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职场文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七)制约创新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制度模板
规范性文件制度模板一、编制依据为了加强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执行效力的文件。
三、制定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合规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政策、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实用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实际执行。
4.公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制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政策透明度。
四、制定程序1.起草:单位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起草规范性文件。
2.审核: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下级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修改。
4.审批:单位领导对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单位名义发布。
5.发布: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
五、监督管理1.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单位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失效、废止的文件及时公告。
3.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听证、论证,确保文件内容的公平、公正。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单位领导应当及时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宣布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废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为明确行政行为目标、标准、程序和方法制定的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对公民法律权益产生具体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正公平、效率高效和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化、国际化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立法授权或者依据授权法律进行。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真实、准确、科学、合理。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标准和行政措施,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正、公平、合理,不得产生垄断、排斥、歧视等不正当限制。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相悖。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征求意见机制。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应当由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行使。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程序,应当遵循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实施、监督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二)科学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三)规范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格式、用语、结构等应符合国家公文处理规范;(四)及时性原则: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及时,确保文件的时效性。
第二章文件起草第四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起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起草部门:根据文件内容,确定负责起草的部门;(二)调查研究:起草部门应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三)起草文件:起草部门根据调查研究结果,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初稿;(四)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将文件初稿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五)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结果,起草部门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章文件审核第六条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文件送交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七条办公室审核工作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核合法性:审核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二)审核规范性:审核文件格式、用语、结构等是否符合国家公文处理规范;(三)审核协调性:审核文件与其他相关文件是否存在矛盾或冲突;(四)审核可行性:审核文件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起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文件发布第九条工作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条文件发布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文件编号: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编制文件编号;(二)打印文件: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打印正式文件;(三)送达文件:办公室将正式文件送达相关部门和单位;(四)归档文件:办公室将正式文件归档保存。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者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辟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合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意见征求、审核审议、备案管理、文件公开、清理评估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等规定不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暂时性机构、协调性机构、内设机构以及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合用的,原则上再也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意见征求、审核、集体审议、发布等程序进行。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文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____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第五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____。
公文种类第六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请示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
(八)决定、决议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____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____"。
文件管理制度(范本5篇)
文件管理制度(范本5篇)文件管理制度(范本5篇)文件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办公室管理,明确公司内部管理职责,使内务管理工作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实际情景,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成员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切合公司实际,根据不一样的制度资料编写相应的规范化要求,力求使办公室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公司的办公事务有效开展。
四、办公室人员应明确各项工作职责,简化办理流程,做到每周有计划、每月有总结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职责范围一、办公室管理人员直理解行政人事主管领导,在直属主管的领导下主持开展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办公室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编写、一般性文书的整理汇编、资料信息收集编撰等文字工作。
三、负责公司文书管理、图书管理、办公用品管理、会议管理、清洁卫生管理等工作,保证各项事务有序开展。
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为各部门工作开展供给相应的服务。
五、负责公司对内、对外公共关系的维护和改善,做好来客接待和公司的各项文化宣传等工作。
六、收集各部门反馈信息和外部资讯,上传下达各种指令,及时做出整理,当好领导参谋。
七、协助其他部门工作,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如:名片印制、收发传真等。
第三章:工作规范一、办公室工作规范包括仪容仪表规范、礼仪规范、言语规范、行为规范,相关规定按照员工守则细则执行。
二、办公室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要求规范开展工作。
第四章:办公室事务管理一、文书管理制度文件是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是各部门根据自我的职责范围所制发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并设有特定版头的文书。
本制度中,文件特指公司内外部发文文件;而文书特指内部一般性传阅资料。
档案是文书基础上构成的,档案是文书的延续。
现把文件、文书、档案统归于文书管理,并对文书管理制度做以下规定。
(一)文件管理制度第一条:管理要点1、为使文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完整版)行政公文行文规范及管理制度
公文行文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公文种类 (2)第三章公文格式 (3)第四章各类公文编制格式要求 (4)第四章行文规则 (11)第五章发文办理 (12)第六章收文办理 (14)第七章公文归档 (15)第八章公文管理 (15)第九章附则 (16)附件文件会签表 (17)发文审批表 (18)文件签收表 (19)收文处理表 (20)文件销毁申请表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公司公文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是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规范管理和进行开展工作的重要工具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有文件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文件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以及文件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行文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公司秘密安全。
第五条公司对外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收发、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各部门(含分公司,以下同)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文件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制度并加强对本部门文件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制发的公文(以下简称“公司文件”)及各部门制发的公文(以下简称“部门文件”)。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本公司公文内容性质可分为以下10种类型: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任免人员。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议案:适用于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事项。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文【标题】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前言】公文是组织内部或外部之间进行交流的重要工具,是组织决策、指导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的分类和定义1. 公文按照用途可分为决策类公文、指示类公文、报告类公文、通知类公文、函电类公文等。
2. 公文按照内容可分为文件、函告、报告、通知、请示、批复等。
二、公文的起草和审批1. 公文的起草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写作能力。
2. 公文的审批应按照层级进行,审批人应对公文内容进行全面、准确的把握,确保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公文的印发和传阅1. 公文应经过印发程序,包括封装、编号、签章等。
2. 公文的传阅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传阅人应记录传阅情况,确保公文的及时传达。
四、公文的归档与查阅1. 公文应按照规定的文件分类标准进行归档,确保公文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2. 公文的查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查阅人应具备查阅资格,并记录查阅事项。
五、公文的销毁与保存1. 公文的销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记录销毁事项。
2. 公文的保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结语】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为组织决策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增强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文件、书信等文书进行审批、拟制、登记、传送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信息流通的顺畅和准确。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规范、效率、服务、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公文处理涉及到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_细则_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第五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 公文种类第六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请示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
(八)决定、决议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本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增强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文件、书信等文书进行审批、拟制、登记、传送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信息流通的顺畅和准确。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规范、效率、服务、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公文处理涉及到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公文处理的程序第六条公文处理程序包括拟制、审批、印发、传送和归档等环节。
第七条公文拟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准确地撰写文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关键性。
第八条公文审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确保文件得到及时审批。
第九条公文印发应当经过层层核对,确保印发文件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公文传送应当及时、安全地进行,确保文件的准确传达。
第十一条公文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整理和保管要求,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公文处理的责任和分工第十二条公文处理工作由机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责任人是机关的公文处理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文处理负责人应当根据公文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和指导机关内部公文工作的进行。
第十四条公文处理负责人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处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公文处理软件和工具。
第十五条公文处理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
第十六条公文处理负责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公文处理负责人应当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章公文处理的工作规范第十八条公文处理中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撰写,包括标题、正文、落款等内容。
第十九条公文处理中的文书应当采用规范的用语表达,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晦涩的词语。
第二十条公文处理中的文书应当注意语言的简练、准确和真实,突出重点和关键信息。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3•【字号】绵府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绵府发〔2022〕24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日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第六章规范性文件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针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应急预案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秘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清理的合法性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二)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四)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控制文件数量)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
行政部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部管理实施细则一、办公室1、文书起草及各类文件的治理:文书是指办公室所承办的文件、通知、信函、工作总结、申请报告、授权托付书、“三证”年检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的起草工作。
文书的起草既要符合公司治理实际,又要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要求,文书起草人员应站在爱护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位置为公司开拓新思路,及时地宣传公司经营宗旨和对具体工作的目的及意见安排。
不得无顾拖延文书的起草工作。
文件治理是指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司下发的文件,包括各类文件、通知等,对所收到的各类文件应及时传递公司领导传阅登记,按照公司领导传阅意见赶忙付诸执行,对执行后的文件应妥善保管、及时存档,以备今后备查。
2、行政公章、合同章及企业各类证书的治理:行政公章是公司对外的身份代表形式之一。
它使用得正确如否,直截了当关系到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声誉。
因此正确使用治理公司的行政公章是件严肃的工作,依照公司的实际情形,对行政公章(包括法定代表人私章)作出具体的治理要求。
(1)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包括法定代表人私章)由办公室主任专管,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任何人无权私自带出。
若公章确需外出使用的,须由办公室主任或由办公室主任派专人前往使用,使用完后应登记并返还公章。
(2)对重要文件须使用行政公章和合同章的(包括法定代表人私章),办公室人员第一应请示领导批准,其程序是:请示领导批准—登记签字—使用—文件留底。
行政公章和合同章(包括法定代表人章)治理使用人员应有对公司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审查、严格保管。
切实爱护好公司的全然利益和良好形象。
企业各类证书包括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体系认证证书(质量治理、环境治理、职业健康安全治理)。
还包括项目经理(建筑师)证、五大员证、专门工种证、技术职称证、各类荣誉证等。
这些证书证件差不多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平常的治理中,必须做到合理使用,妥善保管:①使用各类证件原件,必须第一予以登记签名,规定使用时刻、使用地点、使用的工程名称;②使用各类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登记后再发放使用。
公司文档管理制度及细则
公司文档管理制度及细则第一条为完善各级文件的发送、接收、传达及归档管理,使公司文档管理更加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综合中心行政部是公司文件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文件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部门文件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拟制1、公司文件由公司领导亲自拟制或由相关部门根据领导决策和意图拟制。
部门文件由部门自行拟制。
2、文件拟制的基本要求:(1)准确反映公司决策和领导意图;(2)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文字练达、标点符号使用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3)合理使用文种;(4)联合行文,由各联名部门共同起草。
第四条发文1、总部发文(1)总部各职能中心所有对地区发文,均通过KOA系统,采用统一的版面和编号,并统一冠以总部名称。
公司行文统一编号为:总字[2018]×××号,密级文件应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标注密级标识;(2)由发文部门负责先行拟文,标注经办部门、经办人、联系电话,然后提交综合中心行政部指定人员进行统一编排及编号;(3)编排后的文件由承办部门通过KOA系统提交公司领导签署。
文件签署依据文件内容及涉密程度确定签署范围,对普通文件,由主发文中心总监签署,总经理及其它中心总监传阅;两个以上中心(部门)联合发文的文件,由相关中心(部门)总监或负责人共同签署,密级文件亦同。
对涉密文件,秘密级由主发文中心总监签署,总经理及其它中心总监传阅;机密级文件由总经理或各中心总监联合签署;绝密文件由总经理签署;(4)签署后的文件由行政部在文件正面右下角加盖“总公司印章”;(5)行政部负责以KOA形式将文件统一下发至各管理区相关部门,再由各管理区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文件的抄送要求进行传达。
原件由综合中心行政部负责统一存档备案;(6)如遇紧急发文而某位文件签署人不在时,可由主发文中心总监签署后先行发文,待有关人员返回后再行补签;(7)正常总公司发文,从总公司下发时间计起,24小时内必须传达到地区所有相关部门及站点;紧急发文,地区各职能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送达,各站点必须在2小时内送达,接收时间以签署人批准时间为准;(8)地区相关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在接到总公司通过KOA下发的文件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将文件传达到地区各站点,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将该文件影印本送达各职能部门签收留存,原件由相关部门负责统一存档备案。
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在企业和组织中,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和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规范性文件,如制度、规章、标准等,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确保组织内部的管理与运行达到高效和有序的状态。
但是,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编写也需要考虑如何制定和实行一个合适的工作方案,以便能够在企业管理和运作中发挥更好的效果。
一、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背景和目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是指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编制、修改、审批、归档和实施等各个环节,提供一种有序、规范、透明,操作简易、易于掌握的管理方法。
其实现的目的有以下几点:1.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有助于统一管理和协调各个环节,使得编制、修改、审批的流程畅通无阻,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规范管理流程规范性文件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工作方案的存在有助于统一管理,避免程序的不规范、流程的交叉,以便提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
3.提高工作质量规范性文件是企业内部各种制度和工作规范的基础,制定合适的工作方案能够尽可能降低失误的可能性,提高公司的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
二、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内容可根据不同企业、不同部门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理的制订。
但是通常情况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编制流程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查询、传送以及归档等工作,即规范性文件从制定到执行的全过程的基本规则、步骤和要求。
2.文件格式规范的文件格式能够提高文件的可读性,便于对文件的理解和操作。
这部分内容包括了文件正文、文件附件、文件编号、密级、标题、分类等规范内容,使文件的编写及管理更加标准化。
3.审批流程审批流程是规范性文件处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关键节点的界定、审批人的指定、审批顺序的规定、审批意见和审核记录等的要求。
4.归档管理归档包括电子归档和纸质归档两种。
在文件处理中,规范性文件有时需要归档保存,以便于以后的查阅、参考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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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 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七)制约创新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即解读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文件解读材料的形式原则上为图文形式。
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步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作为合法性审核的材料。
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区府办负责审核;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办公室负责审核。
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二条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 日以后施行,但有《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 年。
本区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 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第一节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区府办可以确定由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 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 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联 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时,区府办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 主办,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第 十五条的规定开展调研评估论证。
第十六条 除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起草 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机关、组织、行政 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起草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规范性 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同时, 一般应当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要,专项听取人大 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 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 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 “暂行”、“试行 ”的,有效期自施行之 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日起不超过 2 年。
5 年。
2 年。
区政府组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 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 或者采取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方式。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提前作日在门户网站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及报名条件和报名方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名人员中确 定听证参加人。
一般应当包括管理相对人、其他利益相关人及 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起草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 2 个工作日确定听证参加人 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 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 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门户 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
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 日起一般不少于 30 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同 意,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第十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 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 明中载明。
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 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及时进行沟通反馈并说明理由。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 10 个工 7 日。
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规定》第二料方案与政策解读材料。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及所要解决的 问题;(三)对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和合 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调研评估论证 的情况;(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目录及依据的电子文本;(五)听取和采纳市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机关、组织、行 业协会商会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意见的情况;(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 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以及反馈情况;(七)对有关机关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 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八)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的情况;(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区府办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于 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未按《规定》第 条 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 条的规定向区府办提供材料,包括政策解读材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 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起草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的,退回报送材料。
条对于按规定提供报请制定的材料的,区府办应第二当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处理。
通过合法性审核的,经报批后,可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及合法性审核情况。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起草部门原则上应当在审议通过后2 个工作日内将文稿交区府办;(二)区府办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文字审查和核稿;(三)报请区长或者经授权的副区长签署;(四)区府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相混淆。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规范性文件草案但尚需作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按本条第款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二)在最新一期《 X 市 X 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三)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四)及时备置于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供公众查阅;(五)录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同步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区政府行使。
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承担。
第二节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 制定,由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科室参照本章第一节相关条 款规定执行。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办理。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负责人 签署。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应当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一)自签署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报请区府办公布,区府四条 规范性文件经签署后, 会公布工作:由区府办办理下列向社办在3 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二)自签署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府办,区府办在最新一期《X 市X 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三)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四)及时备置于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供公众查阅;(五)录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同步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二十九条区府办具体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