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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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标 签】预征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发﹝2010﹞93号
【发文日期】2010-06-23
【实施时间】2010-06-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减轻土地增值税清算压力,均衡税款入库,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 税负水平,降低欠税风险,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规定,参考近期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平均税负水平,经研究决定,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
二、写字楼为3%;
三、商业营业用房、别墅及其他房产为4%。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及上述预征率调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要求纳税人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分别核算,准确申报;对没有分开核算的,应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预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77号)废止。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