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通常满足日照要求的标准日是冬至日,而日照间距是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根据规定,住宅间距应该不小于楼高的0.74倍,同时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
如果住宅的前后排房屋之间南北方向平行布置,则前后排房屋之间的最小间距为南向房屋高度的0.7倍。
如果住宅的前后排房屋之间存在一定角度,则根据房屋之间的距离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此外,对于被遮挡的住宅楼底层单元和大寒日不足2小时的日照时间,按照每套房屋面积分别给予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建筑间距系数(最新完整版)
国家有规定,新建楼房不得影响其他楼房的采光。
采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于居民居住楼房之间的距离北京市是有规定的,如果您所住的楼房为
板式住宅楼,那么其建筑间距应根据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
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
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如果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在0度到20度之间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
1.7,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6;如果夹角在20度到60度之间的,新建区
的间距系数为1.4,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为1.4;如果夹角在60度以上的,新建
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
楼间距分为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
正面间距主要是满足业主的日照采光等生活需要,由于每个城市方位不一样,故楼高与间距的比值大小不侧面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
即使没有影响采光至少影响消防,楼房最小的间距至少要求消防车能够通行,否则可以到当地消防部门日照间距计算公式
L=H/tan h
L:房屋间距
H:南向 前排屋檐口至后排房屋底层窗台高度
h:冬至日正午的太阳高角度(当房屋正南向时)
我国大部分地区日照间距为 1.0H~1.7H
的比值大小不一,一般在1.3~1.7范围之内. 则可以到当地消防部门举报。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2009-09-01 15:02:46)转载标签:杂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章 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
第十三条 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附:关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若干解释
(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六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定稿)
3、建筑工程南侧、东侧或西侧的平房,可按房屋使用性质等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确定拆迁范围;
4、新建的一层建筑工程遮挡现状住房阳光的,必须按第四章的规定处理。
二、第四条各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执行。
1、塔式建筑的侧面视同长边。
2、各项规定中所称“相对”系指生活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双方都有窗户时的相对,如一建筑无窗户与另一居住建筑有窗户相对的,可比规定的距离适当减少,但须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第二条一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是对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或间距系数)的规定,由于一层建筑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没有做硬性的规定,可按下列情况执行:
1、新建、扩建、翻建平房时,由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间距;
2、建筑工程与居住平房的东西厢房,公共建筑平房并列布置时,可视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确定拆迁范围;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第四节建筑间距2.4.1 定义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针对住宅区内的建筑物日照条件,制定了一定的间距标准,以保障住户的日常生活和生活质量。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人口密集的城市,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对于城市化进程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包括背景、标准制定依据、具体要求和标准的意义等方面,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地区的住宅区规模不断扩大,住宅建筑密度逐渐增加。
然而,住宅日照间距是影响住房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日照不足会导致住房内部光线不足、通风不畅等问题,对居住者的健康和生活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有必要对住宅日照间距进行规范和标准化。
二、标准制定依据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城市建设及住宅区规划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2.城市发展规划:北京市城市规划对于住宅区的布局和规划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3.居民生活需求: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比如对于采光、通风等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以上因素共同构成了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制定依据,也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三、具体要求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具体要求:1.环境要求:住宅区所处的环境对于日照条件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周边是否有高楼大厦遮挡、是否靠近开阔的绿地等因素都需要考虑。
2.建筑布局:住宅区内建筑的布局对于日照条件同样有着关键的影响,需要合理规划和设计建筑的位置和朝向。
3.日照时间: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要求住宅建筑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获得充足的日照,比如在冬季和夏季的日照时间要求均有所不同。
根据这些具体要求,北京地区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对于住宅区内建筑的布局、朝向、高度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住户的日常生活和生活质量。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2.1 建筑日照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是为了确保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质,优化城市居住环境,同时合理利用太阳能资源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以下是对这些标准进行阐述的详细解读。
一、日照计算的基本原则建筑日照计算是在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和环境评价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它主要依据地理位置、当地气候特征、建筑物的高度、朝向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来确定。
在北京市,考虑到北半球特有的气候和纬度特征,日照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性:确保公共利益,避免新建建筑对周围建筑造成不公平的遮挡影响。
2. 合理性: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建筑布局,兼顾建筑功能和经济效益。
3. 可操作性:日照标准需要明确、具体,便于设计人员和审批部门操作实施。
二、北京市日照计算的关键参数北京市的日照计算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日照时间:北京市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类型建筑设定了最低日照时间标准。
通常以冬至日为参考,因为这一天是全年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
2. 日照角度:北京市的纬度大约为北纬40度,因此,计算时需根据地球自转和公转的规律以及纬度因素来确定日照角度。
3. 建筑高度:建筑物的高度会直接影响到其产生的阴影长度,进而影响周围建筑的日照条件。
4. 周边环境:周围建筑物的高度、距离和布局也是影响日照的重要因素。
三、日照时间的计算方法北京市的日照时间计算通常采用“日照时数法”和“日照百分率法”两种方法:1. 日照时数法:根据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高度,计算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如冬至日)的日照时数。
2. 日照百分率法:计算特定时间段内可获得日照的天数与总天数的比例,以此来评估日照条件。
四、日照角度的确定北京市的日照角度计算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地理纬度:北京市位于北纬40度附近,因此需要根据这一纬度的太阳高度角来计算。
2. 季节变化:夏至时太阳高度角最高,冬至时最低,春分和秋分时太阳高度角介于两者之间。
3. 时间变化:一天中太阳高度角的变化,从日出到日落逐渐增高再逐渐降低。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篇一:国家关于楼间距的规定国家关于楼间距的规定楼距有法可依,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定,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也会有不同的要求,通常楼距与楼高的比例为一比一,市区会略小,郊区会略大。
如果您所住的楼房为板式住宅楼,那么其建筑间距应根据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如果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在0度到20度之间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7,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6;如果夹角在20度到60度之间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为1.4,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为1.4;如果夹角在60度以上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楼间距规定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1.按建筑部的规定,东西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5倍;南北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7倍。
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旧区改建的新项目也不应该低于大寒照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
2.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按照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3.规定住宅楼最小日照间距是1、5h。
即南面楼的北墙到北面楼的南墙的直线距离,称为日照间距。
这是基本原则,各地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有一点差别。
还有一条,冬至日上午八点,太阳要照到一楼窗台以上。
北京市道路 居住建筑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京政发1987年33号[有效性:有效]为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的环境,并为绿化首都、美化市容创造条件,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地区的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按以下规定保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即规划道路红线,下同)之间的距离:(一)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视城市道路宽度而定:城市道路宽度在150米以上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15米;城市道路宽度在150米以下(含150米)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30米。
立体交叉引桥高出地面的,建筑工程距离引桥路面外边线的宽度不小于30米。
特殊形式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平交路口周围30米范围内,根据规划的需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宽度不小于10至20米。
(三)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规定。
(四)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筑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
但建筑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至15米。
现有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禁止新建临时性建筑工程。
二、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按规定宽度保留的空地,由市规划管理局安排用途。
在用途确定前,可暂由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绿化。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包括饭店、旅馆、写字楼、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大型商场等),除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外,还须按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停车场和绿化用地。
四、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关于京政发[1987]33号文件具体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33号)根据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制定本解释。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页眉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1.1标准。
扩改建、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建住宅(含公寓)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中学教学楼、教学楼、工作。
,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2020年)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出短期是用于,寓项目其中有些中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目前的城市建设有大量公”筑宅建关于“住中住根据《宅建筑规范》GB50368-05。
质宅和,租有些则普通住没有本的区别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此建筑”,因我使家寓,的定义这些公是“供庭居住用的条中,对住年版)第5.0.2(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的设置规定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小学教学楼、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法规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1.3和规定。
术语2建筑日照2.1页脚页眉Solar Access of building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s Solar AccessStandard of Building'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日照标准日2.3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建筑气候分根据城市规模、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北京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建筑日照计算标准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一个具有丰富历史文化的城市,在建筑规划和设计中一直走在前列。
而日照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不仅关乎人们的舒适感,还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能源消耗。
因此,北京建筑日照计算标准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北京建筑日照计算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与意义北京市的日照情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地理位置、季节等。
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采光充足,提高人们的居住舒适度,建立科学的日照计算标准势在必行。
日照计算标准的确立对于北京的建筑规划和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的日照计算标准可以帮助设计师合理布局建筑物内部空间,优化建筑的照明系统,提高室内照明质量。
其次,准确的日照计算可以帮助节约能源,降低建筑物的能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日照计算指标1. 日照时间日照时间是指太阳直射光线照射地球表面的时间。
根据不同季节和地理位置的差异,北京市制定了相应的日照时间标准。
夏季日照时间较长,冬季较短。
2. 平均日照时间平均日照时间是指一年内某地区平均每天的日照时间。
通过统计数据并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可以得出北京市的平均日照时间,从而为建筑规划和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3. 日照系数日照系数是指建筑物接受到的实际日照时间与理论日照时间之比。
通过在建筑物内部及周围位置设置测量设备,可以测量得到具体的日照系数。
根据日照系数的大小,可以评估建筑物的日照情况,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日照计算方法1. 天文方法天文方法是一种通过计算太阳的赤纬角和赤经角来得出日照时间的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各个地点的日照时间,并考虑到地球自转和公转等因素的影响。
2. 数值模拟方法数值模拟方法是基于计算机模型的方法,通过建立建筑模型和光线传播模型,模拟出建筑物内部的日照情况。
这种方法可以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建筑物内不同位置的日照情况,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多次模拟调整。
3. 实地测量方法实地测量方法是通过在建筑物内外设置测量设备,实时检测日照情况并记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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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建筑间距
2.4.1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 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 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2、平房居住建筑的
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 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 L”表示。
遮挡建筑北
侧面长度
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
数范围
建筑物的两侧:指该建筑物东西两侧2倍(含)其长度的范围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1、居住建筑间距的系数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 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北
1.7H(1.6H)
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在正东西向按照 1.5间距系数计算后,
建筑间距大于50米时,可按50米控制建筑间距。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单栋塔式遮挡建筑
2L
多栋塔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按下
列规定执行: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
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该间距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 筑),塔式
1.4H
0o 〜20o
20o 以上〜60o
60o 以上
在规划设计中要特别注意两个临界角度 (20o 、60o )的准确性
在正南北向按照 1.6 (改建区)或
1.7 (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
单栋建筑在两侧无其它遮挡建筑 (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 系数不得小于1.0。
在正南北向按照
1.0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
两侧
1H
遮挡建筑),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2
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 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如相邻建筑与其 两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小于该相邻建筑的长度时,应计算全部相关建筑的长度和间距 之和。
长高比大于且小于的单栋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上述规
定执行。
在正南北向按照相应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 120米时,可按120米
控制建筑间距。
2、公共建筑间距的标准
(1)板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 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须采用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 北
遮挡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
1.9 1.6 1.8
(2)
塔式建筑与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 建筑间距
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即若能保证上述建筑在冬 至日有两小时日照情况下,可采用小于上表的间距系数,但不得小于关于塔式居住 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
(3)
板式建筑与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系数, 除特殊情
况外不得小于1.3 o
(4)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但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1.3 o
(5)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 确定:
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三层或三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
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1. 建筑间距系数的规定系指被遮挡建筑有窗户时的情况,如一建筑无窗户与另 一居住建
筑有窗户相对的,可比规定的距离适当减少,但须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2.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有室外地平差时,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从被遮挡建 筑的室外
地坪计算。
与遮挡建筑同期规划的被遮挡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可将 遮挡建筑的高度减去被遮挡建筑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层高后计算建筑间距。
被遮挡建筑 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建筑
3. 板式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阳光时,按照正南北向间距 1.6计算建筑间距。
4. 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北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
对遮挡建筑从北至南做东西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于1时按板式计算。
5•在计算复杂形体的遮挡建筑与其正东西方向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时,可采取对遮挡建筑从东至西做南北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长高比小于1时,按塔式计算;大
于1时按板式计算。
6. 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应先按照间距系数核算后,对照本条规定取最大值;在没有建筑间距系数规定时,可直接取本条规定的相应数值。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A)
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B)
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C)
以上规定为居住建筑在相对边上有居室窗,另一建筑也同时幵窗的情况下的六层以下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A
B
7. 应对新建建筑周围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测算,其测算结果应
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标准
8. 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核算建筑间距时,应从遮挡建筑的屋顶的垂直投影
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