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监狱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能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为了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监狱减刑制度应运而生。
监狱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根据犯罪人员的表现和情况,对其刑期进行缩短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一、监狱减刑的条件1、服从管理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服从监狱的管理,遵守监规和纪律,不得违反监狱的规定,否则将影响其减刑。
2、积极改造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劳动和文娱活动,同时要认真听从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指导,改正错误思想和行为。
3、犯罪认罪悔罪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认罪悔罪,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
4、具备减刑条件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需要具备减刑的条件,如表现良好、积极改造、没有违规等。
5、服刑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规和纪律,不得有重大违规行为,否则将影响其减刑。
二、监狱减刑的限度1、最高限度监狱减刑的最高限度是减去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即如果原判刑期为10年,最高减刑期为3年。
2、不得减免缓刑期如果犯罪人员被判缓刑,监狱减刑不得减免缓刑期。
3、不得减免罚金如果犯罪人员被判罚金,监狱减刑不得减免罚金。
4、不得减免没收财产如果犯罪人员被判没收财产,监狱减刑不得减免没收财产。
5、不得减免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减刑不得减免剥夺政治权利。
总之,监狱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为犯罪人员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减刑的条件和限度必须要严格执行,以保证犯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成为有用之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沪司发〔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司发〔2020〕74号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市监狱管理局,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切实规范本市社区矫正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2020年8月13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刑罚执行制度
n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 n 刑期不能少于13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3. 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 n 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限制减刑 n 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 n 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n 得少于20年。
刑罚执行制度
n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n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n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n 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n 刑罚的制度。
n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 n 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 n 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n 刑法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 n 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罚执行制度
n 3.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 n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 n 适当从宽。
n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n 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 n 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 n 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n 其中,“立功表现”包括:
n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n 提供线索得以破案,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n 生产科研中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n 抢险救灾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n 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
刑罚执行制度
n 2. 应当减刑的实质要件 n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n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n 实的; n 提供线索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经查证属实; n 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n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n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n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n 出表现的; n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监狱服刑人员减刑规定
监狱服刑⼈员减刑规定对于监狱的服刑⼈员,在服刑期间,应当认真改造。
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需要中级以上⼈民法院裁定。
那么,监狱服刑⼈员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服刑⼈员减刑规定(⼀)阻⽌他⼈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执⾏原判刑期⼆分之⼀以上,被判处⽆期徒刑的犯罪分⼦,实际执⾏⼗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刑期的限制。
减刑的法定程序为了保证正确适⽤减刑,刑法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的减刑,由执⾏机关向中级以上⼈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这⼀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适⽤减刑在程序上应当把握以下⼏点:1、监狱等刑罚执⾏机关⽆权决定对罪犯适⽤减刑,⽽只能向有关⼈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民法院⾏使。
基层⼈民法院⽆权决定对罪犯适⽤减刑。
3、根据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和⽆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根据省、⾃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民法院根据当地执⾏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4、⼈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7.21•【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五)收到控告、举报的;(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一、监狱减刑新政策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具有以下特征:(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仕浩骆电夏建勇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16期目次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二、《规定》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的根据(二)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规则(三)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和判断标准问题(四)《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受理材料的要求(五)保障履行能力判断的两项制度(六)几种不影响悔改表现认定的情形(七)其他内容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5条,确立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的根据;规定了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和标准;设置了罪犯财产申报和不利后果告知制度,以及配套的减刑、假释撤销制度;明确了6种不影响或一般不影响悔改表现认定的情形。
《规定》是首个对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作出系统性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依法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意义重大。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规定》,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重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适用时,与原判财产刑执行情况基本属于两套体系,处于相互不关联的状况。
在当时看来,减刑、假释是对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变更执行,与财产刑执行并无太多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几个司法文件,如1989年《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1991年和1997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没有涉及财产刑执行问题,对“确有悔改表现”界定仅限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等4个方面。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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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标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保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露、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创造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可以获得监狱的审核,从而得到减刑,那么对于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服刑人员,具备减刑资格的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对于相关申请需要提前申请,获得的减刑时间根据具体的司法机构来决定减刑的时间多少,那么对于国家规定的具体减刑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何解释,下面就来看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
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减刑假释新细则
关于组织学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押犯单位及有关科室: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鲁高法发[2009]32号文件,即:《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和《关于审理减刑假释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并要求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将原文予以网上转发,望立即组织干警和罪犯学习,并结合我狱监管改造和刑罚执行实际,将学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过程中的疑问、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关押点汇总后报狱政科。
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二0一0年三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鲁高法发[2009]3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各市司法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7日第10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2020年的监狱减刑政策并没有新的变化。
监狱减刑的原则是除了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有悔罪表现,认真改造,接受教育,遵纪守法,没有新的犯罪情况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立功表现可以是阻止或检举他人将要或者正在实施的重大犯罪活动,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规定,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自由刑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死缓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
理由是:第一,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死缓即生命刑的缓期执行,“实际上指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核心内容是死缓考察的执行。
”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两年的考验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否执行死刑的标准。
而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相应刑期的有期徒刑,则是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
而要探讨的减刑,虽然在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减刑是应当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应当裁定减刑,减刑的幅度是多少,却是或然的。
第二,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一、监狱假释需要什么条件1、适用假释的对象适格: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对其提前释放。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以上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司法解释,这种特殊情况指的是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
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2、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假释最新规定细则为了规范假释程序,确保假释决定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特制定以下假释最新规定细则:一、受理减刑假释材料受理机关:假释申请应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并提交至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材料内容:申请材料应包括罪犯的基本信息、服刑表现、改造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相关材料。
受理期限:监狱应在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假释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公示减刑假释建议公示内容:监狱在提交假释申请前,应将罪犯的服刑表现、改造情况、假释建议等信息在监狱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其他罪犯的监督。
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反馈:如有其他罪犯对假释建议有异议,可向监狱提出,监狱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三、审查社区影响报告报告内容:假释前,应对罪犯的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
报告提交:评估报告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业人员完成,并作为假释审批的重要依据。
报告审查:审查机关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确保假释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保护申诉权利申诉途径:罪犯或其家属如对假释决定有异议,可向监狱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反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调查核实特定情形调查范围:对于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社会影响恶劣或存在其他特定情形的罪犯,应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调查方式:调查可采取询问、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
调查要求:调查应客观公正,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有效。
六、严格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假释审批权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应规范严谨,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责和要求。
审批标准:审批时应综合考虑罪犯的服刑表现、改造情况、社区影响等因素,确保假释决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以上假释最新规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我国是⼀个法制国家,国民犯罪需要依法服刑。
俗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焉”,即使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且有明显悔过倾向的都有机会能获得减刑。
的减刑政策有改变,接下来就为⼤家带来的减刑新政策,为⼤家普及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进⼀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民法院在收到执⾏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条、⼈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裁判⽂书、执⾏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功、重⼤⽴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厦门监狱减刑假释流程
厦门监狱减刑假释流程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原审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一)适用程序1.减刑、假释的适用程序(一)死缓: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高级法院在收到同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决定。
(2)无期徒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罪犯服刑地高级法院在收到同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案情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社区矫正对象。
①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②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由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法院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后30日以内作出裁定。
④提请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实践中多由执行刑罚的进行,一般是直接将减刑、假释材料报请中级法院裁定。
刑罚种类、适用程序:A.死缓: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B.无期徒刑: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C.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D.管制、拘役: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2.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对于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和审理方式,应重点掌握,具体总结如下:(1)审理组织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2)审理方式法院可当庭或书面审理减刑或假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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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2017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
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
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
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
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
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
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
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
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
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
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
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
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
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
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
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