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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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问题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有几种,其中一种情况是无超标点,这种结论是否说明面源之外没超过小时质量浓度,也就相当于不用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了?

如输出结果为“无超标点”,则代表该面源可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问题2:计算输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结果之后,是否还需要考虑对计算结果进行提级?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在内部计算时,已经按100m内间隔10m,100m以上间隔50m 进行取整,因此不需对最后的输出结果进行提级或取整。

问题3:某项目有多个分散的面源,单独核算每个面源的环境防护距离都在距面源中心约300~400m范围,但在使用进一步预测模式逐时计算结果显示,距离场界外600m内一次浓度超标,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环境防护距离?

环境防护距离作为环境管理规定,对于单个面源所对应的环境防护距离按计算结果为准。但对于属于同一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无组织排放源,应合并作为单一面源计算并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而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由于考虑所有污染源的综合叠加及项目周边实际地形地貌影响,场界外的预测结果可能超过环境防护距离的估算结果。对于在环境防护距离之外出现区域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应考虑采取有效的污染源控制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问题4:如何执行现行导则所规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概念,参考执行以下要求: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按导则要求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

问题5: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需要)设置环境防护距离?

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1)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2)无组织排放源场界外存在一次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

问题6:《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大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设置环境防护距离是一种管理手段,对于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执行相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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