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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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基安申请表

内河基安申请表
二审意见
同意□不同意□签名:
备注:
发证记录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经办人:
备注
1、申请人应如实按要求填写,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考试或发证资格;
2、用黑色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
3、□内适用打√,不适用打×;
4、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服务单位
家庭住址
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手机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以下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
申请人考试(考核)成绩
理论:及格□
不及格□
实操:合格□
不合格□
一审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不符合□发证条件;
拟同意□不同意□发证。签名:
备注:

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内河小型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上海市内河及黄浦江水域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但不包括拖轮、高速船、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游艇及体育运动船。

第三条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是本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经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的各区(县)地方海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船员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不少于80小时(若签注航线有限制的,适任培训时间可不少于60小时);(四)通过相应科目的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在任意内河船舶上的有效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五条《适任证书》职务资格只设驾驶员。

第六条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延伸航区(线)的船员适任培训和实际操作考试;申请延伸航区(线)超出本办法规定签注的航区(线)或申请晋升三类船舶驾驶员或三类船舶轮机员任职资格,应完成三类船舶驾驶员或三类船舶轮机员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

第八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渔业船舶船考试发证申请表

渔业船舶船考试发证申请表
文化程度

服务单位
船舶总


居民身份证号码
船机总功率

现持职务证书
航区
等级
职务
号码
申请职务证书
航区
等级
职务


等级
职务
任职解职日期
最近五年
海上资历
有否发生过重大
责任事故受过何
种奖励或处分
船舶单位
意见
考试科目
考试成绩
渔监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日
证书签发人
年 月日
(盖章)
年月

签名
发 证 情 况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检查日期:
拟任职务
眼病
(有无重并砂眼、斜视或其他严
重眼病)
听力
(赛跑用表检查听觉距离)
cm
cm
收缩
弛张
消化 系 统
检 查 结果
主检医师检查医院
(盖章)(盖章)
渔业船舶船员升级签证、审证换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 月 日编号:
姓 名
性另U
出生日期

月日

汉语拼音
出生地点
海上急救
是否游泳合格
游泳50米以上
游泳50米以下
最 近 五 年 海 上 资 历
船名
等级
职务
任解职日期
注明:“是否通过所列专业训练”是打",否打X,
“任解职日期” 须填清任解职的年、月、日。
申请者所在单位相应安全技术、人事部门(或所在船长或轮机长)的鉴定
申请者的工作能 力、业务水平和专业 技能等情况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 考试要求:考试要求根据不同级别的船员适当调整,一般包括船舶操作技能、航海知识 、船舶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考试内容和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船员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 进行备考。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3. 考试机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和 管理。考试机构会定期组织考试,船员需要提前报名参加考试。
4. 发证规则:考试合格的船员可以申请领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的颁发由国家交 通运输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的证书是船员从事内河船舶工作的合法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 体的规定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一般的考试和 发证规则:
1. 考试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理论考 试主要考察员的相关知识,如航海知识、船舶结构、航行规则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考察 船员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和能力。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证书的适用范围、类别、等级
地效翼船船员
□A□B
摩托艇驾驶员
□A□B
游艇操作人员
□海上任何长度的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海上20米及以下长度的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游艇
□海上任何长度的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
□海上20米及以下长度的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
□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游艇
□内河封闭水域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游艇
□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
□内河封闭水域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
附送材料:
1.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身体条件证明;□
3.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4.培训证明;□
5.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6.境外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如适用);□
序号
姓名
类别等级职务
序号
姓名
类别等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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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材料收存单编号、工作单号由海事政务受理人员填写,并划掉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范本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范本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上海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所有人/使用人名称(盖章)XXX航运公司
申办人王XX联系电话139****1630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表各栏目填写注意事项:
1.“船舶所有人/使用人名称(盖章)”:正式国籍填写船舶所有人名称并加盖公章,临时国籍填写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2.“联系电话”:填写申办人的手机号码。

3.所有数据请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无相应数据,请填写“无”。

4.“航区”:可分为远洋、近海、沿海、内河A或J级航区等,具体根据船检证书内容填写。

5.“船舶最低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内河船舶可按照配员规则选择配备相应等级的船员。

其他船舶可填写“无特殊要求,请按配员规则配备。


6. “申请人申明”栏:由申办人签字。

7.“附送材料”栏:请按实际提交的申请材料勾选。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三)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 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 5 厘米光面证件照片一张);(二)船员服务簿;(三)居民身分证影印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 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 1 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小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颂之日起 6 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

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

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内河船舶服务,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以及持有通用电报员或一级电报员证书的内河船舶报务员。

第三条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内河船员,应持有效的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最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12个月与其所持证书等级职务相应的内河船舶服务资历。

第四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内河船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按照《97规则》的规定完成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1998年8月1日前已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免除学历要求。

第六条除第五条的情况外,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内河船员,应至少具有《97规则》第十七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学历。

第七条中等水运院校通信专业毕业,持有通用电报员或一级电报员证书的内河船舶报务员可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类别、等级和职务见本办法附表1和附表2。

第八条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按照《97规则》中有关职务晋升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考试和评估。

申请二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副相同,申请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管轮相同。

第九条参加考试和评估合格的内河船员,按照《97规则》的规定完成船上培训或见习后,方可申请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末尽事宜,按照《97规则》办理。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对照表沿海航区栏内的值班水手是指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对照表舶的值班机工。

沿海航区栏内的值班机工是指沿海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11053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1053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附件一:证书样式(本证书采用纸张样式和大小与新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大小一致)反面:附件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定义(一)内河油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以及拖带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三)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四)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五)内河高速船系指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载明为高速船的动力支撑船舶或排水型船舶,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但不包括地效翼船以及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系指内河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的船舶,危险货物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l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证书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外部文件名称: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时间:2015-02-12生效时间: 2015-04-0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合格证》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管理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和管理。

第三条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六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在内河特殊船舶上任职的内河船舶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和管理《适任证书》的权限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其他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和管理《适任证书》的权限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章《适任证书》及签发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证书编号;(二)持有人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三)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包括等级、职务和航线(航区);(四)发证机关;(五)签发日期和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一)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1.一等《适任证书》:2500总吨以上或者1500千瓦以上;2.二等《适任证书》:1000总吨至2500总吨或者500至1500千瓦;3.三等《适任证书》:300总吨至1000总吨或者500千瓦以下;4.四等《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二)《适任证书》职务设置为:1.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2.二、三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3.四等《适任证书》:驾机员。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模版)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模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8.23•【文号】海船员[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现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的要求,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原有各项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取得的旧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申请换发相应新版《合格证》的,应先完成再有效审验。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4.01.13•【文号】海船员[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4]10号2004年1月1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提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效实施《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并报我局备案,但经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转280,传真:************。

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编号栏中表示特殊培训种类的大写字母为J,适用项目栏填写“适用于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XXX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海船员[2013]477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3〕477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转任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现修订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体负责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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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现持适任证书(如有)
类别职务
发证机构
特殊培训
申请项目
1000总吨以下油船□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
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
客船□ 滚装船□
高速船□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申请形式
1.考试发证□2.再有效换发□3.遗失/污损补发 □
最近五年水上资历
联系电话
办理结果
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注:1、用黑色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如格内不够填写,请另附纸。“□”内适用打√,不适用打×。
2、申请人声明栏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以单位名义申请必须盖单位公章。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文化电话
手机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以下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
申请人考试(考核)成绩
理论: 及格□
不及格□
实操: 合格□
不合格□
一审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 不符合□ 发证条件;
拟同意□ 不同意□ 发证。 签名:
备注:
二审意见
同意□ 不同意□ 签名:
备注:
发证记录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经办人:
备注
1.申请人应如实按要求填写,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考试或发证资格;
2.用黑色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
3.□内适用打√,不适用打×;
4.备注栏填写不同意的理由或发放证书的限制等内容。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近期正面直边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
船名
职务
船舶总吨/主机功率
任解职日期(年、月)
累计时间
最近5年水上交通事故记录情况
提交材料清单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船员培训证明(原件)
□ 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 其他
□ 申请人照片
本人或单位对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年月日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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