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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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安监总办〔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12月发布了第一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单位重视不够,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完整,没有将“黑名单”制度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有关制度结合起来。

为进一步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黑名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运用“黑名单”制度的意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二、完善信息报送和季度通报机制,确保“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处室和责任人员,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并认真审核、汇总,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要及时向“黑名单”发布部门提供和更新信息,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餐饮黑名单制度制定依据

餐饮黑名单制度制定依据

餐饮黑名单制度制定依据1. 背景介绍近年来,餐饮行业的发展迅速,但是也出现了许多不文明、不规范的现象,如:卫生不达标、欺诈消费者等。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餐饮市场的正常秩序,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建立餐饮黑名单制度。

2. 餐饮黑名单的具体含义餐饮黑名单是指在餐饮行业中存在各种不良行为的个人或企业被列入的名单。

一旦列入黑名单,将会面临取缔、公开曝光等惩罚措施,同时也会影响其在餐饮行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餐饮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对行业不良商家的惩戒,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餐饮黑名单制定依据餐饮黑名单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餐饮黑名单制定的首要依据是法律法规。

国家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明确了相关行业的管理要求和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和划分,为餐饮黑名单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3.2 餐饮企业的行为表现餐饮企业的行为表现也是餐饮黑名单制定的重要依据。

餐饮企业的服务质量、食品质量、卫生状况等在行业内都是关注的焦点。

如果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如强制消费、欺诈等行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

3.3 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情况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情况也可以成为餐饮黑名单制定的依据。

消费者举报和投诉可以协助监管部门对不良餐饮企业进行调查和整治,同时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4 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是餐饮黑名单制度制定的一个重要依据。

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对不良餐饮企业进行惩戒,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促进餐饮行业的规范发展。

4. 餐饮黑名单制度的实施路径餐饮黑名单制度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4.1 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黑名单制度的首要工作是进行数据收集和信息归纳。

明确黑名单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依据,完整准确地收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息。

4.2 具体制定黑名单名单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制定黑名单名单。

幼儿园食堂黑名单管理制度

幼儿园食堂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确保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提高幼儿园食堂管理水平,保障幼儿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三、黑名单制度内容1. 食品安全黑名单(1)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堂,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2)食堂卫生条件严重不达标,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3)食堂从业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等;4)食堂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幼儿健康损害。

(2)食品安全黑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间食堂不得参与幼儿园食堂招标、采购等活动。

2. 食品质量黑名单(1)对存在食品质量问题,如以下情况之一,列入食品质量黑名单:1)食品原料质量不合格,如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2)食品加工过程存在严重问题,如加工环境不卫生、操作不规范等;3)食品成品质量不合格,如变质、腐烂、有毒有害等。

(2)食品质量黑名单期限为六个月,期间食堂不得参与幼儿园食堂招标、采购等活动。

3. 人员黑名单(1)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列入人员黑名单:1)食堂从业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等;2)食堂从业人员违反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3)食堂从业人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等。

(2)人员黑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间食堂不得参与幼儿园食堂招标、采购等活动。

四、黑名单管理1. 幼儿园食堂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的制定、发布、更新和管理。

2. 食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列入黑名单。

3. 食堂管理部门应将黑名单信息及时通报幼儿园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4. 黑名单信息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解除黑名单1. 食堂管理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堂或人员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解除黑名单:1)整改措施到位,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2)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无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风险。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方案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方案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方案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方案的重视。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方案。

一、加强监管力度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监管力度不够强大。

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强监管的力度。

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的监察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二、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关键。

培养并完善食品安全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将对食品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三、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违法企业的名单加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

这样可以让食品安全违法企业的行为无处可逃,引起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让公众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学会辨别食品是否安全。

五、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企业应依法暂时停业整顿,责令整改;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依法迅速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扩大。

七、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研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八、加强食品安全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加强对食品安全技术的研发和标准的制定,提高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技术水平。

四川省景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景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景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景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景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景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景区内提供餐饮服务、从事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销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景区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责任体系】景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和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景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当地民宗、水利、林草、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文物等部门建立景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落实景区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分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景区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接受并及时处理游客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

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A级景区食品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景区经营管理者责任】景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景区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定期开展景区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加强景区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景区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配合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开展景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景区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五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食品追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安全信息的公布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应当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食品安全,强化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者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办法》原文与《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2.20讨论修订稿)

《办法》原文与《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2.20讨论修订稿)
(四)生产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感观性状异常、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5%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人存在违规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1000元奖励。
(五)对于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或屠宰场点废弃物加工产品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来自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经查实并最终由审判机关判定为刑事犯罪的,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举报人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上级有关部门又将举报转至本级查处的,应当给予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若举报内容相同,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在案件调查取证未完成前,若后举报人举报信息更详细,可视其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办作用大小,由案件承办单位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级别,在总奖励金额内确定不同举报人应分配的奖励金额)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学校食堂黑名单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提高食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及与食堂相关联的供应商。

三、黑名单定义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学校食堂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规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被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列入禁止进入食堂或学校范围内的名单。

四、黑名单列入条件1. 食堂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2)在食堂内吸烟、喝酒、嚼槟榔等违反食堂规定的行为;(3)故意损坏食堂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4)泄露食堂商业秘密,损害食堂利益的行为;(5)恶意投诉、诬告食堂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的行为。

2.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1)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原料的;(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损害食堂利益的行为;(4)恶意投诉、诬告食堂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的行为。

五、黑名单管理1. 黑名单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和执行。

2. 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

3. 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在发布黑名单前,应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确保黑名单的准确性。

4. 黑名单发布后,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应将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确保黑名单的执行。

六、黑名单撤销1. 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如黑名单对象能够改正错误,经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申请撤销黑名单。

2. 黑名单撤销需提交以下材料:(1)撤销黑名单申请书;(2)改正错误的相关证明材料;(3)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对撤销黑名单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川食安办〔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的指导意见川食安办〔2023〕14号省食品安全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各类监管工具和手段,贯穿食品产业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对问题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进行溯源查处,对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行为开展全面监管,对行政监管主体行为开展监督指导,有利于衔接分段、分业监管,串联跨区域监管,完善制度机制,推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教育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社等部门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推行食品安全穿透式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强化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推动建立四川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升全过程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一。

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以安全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THE NEW REGULATIONS 新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彳自息共孚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二) 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三) 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四) 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依法依规处置;(五) 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六) 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餐饮厨房黑名单管理制度

餐饮厨房黑名单管理制度

餐饮厨房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餐饮厨房的运营和管理,维护厨房的正常秩序,提高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特制定本黑名单管理制度,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厨房工作的员工,包括厨师、厨房助手、清洁工等。

三、黑名单管理的依据餐饮厨房黑名单管理基于以下依据进行管理:1. 张三〖化名〗在餐饮厨房工作期间曾多次违反食品安全和卫生规定,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消费者投诉,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因此列入黑名单。

2. 李四〖化名〗在工作期间虽然没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但多次懒惰敷衍,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了厨房工作秩序和食品安全,因此列入黑名单。

四、黑名单管理的程序1. 餐饮企业应设立黑名单管理机构,负责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2. 餐饮企业应依法公示黑名单,将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等信息公示在企业内部公告栏和网站,以便消费者和其他从业人员查询。

3. 餐饮企业应通知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并注明原因和期限。

4. 从业人员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黑名单管理机构提出申诉,经审查属实的,可以撤销列入黑名单。

5. 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视从业人员表现情况,如没有更多的问题,可将其从黑名单中清除。

五、列入黑名单的原因1. 严重违反食品安全和卫生规定。

2. 严重影响餐饮厨房工作秩序。

3. 经多次劝阻仍不改变不良行为等。

六、黑名单管理的效果和意义1. 强化了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纪律观念,提高了从业人员对规章制度的遵守度,提升了餐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 增强了餐饮企业的公信力,提高了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3. 有效防范了食品安全和卫生事故的发生,减少了食品安全风险。

4. 为餐饮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进一步规范了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了企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约束。

七、黑名单管理的经验和启示1.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关于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关于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关于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作者:曾祥华凌燕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3年第01期食品黑名单制度是近几年社会各界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黑名单制度是否能有效保障我国公民的食品安全,在立法和执行中是否有法可依等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江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祥华教授。

记者:围绕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应运而生,对这个制度,您怎么看?曾祥华:我国的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近几年已经在各地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比如《西安食品安全质量黑名单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食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是指西安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承德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第3条略有不同,将监管对象上扩充为“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云南省工商局将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食品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其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

”可以说,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经验,但是我认为,我国食品黑名单制度的规范层次还较低,存在着技术粗糙、上位法依据不足等诸多问题值得商榷。

记者:您能具体谈一谈其中存在的问题吗?曾祥华:比如是否应该统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食品安全黑名单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制度,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推行,其中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完全相同,主要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但是,不能排除其他监管部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发布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可能。

另外,如果是同一个地方的平级机关之间同时都制定食品安全黑名单的规范性文件,那么相互之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就大了。

因为制定者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从自己一个机构的角度出发,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别的机关的同类权力。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155号各市、州及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第五条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其内容应包括:(一)食品中的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检验规程;(八)规范性引用文件;(九)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十)生产工艺;(十一)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堂内控黑名单管理制度

食堂内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维护食堂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内所有供应商、承包商及食堂工作人员。

三、黑名单定义食堂内控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被列入禁止在食堂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或单位名单。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1. 供应商、承包商:(1)未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2)提供不合格、变质、过期、假冒伪劣食品的;(3)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5)拒不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6)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2. 食堂工作人员:(1)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2)索贿、受贿,收受供应商、承包商贿赂的;(3)泄露食品安全信息,损害食堂声誉的;(4)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

五、黑名单管理1. 黑名单的建立:(1)食堂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违规行为信息,提出黑名单建议名单;(2)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黑名单;(3)黑名单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2. 黑名单的发布:(1)黑名单通过校园网、食堂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公示;(2)对黑名单内的人员或单位,禁止其在食堂内从事经营活动。

3. 黑名单的解除:(1)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或单位,在整改到位、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后,可以向食堂管理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申请;(2)食堂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解除黑名单。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2. 对食堂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3. 对食堂管理部门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川:推进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和就近曝光制度

四川:推进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和就近曝光制度

半 年 ;苦参 素 注 射 液 肌 肉注 射 , 第 1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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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察 项 目 :治 疗 前 及 治 疗 后 , 观 察 临
4 例未转 阴者其拷 贝数也 有大幅度下 降 ,
其 中有 2 例 属 H B e A g 未 发 生 血 清 转 换
者。
不 良反 应 :在 用 药 期 间 , 有 3 例 患 者
发生疲乏无力加重 ,小便橙黄 ,但在 随后
的治疗 中逐 渐消失 。 1 例 头 晕 、 嗜睡 , 在
治疗 2 个 月后 也 逐 渐好 转 疗 , 程 结 束 时 已
床症 状 改 善, 肝 功 能 变 化, 包 括
A 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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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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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 HB V — ,
DNA
定量变化 (荧光法 ) 。
结果
临 床 症 状 变 化 :2 4 例 乙 肝 患 者 , 经 1
个疗程 治 疗 后 , 精 神好 转 , 饮 食 增 加 , 郁
闷 、胁痛等临床症状均消除或好转 。
因家庭 经 济 困难 在 , 服 药 2 个 月 后 自行 停
药 ,发 生 HB V —
DNA
反 常,定量
1 85 .
×
1 0 。/L 后 在 朋 友 规 劝 下 继 续 又 按 方 治 疗 3
个月后恢复正 常 ,半年后 无 反 复。 其余 6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川食药监安[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食药监安〔2012〕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着力解决一些企业道德缺失等突出问题,倡导企业讲诚信、重质量的良好风尚,树立四川药品生产企业的良好形象,我局制定了《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从2012年起,通过三年的努力,逐步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评级、使用体系,企业自律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形成部门推动、企业参与、中介评定、社会监督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企业的行为规范,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打造“信用四川”、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根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建设相关制度,规范企业信用建设活动,实现信用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以企业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质量体系建设、产品质量状况征信为主要内容,整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认证检查、稽查办案等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形成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三)加强评估体制建设。

学校食堂黑名单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及食堂经营单位。

第三条学校食堂黑名单制度旨在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服务质量低下、损害师生利益等行为的食堂工作人员及食堂经营单位进行公示和限制,以警示他人,规范食堂经营行为。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与公示第四条学校食堂黑名单由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食堂黑名单的设立标准如下:(一)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食堂工作人员及食堂经营单位;(二)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师生集体食物中毒,造成恶劣影响的食堂工作人员及食堂经营单位;(三)提供劣质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堂工作人员及食堂经营单位;(四)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师生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食堂工作人员及食堂经营单位;(五)其他违反学校食堂管理规定,经学校调查核实,确需列入黑名单的食堂工作人员及食堂经营单位。

第六条学校食堂黑名单设立后,应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并通过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黑名单的执行与解除第七条学校食堂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列入黑名单的食堂工作人员及食堂经营单位不得在我校食堂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列入黑名单的食堂工作人员及食堂经营单位,在有效期内如有以下情况,经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申请解除黑名单:(一)主动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二)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对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赔偿;(三)无再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记录。

第九条解除黑名单的程序:(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解除黑名单申请;(二)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合格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解除黑名单,并公示解除信息。

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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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黑名单,是指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食品安全黑名单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政务网站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供公众查询。

第二章纳入范围
第七条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第八条经认定造成较大(III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食品安全故事发生后,伪造或者故意破坏、毁灭证据,影响事故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未经许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行政处罚的;
(三)拒绝或逃避监督检查,伪造检验报告或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以及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第十条发布食品(含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二)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继续销售受到行
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

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参照前款规定公布。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商标、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一般为二年,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应当与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

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计算。

公布期限届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除黑名单信息,转入历史数据库。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应经过提出、审核、领导批准、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黑名单公布前应向纳入对象送达《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事先告知书》,并保障纳入对象陈述申辩权力。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公布(含转载)食品安全黑名单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黑名单被依法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布网站上删除相关信息,并发布通告说明撤销原因,同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取消转载。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被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限制期限内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参加产品招投标、商标品牌评定等活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黑名单纳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具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专门机构负责
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收集、审核、发布、撤销、转载和数据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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