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受所的指派,受原告的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二、原告因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对于原告的伤害,被告具有过错。
1、被告安排原告施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被告未尽劳动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
被告作为雇主(接受劳务方),对原告的劳动负有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而被告缺乏管理、没有必要的安全设备,缺乏对劳务人员必要的安全教育、监督。
接受劳务者(包括承包者)的过错,是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接受劳务者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四、关于原告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具体见赔偿款项明细表
五、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
对于原告的诉讼,被告主要提出两点抗辩: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内容,被告应提供证据来证明,同时也不能否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事实。
本案案由是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
综上,原告因给被告提供劳务中受到严重伤害,被告应当给予赔偿。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所年月日。
空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空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本案的原告在劳务过程中,因为雇主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受到了不必要的危害和伤害。
原告认为,被告应对此负有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事实上,被告雇主在劳务过程中,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原告的安全。
被告没有安装足够的空调设备,导致原告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从而导致了身体不适和伤害。
此外,被告也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为劳务者提供足够的水和休息时间。
这非常不负责任,尤其是在高温环境下,劳务者更容易受到身体上的不良影响。
基于以上的这些原因,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其受到的经济损失和身体上的伤害负有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恳请法院对原告的请求进行支持和认可。
谢谢!。
提供劳务者受害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受害代理词(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湖北施南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戴卯元的委托,指派田凤、邓仕周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关于原告在杨菊生建房工地上伤害、住院、定残等级等基本事实。
2013年11月20日,原告戴卯元受被告洪亮雇佣为被告杨菊生修建房屋时,从约3米多高处坠落,致头颈部受伤,当即送往鹤峰县人民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后转入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住院治疗,共计28天。
原告戴卯元伤残程度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100%。
二、关于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事故中的雇员受害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严禁非法发包、分包、转包或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方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结合本案情况,要确定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前提是要确定原告的雇主以及雇主是否有相应资质和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房屋建设施工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
本案原告受雇没有签定书面雇佣合同,但理应属于事实雇佣关系。
根据事实雇佣关系判断标准(雇员提供劳务是否由雇主选任、监督;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主是否支付报酬,并且两者之间是否形成对价关系;雇员是否是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动力,完成一定的工作),被告洪亮与原告构成事实雇佣关系是毫无疑问的,也就是原告的直接雇主,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文最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文最新(中英文实用版)English:In the matter of labor受害liability disputes, it is crucial to understand the rights and protections available to the provider of services.As a leading legal counselor in this field, I am committed to advocating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affected parties.It is essential to recognize that every case is unique and requires a tailored approach to achieve the most favorable outcome.中文:在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了解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至关重要。
作为该领域的资深法律顾问,我致力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我们必须认识到,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为实现最佳结果,必须采取量身定制的策略。
English:The first step in navigating these complex disputes is to conduct a thorough investigation to gather all relevant evidence.This may include interviewing witnesses, reviewing documentation, and consulting with experts.By meticulously building a strong case, we can effectively argue the cause of the injured party and seek fair compensation for their losses.中文:在处理这些复杂纠纷时,首要做的是进行彻底的调查,搜集所有相关证据。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文最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文最新英文版Agency Statement for Disputes Regarding Liability for Injuries Sustained by Service ProvidersIntroduction:In today's dynamic work environment, the issue of liability for injuries sustained by service provider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relevant. This agency statement aims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and considerations surrounding such disputes.Background: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often involves individuals performing tasks that may carry inherent risks. When accidents occur, questions arise regarding who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esulting injuries. This can lead to complex legal disputes, often involving multiple parties and varying legal interpretations.Legal Framework:The legal framework governing these disputes typically depends on the specific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jurisdiction involved. It is crucial to understand the applicable laws and their interpretations by courts in determining liability.Agency's Role:As an agency represen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injured service provider, our role is to advocate for a fair and equitable outcome. We carefully analyze the facts of each case, consider all relevant evidence, and advise our clients on the best course of action.Considerations:In handling these disputes, several considerations are crucial. Firstly, we must determine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injuries sustained. Secondly, we must identify the responsible party or parties and assess their liability. Lastly, we must evaluate the potential compensation and damages that may be awarded.Conclusion:Disputes regarding liability for injuries sustained by service providers can be complex and challenging. It is essential to have an experienced agency to guide you through the legal maze and ensure your rights are protected. Our agency is committed to providing the highest quality legal representation to ensure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these matters.中文版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文最新介绍:在当今充满活力的工作环境中,劳务提供者因工作受伤的责任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咱今天站在这儿,为这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子来说几句。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觉得有好多事儿得跟法庭好好唠唠。
首先呢,我得说一下,这个案子可不像原告说的那么简单。
原告把责任一股脑儿都推到咱被告身上,这可不行啊。
咱得根据事实来,是吧?从我的经验来看,在这种案子里,很多时候原告都容易夸大自己的受害情况和被告的过错。
就像现在这个案子,原告说他受伤完全是因为被告的疏忽,但是呢,咱们仔细看看事情的经过,就会发现这里面其实另有隐情。
咱先说说这个劳务关系本身吧。
我觉得在阐述这部分的时候,一定要把双方当时约定的内容讲清楚。
比如说,双方对于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安全注意事项等等到底是怎么约定的。
这可重要啦!如果能证明原告是清楚知道相关风险并且接受了这些条件的话,那对咱们被告可是相当有利的。
这部分其实还蛮简单的,但别忘了前面提到的几点哦。
再讲讲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吧。
我认为这种表达更有力:把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还有每个环节发生了什么,按照顺序有条理地说出来。
这就像是在给法官和陪审团(如果有的话)描绘一幅画,让他们能清楚地看到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您想啊,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来,法官是不是就能更好地理解整个事件的全貌呢?这是不是让你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呢?当然啦,关于原告受伤的情况咱们也不能忽视。
不过呢,这里面可能存在原告自身的一些因素导致受伤。
比如说,原告是不是没有按照之前约定的安全操作流程来做事情呢?这一点很关键呀!如果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咱们被告的责任肯定会减轻不少。
我见过好多类似的案子,都是因为抓住了这个关键点,最后结果就大不一样了。
在论述这些观点的时候,咱也不能太啰嗦。
长句子用来详细解释,短句子就用来点明重点,像“被告无主要过错!”这样的短句多有力量。
而且呢,句子与句子之间要连贯,像“因此”“但是”“不过”这些词儿该用就得用,这样文章读起来才顺畅。
代理词(提供劳务受害)

代理词(提供劳务受害)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范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被告曹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诉讼代理⼈,接受委托后,我们了解了本案的案件事实,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法庭归纳的焦点,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本案原告范某与被告曹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范某在为被告曹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曹某应当对原告范某因⼈⾝受到损害⽽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因修建房屋的需要,雇佣会砌砖的原告为其修建房屋提供劳务,双⽅约定由被告⾃⼰将修建房屋所需要的砖、⽔泥等全部材料准备齐全,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进⾏砌砖。
在原告受伤后,被告⽀付给了原告4万元的医疗费⽤。
虽然原被告之间由于当地的交易习惯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务合同,根据原告受伤后被告的⾏为及综合本案的具体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因修建房屋⼀事⽽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被告不仅提供修房所需的相关材料,为节约成本减少⽀出,被告除了请砌墙的师傅外,未单独聘请杂⼯。
原告等⼈砌墙所修的材料以及相关的设施的搭建,均由被告及其家⼈完成。
原告根据被告搭建的平台进⾏操作,由于被告搭建的平台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原告最终受伤。
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未对其提供⾜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被告曹某作为本案劳务关系中的雇主,是原告受到⼈⾝损害产⽣损失的赔偿义务⼈,应当对原告因遭受⼈⾝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的赔偿项⽬及计算标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持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款、第⼆款:“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提供劳务受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提供劳务受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提供劳务受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根据法律规定,兴化市大营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王兴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孙道胜列入提供劳务受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通过诉辩各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一、原告孙道胜在提供劳务即受雇于被告陈高桂、周爱全建设楼房施工的过程中,不慎摔下地面致伤的事实,及特别原告是参与施工建造的楼房属于农村村民自建二层楼房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2018年10月4日,在被告王兴喜与被告陈高桂签订《合同书》将住宅洋房一套二层,加屋面琉璃瓦封顶工程发包给陈高桂,由陈高桂以双包代建方式承揽施工,总价款25.5万元,约定安全责任由承包方陈高桂负责,发包方出保险费1000元由承包方为参与施工人员购买安全保险。
2月25日,被告陈高桂雇用原告施工为王兴喜建造楼房王兴喜并不知情,但原告在施工活动中不慎从二楼屋面摔下受伤是本案原告受伤的基本事实。
对于本案而言,与原告受损害虽有关联,但重要的事实是被告的房屋属于农村村民两层自建房屋。
二、被告王兴喜将二层洋房承包给被告陈高桂组织施工,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基于前述,被告陈高桂组织施工的洋房只有两层且位于大营镇屯南村卞扬组,按照2004年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的规定以及2006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意见。
可知,农村房屋以两层为界,两层(含两层)以下即为低层。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党某某、李某兵、李某某、李某刚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由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录死亡于其他任何原因。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据已清楚的证明:李天录受雇于第一被告某林,双方实际为雇佣法律关系。
2009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的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某林。
该协议签约后,第一被告李天录就在该工地从事安全警戒工作。
2009年1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第一被告某林承包的鑫源煤矿工地实施放炮作业,爆破作业实施完毕后,发现当天正常上班做安全警戒工作的李天录没有回到工地住地。
后经该矿矿长及相关人员寻找,发现李天录在其警戒的路口上躺着,眼睛紧闭,满脸是灰,且不说话。
此时,该工地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进行任何的抢救工作,而是将李天录拉回了鑫源煤矿的工地住地。
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避免给其本人及该煤矿带来任何不利影响,并达到免遭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未选择就地治疗,而是将李天录送往宁夏平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代理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XXX有限公司委托,担任XXX诉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查找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参与了本案的庭审。
现围绕致伤原因、主观过错、举证责任三个焦点问题,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陈述其在被告工地摔倒导致脑出血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原告是晕倒在地,倒地是其发病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原告在2013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从台子上摔到下面”,又在2013年4月28日的起诉状中陈述“原告到工地巡查,当走到门卫花坛边,因地面不平,灯光又不好,便摔倒在地”,前后陈述自相矛盾。
该花园是被告工地大门内的景观设施,并不是原告的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原告倒地的地点在门卫房外的水泥马路上,也不存在地面不平、灯光不好情况。
司法鉴定意见分析:“据入院查体、颅脑CT检查及开颅血肿清除术所见,均未见头皮血肿、脑挫裂伤及颅骨骨折,且术中出血情况由内而外逐渐减轻”,实际上排除了摔倒等外伤原因导致原告脑出血的情形。
司法鉴定意见“在开颅血肿清除术中清除了血肿及大量坏死脑组织,无法排除患者脑出血前存在脑血管畸形、动脉瘤等因素”,与原告提供的病例载明“患者约4小时余前,患者突然出现感觉头疼头晕后摔倒”相互印证,说明原告倒地是因为自身因素晕倒而不是摔倒,倒地是原告发病的一种结果,而不是引起原告脑出血的原因。
二、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对原告患病不存在过错,对原告患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其因工作过度劳累导致摔倒不符合事实。
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本案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安排原告“两班倒”值班并未违反劳动法规。
“两班倒”是工地门卫工作的行业惯例,能够保障值班人员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原告和另一名门卫白班、夜班轮流值班,并未固定由原告值夜班。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本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XXX(姓名),就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庭提
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为劳务者,与被告(单位/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
然而,在履行劳务合同的过程中,被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者权益的保护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事实上,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者享有被雇佣单位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支付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遵守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等基本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导致原告遭受工伤事故,并承担了医疗费用和伤残的损失。
2. 恶意拖欠工资: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的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反劳动时间制度:被告强迫原告超时工作,违反了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法庭判决以下内容:
1. 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总计xxxx元。
2. 被告支付原告尚未支付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总计xxxx元。
3. 被告赔偿原告因违反工伤及拖欠工资等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自行决定。
4.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此呼吁法庭能够审慎、公正地判决本案,保护劳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感谢法庭的审理!
原告代理人:XXX(律师姓名)
日期: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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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党某某、李某兵、李某某、李某刚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由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录死亡于其他任何原因。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扌日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据已清楚的证明:李天录受雇于第一被告某林,双方实际为雇佣法律关系。
2009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木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的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某林。
该协议签约后,第一被告李天录就在该工地从事安全警戒2009年1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第一被告某林承包的鑫工作。
源煤矿工地实施放炮作业,爆破作业实施完毕后,发现当天止常上班做安全警戒工作的李天录没有回到工地住地。
后经该矿矿长及相关人员寻找,发现李天录在其警戒的路口上躺着,眼睛紧闭,满脸是灰,且不说话。
此时,该工地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进行任何的抢救工作,而是将李天录拉回了鑫源煤矿的工地住地。
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避免给其本人及该煤矿带来任何不利影响,并达到免遭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未选择就地治疗,而是将李天录送往宁夏平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大家好,我是被告的代理人,今天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说实话,今天这个案子真的不算简单,一看就能让人皱眉头,谁会想到劳务纠纷背后竟然有这么多的曲折和波折。
也许有些人会觉得“这类案子不就是你情我愿的事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可是,往往这种看似简单的事情里,藏着的却是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意外的责任问题。
这种事儿,谁能想到呢?咱们的案件,就是一起劳务受害责任纠纷。
我的当事人,老李,就是个典型的“吃苦耐劳”的好人,打工多年,兢兢业业。
可这次,运气不好,出了点小意外。
话说回来,世事难料,谁能想到在干活的时候,突然就会出现危险,弄得一身伤,连工作都做不了了。
这事一发生,第一时间大家都着急了,但这责任,真不是他一个人能背的。
如果咱们仔细看看,这事情背后有很多细节,完全没法一口咬定谁对谁错。
这里面也有我们大家常说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剧。
先说说事故发生的情况。
老李这次受伤,是在帮别人做活,大家都是朋友,没想到居然会发生意外。
这种事不难理解,谁都知道工地上活儿多,脏活累活多,安全措施也有时跟不上,差点的事儿其实每天都在发生。
问题是,谁敢保证不出个问题?大家都看见过,起早贪黑的工人,踩高压线的,或者扛个重物磕磕碰碰的。
这种事情,谁敢保证百分之百安全?就算是最小的疏忽,结果都可能严重。
要真说有责任,我倒是觉得,谁都难以全身而退。
责任这东西,可能也得分清楚,不能把老李一个人推到风口浪尖上。
再说了,老李确实是个勤劳的人,但也不能因为勤劳就意味着可以一肩挑所有责任吧?事情发生之后,很多人都觉得他是“自找的”,可真要这么看,这又是不公平的。
大家知道,工地上不是“我累就没事”的地方,有多少次,大家都能看到那些所谓的“规章制度”压根没人管,安全措施也不见得到位。
这些人啊,拿着“钱”就像拿着命,明明知道安全问题不小,但就是睁只眼闭只眼。
老李并没有意识到那天的工作有那么大的风险,要是知道,谁会选择继续干下去?这不就是跟拍电影一样,前面拍得好好的,突然一场车祸,啥也没预料到。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代理词

对于供给劳务者受害责任纠葛合用法律问题代理词敬爱的审讯员:本代理人就本案的法律关系、责任肩负及补偿计算合用标准等有关事实及原由发布以下代理建议,恳请法庭充足考虑。
一、本案受害人滕召才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属于雇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供给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供给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依照商定支付酬劳而成立的一种民事权益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成立能够采纳书面形式,也能够采纳口头或许其余形式。
本案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的特点明显,主要表此刻:两方没有隶属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随时中止劳务关系,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受害人滕召才没有依照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罚权。
在本案中,受害人滕召才不按期经过第一被告被告法人陈豪、工友谭顺平、第二被告的办公室主任柳玲芬电话或许其余方式获得绿化业务活动,并暂时才知道绿化地址和绿化的范围,酬劳依照市场价及两方暂时达成的协议确定,达成工作任务后随时结算酬劳,也可随时不来做或到其余地方做。
受害人滕召才能够随时选择随意一家物业公司做绿化,而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也能够随意选择其余绿化工人来为自己达成绿化活动。
该事实详见凭证目录第 13 页至第 53 页,受害人滕召才的工友谭顺平、李勇、滕建发、房主戴瑞春、绿化承包人毛克华等证证人言、受害人自己2012 年至 2013 年一年多在温州市区做绿化工作的日志本书证予以证明。
本案受害人2013 年12 月 24 日上午受伤发生于第二被告物业小区时,其绿化业务也是 2013 年 12 月 14 日第二被告的办公司主任柳玲芬用座机0577-865xxx 于下午 14 点 29 分 59 秒主动联系受害人滕召才的工友谭顺平局机 158xxxx928( 该手机是用其老婆洪章菊身份证购置,多年来向来是谭顺平用该号码接受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安排的绿化工作),接到绿化业务后,谭顺平及时于 2013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 点 26 分 47 秒将此业务请示第一被告负责人陈豪1375xxxx70 ,安排谭xx 平去达成该绿化任务,接就任务后需要人手于是谭 xx 平改日下午 17 点42 分 34 秒三次联系受害人滕召才1309xxxx82 ,并见告 2013年12 月 18 日至 24 日到第二被告处进行绿化工作,详见原告供给的凭证目录第 35 页第 117 次至第 121 次的通话明细,该通话内容与原告供给的凭证目录第16 、17 页谭顺平的证证人言予以互相旁证。
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河西袁村121号,身份证号:被答辩人:***,男,汉族,1963年1月5日生,住尉氏县门楼任乡东周村二组。
身份证号: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答辩如下:请求事项:依法判令由雇主***及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2022年9月1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受雇于***为***盖房,约定工程完工后,***要求为其上楼板,***同意并指示答辩人为其免费帮工。
期间,答辩人负责操作吊车并抬升吊板机到指定位置,而被答辩人负责敲吊板机。
施工时,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指示将吊板机升到指定位置后停车熄火并不再做任何操作,以便被答辩人完成工作。
事发当时,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施工措施,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被答辩人本人不慎、操作出现重大失误所致,答辩人在施工时已尽安全施工义务,至于事故之发生,实与答辩人无关。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受雇于***,事故发生时,答辩人正履行雇佣义务,为***帮工。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雇工及帮工人的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及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二〇二二年*月**日相关法律法规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代理词

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代理词审判长:代理人接受本案被告景云浮深萌生香闺有限公司委托,就原告起诉被告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人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根本不认识原告,双方不存任何的劳动、劳务关系以及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
截止到现在,对于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被告不清楚。
二、原告称受伤系被告安排的木工拆模时,因模板跌落砸伤无事实根据在事发当天,被告并没有安排任何木工拆除模具,该工程在施工进行中,不可以在施工未结束时拆除。
且木工并非被告公司的员工,他们系独立承揽的木工活。
被告与木工之间不存任何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雇佣法律关系。
因此,即使木工侵权也与被告无关。
如果真如原告所说因木工原因,导致受伤,那么他应将肇事木工列为被告。
在事发时,工地曾向管辖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对原告受伤原因都有记载,因此,原告所说因被告安排木工拆模导致砸伤不能成立。
同时,施工楼都有安全防护措施,即使有模具掉落,也不会掉出安全防护栏外。
因此原告所述事实不真实。
三、原告应向用人单位景云浮香闺奶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原告系由景云浮香闺奶有限公司雇请的员工,原告为其工作,因此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向其雇主主张权利。
四、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系第三人操作机械设备过程导致模具掉落砸伤事发时和事发现场系由景云浮香闺奶有限公司雇请的一混凝土泵车在高空灌注时,因操作原因将模板从高中震动或挂掉时跃落下,砸伤原告。
结合事故现场取证、调查、分析,本事故属第三人操作机械时发生的模具脱落事故。
同时伤者本人作为工地看守人员,应具有安全防护意识,在混凝土泵车在高空灌注时应远离操作区域,其本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且在在该区域逗留,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被告认定为操作混凝土泵车的公司为直接责任者,承担主要责任及费用,原告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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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代理词来源:杨静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4月24日浏览:19175 次借贷纠纷其他民商拆迁安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尊敬的审判员:本代理人就本案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赔偿计算适用标准等相关事实及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一、本案受害人滕召才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的特征明显,主要表现在:双方没有隶属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随时中断劳务关系,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受害人滕召才没有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处分权。
在本案中,受害人滕召才不定期通过第一被告被告法人陈豪、工友谭顺平、第二被告的办公室主任柳玲芬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绿化业务活动,并临时才知道绿化地点和绿化的范围,报酬按照市场价及双方临时达成的协议确定,完成工作任务后随时结算报酬,也可随时不来做或到别的地方做。
受害人滕召才可以随时选择任意一家物业公司做绿化,而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也可以任意选择其他绿化工人来为自己完成绿化活动。
该事实详见证据目录第13页至第53页,受害人滕召才的工友谭顺平、李勇、滕建发、房东戴瑞春、绿化承包人毛克华等证人证言、受害人本人2012年至2013年一年多在温州市区做绿化工作的日记本书证予以证实。
本案受害人2013年12月24日上午受伤发生于第二被告物业小区时,其绿化业务也是2013年12月14日第二被告的办公司主任柳玲芬用座机0577-865xxx于下午14点29分59秒主动联系受害人滕召才的工友谭顺平手机158xxxx928(该手机是用其妻子洪章菊身份证购买,多年来一直是谭顺平用该号码接受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安排的绿化工作),接到绿化业务后,谭顺平及时于2013年12月14日下午15点26分47秒将此业务请示第一被告负责人陈豪1375xxxx70,安排谭xx平去完成该绿化任务,接到任务后需要人手于是谭xx平即日下午17点42分34秒三次联系受害人滕召才1309xxxx82,并告知2013年12月18日至24日到第二被告处进行绿化工作,详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35页第117次至第121次的通话明细,该通话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16、17页谭顺平的证人证言予以相互佐证。
显然,受害人滕召才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劳务活动期限没有固定性、其招聘、录用、考勤、福利、离职等人事关系根本不受其规章制度约束。
双方完全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由此可见,本案是受害人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受害人的死亡与本案的受伤有因果关系从本案的客观事实,我们完全可以基于良知、经验、常识推断出滕召才死于此次意外伤害。
第一、受害人伤势十分严重。
详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73页第一次入院记录:“头颅ct示‘小脑出血,蛛血,枕骨骨折’”;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77页住院记录:“右侧小脑半球及小脑蚓部、双侧额叶多发挫裂伤。
蛛血。
右侧第5、6前肋骨骨折,右侧少量气胸可能。
右肺上叶及两肺下叶后份挫裂伤。
”第二:受害人入院后,医院就以抢救生命为主,但其伤势太重,一直深度昏迷,直至死亡,都没有苏醒过。
详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79页、80页出院记录记载:“1月7日夜班内患者瞳孔散大,左侧5mm,右侧4mm,对光反射消失,再次予气切处呼吸支持。
过程中突发自主呼吸消失,血压及心率下降,最低血压为62/33mmhg,心率从120bpm快速下降至61bpm,予肾上腺针1mg静推后心率及血压能上升,但难以维持,予较大剂量多巴胺、阿拉明及去肾上腺素针维持血压,自主呼吸不能恢复。
考虑枕骨大孔疝可能,血压低,予白蛋白针剂大剂量甲强龙阵减轻水肿,耐信针维护胃。
仍大剂量升压药维持,呼吸机参数高,再次请脑外科会诊,认为目前手术意义不大。
(告知家属病情危重,前于目前病情,送检ct检查途中风险极高,家属商议后决定不予ct,考虑患者病情,综合脑外科意见,患者病情危重,预后差,告知家属后表示转回当地继续治疗。
”上述医院记录很明显受害人滕召才已经到了随时死亡的边缘,根本不具备再次开颅手术和继续抢救的必要的条件,从医学原理上已经宣布了受害人滕召才的死亡。
第三、受害人滕召才是从医院宣布没有抢救必要、随时死亡及没有医疗费的情况下出院的。
如果受害人是痊愈出院后,在家过一段时间才病死,被告方质疑受害人死因不明尚可以理解,但在本案中,医院催促受害人家属缴纳医疗费,家属根本无力缴纳,受害人“出院”完全迫于无奈,所谓“出院”也就是回家等死,因为回家后根本医疗机构敢收治。
第三、受害人出事前身体健康。
受害人滕召才长期从事体力劳动,从来没有住过院,而且医院的体检报告也显示受害人没有什么疾病,详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74页、75页、76页。
故完全可以排除受害人死于其他疾病的可能性。
第四、本案证明受害人滕召才死亡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
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同时被告方也不能提供证据反驳医院记录受害人伤势危重、预后差的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医院的书面证据认定受害人死于此次意外伤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的规定。
第五、受害人滕召才的死亡与被告的消极“不作为”有一定的关联。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作为滕召才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完全有义务(也有能力)救治受害人而没有救治,其行为不仅应受到谴责,而且应对受害无奈回家等死的后果承担责任。
如果责任人应该积极救治受害人而没有救治,导致受害人无钱医治而死亡,责任人却以“死因不明”作为借口而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那么以后发生类似事件谁还去积极救治受害者呢?综上所述,本案中,根据受害人滕召才的客观病情及被告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的事实及理由,人民法院认定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之规定。
三、第一被告不具有承包绿化工程的相应资质,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应对本案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被告虽然在2010年取得城市绿化企业的三级资质,但其资质在2012年10月31日到期。
根据2010年3月13日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浙建城「2010」第22号)的第四条有关资质延续之规定第一款之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现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延续,否则资质过期无效。
第一被告没有按规定申请资质延续,至今也没有提供出相应的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
根据该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一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而且绿化资质许可机关核准的资质企业名单在其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本代理人查阅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没有第一被告有关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的登记公告。
基于第一被告不再具有城市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应视其只具备三级以下资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第四条规定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
显然,第一被告作为三级以下资质园林绿化企业,其所有的绿化工程只能在其注册的龙湾区域内实施。
所以第一被告于2013年度在鹿城区域内承包的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属于不具有相应绿化企业资质的承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的禁止性规定。
2012年1月1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到2012年12月31日止的《新世纪花园绿化养护管理分包合同》时,第一被告提供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
第二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第一被告的绿化资质2012年10月到期,并应当在到期前要求第一被告提供新的有效的绿化企业资质。
不但如此,并在明知与第一被告的承包合同自2012年10月起有瑕疵时,仍然于2013年把绿化业务承包给第一被告。
很显然,第二被告具体有明显故意而为之的重大过错责任。
详见第二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1、2页、第6页、第8至13页等证据佐证了上述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第一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第一被告没有相应资质仍然将绿化业务发包给第一被告,应当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案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滕召才与第一被告是雇佣法律关系,其受伤致死,是因为第一被告作为雇主不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们要求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承包资格,达不到相应的生产安全严格要求。
在受害人进行绿化时没有提供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在上岗前也没有为雇工提供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和预防处理措施,是导致受害人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的根本原因。
而在受害人受伤后没有制定紧急抢救方案。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事故发生后相互推诿责任、拒绝配合受害人家属及医院缴纳医疗费用以便制定更好的抢救方案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受害人受伤后致死有一定的关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第二被告作为分包人在本案中2012年签订承包合同时就已经知道第一被告的三级资质于2012年11月过期,但仍然于2013年将绿化养护业务承包给第一被告,具有故意而为之的重大过错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第二被告作为分包人应当对第一被告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