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技术规范标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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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毛豆生产技术标准

有机食品毛豆生产技术标准

有机食品毛豆生产技术标准董文阁;欧勇【摘要】将辽宁省部分毛豆生产企业多年来的种植经验与科学数据相结合,兼顾整个东北地区大豆类生产种植特点,编写毛豆生产技术标准.由于企业所涉及毛豆产品均供给欧洲高端市场,因此生产能达到有机食品标准,可供我国北方地区黄豆类作物种植与生产者参考,以提高我国大豆类产品的种植水平.【期刊名称】《现代农业科技》【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2页(P75-76)【关键词】有机食品;毛豆;生产技术标准【作者】董文阁;欧勇【作者单位】辽宁省水土保持研究所,辽宁朝阳 122000;辽宁省水土保持研究所,辽宁朝阳 12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643.9本标准规定了有机食品毛豆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和要求,包括有机食品毛豆的产地环境、品种选择及种子处理、整地、播种、施肥、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收获、包装与储存、建立档案等措施[1]。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食品毛豆的生产。

下列文件对本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分别为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大允许浓度、GB 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T 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 19630.1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GB 19630.2有机产品第2部分:加工、GB 19630.3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GB 19630.4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GB 4404.2粮食作物种子第2部分:豆类、NY 525-2012有机肥料、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料。

3.1 产地环境毛豆适应性广,平原、丘陵都可以栽培,但海拔高的山区不宜种植。

要求生产基地选择边界清晰,生态环境良好,地下水位低,耕作土层深厚、疏松、肥沃的地块,隔离条件好,不受化学农药漂移和化学肥料污染的影响。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2)确认是否合乎标准,并将合乎标准的和不附合标 准的地方归类整理。
3)内部检查的结果发现有不附合标准的情况时,重 要的是不能把该情况隐藏、搁置起来,而是应该据 此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只有当检查结果与改进意见 结合起来,作为强化本企业确保按《有机食品认证 技术准则》进行生产和管理的手段利用起来才能真 正发挥内部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 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 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9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 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 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三、 认证实施
10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 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 品进行有机认证。
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 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 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 认证实施
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 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 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 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 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
回。
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7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 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 案见附件。
4 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结论、决定的认证机构 提出申诉,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 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一章至第三章
一 填空题
1,法律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而标准是一种技术规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3,我国现以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CAS)的名义参加ISO工作。
4,请填出以下组织的中文名称:ISO国标标准化组织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DF国际乳品联合会WHO世界卫生组织
A 资料性概述要素 B 资料性补充要素
C 规范性一般要素 D 规范性技术要素
2,标准的“要求”属于以下哪类要素(D)
A 资料性概述要素 B 资料性补充要素
C 规范性一般要素 D 规范性技术要素
3,规范性技术要素中的核心内容是(B)
A 术语和定义 B 要求 C 抽样 D 试验法
4,以下标准要素属于标准的可选要素是(D)
5,请写出下列英文缩写的中文全称
GMP良好生产规范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四 判断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才可申领经营执照。(√)
2,餐饮业的餐饮具可以与菜、肉一起清洗。(×)
3,对食品监督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正确、合理、及时。(×)
4,《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是5-1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哪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答:分别对“食品”、“食品安全”、“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保质期”、“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专业术语做了定于,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致病菌”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主要技术指标中的哪一项的内容(A)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区别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区别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区别与联系一、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定义有机食品是指生产环境未受到污染,生产活动有利于建立和恢复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原料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既不使用农药、化肥及生长激素类化学合成物质,不采用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也不采用其它不符合有机农业原则的技术与材料,通过有机食品认证、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可供饮食的、符合国家或国家有机食品标准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过加工或者经过初加工的安全、优质、面向大众消费的食用农产品。

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联系根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定义,可看出三者之间有共同之处。

其一、在我国,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概念同时存在,三者的开发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无污染、优质、高品位的消费食品:其二:广义上的无公害农产品应包括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其三,在我国,AA级绿色食品和部分无公害农产品基本等同于有机食品,在生产要求和品质要求上没有质的区别,但目前欧盟、美国及日本等国还不认可这两者等同于有机食品。

三、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区别虽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有着基本的联系,但实际上三者在认证管理机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控制及生产加工标准等方面还是有很大不同。

形象地说,三者的关系呈金字塔状,塔基为无公农产品,塔身为绿色食品,塔尖为有机食品,越往上要求越严格,三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认证管理机构不同。

有机食品归属国家环保总局的国家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归属农业部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无公害农产品由农业部进行宏观管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地认证,由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标准与法规

有机产品标准与法规

标准的作用
有机食品标准是有机食品质量和质量控制体系的基础。
有机食品标准是有机食品生产活动的技术和行为规范, 为有机食品的生产提供了技术指导性文件。
有机食品标准是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保证产品 质量和规范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有机食品标准对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促进产品出口创汇提供了指南。
国际有机标准范围
农作物、蔬菜、水果、野生产品、畜产品、纺 织品、水产品、化妆品等等的生产。
加工、包装的标准 排除基因工程 符合农业中的社会道德标准。其中,符合社会
道德是指有机农业不仅要象对待朋友那样对待 自然和动物,同时也不能侵犯农场工作人员、 小农场主等主体的权益,也不能剥削生产商。 有机标准特别关注环境问题。 经济和社会问题包含于有机运动的基本原理和 信仰当中。
欧盟2092/91条例内容
附录六:是作为特别法规(No.207/93)附加上的, 主要包括三部分:
允许使用的非农产配料物质,如防腐和抗氧 化剂等;
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加工剂); (普通的)农产配料(在70%和95%类别中)或某种预处理方法和配料目 前还不具备有机的形式,那么讲明情况后允 许以普通产品替代,但应不超过5%,对有机 含量为70%的产品的要求也一样。将上述名单 及时更新比较困难,即使已有大量有机产品 的情况下也可能仍列在此名单上,如可可、 大枣、芒果等。
参照标准: 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规定(EEC No. 2092/91) 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简称OCIA) 其他国家(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
新西兰等)有机农业协会和组织的标准和规定。 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
有机标准构成
农作物生产 动物饲养 水产品生产 食品加工和处理 包装和标识 社会公正性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基本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基本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基本要求》1. 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国境内提供第三方有机,食品,认证服务的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为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管理。

2. 引用文件ISO/IEC 导则65:1996 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ISO/IEC 导则2: 1996 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与定义ISO/IEC 14050: 1998 环境管理-术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3. 定义ISO/IEC导则65、ISO/IEC导则2: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同时本文件还包括以下定义。

3.1有机食品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被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3.2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根据已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其它规范性和补充性文件~对有机,食品,进行评价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3.3认证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给予书面保证来证明某一明确定义的生产或加工体系经过系统的评估且符合特定要求的程序。

认证以一系列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和终产品的检测。

3.4认可由国家授权的权威机构依据相关准则对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能力给予承认的一种程序。

3.5认证制度具备一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来实施认证活动以决定认证文件的发布和随后的认证资格的管理保持。

3.6认证检查认证检查是由认证机构指派的检查员根据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准对申请者的生产、加工和管理体系进行审查~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及证据~并将审查结果以检查报告的形式客观的反映给认证机构的行为。

检查报告是认证机构决定是否颁发有机,食品,证书的主要依据之一。

如何界定有机食品_绿色食品_无公害食品

如何界定有机食品_绿色食品_无公害食品

如何界定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志:有机食品是通过不施用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为手段,利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和产品的污染,并在生产中建立一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以促进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食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机食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标准,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及该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2、有机食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个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和追踪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转换期;3、有机食品必须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严格地讲,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发展绿色食品,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入手,以开发无污染食品为突破口,将保护环境、发展经济、增进人们健康紧密地结合起来,促成环境、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特征。

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控制,防范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洁净。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

绿色食品标志: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80-2001(2002-04-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并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是对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

简介(一)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与国际贸易中农产品的“绿色壁垒”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发布绿色食品标准(NY/T391~394-2000),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有很多不便,常常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引发“绿色壁垒”。

最近实施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是根据联合国关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贸易的指南(CAC/GL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考了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有机生产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行业有关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因而可以说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沟通了绿色食品的国际通道。

有利于消除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促进双瀛。

二、适用范围此技术规定了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等要求;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由一种或多种植物或动物原料生产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或动物的加工产品。

从字面理解,它包括了农作物(大田作物)、蔬菜、山野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食用菌等,初级产品以及深加工产品。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在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引用文件与绿色食品标准(NY/T391~394-2000),农产品安全质量(GB18406.1~4-2001,GB/T18407.1~4-2001)基本一致。

引用标准对比见下表:四、定义1、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的有关定义有机农业(Organic farming)。

指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产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2020(技术规范标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2020(技术规范标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前言为了推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保证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规范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关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贸易的指南(CAC/GL 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考了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有机生产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

本标准与上述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本标准是对生产者进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1 范围1.1 此技术规范规定了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等的要求。

1.2 此技术规范适用于下列执行或计划执行有机生产技术规范的产品: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2)动物和未加工的动物产品;3)由一种或多种植物或动物原料生产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或动物加工产品;1.3 未列入1.2条的其他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参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所有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替代版本均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2.1 GHZB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3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2.4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2.5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6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7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8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2.9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10 C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2.11 GB 1167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2.12 GB 15198 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3 定义3.1有机农业Organic farming指在动动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饲料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

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

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进展,减少与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与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与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进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 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与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与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与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与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与加工技术规范》。

它是我国有机(天然)食品生产与加工的要紧参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根据。

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与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体系。

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的通过有机(天然)食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食品,它包含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料、蜂产品与药物、酒类等。

本规范共分八个部分,第一、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第二、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第三、有机(天然)食品加工技术规范;第四、有机(天然)食品贮藏技术规范,第五、有机(天然)食品运输技术规范;第六、有机(天然)食品销售技术规范,第七、有机(天然)食品检测技术规范;第八、有机农业转变技术规范。

第一章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82(见附表1)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知识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知识

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知识一、无公害食品标准知识无公害食品标准主要包括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和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二者同时颁布。

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由农业部制定,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主要依据;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一)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主要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三个方面:1. 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食品的生产首先受地域环境质量的制约,即只有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农业生产区域内才能生产出优质、安全的无公害食品。

一是强调无公害食品必须产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地域,以保证无公害食品最终产品的无污染、安全性,二是促进对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 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无公害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是无公害食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作物种类、畜禽种类等和不同农业区域的生产特性分别制订的,用于指导无公害食品生产活动,规范无公害食品生产,包括农产品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食品加工等技术操作规程。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3. 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是衡量无公害食品最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

它虽然跟普通食品的国家标准一样,规定了食品的外观品质和卫生品质等内容,但其卫生指标不高于国家标准,重点突出了安全指标,安全指标的制订与当前生产实际紧密结合。

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反映了无公害食品生产、管理和控制的水平,突出了无公害食品无污染、食用安全的特性。

二、绿色食品标准知识绿色食品标准分为两个技术等级,即AA级绿色食品标准和A级绿色食品标准。

A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资料,而是通过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轮作、生物或物理方法等技术,培肥土壤、控制病虫草害、保护或提高产品品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课件

有机食品认证课件
四、有机食品的管理
四、有机食品的管理
(一)认证证书的管理1.变更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1)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2)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3)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二、有机食品标准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2019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代替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GB/T 19630.1- GB/T 19630.4),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明确规定有机认证要依据GB/T 19630,因此各认证机构需要统一按照该标准开展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四、有机食品的管理
(二)认证标志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1)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2)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四、有机食品的管理
(一)认证证书的管理4.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1)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2)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3)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4)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5)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6)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2020年自考《食品标准与法规》习题及答案(卷一)

2020年自考《食品标准与法规》习题及答案(卷一)

2020年自考《食品标准与法规》习题及答案(卷一)解释名词或术语1.食品法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与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争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标准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

3.标准化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现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4.等同采用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完全相同,编写方法上完全对应,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5.等效采用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在编写方法上不完全对应,仅有小的技术差异。

6.非等效采用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的规定上,与国际标准有重大差异7.合格评定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任何活动。

8.技术规范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9.行业标准我国某个行业领域作为统一技术和要求所制定的标准10.食品安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11.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

12.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是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和体积标识的食品。

13.保质期指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最佳使用期。

14. 认证认证,是一种信用保证形式。

15.食物中毒因进食含有毒素的食物所致,以腹痛、呕泻等为主要表现的中毒类疾病16. 质量认证质量认证也叫合格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管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

质量认证按认证的对象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两类;按认证的作用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发展概况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发展概况

5
奥地利
6
1992年,该国有2000多个农场从事有机农业生产。1996年,有机农场数目已达2万个,其土地面积大约占到奥地利农业总面积的10%。
古巴大约有60%的农民从事有机农业生产。
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印度等从事有机农产品和有机肥料的生产和出口。
巴西计划在该国东北部地区发展咖啡、腰果和热带水果等有机农产品的种植。
A级 产品是限量使用限定的人工有机化学物质的产品。
AA级 产品是不使用任何人工有机化学合成物质的产品(相当于国外的有机食品)。
我国绿色食品标准分A级和AA级
生产技术标准;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产品包装标准和储藏、运输标准。

产品标准;

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2001年4月,“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正式启动。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城市进行试点
“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在全国范围的实施。
我省已有一千多个农产品获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相关认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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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三、无公害食品,Safe Food
无公害农产品 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标准少,在国际上销售的农产品达1000多个,有标准的仅200多个。
已制定的标准中,产中技术规范多,产后标准和系列标准少。
Hale Waihona Puke 缺少与果蔬质量相协调配套的包装、贮藏、运输、卫生检验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标准不配套、不统一,全国实施统一标志认证产品目录难以扩大,一个产品多重标准,生产者和消费者无所适从。

有机食品标准

有机食品标准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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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加工的通用 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按GB/T 19630.1生产 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及包装、储藏和运 输的全过程,包括食品、饲料和纺织品。
2、通则
1 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加工及其后续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后产品的有 机完整性,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文件应包括: a)生产单元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b)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管理手册; c)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d)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系统记录。
3、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保持可追溯的生产全 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图、农事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 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 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产品的处理、 采取的纠正措施、产品召回的演练等。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包 括召回、通知、补救、原因、处理等。
(见 7.3); ——增加了“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销售证”的规定 (见8.2); ——删除了原“不符合GB/T 19630 的本部分标识要求的产品不能作为有 机产品进行销
售。”的规定(见2005 年版的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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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规术通产有中销
围范语则品机国售
性和
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单位,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颁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制作、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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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了推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保证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规范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关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贸易的指南(CAC/GL 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考了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有机生产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

本标准与上述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本标准是对生产者进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1 范围1.1 此技术规范规定了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等的要求。

1.2 此技术规范适用于下列执行或计划执行有机生产技术规范的产品: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2)动物和未加工的动物产品;3)由一种或多种植物或动物原料生产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或动物加工产品;1.3 未列入1.2条的其他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参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所有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替代版本均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2.1 GHZB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3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2.4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2.5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6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7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8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2.9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10 C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2.11 GB 1167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2.12 GB 15198 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3 定义3.1有机农业Organic farming指在动动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饲料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传统农业 traditional agriculture指沿用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主要以人、畜力进行耕作,采用农业、人工措施或传统农药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为主要技术特征的农业生产模式。

3.3 有机食品organic food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3.4有机产品organic product指按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并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和其他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有机农业生产资料。

3.5 天然产品 natural product自然生长在地域界限明确的地区、未受基因工程生物和外来化学合成物质污染的产品。

3.6 常规产品 conventional product不符合本技术规范或未获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的一切产品。

3.7 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从开始有机管理至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间为转换期。

3.8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有机生产者、加工者或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其他方式的生产、加工或贸易。

其他方式包括:非有机;有机转换。

3.9 缓冲带 buffer zone指有机生产体系与非有机生产体系之间界限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

3.10 作物轮作 crop rotation指为了防治杂草及病虫害,提高土壤肥力和有机质含量,在同一地块上按照预定的方式或顺序轮换耕作不同种类的作物的农事活动。

3.11基因工程 genetic engineering指分子生物学的一系列技术(如重组DNA、细胞融合)。

通过基因工程,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和其他生物单位可发生按特定方式或获得特定结果的改变,且该方式或结果无法来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

3.12 顺势疗法 homeopathy指一种疾病治疗体系,以小剂量持续使用一种药物为基础,这种药物的大量服用可在健康动物体内产生一种类似于其试图治疗的疾病本身的症状。

3.13 食品配料 food ingredient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质。

3.14 食品添加剂 food additive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3.15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指为了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质或材料。

它本身不作为产品成分,但在终产品中可能存在其残留物或衍生物。

3.16辐射(离子辐射) radiation (ionizing irradiation)放射性核索的高能量辐射。

辐射可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病菌、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热等生理学过程的目的。

3.17标识labelling指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

3.18 允许使用 allowed for use是指可以在有机生产过程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19限制使用restricted for usc是指在无法获得任何允许使用物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机生产过程中有条件地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20 禁止使用 prohibited for use是指禁止在有机生产过程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4 有机食品原料生产4.1作物生产4.1.1转换期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4.1.2 作物品种的选择4.1.2.1 应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4.1.2.2在得不到经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可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种子。

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非有机种子。

在生产者有证据表明,至少在二个种子销售商处无法购得有机种子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4.1.2.3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

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4.1.2.4 禁止使用任何转基因作物品种。

4.1.3 作物轮作4.1.3.1应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绿肥在内的至少三种作物进行轮作。

4.1.3.2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的轮作。

4.1.3.3 禁止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种植的水稻例外。

4.1.4土壤培肥4.1.4.1提倡种植豆科作物进行土壤培肥。

4.1.4.2 在土壤培肥计划中,一定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有机肥维持土壤的肥力和其中的生物活性。

4.1.4.3提倡采用土壤休闲恢复土壤肥力。

4.1.4.4生产基地中使用的所有肥料应对作物和环境无害,这些肥料应以来自有机生产基地体系为主。

4.1.4.5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

4.1.4.6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而不可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

矿物肥料必须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4.1.4.7 在有机蔬菜的生产中必须合理选择有机肥种类,针对不同的蔬菜品种科学施肥。

有机肥的施用不能过量,防止蔬菜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4.1.4.8 叶菜类和块根、块茎类作物不得直接施用未经处理的粪便。

4.1.4.9用于有机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须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产物。

4.1.4.10 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1.5病虫草害防治4.1.5.1应采用以下方法综合防治病虫草害:a.选用抗性植物品种。

b.制定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

c.通过建树篱、筑巢等方法保护害虫的天敌。

只有在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4.1.5.2允许采用热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虫草害。

4.1.5.3 通过热法消毒来控制病虫害的方法仅限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

采用热法消毒必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4.1.5.4 病害a.允许使用抑制作物真菌病害的软皂、植物制剂、醋和本标准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b.允许使用纯活性微生物产品。

c.有限制地使用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d.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以及其他含硫或铜的物质防治植物病害。

e.限制使用对环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剂。

f.禁止使用阿维菌素制剂及其复配剂。

g.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病害。

h.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菌剂。

4.1.5.5 虫害a.提倡通过释放天敌如寄生蜂来防治虫害。

b.允许使用软皂、植物性杀虫剂或当地生长的植物提取剂等防治虫害。

c.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视觉性(黄粘板)和物理性捕虫设施(如防虫网)防治虫害。

d.允许有限制地使用鱼藤酮、植物来源的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c.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

f.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虫害。

g.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4.1.5.6 草害a.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

b.提旧使用秸秆覆盖除草。

c.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

d.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杂草。

c.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4.1.6 污染控制4.1.6.1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地块时,必须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4.1.6.2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宵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

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4.1.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4.1.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4.1.7.1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1.7.2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4.7.7.3 视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4.7.7.4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4.1.7.5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与不同作物问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4.1.7.6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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