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解读-养殖业)
渔业法实施细则(3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实施细则作为《渔业法》的配套法规,对《渔业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便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工作,并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条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渔业资源的生态特征,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
第六条渔业资源调查是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渔业资源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和禁渔期,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第八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捕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破坏性渔捕设备,并对合法渔捕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奖励和执法制裁机制,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积极投入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渔政执法与渔民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及时解决渔民合理诉求,维护渔民权益。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民培训工作,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渔业信用体系,对违法渔民和企业进行信用记录和惩戒,提高渔业经营者的诚信水平。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渔具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渔业纠纷,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渔业养殖管理办法5篇
渔业养殖管理办法5篇渔业养殖管理办法怎么说?根据养殖水质的不同,可分为淡水养殖、咸水养殖及海面养殖三大类。
以西南沿海分布最为密集,产值居远洋渔业之次。
常见的有虱目鱼,牡蛎,鳗鱼的养殖。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渔业养殖管理办法。
渔业养殖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库区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库区(以下简称“库区”)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以及其它渔业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发展人工养殖和渔业资源增殖,合理安排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质环境,培育水产市场,促进渔业发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库区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库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渔政执法队伍,配备相应的渔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渔政监督管理与渔政执法的主要任务:(一)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维护库区渔业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增殖渔业资源以及珍稀水生动物资源。
(四)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监督库区水产健康养殖,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渔政执法人员执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有权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安部门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库区渔业生产管理,对违法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库区管理部门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养殖规划,引导库区渔民发展人工养殖,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加强库区人工投放鱼苗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养殖水域水质监测和生态环境评审工作,监督检查库区沿岸企业排污标准。
第十一条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利用,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培育水产市场,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渔业生产。
渔业政策与管理中国渔业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发展
z 1.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 z 2.渔业法规停顿时期 z 3.加强渔业法规时期
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
z 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国务院和国家渔业主管 部门初步颁布了一些渔业法规及有关的通知和 指示:
– 1955年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和东海机轮拖网 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及1957年的《补充规定》
z 《渔业法》共有六章五十条: z 第一章“总则”, z 第二章“养殖业”, z 第三章“捕捞业”, z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z 第五章“法律责任”, z 第六章“附则”。
《渔业法》的主要特点
z 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
1、鼓励发展养殖业。同时强调养殖水域的统一规划; 2、扶持和鼓励发展远洋渔业。同时,明确全面实行捕 捞许可制度,加强对远洋渔业的许可管理; 3、捕捞限额制度为实施渔业资源量化管理、更有效地 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 4、强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 导和病害防治,保证水产品质量。
z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z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z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z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加强渔业法规时期
90年代中期至今——调整和加强 z 渔业基本经营体制改革——私营化。 z 渔业生产规模快速扩大,结构重大变化——
渔港签证办法》; z 1994年《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1995年
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 员考试发证规则》;2006年《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发证 规定》 z 1991年发布、1997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 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12年改为《渔业船舶水 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9年修正)-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江西省渔业条例(2012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扶持规模化、特色化养殖,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九章 渔业法律制度.ppt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 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 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 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 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后实施
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捕捞捕 责量组捞低织限额渔于的业渔资确源定业的:调国资务查源院和评渔增估业长,行为政量主实行管的捕部捞门限负 原则,确定渔额 领业制 海资度 、提 专源供 属的科 经学 济总依 区据 和可。 其捕中 他华 管捞人辖量民海共域,和的国捕实内捞海总、量 行捕捞限额制由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
渔业生产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渔业产业结构不合理 渔业水域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 水产养殖病害蔓延,苗种质量下降 渔业基础设施体系薄弱 渔业执法体制与渔业资源的共有性和管
理的统一性不适应 海洋权益斗争日趋激烈
渔业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
–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 需要,特制定本法
渔业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
–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渔业法的结构
– 总则 – 养殖业 – 捕捞业 –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 法律责任 – 附则
捕捞作业规定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水产养殖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水产养殖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水产养殖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食物资源,也为农村地区创造了就业机会。
然而,随着水产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重点介绍水产养殖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水产养殖许可证相关法规在从事水产养殖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相应的水产养殖许可证。
根据《渔业法》和《水产养殖管理办法》,任何个人或组织从事水产养殖都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应的养殖许可证。
这些法规的目的在于确保养殖者具备一定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并监管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水质监测和环境保护法规水质是水产养殖的重要因素,合格的水质对于养殖生物的生长和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水产养殖必须遵守相关的水质监测和环境保护法规。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水环境质量标准》,水产养殖场必须定期监测水质,并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三、养殖品种和过程管理规定不同水产养殖品种有不同的养殖技术要求,为了保证养殖的质量和安全,必须遵守相应的养殖品种和过程管理规定。
养殖品种的选择、放养密度、饲料配方等都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比如,对于禁止养殖的有害或外来物种,根据《生物安全法》等法规,必须加强监管和控制,防止其扩散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疫病防控和药物使用规定水产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是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水产养殖的健康和安全,必须遵守相关的疫病防控和药物使用规定。
根据《水产养殖疫病防控管理办法》等法规,养殖场应制定疫病防控方案,定期检测和报告疫情,并根据疫情情况合理使用药物,防止药物滥用和药物残留对人畜危害和水产养殖环境的影响。
五、养殖场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规定水产养殖的场地选择、规划和建设过程均需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渔业用水水域管理办法》等法规,养殖场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建设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和安全要求。
同时,对于养殖用地的管理也要依据国家法规进行,保障养殖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渔业养殖工作中的养殖政策与法规解读
渔业养殖工作中的养殖政策与法规解读在渔业养殖工作中,养殖政策与法规对于确保渔业健康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渔业养殖工作中的养殖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养殖业的质量。
一、渔业养殖政策与法规的背景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渔业市场的不断扩大,渔业养殖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不合理的养殖方式和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了养殖业的质量下降和资源的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渔业养殖政策与法规,以规范养殖行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养殖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1. 渔业资源保护政策渔业养殖工作依赖于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因此保护这些资源是非常重要的。
许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渔业资源保护政策,例如限制渔业养殖捕捞量、划定渔业保护区域、禁止非法捕捞等。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养殖业能够长期可持续地发展。
2. 养殖环境规划政策渔业养殖需要合适的环境条件来保障水生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养殖环境规划政策包括确定合适的养殖水域、水质要求、底质管理等。
通过规定养殖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可以确保养殖的水质安全、环境无污染,并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3. 养殖设施建设规定养殖设施的建设对于养殖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些国家出台了养殖设施建设规定,包括养殖网箱、养殖池塘等设施的规格和标准。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养殖设施的质量,增加养殖产能,并确保养殖环境的安全。
4. 养殖标准与认证为了提高渔业养殖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一些国家推行了养殖标准与认证制度。
这些标准包括养殖技术要求、产品质量检测、生态环境保护等。
通过认证,养殖企业可以展示其产品的优质和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
5. 养殖执法和监管渔业养殖的执法和监管是确保养殖政策和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
各国建立了养殖执法部门,加强对养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养殖行为,保护合法养殖者的权益,维护渔业秩序。
三、养殖政策与法规的影响渔业养殖工作中的养殖政策与法规对于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养殖业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渔业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1、农业部关于变更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的批复(2016) 农渔发[2016]15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 农渔发[2016]1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3、农业部关于原则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的函 农渔函[2016]4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4、农业部关于核发2016年度第二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渔发[2016]14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5、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建设运行督导调研的通知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汛期和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31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2016) 农办渔[2016]1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9、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名单的通知 农渔发[2016]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渔[2016]12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渔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10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第四批)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6]9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2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渔[2015]75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会议的通知(2015) 农办渔[2015]71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内陆捕捞渔业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样本县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5]67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5]60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59]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0、农业部关于核发2015年度第六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渔发[2015]26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厅局长座谈会的通知(2015) 办渔[2015]54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渔业事故统计、调查、应急值班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渔[2015]47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5]42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建[2015]499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5、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6、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请配合开展渔业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渔业类行业的政策与法规国内外相关政策和合规要求
渔业类行业的政策与法规国内外相关政策和合规要求渔业是一个重要的产业,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渔业类行业的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介绍国内外相关政策和合规要求,以期全面了解渔业类行业所面临的政策环境。
一、国内政策与法规1.渔业资源保护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传统,在现代社会,渔业资源保护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渔业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例如,渔业法规定了渔民的权利和义务,禁止乱捕滥捞等行为。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渔业资源调整与恢复机制,对于渔业资源补偿、保护和恢复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2.渔业船舶管理渔业船舶是渔业类行业的重要工具之一,对于船舶的规范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制定了相关法规,包括渔船登记和管理办法、船舶安全法等,对渔业船舶的建设、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此外,渔业船舶还需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以确保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最小影响。
3.渔业市场管理渔业市场的管理对于渔业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业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以规范渔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流通等方面。
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检测程序,对渔业产品提供了保障。
此外,我国还实施了渔业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口渔业产品进行审核和监管。
二、国外政策与法规1.渔业资源保护各国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例如,澳大利亚对渔业资源进行了科学管理,设立了专门的渔业管理机构,调控捕捞量,实施放养措施,以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加拿大则制定了渔业管理区划,对渔业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
2.渔业环保管理渔业环保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各国也加强了渔业环境的保护。
例如,欧洲联盟对持续盈利渔业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设立了渔业环境和水产养殖方面的指导标准。
挪威则在渔船排放和废物处理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法规,以保护海洋环境。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渔业法,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渔业行为。
第三条渔业法所称的渔业包括捕捞渔业、养殖渔业、加工渔业以及其他与渔业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渔业管理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及其授权的地方渔业管理机构。
第五条渔业生产者是指从事捕捞、养殖、加工及其他与渔业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渔船是指用于捕捞或养殖的船舶。
第七条渔业资源是指海洋、江河湖泊、水库和水面上的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及其他水产动植物。
第八条渔业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划定的特定海域、江河湖泊、水库或水面。
第二章渔业生产第九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划定的范围和时限,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渔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有效的航行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或养殖活动。
第十一条渔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依法购买渔船保险,确保捕捞或养殖活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域进行捕捞或养殖活动,不得越界作业。
第十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配备齐全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并且确保作业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四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使用规范的捕捞或养殖工艺,不得采取破坏性捕捞或养殖方式,保护渔业资源的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渔业生产者不得未经国家批准从事禁止捕捞或养殖的物种。
第十六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进行养殖活动,确保养殖水体的安全和养殖产品的质量。
第十七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履行渔业统计和信息报告的义务,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渔业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税收等相关法律,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渔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度,定期调查和评估渔业资源的状况和趋势。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年)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保护、增殖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渔业工作。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国家划定由农业部及其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理的除外),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场,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发布部门】农牧渔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10.20【实施日期】1987.10.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渔业法基本知识
渔业法基本知识渔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渔业法律法规。
渔业法基本知识包括渔业法的概念、渔业资源的分类与保护、渔业捕捞行为的管理以及渔业执法等内容。
一、渔业法的概念渔业法是国家为管理和保护渔业资源,调整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及维护渔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渔业法的主要目的是确立渔民的权利义务,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调整渔业生产和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秩序。
二、渔业资源的分类与保护渔业资源主要分为捕捞资源和养殖资源。
捕捞资源包括海洋渔业资源和内陆渔业资源,养殖资源包括海洋养殖资源和内陆养殖资源。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设置渔业禁区、划定渔业保护区、实施渔业休渔期等。
此外,还对渔业资源进行了划定、登记、认定和溯源,以便监管和管理。
三、渔业捕捞行为的管理为了维护渔业秩序,各国对渔业捕捞行为进行了管理。
其中,包括对渔船和渔具的管理,对捕捞方式的限制,以及对渔获物的收购和销售的监管等。
此外,还制定了渔业许可制度,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设立了渔业执法机构,加强对渔业活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四、渔业执法渔业执法是保障渔业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
渔业执法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渔业资源,检查渔船和渔具的合法性,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以及处罚渔业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渔业专业知识,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渔业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总结:渔业法基本知识涵盖了渔业法的概念、渔业资源的分类与保护、渔业捕捞行为的管理以及渔业执法等内容。
了解渔业法的基本知识有助于渔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渔业资源,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渔业从业者,应加强对渔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实践。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四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四章第二节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一、关于渔业生产基本方针的规定我国《渔业法》在第3条对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二、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在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三、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为了规范渔业养殖,防止不合理的捕捞活动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我国《渔业法》规定了下列管理措施:(一)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为了解决渔业资源面临的供需矛盾,《渔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二)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三)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四)限定捕捞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四、关于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的规定对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我国《渔业法》规定了下列措施:(一)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渔业资源费两大类,由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二)实行捕捞禁、限措施1.禁止某些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的使用。
包括: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
《江西省渔业条例》解读
供 ,确保水 域生态安全 。 7 在渔业水域施工作业应 当进行环 .
禁渔 期等保护渔业 资源 的规定 ; 随船携 带 捕捞许可证 、渔业船舶船 员证书 ; 按 照国家规定随船 配备救 生、消防、航行 、
信 号 、污 物 收 集 处 理 等 设 备 ,保 证 渔 业
部人 手一册 ,为渔业 干部学 习条例应用
放流 ,保 护生物 多样 性的 同时 ,禁止投 放 不符合生态要 求的水生生 物物种 ; 用 于人工增殖放 流的亲体 、苗 种等水生生
物 应 当是 本 地 种 ; 种 应 当 是 本 地 种 的 苗
的措I 旌
例 。各级 渔业主管部 门及渔政管理机 构
将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 电 视 、 报 纸 、 网 络 等
捞许可 、水产苗种 生产许可等许 可制度 和捕捞 限额制度 。
4 加 大对 违 规 生 产 行为 的执 法 力 . 度。逐步建立健 全奖励举 报制度 ,及 时
查 处 不 法 行 为 。 同 时 ,积 极 与 公 安 、 工
商等有关部 门协作 , 开展联合 执法行动 , 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秩序 。
用鱼 药和饲料 添加剂 、渔 业水域生态环
境 破 坏 严 重 ,《 施 办 法 》 已 经 不 能 适 实 应 渔 业 生 产 和 管 理 的 需 要 。2 1 省 0 0年
在 全 国 排 位 最 前 的 , 已 戒 为 全 国 内 陆 渔 业第二大省 。
人大常 委会组织对地 方性法规 进行清理
生 物 的 种 质 资 源 及 其 生 存 环 境 的 具 体 名
船舶符合 适航要求 ,并对 渔业船舶 的安
治河 道 ( 道 ) 航 、采矿 、爆破 、设置 工 厂排污 口等 施工作业的 ,县级 以上人 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四、水产养殖政策分析 水产养殖业是中国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国家制定渔业法对水产养殖做出规范和鼓 励,保证了中国水产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创造经济效益,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 活的需要。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渔业法第十条指出,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 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 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规划和管理
• 渔业法第十一条指出,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 涂是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后确定可以 用于养殖的。 •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 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 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千岛湖渔获现场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二、名优珍品生产类型 名优珍品的价格一般比较高,其带来 的经济效益比较高,同时投入也比较大。 一般都采用精养的模式。名优珍品的风味 一般较好,像淡水的螃蟹、甲鱼、河豚等, 海水中的许多水产品都很名贵,如石斑鱼, 舌鳎,多宝鱼,鲍鱼等。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育苗已经成 为水产养殖中比较热门的行业,但是由于 育苗的成本较高,许多育苗场都是采取自 培亲本多年繁殖的模式,近亲繁殖现象普 遍。导致苗种品质退化,从生长性能到免 疫性能都出现退化,是水产养殖的发展受 到限制。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江苏扬州邗江四大家鱼原种场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 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 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 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三、水产养殖种苗发展分析 水产养殖苗种的发展是水产养殖成功 的重要基础,关系到水产养殖业的成败, 因此渔业法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 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为保证水产苗种的安全性,渔业法规 定: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 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第二节 水产养殖产品类型 • 一、大众产品类型 大众产品价格比较低廉,易于为大众 接受,主要包括青鱼、草鱼、鲤鱼、白鲢、 花鲢鲫鱼、鳊鱼、鲂等八大家鱼和其他常 见水产品。大众产品的价格比较低廉,养 殖所获得经济效益比较低,主要适合大面 积水库、湖泊等养殖水面成本较低的地方 养殖。如千岛湖的花白鲢养殖等。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渔业法解读-养殖业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 • • • •
内容提要 一、水产养殖基本概念 二、水产养殖产品类型 三、水产养殖种苗发展分析 四、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五、水产养殖的其他注意事项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什么是水产养殖?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特种水产养殖
甲鱼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三、出口优势产品生产类型 出口优势产品主要有两类:风味独特和适合 国外特别是西方饮食习惯的水产品。常见 的有南美白对虾、螃蟹、泥鳅、罗非鱼、 等。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罗非鱼
斑点叉尾鮰
罗非鱼和鮰鱼肉质鲜美且肌间刺较少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出口水产品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 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 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渔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 渔业生产者。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泗洪县的水产养殖概况 • 我县水产养殖面积34.78万亩,其中河 蟹养殖面积26.5万亩,仿生态甲鱼养殖面积 8000亩。渔业总产值40.98亿元,其中河蟹 产值22亿元,甲鱼产值15亿元。全县已通 过省级认证的无公害水产品基地31个、34.2 万亩,绿色水产品生产基地面积8000亩, 有机水产品生产基地面积2.41万亩。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农业部颁布《农业部开展2013年养殖业 良种工程建设等储备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和《全国水产良种工程建设规划(2011— 2015年)》等条文法规旨在保护水产种质 资源,使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 江苏的良种 四大家鱼,鳊鲂,鮰鱼,黄颡,鲌,鳜,罗氏沼虾, 青虾,克氏原螯虾,河蟹,龟鳖,河鲀,子蟹,蛤、 蚶、蛏,紫菜
• 水产养殖是人为控制下繁殖、培育和收获 水生动植物的生产活动。一般包括在人工 饲养管理下从苗种养成水产品的全过程。 广义上也可包括水产资源增殖。
泗洪县水产局2012年职业渔民培训班
• 水产养殖主要种类
• 水产养殖有粗养、精养和高密度精养等方 式。粗养是在中、小型天然水域中投放苗 种,完全靠天然饵料养成水产品,如湖泊 水库养鱼和浅海养贝等。精养是在较小水 体中用投饵、施肥方法养成水产品,如池 塘养鱼、网箱养鱼和围栏养殖等。高密度 精养采用流水、控温、增氧和投喂优质饵 料等方法,在小水体中进行高密度养殖, 从而获得高产,如流水高密度养鱼、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