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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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主动修改最多可以几次

专利申请主动修改最多可以几次

专利申请主动修改最多可以几次我们作为专利拥有者,为了让自己的专利得到保护,会进行,在专利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可以进行,但是许多人对于专利申请修改不是很了解。

那么,作为需要了解一下专利申请主动修改最多可以几次。

以下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专利申请修改的主动修改的规定内容如下:进行专利申请修改时,我们根据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内容如下:1、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专利申请修改;2、实用新型或者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专利申请修改。

也就是说,不同的专利进行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段是不一样的。

在这个时间段内可以进行专利申请修改。

二、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限制如下:对于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限制,我们根据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内容如下:申请人可以对其进行专利申请修改,但是,对发明和申请文件的专利申请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申请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三、专利申请修改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一)在提交新申请后,专利申请修改的时机如下: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修改,专利申请修改的时机有两个: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进行专利申请修改;2、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进行专利申请修改。

(二)在进行专利申请修改时候,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进行专利申请修改时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

因此,在进行专利申请修改时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三)在进行专利申请修改时候,对专利申请修改的权利要求有所限制对于专利申请修改的权利要求限制,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专利申请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申请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申请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一、主动修改1.时间: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 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Content-7432.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与超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与超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与超范围孙方涛;李燕【摘要】修改是发明专利申请的一个普遍问题,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修改超范围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范围和授权后权利的稳定性.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文义范围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质审查中修改超范围标准显得尤为重要.修改超范围的严格标准有利于我国对专利信息的利用.因此,在我国目前的阶段,应该选择严格修改超范围的标准.【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6页(P89-94)【关键词】修改;超范围;专利法三十三条【作者】孙方涛;李燕【作者单位】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正文语种】中文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绝大多数都经过了修改,修改是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专利申请修改的内容与范围做出了规定,《审查指南》从2006 版开始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做了明确的定义,并要求“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1.《审查指南》(2006版)第二部分第八章5.2.1节。

,《专利审查指南》(2010 版)沿用了上述规定。

《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定义以及实际执行的尺度,使得中国关于修改的规定不同于欧洲、美国和日本的规定,该规定与客体问题的规定等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

随着该规定执行的深入,以超范围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由此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与超范围成为一个热点。

本文从修改的法律依据、修改的立法目的、如何理解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和不适用《专利法》三十三条判断修改的特殊情况这五个方面进行讨论。

我国的专利体系在不同的层次对发明专利的修改进行了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专利申请修改的内容与范围做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主动修改的时机做出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做出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赋予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修改的职能;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该条款仅仅是驳回条款,2010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该条款既是驳回条款也是无效条款。

发明专利请求书补正

发明专利请求书补正

发明专利请求书补正
一、补正原因
补正原因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错误或缺陷进行修正或补充的说明。

常见的补正原因包括:
1. 申请文件中的错误:例如,申请文件中的文字错误、表格错误等。

2. 申请文件中的缺陷:例如,申请文件缺乏必要的附图、说明书不完整等。

3. 申请文件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例如,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要求、专
利申请的范围不符合要求等。

二、补正内容
补正内容是对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或缺陷进行修正或补充的具体内容。

补正内容应针对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或缺陷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或补充材料。

例如,如果申请文件中存在文字错误,申请人需要提供正确的文字版本;如果申请文件中缺乏必要的附图,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附图;如果说明书不完整,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说明书等。

三、补正时间
补正时间是指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截止日期。

根据相关法规,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因此,申请人应注意遵守补正时间的限制,并及时提交补正材料。

四、提交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的途径和方式。

根据相关法规,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局网上服务系统、邮箱、信函等方式提交补正材料。

具体提交方式应根据专利局的要求进行选择。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是关于“修改”的说明,本篇文章将对该章节进行解读并进行相关补充和说明。

一、修改的种类及条件《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到受理通知书发出之前,可以对申请文件中的错误、不妥之处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披露内容的范围。

对于已经被发表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同样可以申请修改,但是修改的内容不得涉及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修改可以分为正式修改和补正修改。

正式修改一般被视为初次修改,补正修改则是根据审查员要求所进行的修改。

此外,改变专利声明、手续费和文件要求的修改都是可以进行的。

二、修改和审查的关系修改和审查是紧密相关的。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遵循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修改,而在审查过程中做出的修改也会影响审查的结果。

因此,在修改时,申请人必须谨慎对待,对于不当的修改容易导致审查的失败或引起后续的纠纷。

在提交修改之前,申请人必须明确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发表或授权的情况,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申请人应当仔细审查待修改的文件,确保修改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三、修改的缺陷及如何避免1. 修改范围错误修改的范围应当严格遵循原披露内容的范围,不得超出原有的范围。

如果超出范围,审查员可以拒绝修改,严重的话可能会影响之后的审查。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申请人需要精心审查申请文件和专利说明书,确保修改的范围在合理范围内。

2. 修改不完整或错误字词修改时,需要对实质性的部分进行修改,但也要注意确保修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以免造成后续的困扰。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申请人需要认真审查修改内容,确保语言表述准确,避免错字和用词不当等问题。

3. 修改与先前修改不一致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做出多次修改,修改的内容最好是一致的,以免给审查员带来困扰。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申请人需要确保修改的内容是一致的,避免修改的错误和混乱。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关于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吗1、可以修改,但有一定的限制:(1)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二、申请专利要提交的材料①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②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③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是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如有必要也应当提交附图,附图应当使用绘图工具和颜料绘制,不得涂改或易被涂擦。

④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发明、实用新型应当提交申请所公开内容概要的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还应提交说明书摘要附图。

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应有简要说明。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是指在专利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对原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的范围。

专利复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专利申请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争议,并最终确定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可以对申请文件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修改,但修改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具体来说,修改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修改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包括删减、修改或补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权利要求通常是为了增加或限制专利的范围,或者使权利要求更加清晰明确。

2. 修改说明书: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附图和示例等内容,以使专利申请更加准确和完整。

这种修改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定要求,并确保专利具有充分的技术揭示性和有效性。

3. 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一致性:申请人可以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一致性进行修改,使权利要求中所提出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一致。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防止权利要求过于宽泛或与申请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复审中的修改范围是有限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不能引入新的技术特征、新
增权利要求或扩大权利范围。

此外,对于涉及专利申请公开日之前的技术内容的修改,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的修改范围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合理的修改,以确保专利复审的顺利进行。

关于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法律思考

关于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法律思考

关于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法律思考宋献涛魏征一、引言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后,为什么要允许修改,这其实是专利制度的根本问题和生命力所在。

发明人通过研发与创新,逐步形成了头脑中的技术方案,一旦付诸文字表达,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失真(distortion)”。

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文字表达自身的局限性,二是受到撰写人自身表达能力的限制。

对于第一点原因,我们可以用一句俗语来说明,即“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比如赞美一位女生很美,我们可以用“美若天仙”这样的词来形容,而专利的语言则不容许这样表达,而要用诸如“鸭蛋脸”、“杏眉眼”、“樱桃小嘴”等结构特征来表达,正因为语言文字的自身局限性,所以,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用文字描述后,就会“百花齐放”,故如何选择最合适的表达方式,是申请人天然的权利。

对于第二个原因也是如此,每个人的表达能力不一样,表达方式也有差异,使用母语与使用外文的表达能力也不尽相同,不同阶层不同教育程度的人,表达能力与习惯也不尽相同,而专利文件有自身的要求和专业“品格”,不容许用其他文学体裁表达,如诗歌、散文等形式。

所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以更准确地描述发明和符合授权条件,是专利申请和审查的必然的要求。

正因如此,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前半句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对于“修改”也必须施加一定的限制,其根源在于专利制度要奉行“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就能否定之后的相同申请,这样才能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专利权的“排他性”。

因此,专利制度鼓励申请人尽早地提出申请,以便尽早地告知社会、造福社会,避免重复投入。

但这个尽早的机制使得申请人难以在申请时就写出完美的申请文件,故容许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进行修改。

既然容许修改,就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即:要警惕申请人将申请日之后的内容写入在先的申请文件中。

故申请人在行使修改的权利的同时,不能超出原始提交的专利文件的“内容”1[1](content)。

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后半句中,采用了修改不得超出“记载的范围”的说法,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其当前严格审查标准的“根源”,容稍后分析。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除了被动修改以克服审查意见中的缺陷外,还可以进行主动修改。

本文为大家介绍专利修改中的主动修改。

主动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以下规定进行修改: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法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法三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自愿提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

其中,法条1是规定了主动修改的时机,法条2是规定了进行主动修改提交文件时的要求,法条3是规定了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主动修改的时机,除了以上三款法条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要求。

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八章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弥补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时候,但是,同时也对修改施加了一定的限制,看修改的内容是否有悖于在先申请,目的是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事后修改的方式把申请日时无法体现在原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从而为实质上在后的发明抢占了在先申请日,这对其他公众是不公平的。

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及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作用

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及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作用

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及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作用摘要:等同原则的适用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之外,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规则为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捐献原则等规则。

这些限制规则不仅起到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的作用,还起到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规范作用。

关键词: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限制规则;规范作用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要素不一样,但二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在专利法看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那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技术要素。

”①从等同原则的概念可以得出等同原则的适用结果是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之外。

等同原则的适用扩大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且使专利的权利要求具有不确定性,不加限制地适用等同原则可能会不适当的扩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及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创新能力。

等同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受到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捐献原则等规则的限制。

这些限制规则不仅起到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的作用,还起到规范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

一、等同原则的限制规则(一)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简析专利法第5条、第33条在审查中的应用

[专利法]简析专利法第5条、第33条在审查中的应用

简析专利法第5 条、第33 条在审查中的应用一、引言专利法第5 条和专利法第33 条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专利法第5 条规定了对违法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目的在于防止对可能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导致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不安定因素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其出发点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专利法第33 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修改应遵循规定的原则,符合规定的条件。

大多数专利申请文件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都要或多或少地进行补正和修改,因此,正确的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有利于申请人尽快获得专利权,以下通过实际审查案例分析正确把握和使用专利法第5 条、第33 条的重要性。

二、案情介绍本申请涉及一种毛发化妆品组合物,权利要求如下:1. 一种毛发化妆品组合物,包括以下组分(a)0.01 ~ 5 质量% 和组分(b)0.1 ~20 质量% :(a)序列号1 ~ 3 中的任意者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肽;和(b)苯氧基乙醇。

2. 一种毛发处理方法,其中将根据权利要求1 所示李小晶浅谈专利法第5 条、第33 条在审查中的应用述的毛发化妆品组合物施用于毛发。

3. 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毛发处理方法,其中将所述毛发化妆品组合物施用于毛发,使其停留1 分钟至24 小时,之后洗去。

本案为分案申请,母案中指出:由于该毛发化妆品组合物中包含了超过《化妆品卫生规范》最大允许使用量的苯氧基乙醇,而存在专利法第5 条不授予专利权的问题。

申请人在母案审查过程中将该技术方案删除,母案已授权。

申请人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新提交了分案申请,并进行了详细的意见陈述,认为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5 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具体理由在于:在专利申请的审查中,基于《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来否定相关发明的专利性的做法显然违反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专利法第1 条明确规定:建立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撰写及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撰写及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样表
2020/4/8
样表
2020/4/8
样表
2020/4/8
样表
2020/4/8
答复时常用的相关表格
• 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 • 意见陈述书 • 补正书 • 放弃专利权声明 • 延长期限请求书 • 著录项目变更单
2020/4/8
意见陈述书的概念和组成
• 概念 • 组成
– 标准表格 – 意见陈述书正文 – 附件
• 审查意见通知书表格(包括 普通表格和PCT专用表格) 及检索报告
• 对比文件的复印(或附带)
2020/4/8
第二节 对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陈述
• 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意见陈述书的 概念和组成
• 意见陈述书的作用和要求 • 意见陈述书正文的撰写 • 意见陈述书的其它注意事项
2020/4/8
样表
2020/4/8
2、全面、准确地理解审查意见,确定撰写 策略
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阅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 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照专利申请文件,全面、 准确地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其所引用的 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针对具体情形作出正确的 前景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的策略。
2020/4/8
(1)总体要求
2020/4/8
三种结论
肯定性意见
•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按照目前的文 本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按照 本通知书提出的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 修改,克服所存在的缺陷,则本申请可望 被授予专利权。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 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020/4/8
通常可分三个层次来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 颖性和创造性。
第一个层次:简单重复审查员对该申请有关新颖性 和创造性的审查结论,明确申请人为了克服该缺 陷而采取的修改方案,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

专利审查中“不清楚”、“不支持”、“超范围”的判断

专利审查中“不清楚”、“不支持”、“超范围”的判断

专利审查中“不清楚”、“不支持”、“超范围”的判断摘要: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针对某些案例,审查员对于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还是“不支持”抑或是“超范围”的判断容易产生疑惑,本文结合一实际案例对三者进行对比,有助于了解三者在实际案例适用时的区别,利于专利审查和处理。

关键词:专利;不清楚;不支持;超范围一、法条释义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清楚”是指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不得使用能够限定出不同保护范围的用语。

这是要求申请人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是清晰的、确定的,而非模糊不清楚或者模棱两可的。

其中,“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主要规定了申请人应当合理地界定请求保护的范围,使得获得保护的权利范围大小与公开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相称。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显然,修改的最大范围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申请文件客观、准确表达的技术信息集合。

对于申请文件中没有做出表达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之后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得到的技术信息,不能成为原始文件记载的范围。

二、案例分析虽然,“不清楚”、“不支持”与“超范围”看起来关联性不大,“不清楚”用于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清晰、确定,“不支持”用于规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小与说明书相称,“超范围”用于限制申请文件修改时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不清楚”、“不支持”与“超范围”三者可能产生适用上的模糊。

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

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

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定授权,需要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严格的依法审批才能获得。

对于不同的专利类型,我国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包括适用于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形式审查”制度。

一、专利申请原则(一)书面原则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国家专利局。

不仅是申请,以后整个审批程序中的所有手续,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不能以口头说明或提交实物来代替书面申请和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

书面原则还体现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必须提交合格的书面文件,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必须递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有附图的);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提交产品的六面视图或照片。

(二)先申请原则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三)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四)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二、专利申请前的论证专利申请提出后要经过一定时间方能获得专利权,在这一过程中要缴纳各种专利费用,并且,申请专利意味着将其技术内容公之于世。

从一个具体案例看“明显错误”的修改超范围

从一个具体案例看“明显错误”的修改超范围

从一个具体案例看“明显错误”的修改超范围作者姓名:张丽颖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摘要申请文本中存在笔误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但对于笔误,如果修改/陈述不当可能导致申请人丧失权利。

本文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在笔误的修改上申请人及审查员应考虑的因素,认为应当从立法本意的层面上,适当参考欧洲专利局“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对是否能够修改加以判断,对笔误的修改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确定的角度上考量,避免过度僵化,尽量平衡申请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笔误明显错误修改超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一, 引言在专利申请及审批的过程中,为了消除申请中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尤其是,由于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疏忽,申请文件中难免出现一些文字或打印错误,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上述“明显错误”也允许修改,但修改也有着一定的限制:“修改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

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正确的答案。

”[1]对于法三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不同的审查员在理解及实际操作中尺度不同,而且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超范围的判断中更趋向于“唯一正确”,这就导致有些文字录入错误因从上下文看不出是否为“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不允许被修改,甚至有些申请人因此丧失权利。

本文通过讨论一件因打字错误无法唯一确定不能修改而最终被驳回的案件,引发对“明显错误”超范围修改尺度的一点思考。

二, 案情介绍案例:201010153785.8本案涉及对肿瘤“自杀”基因——黑腹果蝇脱氧核苷酸激酶(Dm-dNK)进行改造。

Dm-dNK氨基酸序列C末端的最后10位氨基酸具有与其他激酶不同的特殊性,不仅影响到催化活性,而且包含了核定位信号,申请人用PCR碱基置换法对Dm-dNK末10位氨基酸中的几个残基进行了改变,得到了Dm-dNK mutant(dNKmut)。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发布时间:2023-03-07T07:23:13.954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9期第10月作者:李春雨[导读]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拥有若干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李春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市,300300摘要: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拥有若干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本文基于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关于修改的相关规定,结合审查实践,对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做了分析,为专利申请人快速获得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提供相应的借鉴。

关键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修改;时机一、前言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多次修改,这些修改常常与最终授权的保护范围密切相关。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进行,充分运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的权利,合理利用这些修改时机,将会使申请人快速获得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

二、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的要求㈠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是一切修改的前提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可见专利法第33条赋予了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使申请人有机会对其初始申请文件的缺陷进行改正和完善,保证申请人获得权利要求稳定、保护范围清晰的专利权,从而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也便于公众对专利信息的利用。

同时,由于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因此不能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日后通过修改而引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新的技术内容,否则会违背先申请原则,导致申请人有机会通过修改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对于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专利法第33条同时也规定了修改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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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当年猴哥戴的紧箍也是“比量着身体裁的一般”,大小合适,甚至还有点好看。

头痛的时候,恐怕是因为不了解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限制,修改超了范围,被念了紧箍咒。

接下来就探讨一下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限制,包括背后有什么样的逻辑,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联等。

一、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理解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允许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二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进行限制。

允许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一是考虑到申请人的表达和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往往需要根据对发明创造和现有技术的新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正。

二是通过修改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客观上有利于公众理解、运用发明创造。

而对修改进行限制,是专利先申请原则的体现,并且能够保障公众对专利信息的信赖,避免给信赖原申请文件并以此开展行动的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主体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他应当是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所属领域的技术内容。

因此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包括: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之前的修改,包括分案申请时的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修改原权利要求书时既可以扩大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也可以缩小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实质审查过程中,以及在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同样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针对审查意见的修改,或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为界,其记载的范围越广,披露的技术内容越多,允许的修改范围就越大,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多,其保护范围就越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修改其权利要求书时要受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限制,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
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应予适用。

基于专利权的确定性原则,就同一项专利权而言,无论在侵权程序还是在确权程序中,对其权利要求的解释标准均应保持统一,以使其保护范围保持一致。

那么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档案中或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术语作出限定性解释,那么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有限制,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起到限制作用。

但其适用并非是无条件的,其要受到自身适用条件的限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原则或者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专利授权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在专利授权程序中,相关法律已经赋予了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只要这种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即可。

因此,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反悔原则在该修改范围内应无适用余地。

专利授权阶段、确权阶段出现的情况五花八门,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限制既有统一的思想,又有各自不同的规定。

为了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方便,以及由足够的空间可以修改,专利
申请时一定要尽可能充分、准确的准备文件内容。

专利提交以后,不同阶段的修改一定要在充分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闪展腾挪,争取既稳定又有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

以上就是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限制,汇桔网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费减指导、专利撰写、申请递交申报、答复审查员、证书送达、年费缴费监控提醒等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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