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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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对比表

新旧《保险法》对比表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旧法第156条对应)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与新法第183条对应)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新增)。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将旧法第15条、16条合并表述。)
新旧保险法对比表
原《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也得到了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订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旧社会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化和意义。

首先,新版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年限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新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应该缴纳满15年社保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明确了工伤赔偿标准。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减少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

再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加大了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欺诈骗保行为,将会进行惩罚。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加强了对社保体系的监管,减少了社保基金的浪费,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参保,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变化,一方面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升级和发展。

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

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
保险市场不成熟
新保险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条款解释不一
由于新保险法的条款较为复杂,不同人对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条款解释不一,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监管力度不够
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市场乱象丛生,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
配套制度不完善
新保险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如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等,这些制度的不完善会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
案例分析
强调了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和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总结
新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对比分析与启示
对比分析
将新旧保险法的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突出了新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优势。
启示
从案例对比中总结出新保险法对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包括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提高法律实施效果等。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完善了保险合同制度,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效率。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市场准入的标准和透明度,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02
新旧保险法条款对比
新旧保险法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益条款上存在较大差异,新法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结词
新法增加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知情权、选择权、反悔权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也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完善市场主体和产品体系
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增加市场主体和产品种类,提高市场竞争性。
统一条款解释
建立条款解释的统一标准,减少市场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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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的区别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的区别

样 的 麻 烦 — — “ 险 公 司 、 理 中 心 、 务 员 推 来 推 去 。 会 保 修 业 一
亮点 1 新 增不 可抗 辩规 则
新 保 险 法 增 加 了 不 可 抗 辩 规 则 , 定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规 时 已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况 的 。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保 同 ;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金 发 保 的责 任 。 时 , 防 止保 险公 司滥 用合 同解 除 权 , 定 自 保险 同 为 规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 自合 超 同成 立 之 日起 超过 两 年 的 ,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生 保 险 保 发 事 故 的 ,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保 险金 的责 任 。 保 解 读 :中 美 大 都 会 保 险 广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简 志 汉 表 示 , 规 则 其 实 是 国 际 通 行 惯 例 , 于 长 期 人 寿 保 险 合 同 下 此 对 的 被 保险 人 意 义 重 大 , 可有 效保 护 其 权 益 。 举个 例 子 , 果 一 如 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 , 险 公司经过调查 , 保 了解 其 患 病 情 况 , 该 不 予 承保 , 果 有 些 保 险 公 司 违规 承 保 , 出 险 后 却 应 如 但 以 投保 人 有 病 为 由 拒 绝 理 赔 。根 据新 《 险 法 》 保 险 合 同 成 保 , 立满两年后 , 保险 公 司不 得 再 以该 投 保 人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义 务 为 由解 除合 同 , 既 是 对 投 保 人 的 呵 护 , 将 对 规 范 保 险 这 也 市 场 经 营 产 生 积极 影 响 。

新《保险法》的十大亮点

新《保险法》的十大亮点

二、限期理赔不再难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补充提供。 新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 应当通知投 应当通知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 作出核定。

保险网络 ()
旧法规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以及其 他的受益人来说不公平。新法规定,在此 种情况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责任,被保险 人、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保险网络 ()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这一法条具有一定的逆选择风 险,但是推断人性本善的。
保险网络 ()
六、看清保险条款再投保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 保险人向投 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条款, 条款,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 新 旧 的条款,保险在订立合同时应 保险在订立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 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 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 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Biblioteka 三、拒赔有时效,还要有理由

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反映公司面临的问 题和困难,争取更好的发展环境。
03
新《保险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与应对措施
保险公司合规意识的提升
强化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 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 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完善内部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 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 权限,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面对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以下应对 措施
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符合 新《保险法》的要求。
监管改进:新《保险法》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注重对 监管方式的改进和创新。例如,引入了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对新《保险法》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 识和合规意识。
02
新旧《保险法》差异分析
保险人义务与权利的平衡
保险人义务
在新《保险法》中,保险人的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例如,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提供保险合同的义务等都进 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保险人权利
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保 险人的权利。例如,保险人有权要求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 有权解除合同等。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新《保险法》强调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鼓励保险公司加强 诚信文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水平。
增强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新《保险法》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国 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优秀人才进入中国市场。
推动保险行业的创新与转型
01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新《保险法》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创新空间,鼓励保险公司开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二、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十一、 十一、及时通知义务
1、新旧条文对比 、 2、明确不及时通知的责任 、 3、“应当及时知道” —— 新闻 、 应当及时知道”
十二、 十二、理赔程序
1、新旧条文对比 、 2、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但是新法并未规定保险公 、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3、应对措施 、 (1)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修改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2)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列出一个完整的理赔 )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 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3)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但鉴 )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严格按照保险法的时 限要求。 限要求。
新旧《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目 录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新旧《保险法》 三、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一、 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日通过, 年 月 日通过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2002年10月28日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 日修正, 日起施行。 、 年 月 日修正 年 月 日起施行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3、2004年 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3、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4、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 、 年 月 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5、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6、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修订后的《保险法》 章 条

新旧《保险法》的区别

新旧《保险法》的区别

三、“保单未生效”不再成为正当理由
一般我们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某个险种,一段时间后 要换另一家保险公司,在更换的时候有一段“真空期”。 或者在你申请购买人寿保险时,保险公司审核的这段期 间也被民间称之为“真空期”。在“真空期”内如果发 生保险事件,保险公司会以“保单未生效”拒绝赔付。 2005年9月3日至2007年9月3日,王蒙连续3年准时购买 了某保险公司的学平险。2008年9月3日,王蒙的妈妈将 他的学平险改成了另一家保险公司。在等待拿保单的第 二天,王蒙就因为在校发生意外。虽然这次他的情况也 属于学平险理赔范围,但乙保险公司以“保单未生效” 为由拒绝理赔。
二、理赔难有改观
新法中“不可抗辩”的规定成了此次 修改中最受关注的一条。规定称保险合同 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 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 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理赔难有改观
王某买保险之前常常胃痛,但是他仍然 在保单上填上“健康”二字。根据旧法的 条款,如果今天发现王某癌变,保险公司 是可以以隐瞒病情拒赔的。但是新设的 “不可抗辩条款”实施之后,只要买了保 险两年之后,王某为病发作并发生癌变, 那么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必果这个案例发生在新保险法出台后,那么就 不会是以上的结果。因为新法规定“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与旧 法相比,它规定的保险利益主体由原来的投保人 扩展为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李某属于该案例的 被保险人,如果以新法的规定来看,他是可以得 到赔付的。
四、理赔不再随意拖延
林某与于2007年购买了一份终生寿险, 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半年后他不 幸发生意外死亡。谁知保险公司以该保险 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 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 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于是 受益人最后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新老保险法

新老保险法

由于新的保险法由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联所有在售产品条款也做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保护投保人保障利益,收益不变),主要变化如下:(1)适应新保险法在立法上的变化,我们条款的主要更新如下:-限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增院。

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同时保险公司遵循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参考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明确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被保险人被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被保险人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类,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依次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如实告知:1)区分了过失不如实告知和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只有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

2)对投连险及万能险,进一步区分了故意不如实告知和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退还账户价值和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故意不如实告知仅退还账户价值。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如何履行给付义务(2)从完善公司业务流程、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我们条款的有如下更新:-统一了长期险犹豫期的定义-修改了投资连结险犹豫期的定义。

旧的定义是从保单生效日起15天;新的定义是从客户签收回执起10天。

-复效时不收利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时的风险提示”、疾病定义中的不保事项等与客户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都通过加粗黑体的方式进行醒目提示对于新型保险产品,在条款中明确了公司应承担的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如在投资连结保险及万能保险中,明确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会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在分红保险中,明确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会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对比

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对比

保险法的修订背景和原因
社会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 保险法已无法满足市场和消费者 的需求,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新
的经济形势。
法律漏洞与不足
旧保险法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保险种类和范围的限制、理 赔程序的不透明等,需要修订和完 善。
监管要求
为了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保护消 费者权益,需要对保险法进行修订 以满足监管要求。
新保险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在风险管理、经济 补偿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同时 ,新保险法也将推动保险市场的竞争和创新,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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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的实施效果和影 响
新保险法实施后的市场反应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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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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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规范化
新保险法提高了保险市场 的准入门槛,规范了市场 秩序,减少了不良竞争。
产品创新与多样化
新保险法鼓励保险公司进 行产品创新,推出更多符 合市场需求的新型保险产 品。
投保人权益保护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投保人 权益的保护,明确了保险 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影响
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增加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更加严格,增加了公司的合规成本。
200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修订,重点对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等内 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09年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法 律地位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02
旧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旧保险法的定义和特点
旧保险法定义
指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制定的保险 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监管保险 市场。

新旧社保法的区别

新旧社保法的区别

一、明确建立五种社保制度(一)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规定(一)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针对工伤保险欠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三)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用人单位应按月公示社保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五、强制性征收措施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亮点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中美大都会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张简志汉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com亮点2: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比较分析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比较分析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比较分析人力2班 11593204 万宇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新《条例》与旧《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十大变化: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旧《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可见,新法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单位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改变了工伤认定范围其一,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旧《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新《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其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变动。

旧《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新《条例》16条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即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更加明确了工伤认定期限新《条例》20条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而旧《条例》无此规定。

新《条例》25条规定,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新旧《保险政策》对比表

新旧《保险政策》对比表
新旧《保险政策》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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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项
新政策
旧政策
范围
新政策扩大了保险的范围,覆盖更多的风险和损失。
旧政策保险范围较为有限,仅覆盖特定的风险和损失。
赔付
新政策对赔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和限制,确保公平公正。
旧政策的赔付规定较为简单,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保费
新政策的保费计算更为灵活,根据风险评估进行个性化定价。
旧政策对保险金支付的规定较为简略,可能导致支付的延误。
纳税政策
新政策对保险纳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提高了税收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旧政策的保险纳税政策较为模糊,存在一定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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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新旧《保险政策》之间的对比表。从对比中可以看出,新政策相较于旧政策,在范围、赔付、保费、投保要求、续保、保险金支付和纳税政策等方面都有较为明显的改进和优化。这些变化将对保险市场和消费者都产生重要的影响。请各相关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以了解新政策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和潜在机会。
旧政策采用统一的保费计算方法,可能不太准确反映个体风险。
投保要求
新政策对投保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加强了保险公司的审查程序。
旧政策投保要求较为宽松,保险公司审查相对较轻。
续保
新政策对续保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保证保险的持续有效性。
旧政策的续保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
保险金支付
新政策对保险金支付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和流程,提高了支付效率。

新老保险法对比8页

新老保险法对比8页

为消费者的权益再上一把“锁” “买保险,更放心!”
新保险法中增加的不可抗辩原则,将进一步完善对被保险 人的保障:
督促保险人行使权利,从而有利于稳定保险合同关系 ,
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不可抗辩原则,将更加有效的保护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 的被保险人权益。
不可抗辩原则 指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 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好的保障被保人的权益;
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明确保险业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旧保险法:
1. 银行存款; 2.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 运用形式。
新保险法
• 银行存款; •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 投资不动产;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 用形式。
投资规模大期限长,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
的投资特点。
如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4家保险资产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京
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
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能力增强,
被保险人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资金 运用余额为3.05万亿元。新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渠 道的拓宽,将使保险公司庞大的资金得到更高效的运用。 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被保险人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好保障。
新法明确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保险理赔更快捷、权益保护更完善 2/2
理赔规范内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 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对方; 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 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从2009年10月1日起,中国保险业将全面贯彻新保险法的各项内容。

新旧保险法对比

新旧保险法对比

新旧保险法对比■第一章总则旧: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新: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新:增加第五条: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旧: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新: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无改变.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无改变.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旧: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新: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为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旧: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新: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三章保险公司旧:第七十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解析:新法删除此条,即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以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

旧: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新旧保险法对照

新旧保险法对照

新旧保险法对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式,当我们面临风险时,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减轻风险所带来的负担。

而保险法则是约束保险公司行为的重要法规,新旧保险法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和变化。

旧保险法是1986年制定的保险法,而新保险法在2009年通过,正式实施于2011年起。

新旧保险法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和变化。

本文将围绕新旧保险法作一对照,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要点。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不能撤销合同。

新保险法则规定,保险申请人已缴纳保费,但未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法拒绝保险合同的签订。

同时,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既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应解约前对合同进行告知。

二、保险公司的开展范围旧保险法规定,国内外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

而新保险法则规定,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需要申请许可,并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进行经营。

三、保险人的义务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新保险法则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保险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保险公司也不得为这些没有要求提供的信息拒绝承保或理赔。

同时,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风险信息,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拒绝承保,但必须在7天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保险公司的责任旧保险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30天内给付保险金。

而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期限内给付保险金,如果未约定期限,保险公司应当在出具理赔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保险公司的监管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由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等对其进行监管。

新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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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
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

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

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

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是规定了罚则,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相关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是提出了先予赔付的概念,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一次书面告知、出具拒赔通知、先予赔付、相关罚则这些新的规定给财产险理赔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改变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从流程上理顺整个理赔过程,从规则上调整相应制度。

四、强化了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原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

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

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无效。

这样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期环节无法很好地执行和履行说明义务,势必给理赔工作造成很大的挑战。

五、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同样保险理赔也就限制了一个拒赔条件。

六、廓清了被保险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
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

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转让中经常遇到的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

七、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新保险法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

一是明确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是从制度上保障了第三者权益,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类似一个司法财产保全的作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及到责任保险的案例中,鉴于受害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致害方)赔偿了保险金,而致害方利用其在事故中的有利地位,只是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挪作他用的现象。

该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时,必须提供其向受害人的赔偿证明,不仅体现了对受害方的保护,而且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道德风险,减少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

三是明确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以上变化,在财产险责任保险的理赔中,在车险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理赔中都需要进行应对。

八、限制了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况下的免责权
原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实践中就导致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为由拖延赔付甚至拒赔,甚至在一些条款中也设计出类似内容,存在滥用的风险。

新保险法则对此予以限制,明确则规定只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仅针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同时存有例外,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也即类似汶川地震或者大型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主动赔付义务
九、新保险法还增加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第五十五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第48条等条文对保险利益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特点,对保险利益的界定时点作了重新规定。

这次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对财产保险而言,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次,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的确定时点的规定更加科学:人身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则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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