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1概述1.1目的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及有效性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XX(集团)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1.3 缩写和定义1.3.1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1.3.2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1.4 本次调整内容本制度在2014 年发布的《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格式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对内容进行修订。

自本制度发布起,原《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规定》废止。

2职责和授权3 文件主要内容3.1 总体要求(1)单位应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

(2)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4)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2 开展清洁生产自愿审核的单位条件(1)落户在上海市104 个化工产业区块内的制造型单位。

(2)中心城区的商贸、旅游等服务型单位。

(3)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最近一年内未受过环保处罚的单位。

(4)两年内无关停并转等结构调整计划的单位。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23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23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23年第38号令一、概述清洁生产是指通过改进生产方式、优化资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等措施,实现生产过程的高效、节约、环保。

为了推动清洁生产,在2023年第38号令中制定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旨在加强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审核和监管,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推进可持续发展。

二、审核范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企事业单位,涵盖了各类行业。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特点,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情况;2.原辅材料的资源利用率;3.产品的环境性能;4.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方式;5.环境风险的管理措施。

三、审核内容和要求根据企业的产业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清洁生产审核将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能源消耗情况审核企业应提供能源消耗情况的数据和记录,并与同行业企业进行对比。

通过分析审核结果,评估企业的能耗状况,提出节能措施和改善建议。

2. 资源利用率审核审核将关注企业对原辅材料的利用效率。

通过分析企业的材料消耗情况和回收利用率,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3. 产品环境性能审核审核将评估企业产品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并提出改进意见。

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和废弃等阶段,通过优化技术和工艺,减少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废弃物处理与处置审核审核将评估企业对废弃物的管理方式和处理能力,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置。

5. 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审核审核将关注企业对环境风险的防控措施,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事故风险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四、审核程序和要求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审核准备:确定审核的范围和目标,收集相关数据和记录,制定审核计划。

2.实地审核: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资料,采集数据和样本。

3.数据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广东省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引(试行)【模板】

广东省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引(试行)【模板】

附件2广东省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引(试行)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针对企业所进行的短期而有效的清洁生产审核,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即充分依靠企业内部技术力量,借助外部技术力量的快速审核方法和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对企业的生产现状和浪费(污染)状况及原因进行诊断,从而产生最佳的解决方案,使企业快速取得较为明显的节能减排效益。

本指引规定了快速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要点,适用于指导生产工艺简单、对环境影响小的企业开展快速清洁生产审核。

一、审核准备企业建立快速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审核计划,开展宣传培训等。

二、现状调研及问题分析审核小组依托内部力量或在外部技术力量(专家、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从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服务)过程、设备设施、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人员和管理等8个方面进行现状调研(调研清单可参照但不局限于附录),结合现状调研的结果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侧重的选择以下8个方面中的1~2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本轮清洁生产拟解决的1~2个主要问题,设置本轮快速清洁生产审核目标,并提出相应改善建议(即清洁生产方案)。

1.产品(1)收集近年产品品质数据(如一次性合格率),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2)摸查了解产品基本性能、节能环保性能、内外包装、使用、弃置等方面,评估产品性能提高、配方优化、包装节约或替代、包装材料利用或环境降解等方面的潜力,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3)在产品储存、运输方面,对库存合理性、库存过程损耗、仓库管理、产品搬运与装车效率、运输包装消耗、物流线路合理性、物流过程能源消耗、运输自动化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2.原辅材料(1)收集近三年原辅材料相关数据(如原辅材料名称、成分、有毒有害化学品理化性能、消耗量等),分析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减用或替代的可行性;核算原辅材料单耗、利用率等指标,与行业标准及消耗限额对标比较,评估原辅材料投入量或配比、消耗量与产品产量和污染物产生量之间的关系、每月(周)单耗变化规律等合理性,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技术规范标准)重庆市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试行)

(技术规范标准)重庆市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试行)

(技术规范标准)重庆市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试行)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清洁生产审核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3.3审核工作表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应给出的主要信息表。

3.4重点企业3.4.1“双超”类型企业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3.4.2“双有”类型企业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3.4.3其它类型企业指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3.5有毒有害物质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及《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的附件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附件1《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中的物质。

4总体要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切,简练准确,合乎逻辑,论点明确,依据充分,图表清晰,可信度高。

5清洁生产审核报告5.1结构与格式5.1.1结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前置部分和主体部分构成。

前置部分包括封面、扉页、资格证书、责任表、企业意见、前言和目次页。

主体部分包括正文和附录。

扉页、资格证书、责任表、企业意见、前言、目次页和正文、附录均由另页右页开始。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范本(二篇)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范本(二篇)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范本1.目的与要求:1.1为贯彻实施《___环境保___》和《___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1.2清洁生产审核是一套科学的、系统的和操作性很强的程序。

它由三个层次(即废物在哪里产生,___产生废物,如何消除这些废物),八条途径(即原辅材料和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产品成本、废物、管理、员工)、七个阶段性的___个步骤组成(即筹划和___、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靠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1.3.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档健康食用油和工业用油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出口的规模型民营企业,有茶油、菜油、桐油三条生产线,主要产品有珍湘牌茶油、菜油、核桃油、桐油、粕粉等系列产品。

年生产能力为___万吨木本植物油,___万吨粕粉。

2.实施方案3.1指标级别针对该公司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按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要求;制定审核方案。

3.2审核内容该公司食用茶油、菜油及桐油三条生产线,主要产品有珍湘牌茶油、菜油、核桃油、桐油、粕粉等系列产品的指标研究:一、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浸出制油指标)1.原辅材料的选择生产的主要原料为茶籽、菜籽、桐籽,辅助原料为专用溶剂(溶剂油或工业己烷)。

原辅材料的选择以及使用其它代用品或添加剂时,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并保证对人体健康没有任何损害,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2.原料利用率/(%)?3.溶剂消耗(1)/(kg/t)<?4.白土消耗(2)/(kg/t)?5.电耗(3)/(kWh/t)?6.水耗(4)/(kg/t)?7.煤耗(标煤)(5)(/kg/t)?二、特征工艺指标1.精炼率___/(%)?2.出油效率/(%)?3.出粕率/(%)?4.豆粕残留溶剂/(%)?5.浸出原油残留溶剂/(%)?三、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1.浸出废水产生量(6)/(m3/t)?2.精炼废水产生量___(7)/(m3/t)?3.COD产生总量(8)/(kg/t)?4.浸出尾气残留溶剂浓度/(g/m3)?四、废物回收利用指标1.油脚?2.废水利用率3.其他废物五、环境管理要求1.环保法律法规标准。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汇总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汇总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豫发改环资〔2018〕16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8〕16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27日附件: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方面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某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

某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

某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1. 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某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旨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

该细则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程序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审核评审和验收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2. 审核评审标准2.1 清洁生产标准企业在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之前,需满足某市规定的清洁生产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节能减排、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需要逐项审核自己是否符合这些标准,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2 审核评审费用企业在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于覆盖审核评审的相关成本。

具体的费用标准由某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并公布,定期进行调整。

3. 审核评审程序3.1 申请阶段企业在准备好清洁生产标准的证明材料后,可向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清洁生产标准的证明材料等。

3.2 材料审查某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等。

若审核通过,则进入下一阶段。

3.3 现场评审某市环境保护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产业链完整性、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监测措施等方面。

评审小组将根据评审的结果,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做出评审意见。

3.4 审批和公示某市环境保护局将根据评审意见做出最终的审批决定。

决定结果将通过某市环境保护局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4. 验收实施程序4.1 申请阶段企业在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后,可向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自愿性清洁生产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审核评审报告、验收申请表等。

4.2 材料审查某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按照审核评审的要求进行整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等。

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鼓励、支持企业资源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全省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发布国家和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各市、县(市、区)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上报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

(二)二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结合当地环保工作需要,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核定后确定。

第九条自愿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向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总量限额、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设区市、县(市、区)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第六条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由设区市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或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

第十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年联合公布一批实施强制性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企业和设区市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网站上同时公布。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管理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3名以上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办公设备;(二)拥有至少2名以上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且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专职人员需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有省环保局认可的环保资质和省经贸委认可的节能资质;(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十四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二年选聘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

申请选聘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简介;(二)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工作场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四)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聘用证明及其身份证件、社保证明、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职称证书、其他能证明其从事相关行业环保或节能经历的证书等复印件。

(五)机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联合对被选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每二年进行公示一批名单,供企业选择。

第十六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不定期举办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班,对管理部门、企业、咨询单位清洁生产审核人员进行培训。

各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当地环保科研院所、节能中心、行业协会、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作用,形成清洁生产技术支持体系,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联合建立福建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库专家名单,为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十八条一类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向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自行审核或委托审核情况进行确认,对不具备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条件但仍自行审核的企业,以及由未经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审核的企业,视同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二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

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二)预审核。

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三)审核。

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

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五)实施方案的确定。

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五章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第二十三条强制性审核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一个月内,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当地环保、经贸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提出评估申请。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四)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当地环保、经贸部门收到材料一个月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提出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满足达标排放、节能减排的要求,制定的实施计划是否符合当地环保工作需要,以及审核期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等。

当地环保、经贸部门应于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环保局和经贸委。

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联合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不定期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一)资料审查,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

(二)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工艺流程、能源等计量器具、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情况、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见证材料等。

(三)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四)评定等级,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结果,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形成评估意见。

第二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一)企业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方法符合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有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

(二)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政策(目标)、产业政策及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具有先进性、前瞻性。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环境管理现状,对企业能源和原料消耗、工艺技术和设备、管理、综合利用、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等生产和服务全过程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和比较,特别是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污染物产生的原因、末端治理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资料完整,数据真实准确。

(四)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