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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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宗旨1、以“文明施工,营造绿色建筑”为宗旨,严格规范建筑施工行为;2、加强建筑施工的社会责任感和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文明施工;3、降低建筑施工环境污染和公共事故的发生,提升工程生产和施工水平;4、深入实施施工机械化和信息化,促进施工安全生产及技术创新。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管理活动。

三、施工安全1、设立施工安全制度,对施工安全管理细则进行全面研究;2、加强对施工员的岗位安全培训,明确工作职责;3、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5、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力度加强;6、定期对施工安全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标准。

四、施工文明1、槭选施工现场的排放电视,广播和报纸信息,并按照合同规定构筑施工习训;2、建立施工文明标志,按照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施工场所整洁宜人;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违反施工文明规范的施工单位采取一定措施;4、重视保护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形式的土地滥用,加强违章施工行为惩戒;5、加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与管理,营造社会良性施工环境;6、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协商,协助处理管辖区内的施工争议;7、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施工发展的文明秩序。

五、水污染防治1、落实活性污泥处理技术,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污水排放,保护河湖水体质量;2、整治建筑施工现场水域治理,确保市容环卫环境卫生;3、加强污染源排放标准,落实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措施;4、逐步实施节水工程,控制工程过程中的水消耗;5、加强综合施工现场污物处理水处理技术,确保其符合有关规定。

六、机械设备管理1、根据施工需要,制定合理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机制;2、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施工质量要求高;3、严格执行施工机械设备操作、检测及维修制度,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5、建立机械设备管理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规划建设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镇两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市建设局规定的监督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安监机构评价制度,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范畴。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措施费单列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报安监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专款专用,以确保文明施工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当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和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单位,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毗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施工的监督管理。

(六)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七)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

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汇总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广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建设工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文明,广州市通过颁布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

本文旨在汇总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内容,以供参考。

二、规定内容1.《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7年)该规定是广州市政府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该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广州市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2.《广州市建筑施工场地暂行管理规定》(2019年)该规定是广州市政府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管理,防止施工场地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场地管理要求•建筑施工场地安全保障措施•建筑施工场地文明施工要求该规定的实施,为广州市建筑施工场地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与法律支持。

3.《广州市建筑工地绿化管理规定》(2020年)该规定是广州市政府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环境美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地绿化管理要求•建筑工地绿化施工技术要求•建筑工地绿化监测与考核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有效提升广州市建筑工地绿化水平,并推进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4.《广州市城市建筑噪音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21年)该规定是广州市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噪音污染防治管理,维持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建筑噪音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城市建筑噪音污染源监测及规定标准•城市建筑噪音污染源治理技术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有效维持广州市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保障建设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乡建设领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和文明施工义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文明施工作为投标条件之一。

第二章文明施工标准和实施第四条文明施工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算或者投资评估报告时,将文明施工费用计入投资,对文明施工作出要求。

文明施工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2.守规矩,文明施工,有序施工,禁止夜间施工和节假日施工。

3.灰尘、噪音、污染物排放等环保问题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4.保障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5.标示施工区域,确保民众安全,减少交通影响。

第五条文明施工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标准实施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实施中应当防止施工高峰期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章监管和执法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文明施工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指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理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减少农村危房事故和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保障工人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其他有关规定未被本规定涉及的事项,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进行处理。

第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附则本规定解释权归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所有。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文明施工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以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

市镇两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市建设局规定的监督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安监机构评价制度,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范畴。

第五条施工项目文明施工实行总承包责任制。

总包方项目经理是本工程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服从总包商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措施费单列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报安监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专款专用,以确保文明施工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的实施进行监督协调。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当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和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二章第九条综合管理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单位,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处理与相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

广东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

广东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

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先进施工工艺和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围挡封闭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的围挡。

围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工地设置高度不低于2.5m 的围挡;其他路段的工地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围挡;二、围挡应使用砌体、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围挡应安全、稳固、整洁、美观。

临街围挡外立面有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画图或标语。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或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第六条建筑物四周立面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遮护封闭。

挂设应整齐、美观、无漏挂、无脱落。

沿海地区的立网采用风阻力较小的小眼立网,但要满足城市防尘等文明规定。

高层建筑无落地式脚手架时,除施工区段脚手架外围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外,下部各层的临边及窗口、洞口等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其他防护措施全封闭。

第七条施工现场出入口设有安全、可靠、美观的封闭式大门和企业形象标志,出入口处设有门卫室,并挂设有门卫制度牌。

第三章施工场地第八条施工现场地面特别是交通道路有硬化处理。

高层、多层建筑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设置15cm厚度的砼地面。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建立洗车台和沉淀池,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清洗,并实行密闭运输,以防止建筑材料、废料、渣土飞扬、洒落或流溢。

第十条施工场地平整,空转地面用碎石等铺垫,泥土不露,不扬尘,排水畅通,无大面积积水。

施工通道、道路应畅通、平坦。

第十一条冲钻孔灌注桩施工现场有泥浆和污水处理措施。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4.4建筑垃圾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5.基本规定5.1建设单位(含爆破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文明施工需要的费用,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将该项费用用于文明施工的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应当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理。

5.2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的内容,明确文明施工责任。

开工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的沟通,建立和谐共建、投诉处理等制度,畅通涉及文明施工问题的沟通处理渠道,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5.3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结合所监理的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监理措施,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工作。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条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由按子目计算的项目和按系数计算的项目两部分组成。

(一)按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项目如下:1.综合脚手架(含安全网);2.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和独立挡板;3.围尼龙编制布;4.现场围挡;5.现场仅设置的卷扬机架。

(二)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详见附表一,各专业计算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五条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结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或编制投标最高报价时,应当依据现行计价依旧的规定计取上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投标人编著投标报价时,应在招标人按规定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标准前提下,根据工程实际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但不得低于招标人提供的费用总额的90%.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用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联名支付专用账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使用计划、银行存款凭证及施工单位预付费用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放施工许可证。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1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1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公布施行,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在广州地区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的环境卫生,进场前应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的市容卫生保证金;竣工七天内,应清理平整好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他设施,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预付的保证金。

第三条施工用地,应当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占用批准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的,必须经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批准。

违者,每天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四条凡在市区马路及旅游风景区的施工现场,要设置护栏、挡板或围墙(可留车辆出入口),高度不得少于二米。

违者。

按占用地面长度每米每天罚款十元。

挡板(墙)以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

违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第五条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旁必须挂设标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姓名,及建筑许可证号,标牌规格为80公分×45公分。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为搞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作如下规定:一、本省城镇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按本规定实施文明施工。

城镇市区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客部门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支持协助下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三、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看,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各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支持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承担有关义务。

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四周除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其余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栏。

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通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0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利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位于道路两旁的建设工程从第2层施工开始,必须采用合格的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

六、施工现场主门右侧必须悬挂施工标牌。

施工标牌应标明工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及监督电话。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作业工人也应佩戴个人身份标卡。

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应标明人员姓名、三人照片、工种或职务、所司单位。

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标卡应分颜色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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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
为搞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作如下规定:
一、本省城镇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按本规定实施文明施工。

城镇市区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客部门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支持协助下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三、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看,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各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支持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承担有关义务。

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四周除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其余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栏。

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通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0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利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位于道路两旁的建设工程从第2层施工开始,必须采用合格的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

六、施工现场主门右侧必须悬挂施工标牌。

施工标牌应标明工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及监督电话。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作业工人也应佩戴个人身份标卡。

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应标明人员姓名、三人照片、工种或职务、所司单位。

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标卡应分颜色区别。

七、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

施工现场的办公室、食堂、宿舍、厕所、材料堆放场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路面,并在整个施工过程加以维护。

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应浇筑厚度不少于200mm、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路面,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直流或堵塞排水通道和排水河道。

采用钻孔桩施工或施工中产生泥浆的工地必须设置泥浆沉淀池,未经沉淀的泥浆不得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江河。

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九、施工现场应设置洗车槽。

出入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内冲洗干净,方允许上路行驶。

十、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延长作业时间。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情况对使用高噪音机械作出禁止或限制措施。

十一、施工现场推行使用预拌混凝土。

具体强制使用区域和工程范围及相应的补贴政策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十二、施工现场应设置统一的集体食堂,食堂位置原则上应远离厕所、污水沟、垃圾等污染源20米以上,有合格的可供食用的清洁水源和畅通的排水设施。

食堂管理符合卫生标准。

炊事员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

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十三、工期一年以上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宿舍应使用永久、半永久建筑房屋或活动板房,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

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

建筑工人宿舍应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十四、施工应设置职工厕所,厕所应有简易化粪池或集粪坑,并加盖定期喷药。

厕所内必须有水源可供冲洗,落实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

工地应设立生活垃圾桶,并每日清运。

十五、宿舍或食堂内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电视机和其他文娱设施供工人使用。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限必要的防盗、防火措施。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能过或者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七、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以及通行安全。

十八、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设施包括工地围栏、硬地安全防护和其他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预算定额规定进行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签证后作为结算依据,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九、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二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本规定的情况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现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内仍不改正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其停工或停止其招标投票资格。

二十一、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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