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的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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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侵权问题。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创新创造的环境,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以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一、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1)行政保护途径知识产权侵权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例如,对于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商标管理局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

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对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民事诉讼途径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无法通过行政保护途径解决时,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

侵权方可以被侵权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侵权方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侵权方给予的合理赔偿。

(3)刑事追究途径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被侵权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进行调查取证,并将侵权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如果侵权方被判定犯有罪行,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赔偿标准(1)维权费用被侵权方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维权费用。

这包括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获得合理的维权费用赔偿。

(2)损失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给被侵权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销售额减少、利润减少等。

间接损失是指除了直接经济损失之外,被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其他损失,例如声誉受损、市场份额减少等。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商标法》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里善意侵权的性质仍属侵权,只是侵权人因善意而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等其他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善意侵权”如何判定,“恶意侵权”销售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恶意侵权”的销售者又可分为提供了来源但不合法、没有能力提供来源及故意不提供来源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确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有无区分。

对那些有能力提供来源却拒不提供的销售者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接近生产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统一的尺度,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及赔偿责任法理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

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者(一)销售者的分类由于《商标法》已经将销售行为单独列为商标侵权行为,因而,本文所称销售者指商品或者劳务由制造商传递给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成员,即管理学中所称的中间商。

中间商主要包括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1]1.代理商代理商指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以代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其经营风险由被代理的厂商承担。

代理商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批发商批发商指为了进一步加工和转售而进行大宗商品买卖的商业企业,它们处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服务对象是生产企业和零售商。

批发商通过向生产企业购进商品,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把产品销售出去。

批发商又可分为商人批发商、经纪人和代理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分部和营业所、其他批发商。

[2]3.零售商指将商品以零售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企业,是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以出售新产品的系列可以零售商可以表现为特营商店、百货商店、超级市场、方便商店、综合商店、超级商店、巨型超级商业及服务性商店[3]。

(二)销售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独立诉讼地位第一,销售者侵权行为具有独立性。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中单独规定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而生产行为包含在该条第(一)项中,可见,法律对于生产、销售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相互并不以对方承担责任为前提和基础。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智力创造所取得的经济价值,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给创作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法律责任和赔偿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一旦侵权行为被发现,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因侵犯他人专利权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影响,并向被侵权人作出赔礼道歉。

2.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商标权人享有的专用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权商标,以免进一步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恢复商誉、消除影响: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停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商誉,消除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负面影响。

3.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免进一步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名誉损害。

(3)销毁侵权品、恢复名誉:侵权人应销毁侵权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著作权人的名誉。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方式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一旦被发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切实终止对知识产权人的侵害。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作者仅就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三个原则略作分析..一、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因此;一般说来;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有一种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原已然性..所以赔偿是对权利人利用该权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价值的损失赔偿..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要使侵权人得不到侵权利益..但如果要侵权人赔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的损失;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全部损害系侵权人所为是困难的;在此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侵占的市场份额;即可以免除其他市场份额被侵占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将为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为赔偿范围是很必要的..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权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对财产损失的估价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涉及支出的费用;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更谈不上这些费用的赔偿和负担问题了..这种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尽管其结果比较间接;但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因此由侵权人承担这种责任是合理并正确的..德、美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中规定;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请求败诉方赔偿;日本亦采取律师费用赔偿制..而TRIpS第45条第2款更是全面肯定了律师费包含在赔偿费用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范围;是与全面赔偿原则不相符的..幸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开始尝试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如1993年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方面就作出了较大的突破:不仅将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答为原告的损失;而且将碑为罅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视为原告所受的损失;并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原告商业信誉的受损情况等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商誉损失;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充分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符合立法本决;在实践中亦被各界所赞同和接受..二、衡平原则衡平法是英美法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同进也包含更为重要的意义;即自然正义和合理准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当适用某一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特定案件出现明显的不公正的后果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应用衡平法;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合理的判决;以救济适用变通法的不足..现代各国法律多将救济依照普通法判决出现某种不公平的后果而应予以纠下的原则;称之为“衡平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与衡平原则相通的赔偿原则;是“考虑不如人经济状况原则”..这一原则的称谓;起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五十年代建立我国民法理论体系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就是衡平;使法院处理的结果更加符合公平、合理、正义的要求..因此;衡平原则也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只是内涵更宽一些;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其在使用其他赔偿原则确定的赔偿范围造成不公平结果时;发挥衡平法的作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同时;使用衡平原则的概念更简洁;更具法律术语的特点..全面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正是科学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全面赔偿是以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若其无力全面赔偿;也只能在赔偿限度内进行..衡平原则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是现代侵权法理论所强调的..换言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首先要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只有在侵权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全面赔偿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其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官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时;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显得尢为重要..三、法定赔偿原则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在难以完全准确的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状况;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即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目前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侵权成立;但确认侵权损害赔偿额缺乏证据的情形;应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每件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一定倍数作为法定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差异很大;侵权损害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其价值大小;侵权损害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定赔偿金额幅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总是的意见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造成严惩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在适用该规定时;庆考虑侵权人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法定赔偿额制度的建立;如上海高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权利人可以根据损害速写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条促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一旦权利人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来确定其损失;就不必再承担有关损失或侵权人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而且权利人在起诉前即或知道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故在提出赔偿诉请时;就会将较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交法院;防止出现“得不偿失”的诉讼结果..相对的;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了解一旦被判定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已进入诉讼程序;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所提出的赔偿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异议..由此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身上;减少了被侵权人无法举证的困难;简便了案件的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缠讼的可能;有利于双方在庭外或庭内调解解决..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法制环境中向生产力的转化..第三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商标使用费并非是一个单一、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尚有待于细化的概念..商标使用强;在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三、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采用商标设计费来核算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差异..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差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四、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困扰..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五、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最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六、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最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意味着;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最具有难度;也是最需要法官慎之再慎果断作出的..此时;主审法官的诉讼实务功底;对商标专业知识的知晓层次;对不同诉因形成纷争的法律关系的判别和对裁决结果当事人、社会公众承认预测的正误都在左右着对案件的判决..毋庸置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只有不断的在诉讼实务中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才能避开法律上的缺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判”;对侵权人予以司法惩罚;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形成司法实务中灵活实用的商标示侵权计算方法和标准..••••••••••••••••••••••••••••••••••••••••••••••••••••••••••••••••••••••••••••••••••••••••••••••••。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建立品牌形象、区别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标识。

然而,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当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问题。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容易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方式和范围。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商标、销毁侵权产品或标识,并向其支付侵权所得之利润作为赔偿。

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因商标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品牌声誉受损带来的市场影响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将会综合考虑侵权程度、侵权方的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同时,为了起到威慑作用,法律还规定了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情况进行数额适当提高的懲罰性赔偿。

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与商标侵权相比,不正当竞争更加广泛,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推销手段等。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直接进行经济赔偿的情况。

例如,若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害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广告费、营销费用、经营利润的赔偿。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纠纷可以进行相应的修复性赔偿。

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禁令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法律还规定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被禁止的情况。

当商标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益或从事不正当竞争,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

商标侵权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兼论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之区别

商标侵权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兼论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之区别

商标侵权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兼论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之区别文 / 徐婷姿 白婷婷摘要: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连带责任说(全部连带与部分连带、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和分别侵权各自责任说两种观点。

本文透视了连带责任说在利益平衡、案件审理衔接各方面的缺陷,并对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分别侵权说的批判进行了回应。

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本文从主体对应性、损害确定性、行为独立性、销售者责任形态、价值导向等不同,进一步说明为何商标侵权领域二者责任以分别侵权各自责任为宜。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全部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共同因果关系一、问题的提出商标侵权案件中,生产者、销售者都是可能的侵权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即生产者与销售者共同策划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比如双方针对知名度高的商标,谋划一方负责生产、一方负责销售侵权商品,在此,生产者、销售者已经没有实质区别,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下的不同分工而已,故双方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是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这也是商标侵权实践中生产者、销售者关系之常态,即生产者生产侵权产品后,销售者进货并销售,双方不存在一开始的意思通谋。

对于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如何对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学界、实务界都存在观点的分歧,至今仍未消弭,本文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规定,进一步提出既有理论基础,又符合实务需求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作者简介:徐婷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白婷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二、争鸣及评析——来自理论与实务的探讨(一)学界观点对于商标侵权中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承担的性质问题,存在如下观点。

1.连带责任说一种观点是连带责任说,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增多,对于侵犯方和被侵犯方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和法律压力。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障创新和创造的活力,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概念、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来探讨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

一、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概念及意义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是指当他人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名誉损害等,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鼓励创新和保障创新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知识产权侵害赔偿制度则是保护这一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赔偿制度,可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一)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利润减少等。

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需要考虑被侵权方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计算方法通常采用通过比较法、市场销售价值法、以及利润法等手段来确定。

(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等。

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对复杂,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广告宣传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减弱、品牌价值下降等。

依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市场调研、专业评估等方式来进行计算。

(三)惩罚性赔偿在严重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可以对侵权方进行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旨在起到震慑作用,迫使侵权方认识到严重性和不法所带来的后果。

其计算方法一般包括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合理利润倍数等因素。

三、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案例分析(一)著作权侵权案例曲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并销售了一本某作家的畅销图书的盗版复制品。

法院判决曲某赔偿原作者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给予5倍的利润惩罚性赔偿,作为对著作权侵犯行为的惩罚。

最终,曲某需要向原作者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

知识产权侵权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赔偿责任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当今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它关乎到创新、竞争和经济发展。

无论是在商业领域还是在创意行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本文将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同意,以盗版、复制、篡改、未经授权使用等方式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作品、商标、专利或版权。

这种行为侵害了原作者或持有人的独占权益。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种类1.版权侵权:包括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展示或演绎他人的作品,如盗版书籍、盗录音乐和盗版电影等。

2.商标侵权:涉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或进行类似商标的使用,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导。

3.专利侵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注册或申请的专利技术或发明,侵犯他们的独占权益。

4.不正当竞争:通过不公平的手段,如低价倾销、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竞争。

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因此,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责任的种类如下:1.经济赔偿:侵权方需要向权利人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是基于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和侵权方非法获利的程度。

2.停止侵权:侵权方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销售或提供侵权产品或服务。

3.赔礼道歉:侵权方可能需要向权利人公开道歉,以恢复被侵权方的声誉。

4.销毁侵权产品:侵权方需要销毁其库存中的侵权产品,以消除对权利人的侵害。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了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严重的侵权行为,并起到威慑其他潜在侵权者的作用。

总结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损失,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严格的赔偿责任是必要的。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可以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并为创作者和持有人提供一个公平和有保障的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侵权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侵权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侵权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一、损失的范围侵权法中规定了财产损害的不同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利益损失。

1.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

例如,商品因侵权行为被损坏或丢失而导致的损失,被侵权人因补偿损失而支付的费用等。

2.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等。

3.利益损失:利益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本应享有的利益所遭受的损失。

例如,侵权行为剥夺了被侵权人的商誉和品牌价值,影响了被侵权人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二、损失的计算在确定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额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金额,例如,商品的价格、维修或重建的费用、投资的损失等。

被侵权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些损失。

2.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会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例如,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后果特别严重,赔偿金额往往会更高。

3.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也是计算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权人的过错较重,赔偿金额会相应增加。

类似地,如果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赔偿金额可能会减少。

4.合理费用的计算:合理费用主要是指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付的费用,例如,为收集证据、支出诉讼费用等。

在计算合理费用时,需要考虑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如果费用属于无谓的或不必要的支出,可能会被裁定为不予赔偿。

三、举例说明为了更加具体地说明侵权法中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我们以一起商品侵权案件为例。

侵权人A制造了一批假冒被侵权人B公司的商品并投放到市场上,导致B公司商品的销售额大幅下降。

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并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的财产损失。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情况:1.B公司实际损失:法院会根据B公司商品的销售额下降和市场份额减少的情况来判断实际损失。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与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与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与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保护创新和创造的成果,进一步促进创新和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使得权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并促进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与损害赔偿。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对于这些侵权行为,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专利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实施享有专利权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的侵权人将承担民事责任,并有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 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商标权侵权是指在同一类或相似类别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权的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摄制、翻译等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4.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侵权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披露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侵权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弥补这种损失,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实际损失、侵权所得和合理开支。

1. 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市场份额减少、声誉损害等。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 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 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

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 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处罚方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处罚方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处罚⽅式有哪些依法注册的商标具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会对商标侵权⼈相应的处罚,那么商标侵权怎样处罚的,处罚的⽅式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处罚⽅式有哪些商标侵权的,对侵权⼈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的⾏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有本法第五⼗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权⾏为之⼀,引起纠纷的,由当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商⾏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为成⽴的,责令⽴即停⽌侵权⾏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五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可以请求进⾏处理的⼯商⾏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

经⼯商⾏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效后不履⾏的,当事⼈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为,⼯商⾏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商标侵权的,对侵权⼈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的⾏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个体户商标侵权一般罚多少钱会坐牢吗

个体户商标侵权一般罚多少钱会坐牢吗

个体户商标侵权一般罚多少钱是否会坐牢?在商业活动中,商标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商标为企业或个人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了独特的识别符号。

因此,商标侵权严重影响了正当经营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个体户作为商业主体,在商标侵权问题上也需要谨慎行事,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商标侵权罚款个体户商标侵权行为涉及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此可能面临罚款的风险。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注册商标等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者可能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具体的罚款金额将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损失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商标侵权罚款的金额在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之间。

是否会坐牢关于个体户商标侵权行为是否会导致坐牢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属于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犯罪。

个体户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会导致刑事处罚,因此不会坐牢。

然而,如果个体户商标侵权情节严重,且涉及恶意侵权、违法所得较大等严重情况,可能会引发刑事犯罪行为的罪名,例如商标侵权罪。

但这种情况比较罕见,通常需要证明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和违法所得。

法律后果商标侵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

在民事赔偿方面,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商标侵权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在行政处罚方面,商标权利人还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其具体措施将依法行政、量罚适度。

同时,商标维权还可以通过各类商标保护组织和渠道进行,如申请行政执法、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侵权打击等。

这些措施均为商标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

结论个体户商标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者可能面临罚款的风险,具体金额将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

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1、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二、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2020年11月Nov.2020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10卷第6期Vol.10No.6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而言,判断商标侵权与否和是否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相对容易,但计算需要赔偿的数额则为一大难题。

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不仅关乎被侵权人(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着整个诉讼利益的公平。

因此,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便成为重中之重,并影响当事人诉求的实现。

本文从法条现有规定出发,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基准,细化并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标准,从而为权利人提供明确的主张依据,进而推动维权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立法变迁(一)《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对损害赔偿额计算标准的扩充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订)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收稿日期:2020-05-21作者简介: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仲裁问题。

摘要: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根据法定顺序依次按照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进行检索分析。

此规定简化了选择的方式,也有利于防止数额主张过于主观,但相应也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等弊端。

因此,在分析我国现有司法实践和借鉴立法例的基础上,应对该法条进一步解释和完善:对于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应完善举证路径,细化具体适用标准;对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应明确参考依据,补充适用一般标准;对于法定赔偿,应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引导当事人举证;对于惩罚性赔偿,应明确主客观标准等。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DOI :10.13677/65-1285/c.2020.06.08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韩煦.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J].克拉玛依学刊,2020(6)52-58.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2)522020年第6期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

法学研究©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汪夏莉(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9)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由于商标权自身的特点,权利人维权困难。

为应对这一困境,《商标法》于2013年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也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该制度。

论文着眼于《商标法》63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三种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从理论的角度探究三种计算方法的适用,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三种计算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计算;实证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33-0155-04Calculatio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fo「trademark inlring^m^nlWang Xiali(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efei,Anhui,230009)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the number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s is increasing.At the same time,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demark rights,it is difficult for right holders to defend their rights.To cope with this dilemma,theLaw introduced a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2013.The Code promulgated in2020also introduced this system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for the amount of damages in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stipulated in the Trademark Law:the actual loss of the right holder,the profit of the infringer,and the trademark license fee.Explor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from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and analyz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from an empirical point of view,the paper mak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punitive damages;damage compensation calculation;empirical analysis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理论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个步骤:
1. 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销量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但需要注意,销量下降并不一定都是因为侵权造成的,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影响销量。

2.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7. 如果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是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摘要由于以往《商标法》在对于侵权赔偿制度上没有具体的法例,常致使判罚结果呈轻量化。

为了打击国内商标侵权案件,我国于2022年开始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

该机制主要阐述当有商标侵权案发生时,如情节严重,将考虑执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并且将上限调整为500万元。

利用此赔偿机制,能够维护商标所有方的利益,打击侵权方的不正当竞争。

本文从国内当前商标侵权现状引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该制度所涉及的意义做出理解,进而总结其适用方向,来探讨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效益和完善方式。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理解适用一、我国商标侵权赔偿的现状目前国内的商标侵权主要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中,由于商标侵权的判定界限比较模糊,再加上取证难、赔偿金额少,致使许多案件中的商标所有方投入成本远超法定赔偿,这更加助长了商业投机者滥用他人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商标获取不当利益的气焰。

社会中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受害者,这主要是其建设成本小,手续简单,周转便捷,同样在面对商标侵权时,也是最难以维护利益的受害者。

二、关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而言,其具有更强的执行约束力,是指出现了民事法律责任后,法院根据责任,判处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1]所谓惩罚性,即是在确定被侵害人在受到损失时,加重对侵害人的赔偿惩罚,一般表现为将赔偿金额提高,但提高的具体程度还没有相关的法例来进行约束。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解,可以通过对比补偿性赔偿进行探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赔偿机制不同补偿性赔偿可以由多种原因决定。

比如私下协商,法院根据情节商定,这个数额范围是可以调整的,而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法律条例来明确执行,根据法律直接确定,无法做出私下协商或者选择性赔偿,其数额是不能由被告和原告决定的。

(二)赔偿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是由于案件本身是属于恶意事件,违反了法律,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需要就此过错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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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的赔偿如何计算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科技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有人借此赚黑心钱,比方说山寨一类的物品。

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关注所购入物品的品牌,不少的无良商家就直接的引用商标,伪装自己是旗下的一家商店等错误信息。

今天,赢了网知识产权律师将教您计算商标侵权的赔偿。

一、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的赔偿如何计算《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即根据从侵犯他人商标,从中谋取的利益的多少来计算赔偿数额。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即根据从因商标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中计算赔偿数额。

3、法定赔偿。

即由法院判决判决赔偿数额。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如何认定商标侵权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商标侵权的认定;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

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

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本案所涉及的“酷孩”与“酷儿”,如果对二者进行综合判断,我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

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

如本案所涉及的“酷孩”与“酷儿”,二者均属于无酒精饮料类商品的商标,且商品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亦有类似之处。

如以上,我们知道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一般由法院判定,还有两个赔偿来源,一个是侵权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再者就是被侵权者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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