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出境旅游导游服务案例 (1)
模拟导游(导游服务)案例
案例1:导游的魅力例(1)某旅行社组织三国之旅,游客到达目的地后,人住星级宾馆,让大家在餐厅用餐时,突然出现短时间停电。
此时导游灵机一动,对游客说这是旅行社特意为大家准备的节目——烛光晚餐。
在游客后来得知这是一次突发事件而引出的意外礼物后,纷纷给旅行社去信,感谢此次温馨之旅及导游的热忱服务。
例(2)1999年10月26日至28日,刘小姐在西安G旅行社担任全陪,旅游团是为期三天的赴延安一壶口瀑布游。
该团成员较特殊,他们都是第四军医大学59级的毕业生,四十年前的校友刚在母校进行联谊活动。
因年龄都偏大,在接团前,社里就一再叮嘱导游服务要细致。
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刘小姐尽量做到细致人微,只是发生了一件小意外。
旅游团共4辆车,在去壶口的途中,由于路不通,改走其他路线。
但地陪不熟悉路线,有的车又先出发,因而在一个岔路口不得不停下来等其他车,这时客人表示不满,要求只等10分钟,10分钟后必须开车。
此时气氛有点紧张,刘小姐就为客人主动表演节目,缓和气氛,同时组织大家唱陕北民歌。
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其他车也跟了上来,客人也没有表示责难。
在后来的旅游活动中,刘小姐主动搀扶客人,并为他们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博得客人的好感,后来客人专门为社里送了一面锦旗。
评析1.导游是整个旅游团旅游活动的节目主持人。
导游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管理职能的发挥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旅游团队的活动是不是丰富多彩,是不是充满欢声笑语,直接关系到每一位游客的旅游体验是不是愉悦。
所以,导游不仅应该受过良好训练,对旅游景点和旅游线路了如指掌,而且应该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应该能够机智地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巧妙地化解各种矛盾。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只要有导游与旅游团在一起,游客们就感到放心,就觉得有依靠,就不怕任何困难。
2.例(1)讲的是由于导游的机智使不利因素化为有利因素。
由电灯照明变为无奈的蜡烛照明,本来有许多不便,但当引入了“烛光晚餐”这一概念后,就充满了浪漫、温馨,变为另一种格调的享受。
旅游法案例
旅游法案例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为顾客提供6天5晚的出境旅游服务,在旅行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案例描述:第一天,旅行团出发后发现导游临时有事无法同行,旅行社未及时替换导游,导致一团客人行程安排混乱,导游服务缺失。
第二天,旅行团到达目的地酒店后发现预定的酒店房间数量与实际入住人数不符,导致部分游客无法及时入住。
第三天,旅行团参观旅游景点时遭遇导游被当地商贩骚扰,尽管导游努力维护秩序,但部分游客仍然感到不安,旅游体验受到影响。
第四天,旅行团在途中遇到交通拥堵,导致行程延误,部分游客无法按时参观景点。
第五天,旅行团的旅游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继续行驶,导致团队被迫停在路边等候维修,游客出现不满情绪。
案例分析: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者享有合理以及不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环境。
根据该案例,旅行社未能提供合适的导游,导致客人的行程安排混乱,导游服务缺失,属于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违反了旅行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此外,旅行社预定的酒店房间数量与实际入住人数不符,也违反了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团参观旅游景点时,导游无法完全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也对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犯。
另外,由于交通拥堵和旅游车辆故障等原因导致行程延误和旅行不便,旅行社未能提供合理的交通安排和车辆保障,也违反了旅行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案例处理: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旅行者可以要求旅行社依法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旅行者可以向旅行社提出合理的要求,包括更换合适的导游、提供充足的酒店房间、加强对游客的人身安全保护、及时安排交通和车辆保障等。
同时,旅行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根据受到的影响进行相应的赔偿。
旅行社应积极处理投诉,并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旅行者的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诉者作出书面答复。
旅行社应向受到损失的旅行者进行赔偿,并以此为鉴,改进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导游服务案例分析
1、清晨8时,某旅游团全体游客已在汽车上就座,准备离开西湖大酒店前往机场。
地陪小王从饭店外匆匆赶来,上车后清点人数,又向全陪了解了全团的行李情况,随即讲了以下一段话:“游客朋友们,早上好!我们全团18位游客都已到齐。
现在我们准备去机场。
今天早上,我们将乘10:00的航班去G市。
在这里,王导我非常感谢大家对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有句古话:相逢何必曾相识。
短短的一天,我们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成了朋友。
在即将分别的时候,我希望各位朋友今后有机会再次来到福州,游览我们的三坊七巷、马尾船政,到时王导我再来给你们做导游。
最后祝大家一路平安!合家欢乐!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朋友们!机场到了,现在请下车。
”请运用导游服务规范知识,分析导游员小王在这一段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8分)答:根据导游服务规范,导游员小王的这一段工作存在如下不足之处:(1)导游员必须提前到达酒店做送团准备,小王迟到了;(2)首先要就自己迟到向全团游客表示道歉,他没有;(3)由于迟到,小王没有亲自参与清点行李,仅仅向全陪了解;(4)出发前没有询问游客与酒店结帐、交还客房钥匙、物品是否带齐等事宜;(5)欢送辞不规范:没有简要回顾旅游活动、没有征求游客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就工作中不足之处再次道歉(包括自己迟到);(6)下车前没有再次提醒游客带好随身物品,并检查是否有遗留物品。
2、清晨7时,某旅行团全体成员已在车上就座,准备离开饭店前往车站。
地陪导游人员小董从饭店匆匆赶来,上车后清点人数,又向全程导游人员了解行李情况,全程导游人员告诉他全团行李一共15件,已与领队、饭店行李员交接过,此后小董讲了以下一段话:“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我们全团14人已经到齐,好,我们现在去火车站。
今天早上,我们乘8点30分的火车去下一地,两天来大家一定过得很愉快吧?我十分感谢大家对我工作的理解和合作,中国有句古话:相逢何必曾相识,短短两天,我们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成了朋友,在即将分别的时候,我希望各位女士、先生今后有机会再来我市旅游,人们常说,世界变得越来越小,我们一定会有重逢的机会。
导游服务案例分析.doc
案例一
案例二
地陪小吴带领旅客在某景区游玩。
王太太告诉小吴王先生不知去向。
由于景区较大,且有几个出口。
小吴当即和全陪商议,从游客中挑选了两位能干的先生与他们分头去找。
剩下的游客焦急地等待着,可向来不见他们踪影。
离景区关门时间不多时,四个人材匆匆忙忙从不同方向赶回来。
小吴抱歉地对大家说:“我们找遍了景区,也没有发现王先生。
由于时间关系,司机将带各位先回饭店。
我去景区派出所报案……”。
旅客顿时怨声一片,小吴觉得非常委屈。
试分析:根据导游服务规范,小吴应如何正确处理这一事故?
案例三
一旅游团在某名山遨游,其中一位旅游者在登山时不慎摔伤,左手臂骨折,流血,疼痛不止。
此时,地陪即将将随身携带的治疗跌打的内服药取出,让受伤旅游者服用。
随后,地陪让全陪和另一位团员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治疗,自己则带团继续活动。
请指出地陪这样做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的处理措施。
案例六
案例七。
案例分析:出境旅游导游服务案例
案例分析:出境旅游导游服务案例案例1被驱逐出境的游客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去泰国的旅游团,在出境前导游未对游客讲解有关风俗和禁忌,一位游客参与了街头的扑克赌博,结果被当地警方处以重罚,并驱逐出境。
游客认为是旅行社没有讲清楚,要求赔偿.分析与总结:此案例说明导游在讲解中提醒和忠告的重要性.人常说“入乡随俗,入国问禁",导游作为旅行社的代表,有责任有义务对旅游地的法规、风俗和禁忌进行讲解,遇到要点一定要反复强调,必要时也可以适当引用典型事例一起到警示的作用。
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问题,而且一旦出了问题,对整个旅游团和整个旅游活动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案例2国内旅行社擅自办理出国旅游该如何处罚张先生到某国内旅行社咨询如何办理出国旅游,该旅行社的营业部接待人员认真向张先生作了解释说明.第二天,张先生再来到该旅行社门市部,要求接待人员为他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接待人员收取了张先生的预付款,并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
在该国内旅行社为张先生办理有关手续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对该旅行社进行实地查处,张先生得知消息后,要求退还预付款。
请问:(1)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为什么?(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罚该旅行社?答:(1)应当全额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因为该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已触犯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境游是国际旅行社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项目。
该国内旅行社属超范围内营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国内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吉隆坡遭拒入境某年7月3日,廖某等4个欲赴马来西亚探亲,委托R旅行社输签证,向R旅行社交款人民币2600元,并将护照交给R社。
导游服务案例解析
“导游服务”案例解析案例1-1 “旅游刁民”该封杀吗?记者和律师是一些旅行社不愿接待的人,因为这两种人比较“烦”。
前一阵子北京一些旅行社盛传游客“黑名单”,这里面搜集的大多是些所谓的“刁民”。
“知假买假”的王海被认为是一位十足的“刁民”,连他自己也专门为此写了一本书来证明自己的“刁钻”,以至于一些商家见了王海来买东西一概“不予理睬”——这不是明摆着的“做贼心虚”吗? 然而,近期竟然在一些旅行社间也流传着一份“黑名单”,这些“黑名单’’上的人均为在随团旅行中挑三拣四、让旅行社头疼的“刁民”,旅行社见了这些人前来报名,便找个理由加以搪塞,惟恐其“一只老鼠害了一锅汤”。
分析:1.旅行社在目前效益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有如此的做法看似可以理解,好不容易组个团,却因一两位“刁民”的搅和而赔了,弄不好再搞个集体签名上告,或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更是得不偿失。
但旅行社呢?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旅行社在步履维艰的今天,是否更应该考虑一下自身的原因呢?质量大打折扣,“双卧”成了“席地而卧”,“豪华标准间”里老鼠打架,“门票全包”结果只包大门票……旅行社好不容易挣来的钱有许多最终又花在无休止的投诉和赔偿上。
2.旅行社的发展壮大是很艰难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它应该成为人们出游的中介,但2000年春节出游的人中,自助旅游的人在一些旅游热点首次超过了旅行社组团旅游的人数,这对于旅行社来说,不能不是一个预警。
在我国的旅游行业发展还不够成熟的今天,旅行社应当充分听取游客的意见,切切实实地把游客当上帝,狠抓服务质量,这才是当务之急。
3.“刁民”的出现首先应该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最起码它证明了一部分人的“觉醒”,正是由于这部分“觉醒的人”,刺痛了我们神经中最麻木的地方。
啄木鸟尖利的嘴巴啄痛了大树的皮肤,但更大的益处是为大树啄去了虫子,使其更加葳蕤。
那么,像一些旅行社为了一时利益而造出这么一份“黑名单”,足见其无法忍受一时的切肤之痛,其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导游业务案例分析
导游业务案例分析简介导游业务是旅游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旅行过程中,导游作为游客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导游业务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游客对旅行目的地的整体体验和满意度。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导游业务案例,来了解导游业务的重要性和运营要点。
案例背景某旅行社在一个旅游高峰期组织了一个跨国旅游团,旅游目的地为一个历史悠久、风景秀丽的国家。
旅游团共有30名游客,导游人员共有2名,他们分别是一位年轻的导游以及一位资深的导游,他们将负责整个旅游行程的解说和安排。
案例分析1. 导游业务的专业性导游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包括对旅游目的地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以及当地法律法规的了解。
在本案例中,资深导游的经验使得他能够准确无误地讲解旅游景点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对游客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年轻导游则通过亲身经历和互动形式的讲解,使得游客更加融入当地的生活,增加了旅行的乐趣。
2. 导游的服务意识导游在服务游客的过程中,要始终以游客满意度为导向。
在本案例中,资深导游通过耐心细致的解答游客的问题,为他们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帮助,使得游客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当地的文化。
年轻导游则通过个人化的服务,主动帮助老年游客解决行动不便的问题,增强了游客对导游的好感和信赖。
3. 导游的危机处理能力在旅游行程中,可能会遇到突发事件和危机情况,导游需要能够冷静应对和处理。
在本案例中,旅游团遇到了一次当地交通事故导致交通堵塞的情况,导游及时与旅行社联系并协调解决了问题,保证了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及时向游客解释了情况,避免了不必要的焦虑和恐慌。
4. 导游的沟通能力导游需要与游客进行良好的沟通,创造愉快的旅行氛围。
在本案例中,导游通过轻松活泼的口语表达和互动形式的讲解,使游客在笑声和欢乐中更好地接受和理解当地文化,增加了旅行的趣味性。
5. 导游与当地旅游机构的合作导游需要与当地的旅游机构合作,确保旅游行程的流程和安排顺利进行。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旅游案件处理案例
旅游案件处理案例【案例一】南京某旅行社低于成本接待和服务案【案由】2010年7月18日,南京杨某等12名游客报名参团港澳五日游,在港澳游玩结束返回珠海逗留期间,珠海地接导游擅自将游览百货公司行程变更为珠宝店,并极力向游客推销香烟和珠宝,但游客都不愿意购买,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导游威胁并将所有游客赶下大巴车,双方对峙1小时之后,司机自愿将游客送到广州白云机场,导游一度阻拦。
事后,游客将导游骂人的视频上传网络,并向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南京市某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以及向深圳地接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处理】在历时40余天的案件查处中,南京质监所与香港旅游业议会、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密切合作,实地在南京、深圳、珠海、广州等地调查取证,取得了案件的一手证据。
经调查,该旅行社组织“港澳精品五日游”旅游活动,未事先征得游客同意即委托给深圳某旅行社,且没有将旅游目的地受委托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游客;该旅行社与深圳某旅行社的团费确认书标明地接费用为450元/人,同时深圳的旅行社承认南京的旅行社向其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同时期南京的“港澳五日游”地接社费用报价在每人1300-1800元之间,深圳和广州的“港澳4-5天游”的成本价在每人1218-1500元之间,表明该旅行社付给深圳某旅行社的费用低于“港澳五日游”的接待和服务成本。
依据《旅行社条例》,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三万元、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期间正值旅游报名旺季,该社51家门店,1个月不能营业,经营损失可见一斑。
处罚该社后,南京“港澳游”不约而同“涨价”,过去在广告中常见到的“千元港澳游”已经被“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取代。
【案例二】浙江某旅行社港澳专列团游客购物退款案【案由】2010年5月4日,大量游客同时前往浙江省旅游局、杭州市政府、杭州市旅委上访,投诉浙江某旅行社不予退赔货款。
导游服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导游服务在旅游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因服务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导游服务引发的纠纷案件,旨在探讨导游服务中的法律问题,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接受了一组来自北京的游客,共计30人,前往我国某著名旅游城市进行为期5天的旅游活动。
旅行社为该团配备了经验丰富的导游李某。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因工作态度、讲解内容等问题,引发了游客的不满。
具体事件如下:1. 服务态度问题:李某在导游过程中,对游客提出的问题不耐烦,甚至出现嘲笑游客的情况。
此外,李某在用餐、购物等方面也存在强制消费的倾向。
2. 讲解内容问题:李某的讲解内容枯燥乏味,未能满足游客的求知欲望。
部分游客反映,李某在讲解过程中,故意夸大某些景点的历史价值,误导游客。
3. 行程安排问题:李某在行程安排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游客未能充分游览景点。
此外,李某在游览过程中,多次迟到,影响了游客的行程。
在游客的强烈要求下,旅行社对李某进行了警告处分。
然而,游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旅游体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分析1. 导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导游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
在本案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又与导游李某签订了导游服务合同。
因此,李某在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 导游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导游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导游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导游的服务内容,包括讲解、安排行程、协助游客解决问题等;(3)导游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态度、讲解质量、行程安排等;(4)导游的报酬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李某在服务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导游案例1
案例一:境外购石头,入境引噩梦有媒体报道,杜先生一家在土耳其旅行时从地摊上买的一块石头,竟然在出境时被当地海关指认为文物,而杜先生则以“走私文物罪”遭扣留。
对此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表示,这样的事,他们也是头一次遇到。
目前,出境旅游越来越热,作为普通游客,为避免带错东西、无辜受罚,在出国之前有必要好好做一番功课,了解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
讨论:1、为了避免游客所购物品在进出海关时遇到麻烦,领队应该采取哪些措施?2、若有客人要求领队帮忙携带所有购物品过关,该如何应对?案例二:积极工作遭遇投诉,导游懵懂不知情一次,导游小李带了一个大学生团去桂林。
一路上,他积极工作,凡是遇到分房、通知出发时间、修改行程等相关事宜,都与该团一位非常热情、貌似负责人的同学商量和决定。
结果,团队结束后,他却接到该学校负责人的投诉,投诉他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擅自改变团队行程。
小李受到旅行社100元的罚款和停团一个月的处罚。
后来经过了解,原来经常主动协助小李工作的同学并不是该团的负责人,不能代表全团的意见,只是比较积极主动。
小李误认为该同学就是该团的领队,所以事事都与她商量后就作出决定,甚至连每天的叫早时间、用餐时间和处罚时间都只跟那位同学说,根本不与其他团员商量。
而且,小李对该同学是否将以上关键时间通知其他团员都不闻不问,造成其他团员认为导游根本没有提供服务,非常有意见。
讨论:1、该案例中,导游的工作有何失误?2、导游在带单位包团时,如何处理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团友的关系?案例三:地接社降低标准惹众怒,导游员满腹委屈忙协调某旅行社在暑假期间,组织了一个散客团队赴厦门3天游。
小郑是一名实习生导游,接到任务后,他认真准备,充分收集材料。
在开往厦门的旅游大巴上,小郑热情待客,尽自己所能为游客提供车上讲解服务,一路上欢声笑语,客人都很满意。
当小郑按照地接社的安排将客人送到下榻酒店时,客人发现该酒店和原来承若的标准不符合,原定的酒店标准是三星级或者准三星,而该酒店就只是一个招待所,不但大厅简陋,房间内的设施也极为简单,而且酒店所在位置远离市区。
四有导游案例范文
四有导游案例范文
Daisy 的日本游记
早晨7点,我从家里出发,满怀着激动和期待地来到了机场,把行李
放大,安检并会坐飞机前往前往日本,今年我终于有机会到日本旅行,我
真的有一种激动迫不及待的感觉。
飞机登陆日本,我开始了自由行的旅程,我非常兴奋,同时也有点担心。
一到机场,就发现日本的差异性,比如文字,语言,文化,还有杂乱
的交通等。
当我准备出去的时候,我就感受到了令人害怕的状况,我不知
道该往哪里去,又不知道道路是否安全,也没有人说英语,根本无法沟通。
但是,当我正在不知所措的时候,突然出现了一个看起来十分熟悉的人,他拿着著名的黑板标识,上面写着我的名字,原来他是我从本地旅行
社预定的导游,名叫Daisy。
Daisy很快就把我带到了我住宿的旅馆,帮
我解决了所有的困难,让我得到了舒适的住宿环境。
接下来,Daisy带我参观了日本的著名景点和风景,从现代的银座到
古老的寺庙,从传统妙观到古老而神秘的樱花,从神秘的东瀛之风到晶莹
剔透的绚丽夜景,每一处都发生了神奇的变化,我们一路欢笑,感受着它
所带来的无尽的魅力,橿行在日本的大街小巷里,仿佛梦一般。
Daisy也邀请我去参加传统的日本茶道。
导游带团经典案例分析
导游带团经典案例分析案例001-饮食卫生安全1998年,天津某旅行社接待了一个从山西来的30个人的旅游团。
在游览天津蓟县的过程中,导游告诉游客山上有很多野果可以食用,如果游客愿意,可以随便摘着吃。
有一位游客吃了一种野果后,便觉得不舒服,回来途中即发高烧,经诊断是轻度中毒,和他在一起的其他游客也吃了这种果子却都安然无恙。
后来,该游客投诉了旅游社,并要求赔偿。
经交涉,旅行社赔偿其医药费三千元。
分析、总结:游客在异地他乡或异国旅游,大多情况下是人地两生,所以导游对客人的提醒、告诫、警示与导游讲解同样非常重要:关于导游讲解,一般说来,应该有趣、潇洒、和幽默,能吸引客人的注意力,但在涉及到游客的安全和切身利益的关键时候,用词一定要严谨、认真和庄重。
对安全隐患应该多提醒,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此案例属于饮食卫生安全方面的案例,游客的中毒事实上未必就是因为误食野果,但由于该导游没有做相关的提醒,反而鼓动在先,发生纠纷当然难逃其责。
案例002-风俗禁忌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去泰国的旅游团,在出境前导游未对游客讲解有关风俗和禁忌,一游客参与了街头的扑克赌博,结果被当地警方处以重罚,并驱逐出境。
游客认为是旅行社没有讲清楚,要求赔偿。
分析、总结:此案例与前个案例相似,说明导游在讲解中提醒和忠告的重要性。
人常说"入乡随俗,入国问禁",导游作为旅行社的代表,有责任有义务对旅游地的法规、风俗和禁忌进行讲解,遇到要点一定要反复强调,必要时也可以适当引用典型事例一起到警示的作用。
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问题,而且一旦出了问题,对整个旅游团和整个旅游活动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案例003-误机1997年北京某旅行社组的一个旅游团,原计划乘8月30日1301航班于14:05离京飞广州,9月1号早晨离广州飞香港。
订票员订票时该航班已经满员,便改订了3105航班(12:05起飞),并在订票通知单上注?quot;注意航班变化,12:05起飞),计调由于疏忽,只通知了行李员航班变化时间而没有通知导游,也没有在更改接待计划。
案例分析(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B.得知怀特夫人将钻石项链遗忘在房间后,小王 应如何妥善处理?
A.小王接到内勤的变更通知后,应 该做哪些工作?
导游员小王接到内勤变更通知后,要立即 对旅行团的行程也作相应的调整。首先要 将变更通知领队、全陪和全体客人。同时, 一并告知调整后的时间安排,如叫早、早 餐、出行和出发时间等,让客人做好各方 面的准备。其次要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人员, 以便都做好相应的调整。
案例四:要求中途退团的处理
某旅行社导游员小李接待一个来自美国旧 金山旅行团,该团原计划9月27日飞抵D市, 9月26日晚餐后回到房间不久,领队陪着一 位女士找到小李说:"玛丽小姐刚刚接到 家里电话,她的母亲病故了,需要立即赶 回旧金山处理丧事."玛丽小姐非常悲痛, 请求小李帮助.小李得知此事后应该如何 妥善处理?
试问地陪针对上述情况,应按哪些方式 和步骤处理此事?
解析:
1.认真倾听 2.调查核实 (1)向航空公司(或票务员)核实是否有原航班机票 (2)向旅行社汇报 3.正确处理 如有票:
(1)应敦促票务人员换票; (2)向旅游者赔礼道歉; (3)采取措施消除旅游者不愉快情绪。 如无票:
解析:
导游员A在这段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在于:
(1)根据导游工作规范程序,地陪在团队离开饭 店前要提前到达饭店,要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团队 出行李,清点行李,并与全陪,领队和行李员一 起检查、清点行李核实后,办好交接手续。
(2)上车后除清点人数外,还要提醒客人检查自 己有无什么贵重物品、证件和手提行李遗忘在饭 店。提醒客人是否将钥匙退还总台,消费的账目 是否结清。
次日出发前,朱女士手持前日所购买的项链,要求王小姐帮其退换, 说:"一内行人认定它为残次品."王表示不可能退换.上午结束参观后, 她又带全团去一家定点工艺品商店,许多人不感兴趣,只在车中坐着,王 小姐恳求说:"大家帮帮忙,不买东西没关系,进店逛一圈也可以."于 是,一些旅游者才不情愿地下车,进店.
出境旅游案例分析PPT课件-旅行服务案例
经双方协商,最终由谭女士承担签证费2 000元和机票退票损失费1 500元 ,其他业务损失费由旅行社承担。
【案例评析】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旅行社还可以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 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第三款: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 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根据以上规定,签证手续的办理属于 出境游组团社的代办业务。 旅行团的出境签证虽说属于代办范畴,但从本案的投诉事由看,旅行社对谭女士母女签证的 出签时间、拒签风险等信息告知不足,侵犯了谭女士的知情权,旅行社存在一定的过错,旅 行社承担剩余业务损失是合适的。
案例四 出境旅游被拒签,10万元签证保证金“卡壳”
【基本案情】
9月24日,钟女士向株洲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反映,她此前在株洲市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交纳了1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出境旅游往返签证保证 金,但去签证面试时因某种原因被拒签了。钟女士多次找到旅行社要求退还 签证保证金,但一个月快过去了,旅行社仍未将保证金退还。
2.联系方式约定明确 现在出游的大部分都是年轻人,并且有部分外地报名的游客无法参加行前
说明会,行程单、行前说明会等相关材料邮寄时间也较长。因而大多旅行社 选择电子邮件、QQ等方式传递相关材料。但电子方式均不是实名制,即便 旅行社请公证处做公证,也只能证明该邮箱、QQ发出或收到该文件,并不 能证明该电子联系方式是对方所用,不具有关联性,对旅行社较为不利。建 议在签合同时应将可能的联系方式约定到合同中,虽然电子联系方式不是实 名制但具有唯一性,如果对方认可该地址,只要通过该联系方式通知即视为 送达。
导游案例分析
导游案例分析
导游是旅游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不仅需要对景点、历史、文化有深入的了解,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对一位优秀的导游进行案例分析,探讨他的优点和成功之道。
这位导游名叫李明,他在旅游行业有着丰富的经验,擅长带领游客游览各种景点。
首先,李明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他能够快速地掌握新的景点信息和历史文化知识,并且能够灵活地根据游客的需求进行讲解和解说。
这种能力使他在导游行业中脱颖而出,赢得了游客的一致好评。
其次,李明具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他总是能够用亲切的语言和微笑的面容与游客进行良好的沟通,让游客感受到他的热情和真诚。
在旅游过程中,他会耐心地回答游客提出的问题,解决他们的疑惑,让游客感到宾至如归。
这种优秀的服务意识使得李明成为了众多游客心目中的好导游。
此外,李明还具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在旅游团队中,他总是能够与同事们和谐相处,协作顺畅。
他善于倾听他人的意见,能够与同事们共同商讨旅游计划,并且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果断地做出决策,保障游客的安全和利益。
这种团队合作精神使得他在旅游行业中备受信赖。
总的来说,李明之所以成为一名优秀的导游,是因为他具备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这些优点使得他在旅游行业中脱颖而出,成为了众多游客心目中的好导游。
希望更多的导游能够向李明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旅游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导游服务案例分析
5. 强行推销,多次安排购物,影响游客在该 市的游览效果。
案例3——分析答案
1. 送团当天,地陪本应比平时更早到达饭店大 厅,但他迟到了;
2. 由于迟到了,他没能在离开饭店前亲自与领 队、全陪与行李员清点行李;
3. 没有提醒游客结帐,交客房钥匙; 4. 没有提醒游客带齐各自的物品和旅行证件; 5. 没有征求游客的意见和建议; 6. 欢送辞中没有回顾游览活动内容; 7、下车前没有再次提醒游客不要遗忘随身携带
2)推托不了时应请示领导,如领导同意,可接 受委托并收钱;
3)购妥、托运后,将发票、托运单、托运费收 据及余款寄给格林先生,将各种单据的复印件交 旅行社保存。
案例4——分析答案
导游员处理游客亲属随团活动的正确做法: (1)了解具体情况; (2)向旅行社汇报,讲清详情; (3)如果太晚当晚办不了随团活动手续时,要告
下地毯,但当店方包装时,史密斯夫人发现地毯有暇疵,
于是决定不买。两天后,该团离开湖北之前,格林夫妇委
托小王代为订购同样款式的地毯一条,并留下1500美元作
为购买和托运费用。小王本着“宾客至上”的原则,当即
允诺下来,史密斯夫人十分感激 。送走旅游团后,小王即
与地毯厂联系办理了购买和托运地毯的事宜,并将发票、
案例5
2005年“十一”黄金周期间,韶关中国 旅行社派卢导带一个32人的旅游团参加 广州一日游,本来路线安排有去上下九 步行街参观,时间1小时,考虑人多又怕 堵车,卢导就决定带团去广州大学城参 观,一来节约时间,二来这是一个新景 点。游客们玩的很开心,但在回来的路 上有人就抱怨卢导没有按合同执行。
的物品.
案例4——分析答案
导游实务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 旅游者要求先回宾馆再用餐某旅行团当天下午乘机飞行了三个小时,终于从A市抵达B市,地陪小王在机场街上团队后,马上宣布直接从机场去一个餐馆用晚餐,然后再赴客人所下榻的宾馆休息,回宾馆后就不再安排其他活动了。
客人们认为不妥,要求先入住宾馆,休息半个小时再外出用餐,小王解释说,先回宾馆休息后再出来用餐,那时正值交通高峰期,如果遇上堵车,花费在路上的时间就太长了,客人坚持要求先回宾馆,提议休息两小时后再去用餐,小王则回答说,如果推迟用餐时间,他和司机当晚回家就很迟了,第二天早上出发时间就必须推迟,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未能达成统一。
后来在全陪的协调下,大家同意先回宾馆,休息一小时后再外出用餐。
正确处理方法:作为导游员,这类事情会经常遇到。
导游人员应按客人的要求,遵循“主随客便”的原则,先回宾馆休息再外出用餐,或者经旅行社同意后把用餐地点改在所下榻的宾馆。
评析:导游员要向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宾客至上,尽可能满足其需求。
”导游员在处理某些问题时,要以旅游者的利益为重,不能强调某些困难而置客人的利益于不顾,只要旅游者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又是可能办到的,即便很困难,导游人员也要设法给予满足,这就是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旅游者长途跋涉飞行了几个小时后,最大的愿望就是先回宾馆休息,然后再进行其他活动。
作为导游人员应该站在客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安排日程。
小王在接团前做业务准备时就要考虑合理用餐的时间,而且与客人交往中如果有分歧,应当做到平等协商,地陪直接把客人拉到餐厅用餐,一定会引起旅游者的反感,影响地陪树立良好的第一形象,客人不会认为小王是一个可信赖的、有安全感的导游员,导游员和客人之间的心里距离也很难缩短,在以后的活动中地陪很难得到客人的配合和支持,有人甚至会对导游员进行刁难,从而影响旅游社下达计划的落实,对导游员小王来讲,应马上纠正态度,仔细了解旅游者的需求,合理地安排好游览活动日程,努力弥补服务缺陷,向旅游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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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出境旅游导游服务案例案例1被驱逐出境的游客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去泰国的旅游团,在出境前导游未对游客讲解有关风俗和禁忌,一位游客参与了街头的扑克赌博,结果被当地警方处以重罚,并驱逐出境。
游客认为是旅行社没有讲清楚,要求赔偿。
分析与总结:此案例说明导游在讲解中提醒和忠告的重要性。
人常说“入乡随俗,入国问禁”,导游作为旅行社的代表,有责任有义务对旅游地的法规、风俗和禁忌进行讲解,遇到要点一定要反复强调,必要时也可以适当引用典型事例一起到警示的作用。
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问题,而且一旦出了问题,对整个旅游团和整个旅游活动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案例2国内旅行社擅自办理出国旅游该如何处罚张先生到某国内旅行社咨询如何办理出国旅游,该旅行社的营业部接待人员认真向张先生作了解释说明。
第二天,张先生再来到该旅行社门市部,要求接待人员为他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接待人员收取了张先生的预付款,并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
在该国内旅行社为张先生办理有关手续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对该旅行社进行实地查处,张先生得知消息后,要求退还预付款。
请问:(1)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为什么?(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罚该旅行社?答:(1)应当全额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因为该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已触犯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出境游是国际旅行社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项目。
该国内旅行社属超范围内营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国内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吉隆坡遭拒入境某年7月3日,廖某等4个欲赴马来西亚探亲,委托R旅行社输签证,向R旅行社交款人民币2600元,并将护照交给R社。
8月6日,廖某持着R旅行社为其办好旅游签证的护照飞抵吉隆坡,在吉隆坡海关遭拒入境,由于语言不通,无法询问,随后,廖某告示人被带到移民局,分男女关押。
8月7日,廖某等人被遣送回国。
廖某等人向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诉称R旅行社未能按照要求办好探亲签证,却办成旅游签证,由于其探亲申请与护照上内容不符,被怀疑有移民倾向,遭到马来西亚拒绝入境,导致无法实现探亲目的,要求R旅行社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其往返机票费损失和在马来西亚被扣押的人格、精神损失,并要求R旅行社重新办好签证以能赴马来西亚探亲。
分析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分析讨论。
1、本案关键是对两个主要事实认定问题。
一是认定廖某等人委托R旅行社代办的是探亲签证还是旅游签证。
若约定探亲签证,而旅行社却办成旅游签证,旅行社明显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若约定是旅游签证而旅行社照办不误,则旅行社不承担过错责任。
廖某等人委托旅行社代办签证,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致使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认定该事实。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廖某等人对自己提出的委托R社办理探亲签证的事实无法举证,而且R社对此否认,则廖某等人所主张的该事实不能成立。
另一个问题,廖某等人要求R旅行社承担因签证不符合要求导致他们在马来西亚被拒入境所受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廖某等人则要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R 旅行社办证问题导致客人在马来西亚被拒的因果关系。
如果游客无法举证,即无法证明旅行社代办签证与游客在马来西亚被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旅行社无需对游客承担因马来西亚被拒所受损失的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廖某等人既无法举证证明当时双方约定是代办探亲签证,又无法举证证明是国类旅行社代办签证问题致使他们被马来西亚拒绝入境,换言之,廖某等人无法举证R社在这个事件有过错,因此,R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不适用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该条文处理。
2、既然本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如何妥当处理本案?处理依据是什么?鉴于廖某等人因被拒进入马来西亚所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作为承办签证事务的R 旅行社从道义出发,对游客遭遇深表同情,并退给代办手续费,重新办好护照,旅行社做法应该说是可取的。
它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4境外导游人员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导游项目某具有出境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打出广告,声称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为旅游者提供线路。
某公司为了增强和全国各地客户的感情联络,决定组织所有客户经理参加境外旅游。
经过与旅行社的洽谈和协商,该公司决定全额支付旅游费用,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为每一位客户支付了500元的境外自费项目,同时书面约定,所有客户不需要在境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除非客户们主动提出参加某些项目。
组织的旅游团到达境外后,境外导游员给旅游者一份自费项目目录和价格,供每一位旅游者选择,境外导游员同时规定,每一位旅游者交纳自费项目费用1500元,否则就不再提供服务。
在整个过程中,领队一言不发。
由于身处异地他国,这些客户被迫按照境外导游员的要求,每人支付了1500元自费项目的费用。
回国后,旅游者向组团社提出返还1500元的要求被拒绝,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请问:(1)针对上述问题,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罚该国际旅行社和领队?(2)旅游者已经交纳的1500元自费项目费用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答:(1)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领队没有及时制止境外导游人员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2)该国际旅行社应当全额退还旅游者交纳的1500元。
因为旅游者的消费出于被迫,而不是自愿,境外导游人员的行为剥夺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该国际旅行社是组团社,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案例5境外旅行社降低接待标准2000年11月,王某等15人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香港十五日贵宾旅游团”。
后因境外旅行社接待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王某等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经查,境外旅行社在安排的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确实存在低于原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案例分析:1.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旅行社提出赔偿。
2.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案例6境外游览行程更改某公司20名员工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前往东南亚旅游。
旅游团从昆明准备出关时,发现旅行社代旅游者办理的某国入境签证已经过期,旅游团被迫滞留在昆明机场。
旅游者要求,不管旅行社采取什么措施,必须继续完成旅游行程。
旅行社费尽周折,推迟两天后终于办好签证。
旅行社重新办理签证期间,旅游者提出从广州出境,行程和原合同恰好相反,但约定服务档次和标准不变。
该旅游团最终从广州出境完成旅程。
行程结束后,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存在严重的质量违约,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请求时:“出境游补出境游”,即免费组织所有旅游者前往东南亚另外一国旅游。
案例分析:不可否认的是,旅游行程受阻,旅行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因是工作疏忽,但不存在欺诈行为。
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等方式。
但其他方式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所有要求“出境游补出境游”的赔偿要求是不合适的。
既然协商后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旅游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合同变更可能带来的不便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同时,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请求也应符合有关规定才行。
案例7如何应对游客参与境外“特种”旅游项目的要求2000年3月,导游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李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的要求,导游人员王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
为此,游客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
案例分析:1.导游员王某有权拒绝游客的不合理的要求。
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导游员有权拒绝。
2.导游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案例8由于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按时出团游客刘某1月3日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的“澳洲游”,3月3日,旅行社通知:公安厅未批准签证。
刘某去公安厅查证,签证于2月初已批,是该旅行社一位姓李的先生拿走的。
3月20日,刘某在某旅行社投诉部投诉,要求旅行社书面道歉和给予4000元的赔偿,但旅行社只肯赔偿1000元和当面道歉。
案例分析:按照《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规定:“确定出团日期后,如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按时出团,旅行社应与游客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旅行社应返回全部团费并赔偿团费总额10%。
”因此,旅行社应退回全部团费并赔偿团费总额10%,或赔偿团费总额10%后游客仍继续参加该旅行社的其他团由双方协商解决。
出团时间由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