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的贷款诈骗行为 ,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 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收 稿 日期 :0 9— 5- 2 2 0 0 1 作者简介 : 王圆圆 ( 9 0一 ),女,河南通许人,助教 ,硕 士。研 究方 向:刑法学。 18
・
5 ・ 4
王 圆 圆:论 贷款 诈骗 罪 的司法认定
司 法 中严 格 遵 守 ,否 则 ,在法 律适 用 中 必 然 又倒 退 到 17年刑 法 的类 推制度 。【 ( 99 l. 0 第 二 ,追究 责任 人 P 3 )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 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对认清本罪的实 质也有重要意义。但其只对本罪 的客观行为方式作了概 括性表述 ,而未提及行 为人特定 的犯罪 目的 ,似有疏 漏 。第二种观点试 图在概念中以列举方式力求 表述 完 整,但事实上各种各样的诈骗方法是不可能在一个要求 简明扼 要 的定义 中被 完 全概 括的 。第三 种观 点是 理论 性 较强的定义 ,既提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 目的,又概括 出 了该罪行为方式 的欺骗性特征 ,较好地反映了该罪的实
一
、
贷 款诈 骗罪 的概 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如下几 种表 述 。 其一,贷款诈欺罪 ,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采取 捏造事实 、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不具备 偿还能力或者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巨额贷款 ,到期无力偿 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I・ le9 7 ) r
其四,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用虚
构事实 隐 瞒真相 的方法 ,骗 取银行 或 其他金 融机 构 的贷 款 ,数 额较 大的 行为 。【】‘ 4 o { ) 4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判断:1.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发生了新变化。
为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到底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导读:⾃然⼈向⾦融机构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在定性时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这两类犯罪在⾏为⽅式上较为类似,在认定时需主要把握犯罪结果及主观⽅⾯的差异。
本期⼩编梳理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界限的相关要点问题,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贷款诈骗罪:《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第⼀百九⼗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虚假的证明⽂件的;(四)使⽤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规定 “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个⽅⾯认定骗取贷款罪:1. 1.注重审查资⾦的来源。
⼀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需要造成⾦融机构重⼤损失以上的后果,且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资⾦。
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的特殊性之⼀就体现在资⾦来源⽅⾯,委托⽅、银⾏、借款⼈之间属于委托贷款借款关系,合同中⼀般也予以明确,借款资⾦是委托⽅的资⾦,银⾏仅收取⼿续费⽽已。
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为并⾮侵害银⾏等⾦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骗取贷款罪的评价范围。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引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其立案标准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入手,分别从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构成要件刑法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这一要件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故意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明知是指犯罪人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参与其中,或者明知他人的行为是非法获取贷款,但仍然协助他人实施犯罪。
三、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两个方面。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犯罪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虚构或者隐瞒与贷款有关的事实,以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获取贷款的目的。
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是指犯罪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四、情节严重程度贷款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是判定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
情节严重的贷款诈骗罪,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较重。
情节严重的表现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较大、骗取贷款的手段极其恶劣、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等。
结语: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和调整。
只有不断完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
2020年第6期法治研究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肖中华* 摘 要:刑法设立骗取贷款罪的初衷,在于处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维护金融安全。
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是以信贷资金安全为内容的贷款秩序。
实务中所认定的许多骗取贷款案,忽视骗取贷款行为自身应有的诈骗性质,对“欺骗手段”作扩大化理解,对骗取贷款行为缺乏实质危险考查,从而导致骗取贷款罪处罚范围过宽。
现行刑法对该罪的结果、情节双重入罪标准的特殊设计,为不当地处罚不具有可罚实质根据的行为提供了支撑。
基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立法上限缩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范围,删除“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要素,是明智之举。
建议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基准,合理规范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在升格法定刑中基于行为已然造成重大损失,再考虑是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合理安排法定刑。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 法益 司法困境 立法建议*作者简介: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来,司法实践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刑法理论对于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性质、基本构造和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亦存在激烈争鸣。
司法实务的困惑和理论界的争论,既反映了骗取贷款罪在解释论上的立场分歧,也折射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金融领域及相关市场行为的影响,从而给该罪罪刑规范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参考背景。
本文旨在分析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及法益性质、剖析该罪司法认定疑难争议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骗贷行为的可罚性实质依据,就该罪的未来立法抉择发表管见,以飨同仁。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以及保护法益《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严密了我国的贷款类罪刑规范体系。
此前,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我国刑法典已经设立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分别从不同角度惩治借款方的诈骗、贷款发放方的违法操作以及借贷方改变贷款用途套利行为。
析贷款诈骗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有 目的) 主体 范 围等 热 点 和 难 点 问题 不 予 归还 。但是 主观 目的的认定却 只 罪的认识 , , 所以 , 有观点认为 , 既然在
刑 法 理 论 , 合 刑 法 的规 定 , 有 关 贷 能够证明 ,行为在 客观上 具有非法 占 款不 能归还的严重 后果 ,就不 能不追 结 对
3 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拒不 归 失败 , . 则使国家受损失 。 这种对国家财 贷款又拒 不归还 ,表明其 已经具有侵 但是 , 它却与贷款诈 骗罪的性 质不 同。
族 ) 辽 宁 辽 阳人 ,辽 宁省 灯 塔 市人 民 还。 , 以虚 假手段取得贷款后 , 列于到 期 产不负责任 的作法 自然应当受到惩罚。
款诈骗罪从诈 骗罪中分 离出来 。19 为人具有 挥霍 、转移贷款等 侵 占贷 款 宜认定为贷款诈骗 罪。 7 9 否则 , 就很难避 年刑法典第 1 3条完全 纳 了该决定 的具体表 现 。在到 期不 能归还贷款且 免客观 归罪的倾 向 ,更是违 背立法原 9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
会 委 员 , 要 从 事刑 法 、 诉 法 方 面研 占贷款的 客观事 实 ,足 以证明其具 有 放任态度是 一种 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 主 刑 究 ;徐 风 德 (9 0 ) 男 ( 族 ) 16- , 汉 ,辽 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因此 , 当认定构 成 而间接故 意是没有 犯罪的 目的 。既然 应
关键词 :贷款 诈骗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
的 ;单 位 贷 款 诈 骗 犯 罪
【 图 分 类 号 :D 6 1 中 F1
【 献标 识 码 :A 文
2 以虚 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 有~些人甚 至不惜用银行贷款在冒险 , .
还 ,但有偿 还能 力或基本 具有偿还 能 以至于发 生不 能归还巨额借款 的严重 力 。以上 两种情况 一般不 宜定贷款 诈 后果 。这 种人在主 观上表现 为一种放 骗罪 。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在诈骗类犯罪中,具体包括了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等。
其中的贷款诈骗罪,骗取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的贷款,当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也不能认定构成此罪。
但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情形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那到底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详细解答。
在诈骗类犯罪中,具体包括了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等。
其中的贷款诈骗罪,骗取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的贷款,当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也不能认定构成此罪。
但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情形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那到底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详细解答。
▲一、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的贷 款 , 额较 大 的行 为 。 当前 , 金融 犯 罪 中 , 数 在 贷 款诈 骗罪 的 发 案 率 有 逐 渐 上 升 的趋 势 。 由 于 《 刑 法 》 13条 对贷 款诈 骗 罪 的主体 范 围和行 为 人 主 第 9
20 0 9年 7 月
山 西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1 l h nX Oi c d n 0 ma 0 S a i IeA a e P c
J I .o 9 u. 2 0
V . 7 NO. 0I1 3
1 7卷
第3
【 法学研究】
贷 款 诈 骗 罪 司 法 认 定 若 干 问题 探 析
次 , 其他 方法 ” 对“ 的理解 应 当贯 穿于贷款合 同的 签订和履 行 的全过程 。
关键词 :贷款诈骗 罪 ; 法 占有 ; 非 司法认 定
中 图分 类号 : 9 4 3 D 2.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6 5 2 0 ) 3— 0 8— 4 1 7 — 8 X( 0 9 0 0 4 0
张秋芳 : 贷款诈骗 罪 司法认 定若干 问题探 析 诈骗罪定 罪处罚 , 背罪 刑 法定 原则 。在 刑法 没 有 违
条 明确规定 , 承担 刑 事责 任 以法 律规 定某 种 犯 单位 罪是单 位犯罪 为前 提 , 而刑 法第 l3条所 规定 的贷 9 款诈 骗罪的犯罪 主体是 自然 人而不是单 位 , 因此 , 如 果单 位实施 了贷 款诈 骗行 为 , 则对 该 行为 以合 同诈
观非法 占有 目的的 规定 不 够 明确 , 致 在 司法 实 践 导 中难 以把 握 , 出现 了立 法现状 与 司法实践 上 的偏 差 。
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讲, 所有权具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 非法 占有是
一
种没有法律依据 的对贷款的管领 、 控制 和支配 , 这种 占有是
规范 , 及时 、 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 的滋 生蔓 延 。 国人 大常 全
对金融机构贷款所有权的实质性侵犯 。 因此 , 被认为从 以下三 个方 面去把握 : 一是在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时 , 要看行为人在
二、 贷款诈 骗罪 的 司法认定 处理
当前 , 司法实践部 门在具体认定 贷款诈骗罪时 , 必须注意
以下几个 问题 。
( ) 法 占有 为 目的之 认 定 一 非
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 制转 型期 ,金融领域 的犯 罪犹如其他经济领域 的犯罪一样 , 出现 了许多新 的特点 。 就信
摘
要: 随着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 融活动越 来越活跃 , 金 然而 , 受现 有法律法规的限制 , 一些金融领域 出现 了
“ 空地带”金 融犯 罪 日益严重。从某种程度 上讲 , 真 , 贷款 诈骗 等金融犯罪 已成为诱发 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 阻
碍我 国经济 市场化进程 的重要 因素。由于司法 实践部门对贷款诈骗等金 融犯 罪的认定存在不 同认识 , 为准确打击犯
积极偿还 。总之 , 要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 , 通过多方位客 观行为全面考虑行 为人主观心态 ,从 而得 出是否有非法 占有 贷款之 目的 。就司法实践而言 , 对上述 观点很难把握 : 一是无
21 00年第 2 6期 总第 10期 0
经济研究导刊
E ONOMI S ARCH C C RE E GUI DE
No26, 01 . 2 0
S r l .0 ei No 1 0 a
贷款诈骗罪金融机构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金融机构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是指在贷款过程中,以虚假信息或不当手段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并获得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和金融风险。
因此,金融机构对于贷款诈骗罪的
认定非常重要。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金融机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真实性审查
金融机构需要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等
证件进行真实性审查,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若发现虚假信息,则需
要及时拒绝贷款申请,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贷款用途审查
金融机构在放贷前需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贷款资金不被用
于违法犯罪活动。
如发现贷款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可能涉及贷款
诈骗罪。
三、还款能力评估
金融机构在放贷前,需要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
确保贷款能够按时还清。
若申请人能力不足以还款,则可能涉及贷款
诈骗罪。
四、出具书面材料
在进行贷款业务时,金融机构需要出具书面材料,如贷款合同、
还款计划书等,以便于日后维权和处理纠纷。
同时,也可以起到提醒
贷款申请人的作用,减少因误解而产生的纠纷。
总之,金融机构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需要注意以上几点,保障
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除此之外,也需
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员工诈骗意识,加强对于风险防范的把控。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合同经常在我们的⽣活中出现,这是保护⾃⼰权益的⼀项法律⽂件。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要注意有没有不合法的⾏为,以及诈骗的⾏为。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的相关合同诈骗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本⽂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初步的探讨。
第⼀个问题:“借鸡⽣蛋”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1:被告⼈徐某申请成⽴⼀公司,公司⽆任何资⾦,却虚报注册100万元。
其为筹划开办超市,即与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与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的“⼊店费”等。
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店费”⼤部投⼊超市建设。
⾄合同履⾏期届满,当对⽅向其索要有关场地租赁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空头⽀票,并同时告诉对⽅帐上暂时⽆钱,需要等⼀定时间。
但对⽅到其允诺的时间去银⾏兑换时,仍⽆钱到帐,此后徐某便再三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偿还有关款项,并以部分款物⽤于还债,最终案发。
就在徐某被羁押⼀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被告⼈⼀⽆资⾦、⼆⽆资产,根本⽆实际履约能⼒,其通过与他⼈签订合同获取并实际控制对⽅财物,直⾄案发时,也未能实际履⾏协议,造成对⽅当事⼈巨⼤的经济损失。
其虚构履约能⼒,骗取对⽅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种意见认为,被告⼈是在“借鸡⽣蛋”,主观上⾮法占有的⽬的不明显,且其将所获取的财物确实⽤于超市建设,被抓获时,⼤部分财物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也未虚构事实,在给付⽀票时,已告知对⽅帐上⽆钱。
因此,其⾏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法占有为⽬的”⼀直是实践中的⼀个难点,不少⽂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了⼀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个⽅⾯:1.⽆履约能⼒;2.卷款潜逃;3.挥霍对⽅当事⼈财物;4.使⽤对⽅当事⼈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当事⼈财物;6、订⽴或履⾏合同时有欺诈⾏为。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摘要:诈骗罪不仅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罪名,也是影响人们的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
本文从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认定、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将其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
关键词:诈骗罪;刑事责任;招摇撞骗一、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1.诈骗罪的含义。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
(1)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除财产所有权外,同时侵害其他客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
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欺骗他人与之结婚,骗取女性贞操的行为(诈骗结婚),因与财物没有直接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但与他人假结婚而欺骗其财物的行为(结婚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人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占有的,属于他人财物。
(2)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
各要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态。
“虚构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欺骗的方法,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欺骗行为需要在事实上和一般人价值判断上达到使他人陷入错误的程度。
2)使被害人陷入错误。
“使被害人陷人错误”,是指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因此从自动售货机骗取商品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成立盗窃罪。
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报告
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在市场经济蓬勃开展的今天,金融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在银行金融业务中,信贷又是支持在市场经济洪流中激昂前行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一个有效助力。
通过信贷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不受现有资金的约束,克制资金困难,扩大经营规模。
但是,在银行信贷业开展的同时,一些针对信贷业的金融犯罪也随之出现。
其中,贷款诈骗罪就是这些金融犯罪中比拟多发的一种。
信贷业中的贷款诈骗,使信贷业出现了一个恶性循环。
不法借贷人,尤其是市场经济商业领域的诸多不法商人,企图千方百计从金融机构中非法获取贷款,作为其创业的“第一桶金〞或者解决其经营中的资金问题。
而金融机构经历了数次贷款有去无回,造成诸多死账坏账、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一再严格贷款条件。
而对于贷款人严格的贷款条件无法满足,他们转而热衷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这便造成了一个借贷行业的恶性循环。
为了保证金融信贷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开展,必须严厉打击贷款诈骗罪。
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国外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认真分析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
本文共分为四个局部,大约3万字,主要内容为:第一局部:贷款诈骗罪根本概况。
该局部总结了我国刑法设立贷款诈骗罪的经过以及我国刑法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同时分析了国外行为犯立法模式与我国结果犯立法模式的利弊。
最后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程序规那么进展了介绍和分析。
第二局部:“以非法占有为〞的认定。
该局部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对非法占有为这一贷款诈骗罪的必要主观要件的认定进展了分析。
认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那么对这一主观要件进展认定,并提出认定这一要件所要考察的具体方面。
最后重点分析事后产生非法占有为的行为的认定,认为行为人贷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不应定为贷款诈骗罪,这种情况只能根据数额和情节作为普通的贷款纠纷或者侵占罪论处。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定,理解上却有不少分歧。
从笔者收集的近年来相关案例看,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或者不当扩大的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撇开个别案件存在的人为操控而故意混淆的原因,这种界限不清大都涉及对该罪基本构成要件的不当理解。
本文拟就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对象和欺骗行为以及犯意转化作深度的理论诠释。
一、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对象骗取行为是欺诈类犯罪所共有的特征。
因此,“骗取”与“诈骗” 行为的客观特征相同,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均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对权益作出处分。
换言之,任何欺骗行为,首先要看有无具体而明确的被欺骗对象(相对人);然后再看相对人有无受欺骗,如果没有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就谈不上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处分决定,则也不能成立欺骗。
具体到骗取贷款罪,该罪中的骗取行为逻辑结构为:借款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关银行工作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而取得了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里,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以及造成的贷款风险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实务中查处的一些骗贷案件,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确实向银行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些有瑕疵的贷款资料,例如虚构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的用途等,但银行经办该贷款的工作人员或者决策放贷的人员对这些材料本身的不真实性是非常清楚的;相关人员在了解真相即没有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做出了放贷决定,使行为人获得了贷款。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诈骗罪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别,因为诈骗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对诈骗罪也做了不同的细分规定。
在我国能够放贷的主体包括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行为人实施骗取上述机构贷款的行为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诈骗罪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别,因为诈骗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对诈骗罪也做了不同的细分规定。
在我国能够放贷的主体包括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行为人实施骗取上述机构贷款的行为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相关法律《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骗取贷款罪构成
骗取贷款罪构成篇一:四个层面解析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四个层面解析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口骗取贷款罪实质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实行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骗取贷款;二是必须具有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包括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贷款罪是我国刑法增设不久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较多,急需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加以研究。
笔者对此探讨如下:■立法背景:解决贷款诈骗罪的疏漏骗取贷款罪系20xx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
在20xx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关于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曾经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该罪是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之缺陷的补救性立法。
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第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贷款诈骗罪的定义是怎样的
贷款诈骗罪的定义是怎样的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诈骗类犯罪当中,具体实施诈骗的物品不同,此时构成的罪名也有可能不同,除了有常见的诈骗罪以外,还有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等,针对不同的犯罪,法律中作出的定义不一样。
那其中贷款诈骗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贷款诈骗罪的定义是怎样的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了解一下。
由于很多时候贷款诈骗的受害人都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而这个情况下遭受的损失往往也比较大,因此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具体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以杭州地区裁判文书为例)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以杭州地区裁判文书为例)展开全文作者:金道刑事法律团队(王晓辉、袁昕炜、郭越鸣律师),来源于:金道律师事务所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附23例杭州地区的裁判文书要旨)一、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一)虚假的贸易背景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51号 ]2011年6月,杭州嘉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瞿某与何幸之(另案处理)以嘉宗公司进货贸易需要融资为由,向农行解放路支行提出贷款申请。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瞿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存在的情况下,联系珂飞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的服装和节能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4555万元,并伪造出库单等材料,后将需要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农行解放路支行。
(二)虚假的贷款用途钟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等一案 [(2014)杭上刑重字第2号]2011年10月,被告人钟娅为解决其个人名下所经营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其担任执行董事的拓盛公司名义向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申请贷款。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钟娅编造了申贷用途并伪造了虚假的销售合同,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并向银行提交了拓盛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年审报告等,大幅夸大了公司的偿付能力。
工商银行城站支行依据被告人钟娅等人提交的虚假材料,向拓盛公司发放银行贷款1000万元。
(三)虚假的抵押物价值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尤俊杰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号]尤俊杰以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采取提交虚假的公司审计报告、贵州茅台酒销售发票和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将假冒50年贵州茅台酒作抵押担保等方式,多次骗取贷款,造成银行3000万未偿还。
(四)虚假的资信证明于朝晖、徐志书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3)杭上刑初字第183号]2009年初,经吴某介绍,被告人于朝晖与时任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商贸服务金融部市场总监的周某(另案处理)相识。
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摘要目前,贷款诈骗行为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破坏了稳定的金融秩序。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过程中,有一些疑难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尤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原则问题。
本文将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入手,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对定罪的影响,最终指出准确并且及时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考虑的几个要素。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金融秩序作者简介:常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一个基本要件,只有当主观上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想要占有贷款而不予归还。
这个要件反映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根本特征。
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有欺骗行为,只要其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可以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因此,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以及研究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刑法明文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本罪属于目的犯。
如何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当前,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一是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容,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占有权”的故意,即获得、控制贷款的目的,也就是暂时占有贷款的目的即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该观点认为,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是明显存在“非法占有贷款之所有权”,即“永久占有”贷款之目的。
其二是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容,理解为“非法占有贷款之所有权”,即意图不法所有贷款。
张明楷教授使用了“不法所有”来解释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将贷款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所有的目的。
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借款诈骗罪也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贷款诈骗罪,现实中这种犯罪主要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的。
想要对具体的贷款诈骗行为进行认定,那么还需要先了解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的内容。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为您做具体介绍。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
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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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立文夏汉清发布时间:2003-06-11 16:17:41转自/public/detail.php?id=4530谢谢!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
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的花样不断翻新,表现为数额大,范围广,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
为有效地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本文拟就对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一、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违法获得贷款,其行为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因此,如何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
,我们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上的心理活动,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主观目的对客观行为起支配作用。
一般而言,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根据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分析,既要审查行为人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又要审查行为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规定使用贷款,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因素。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非法占有为目的已提出明确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依据上述规定,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
二、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罪相当普遍,且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如何定性?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是:刑法并未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犯罪,应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既不能追究单位贷款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有的认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单位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合同诈骗等,应依据牵连犯的原则也应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有的认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虽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自己的行为为单位骗取贷款的,实际上是自然人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既有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如何定罪处罚,《纪要》已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也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既克服了刑法规定的不足,又符合惩治单位犯罪的基本原则,因而不失为当前惩治单位贷款诈骗犯罪的最佳选择。
因此,以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定罪量刑较为合适。
三、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的“其他方法”如何理解“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其他方法诈骗贷款是指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未取得贷款之前,采用上述四种方法以外的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骗贷出来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有的认为,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是指除前四种方法以外的诈骗贷款的方法,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借贷后故意转移资金拒不归还的,等等。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诈骗贷款行为,并且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贷款诈骗罪。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对“其他方法”的理解既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对其他方法的理解与前面四种贷款诈骗的方法不具有可比性,对刑法盖然性规定的理解也过于片面。
至于“其他方法”作何种理解,依据这种观点可以得出合理结论。
“根据罪刑法定的时代精神,刑法的功能以注重保护人权的同时,应向社会保障方面倾斜。
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将各种实质的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只有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在其外延模糊的语义范围内就可以对刑法规范本身进行符合社会形势的解释。
通过这种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往往符合立法原意,但却又不局限地超越了这一立法原理。
”①因此,我们认为,在合法取得贷款资金后,还本付息前,又基于其它原因,如经营亏本等,但并未丧失还贷能力,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己私利产生了不归还贷款的故意,进而作了隐瞒、转移贷款资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甚至以虚假的理由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割于对方,致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无法收回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中“其他方法”。
四、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如何认定贷款纠纷指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履行借款协议,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贷款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诈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都发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可能不偿还贷款本息,都可能丧失还本付息的能力等。
但二者发生的条件不同,且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不同,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要划表二者的界限,首先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
贷款纠纷中的借款人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贷款诈骗的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以及为之所作准备的根本目的在于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人根本没有承担民事义务的意图。
如果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贷款,或者市场行情发生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债务不能偿还,导致行为人缺乏还贷能力等,只要借款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即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遭受重大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只能按一般的贷款纠纷处理。
我们认为,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应按照《纪要》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贷款诈骗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明确的定义。
我们认为,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其阶段中,因各种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这些状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
贷款诈骗罪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同样也存在停止状态,行为人产生犯意后,一个完整的贷款诈骗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先进行必要的甚至是充分的犯罪准备活动,继而着手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最后臻于完成预期的贷款诈骗。
因此,认定贷款诈骗的罪的停止形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行为人为实施贷款诈骗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如伪造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等,即为贷款诈骗罪的预备。
贷款诈骗实行行为的“着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方面行为人以诈骗贷款的意思,开始实施贷款诈骗客观方面的行为;客观方面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贷款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五种行为。
就具体案件而言,行为人开始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才可以认定贷款诈骗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只有在申请贷款时,才能给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形成侵害的可能性。
行为人着手实施贷款诈骗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人揭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及时发现等,并未产生预期的后果则为贷款诈骗罪的未遂。
行为人着手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后,本人自动放弃了贷款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阻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则为贷款诈骗罪的中止。
如果行为人虽已放弃犯罪意图但并未有效阻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自己发放贷款表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经齐备,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则为贷款诈骗罪的既遂。
六、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三者的关系实质上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发生法条竟合时,应适用特别法而排斥普通法,对行为人应以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定罪处刑。
我们认为,对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作理论上的探讨,对司法实践中分清三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1、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都是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方面都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财物的所有人“自愿地”将财物交出。
但两罪又有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犯罪客体不同。
贷款诈骗罪侵害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是复杂客体,而诈骗罪侵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受害人的各种财物;(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5种行为方式,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各种各样,形形色色,无此限制。
2、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