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
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一、土地增值税预征(一)基本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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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征率从20XX 年9 月1 日起,福建省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调整为: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 ,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
(三)预征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XX 年第70 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预收款-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四)不预征项目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逾期预征的滞纳金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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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内的房产,按新房处理。
(闽财税政【1995】58 号)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一)据实征收1、应纳税额的计算(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40% —扣除项目金额X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50% —扣除项目金额X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00% —扣除项目金额X35%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2、增值额:不含增值税的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3、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1 )提供评估价格的(财税【 1 995】48号):扣除项目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评估费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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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2﹞501号
【发文日期】2002-09-06
【实施时间】2002-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研究贯彻。
一、各地要从思想上、认识上重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放松。
二、能按增值额征收的,应按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实际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按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预征的地区应对房地产的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对增值率低,预征率定得过高的,应适当降低预征率。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预征率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
(二)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各单位凡确定按保障性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在首次预征的当月,应将保障性住房的证明材料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确定核定征收率
(一)保障性住房及普通标准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三、关于重点清算审核项目
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并报市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清算、办理清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程序,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已上报的清算计划,清算方案,组织落实清算、审核工作。
市局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五、关于调整个人转让非住房及建筑物预征率
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马地税函〔2010〕22号“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各区征地补偿标准类区行政区片区综合地价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金总包干补偿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思明区3.7 5.6 9.351.2 15.5 湖里区3.7 5.6 9.351.2 15.5 2集美区3.358.331.2 12.5 海沧区3.358.331.2 12.5同安区34.57.521.210.7翔安区34.57.521.210.7二、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每亩3.5万元调剂费。
涉及青苗补偿高于上述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可通过调剂费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三、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
市、区两级结算费用时,每亩增加1万元调剂费,调剂费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本通知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11.06
•【字号】闽地税政三[2002]13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2]13号2002年11月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各地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调查测算情况,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平均预征率从现行的2%-5%下调为0.5-3%。
各地可在新的平均预征率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适用的平均预征率,据以计算预征。
请遵照执行。
土地增值税 豫地税发【2010】28号
豫地税发[2010]2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豫地税发[2010]28号发文日期2010-03-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范性文件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无锡市地方税务局锡地税函〔2009〕46 号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 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苏地税发[2004]58 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情况并报经省地税局批 复同意,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 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 2.5%的预征 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 4.5%的预征率 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调整后的预征率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二、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 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 2.5%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取得收入的 3%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取得收入的 5% 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 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调整之前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认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对以按实清算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高于市局核定 标准的, 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应按照不高于市局核定标准予以核定扣除。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时间:2006-03-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秩序,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2007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8号),对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今年,税务总局将开始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一阶段在安徽、广东两地进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内容(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部署情况。
是否及时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对清算工作做出动员、部署。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对当地房地产项目及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了税源调查和统计,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王作完成情况。
是否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完成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的比例是多少;是否对下阶段清算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部门配合情况。
是否在清算工作中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配合机制。
(五)中介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参与情况。
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纳税鉴证的地区,是否已对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出了管理要求并进行了检查。
(六)上地增值税预征情况。
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了土地增值税;是否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设置预征率。
(七)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对应予征税的二手房转让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八)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机制;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
(九)是否有违法或越权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1.总局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2.北京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3.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
2010年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型税率
普通住宅 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 3%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各县(市)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按实清算。
对确实需要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1 -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116号)第一条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第一条(六)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 2 -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市局稽查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0年9月15日印发
- 3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三点“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
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二、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
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三、宗地容积率是指一个地块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为准。
(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占地面积A,再以A占总占地面积的百分比确认其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容积率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为便于我市房产税的征管实际及房产税税源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通知》和本通知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4日 8:55:25 税务总局网站【大中小】【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政(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两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府〔2017〕41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4日附件: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doc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1.厦门市住宅用地(商品住宅)土地级别图.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2.厦门市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土地区.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3.思明区、湖里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4.海沧区、集美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5.同安区、翔安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6.厦门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商服用地、娱乐会展.jpg——结束——。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1 出台《 、 通知》 是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
于坚决遏 制部分城 市房价过 快上涨 的通 知》 别为 , 普通标 准住宅 5 非普通标准住 宅 、 %; 别 ( 国发[001 号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 墅 、 2 110 和《 写字楼 、 营业用房等 6 %。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 113 ( 2 05 0
两种 , 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其主要 目的是 口 省地税局 要求各级地税部 门根据纳税人 的实际情况 , 实
事求是地确定征收方 式。这样规定 , 有二个方
一
、
《 通知 》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面的意义 :
其一 , 可以防止和避免 “ 刀切 ” 一 的现象 。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 国 务院办公厅于 2 1 0 0年 1月 7日印发了 《 关于
况又作 了严格要求:即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
完毕或部分暂不对外销售的 , 一律不 办理退税手续 , 待开发项
目全部销售完 毕, 全面清算审核后 , 再办理补( ) 退 税手续。这 样 规定 , 有二个方面的作用: 其一 ,由于同~开发项 目中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增值收益
《 通知》 主要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规规定的条件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
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f00 ( 21】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 < 3号 和《 土地增值
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 , 要严
格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要求 , 从严 、 从高确定 核定征收率。
部分调整 ,即普通标准住宅的预征率由 1 提 %
的通知》 国税发[0 05 )并提 出了五条 通知》 湘地税 发 [08 1 ( 2 113号 , ( 2 0 6号 ) J 基础上 进行 的 高到 1 %, . 其他 的没有变动。 5 3 调整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 、 《 通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 核定征收率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来源:发布单位: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泉地税发〔2008〕46号索引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四项开发成本”预警值管理的问题(一)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费用)和基础设施费(包括道路、供水、供电、排污、照明、环卫、绿化等费用)两项成本采用按实列支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预警值1、普通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我市2006年建安造价作基数)(1)无修筑地下车库及人防设施7层以下(含7层)多层建筑每平方米900元;8-17层小高层建筑每平方米1200元;18-27层高层建筑每平方米1400元;28层以上高层建筑每平方米1600元。
(2)有修筑地下车库及人防设施7层以下(含7层)多层建筑每平方米1050元;8-17层小高层建筑每平方米1400元;18-27层高层建筑每平方米1600元;28层以上高层建筑每平方米1800元。
分阶段(按竣工时间)预警值:2006年12月31日以前以上述基数为最高限;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上述基数乘以1.1的系数为最高限;2008年1月1日以后以上述基数乘以1.3的系数为最高限。
以后市局将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对系数作不定期的调整。
2、对于房地产项目中精装修房的装修费用,采用按实列支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开发间接费用包括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采用固定比例的方式进行管理,按不包括本项费用在内的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总额的3%设定预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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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标 签】预征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发﹝2010﹞93号
【发文日期】2010-06-23
【实施时间】2010-06-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减轻土地增值税清算压力,均衡税款入库,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 税负水平,降低欠税风险,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规定,参考近期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平均税负水平,经研究决定,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
二、写字楼为3%;
三、商业营业用房、别墅及其他房产为4%。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及上述预征率调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要求纳税人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分别核算,准确申报;对没有分开核算的,应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77号)废止。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