请求,⼈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即停⽌出版,发⾏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
侵权⼈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为给著作权⼈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式。
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表⽰歉意。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称损害赔偿。
是指侵权⼈以⾃⼰的财产抵偿,弥补⾃⼰的⾏为给受需⼈造成的损害。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作品的;(5)剽窃他⼈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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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熊永文律师摘要:全国众多娱乐场所接到律师函,要求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业界产生了对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证据制度怎么证明侵权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怎么样等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作了必要的法律介绍。
日前各媒体纷纷报道,国际唱片协会作为全球大型唱片公司的联盟,已委托全国50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120000家娱乐场所发出律师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表示“成都几百家娱乐场所都会收到律师函,几乎不会有‘漏网之鱼’。
”其中华纳唱片状告成都好乐迪量贩KTV侵犯著作权案件成为了成都首例音乐著作权官司,成都好乐迪量贩也成了被网住的第一条“鱼”。
华纳唱片状告好乐迪的理由是好乐迪在卡拉OK中使用了华纳出品的郑秀文的两首歌曲。
而好乐迪认为,在卡拉OK和MTV中使用唱片公司的音乐,好乐迪每年都向文化部门交纳了费用,“每年5000元,一个子儿都不少,文化局发给我们的证明还挂在大厅。
”(成都商报2004年3月2日A3版)。
因此,好乐迪使用的每一首歌曲都经过文化部门审批,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那么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呢?好乐迪们如何合法使用音乐作品呢?有哪些可以抗辨的理由呢?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呢?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律师实务上的探讨。
一、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包括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三条第六项)。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有:一般来讲,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一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著作权法把“使用权”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受权、分别支付报酬。
在我国,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
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
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
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1)、机械复制权(a)录音带、录像带及CD、VCD、LD、DVD、CD-ROM 等使用音乐作品的数字化制品(b)影视作品的配音音乐(c)广告音乐(d)网上音乐(e)使用音乐作品制作音乐作品(2)、表演权(a)现场表演(剧场、音乐厅)(b)机械表演(背景音乐)使用场所有:饭店、商场、歌舞厅、卡拉ok 厅、餐厅等(c)网上浏览、试听等(3)、广播权: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卫星电视台等(4)、出版权:以印刷出版的形式使用音乐作品三、音乐著作权侵权若干案例1、播放MTV音乐侵犯著作权案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法院首次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音乐作品是否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播放陈慧琳三首MTV作品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376元。
这也是法院首次就歌厅播放MTV音乐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决。
2003年6月,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起诉书,称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的自助式KTV歌厅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
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专有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5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纯音歌舞公司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首歌曲MTV作品。
法院认为,该歌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背景音乐播放侵犯著作权案2003年11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商场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把北京长安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长安商场支付20万元音乐使用费。
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第一起因为背景音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官司。
3、手机音乐侵犯著作权案2003年1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手机内置铃声音乐侵犯该协会会员的著作权为由,将TCL告上法庭,并索赔120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案。
4、mp3格式音乐侵权案一九九六年窜起的网络音乐格式-MP3,已经成为颠覆传统唱片通路的杀手。
按MP3的全名是MPEG Audio Layer 3,是一种以计算机播放、储存数字音乐的格式。
MPEG是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动态影象专业团体)的缩写,此国际团体所制定的MPEG标准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多媒体产品中(例如VCD、DVD影片等)。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岁的Shawn Fanning和二十岁的Sean Parker在美国加州创立了Napster 公司,该公司发布的Napster软件使得寻找和共享MP3变得异常容易。
Napster公司是美国是当时影响最大的音乐在线公司,Napster公司在广大的使用者群中构造了一个庞大的虚拟音乐社区。
Napster公司积聚了强大的搜寻、聊天、文件传输以及播放功能,每一个使用Napster 的使用者既是内容的提供者,也是内容的使用者。
Napster令使用者之间能方便地交流各自的MP3。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RIAA代表新力、华纳、维京、BMG、Motown等七家唱片公司,以违反著作权法为由,对Napster公司提起诉讼,称Napster向网络族提供MP3档案共享软件侵犯了音乐著作权,要求法院关闭该公司并赔偿损失一亿美元。
此次官司风波的影响,美国Napster公司已被迫关闭其30万在线音乐帐户,因部分大学生使用该软件而遭致侵权控告,故目前部分美国大学已禁止其学生再行使用Napster5、卡拉ok播放音乐侵权案2003年11月,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称,该公司是郭富城演唱的《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3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人。
而外资企业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播放这三首作品,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四、音乐著作权侵权的构成是否构成侵权是每个好乐迪们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理论看,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等四个方面的构成关系。
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 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 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 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 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而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从本文所举几种案例来看,造成损害的权利结果主要是通过侵权行为对音乐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损害,饭店、商场、歌舞厅、卡拉ok 厅、餐厅等擅自播放背景音乐或者放映卡拉OK或者播放MTV都构成了对机械表演权如放映权的侵犯,网上音乐mp3等则侵犯了音乐著作权的机械复制权。
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看,正是因为由上述的侵权行为才造成了损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损害后果,这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那么从主观的角度看,侵权还必须构成主观过错,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主观过错主要表现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应知其实施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满足上述的侵权构成的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够构成侵犯音乐著作权:1、侵害的著作权标的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