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多少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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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赔偿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赔偿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赔偿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可能涉及侵权、欺诈等法律问题,因此赔偿标准会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涉及商标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撤销相关商品的广告等宣传活动。

2.赔偿经济损失:被侵权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包括侵权商品销售额、侵权商品制造成本等。

3.恢复商誉:被侵权方可以根据商标权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要求赔偿恢复商誉的费用。

4.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被侵权方提起了诉讼,且获得胜诉,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总的来说,由于商标权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的赔偿标准较高,一般要求侵权方进行经济赔偿,并且有可能需要承担其他补偿义务。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商标法》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里善意侵权的性质仍属侵权,只是侵权人因善意而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等其他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善意侵权”如何判定,“恶意侵权”销售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恶意侵权”的销售者又可分为提供了来源但不合法、没有能力提供来源及故意不提供来源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确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有无区分。

对那些有能力提供来源却拒不提供的销售者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接近生产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统一的尺度,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及赔偿责任法理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

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者(一)销售者的分类由于《商标法》已经将销售行为单独列为商标侵权行为,因而,本文所称销售者指商品或者劳务由制造商传递给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成员,即管理学中所称的中间商。

中间商主要包括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1]1.代理商代理商指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以代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其经营风险由被代理的厂商承担。

代理商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批发商批发商指为了进一步加工和转售而进行大宗商品买卖的商业企业,它们处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服务对象是生产企业和零售商。

批发商通过向生产企业购进商品,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把产品销售出去。

批发商又可分为商人批发商、经纪人和代理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分部和营业所、其他批发商。

[2]3.零售商指将商品以零售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企业,是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以出售新产品的系列可以零售商可以表现为特营商店、百货商店、超级市场、方便商店、综合商店、超级商店、巨型超级商业及服务性商店[3]。

(二)销售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独立诉讼地位第一,销售者侵权行为具有独立性。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中单独规定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而生产行为包含在该条第(一)项中,可见,法律对于生产、销售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相互并不以对方承担责任为前提和基础。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摘要:针对市场上时常出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为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赔偿。

商标的侵权造成的后果除了直接损害商标权人销售利益外,对商标商誉、商标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损害也是同时存在的,甚至损害程度更大。

关键词:商标;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案情回顾及评析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1]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12月在中国获得注册“spalding”商标,原告产品在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spalding”牌篮球在中国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未经原告许可,被告生产大量假冒原告“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5万元等。

被告辩称,其受张建军委托为其生产篮球内胎,并非故意侵权,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且生产侵权产品未形成销售,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律师代理费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spalding”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人为撒哈拉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球拍、球类,篮球等。

2003年7月原告受让取得商标专用权。

“spalding”牌篮球进入中国市场后,“spalding”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于2005年6月初至7月底,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

2005年7月21日镇江市工商局接原告举报对被告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仓库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模具15套,镇江工商局扣留上述全部产品和模具。

法院认为, 原告是“spalding”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受侵犯,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假冒“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蔺孟南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8期【摘要】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判处被告承担的、超过原告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

我国2013年的新《商标法》虽然已经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不容忽视的是,该制度在诸多方面、尤其是司法实践上面临诸多困境。

由此,本文即以司法实践为基础,选取91例相关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继而总结现阶段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判处被告承担的、超过原告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

i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有学者主张英国最早的惩罚性赔偿案例为1763年的Wilkes v. Wood案,ii另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始于1763 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主审的Huckle v. Money案。

iii缘起于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并未在英国发扬光大,而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觅得其繁衍的乐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美国最早的惩罚性赔偿案件是1784 年的Genay v. Norris一案,该案是一起侵犯人身权案件,被告在原告的酒中放入化学物质导致原告身体上和精神上饱受痛苦,因而被判令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iv此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逐渐延及产品责任和合同领域,v并在知识产权法中得以引入。

美国《专利法》、《版权法》、《兰哈姆法》和《统一商业秘密法中》中均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就我国而言,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在《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以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7条中同样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同时,在2018年4月10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而在年初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亦明确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高人 民法院 关 于审理 商标 侵权 民事 纠纷 案 件适用 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 7条的规定 , 在确定商标侵 权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时 应重 点考 虑下 列 问题 :
( ) 一 商标 权 人 因被 侵 权 而 造 成 的 合 理 收 入 的 减少
对于 商标 侵权人 是 否应 向商标 权人 赔偿 法 院判 决 前 的利息 , 国法 律 没有这 方 面的规 定 , 有时 候 我 但 商 标 侵权 的 民事诉讼 需要 占用 很 长 的一 段 时间才 能 够 审 理结案 , 因此 , 了维 护 商标 权 人 的利 益 , 商 为 使 标 权 人能够 得 到充 分 的 赔偿 , 国 法律 有 必 要 借 鉴 我
与有 体 物权 相 比 , 有无 形 性 的 商标 权 遭 到侵 具 害 的赔偿 问题 , 然 世 界 各 国商 标 法 都 作 了明确 规 虽 定 , 实际操 作却 非 常 困难 , 中赔偿 范 围的界 定就 但 其
是 一个 很棘 手 的问题 。

于德 国 民法 的窠 臼 , 所 以 , 直 以利益 说 为 原 则 , 一
的救济 , 而行 为人 也 只 有 在 因 自己 的行 为 及 自己 所
引用 损 害 的通 用 概念 , 标 侵权 之 损 害 可 以定 商 义为商 标 侵权人 的侵 权行 为给商 标权 人带来 的不利
益。
控 制 的物件 致他 人 损 害 时 , 才有 可 能 承 担 损 害赔 偿
责任。 柏 损 害 ( a ae 一 词来 源 于 拉 丁 文 “ a u 。 D m g) D mn m”
很 可能会给商标权人 的商誉造成毁灭性 的打击 , 甚 至使 商标 权人 破产倒 闭 , 以 , 所 商誉 损 害也 是商标 侵 权 行 为造成 的严重 后 果 , 该 纳 人 商标 侵权 损 害 赔 应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作者仅就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三个原则略作分析..一、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因此;一般说来;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有一种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原已然性..所以赔偿是对权利人利用该权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价值的损失赔偿..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要使侵权人得不到侵权利益..但如果要侵权人赔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的损失;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全部损害系侵权人所为是困难的;在此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侵占的市场份额;即可以免除其他市场份额被侵占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将为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为赔偿范围是很必要的..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权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对财产损失的估价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涉及支出的费用;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更谈不上这些费用的赔偿和负担问题了..这种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尽管其结果比较间接;但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因此由侵权人承担这种责任是合理并正确的..德、美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中规定;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请求败诉方赔偿;日本亦采取律师费用赔偿制..而TRIpS第45条第2款更是全面肯定了律师费包含在赔偿费用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范围;是与全面赔偿原则不相符的..幸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开始尝试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如1993年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方面就作出了较大的突破:不仅将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答为原告的损失;而且将碑为罅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视为原告所受的损失;并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原告商业信誉的受损情况等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商誉损失;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充分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符合立法本决;在实践中亦被各界所赞同和接受..二、衡平原则衡平法是英美法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同进也包含更为重要的意义;即自然正义和合理准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当适用某一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特定案件出现明显的不公正的后果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应用衡平法;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合理的判决;以救济适用变通法的不足..现代各国法律多将救济依照普通法判决出现某种不公平的后果而应予以纠下的原则;称之为“衡平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与衡平原则相通的赔偿原则;是“考虑不如人经济状况原则”..这一原则的称谓;起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五十年代建立我国民法理论体系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就是衡平;使法院处理的结果更加符合公平、合理、正义的要求..因此;衡平原则也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只是内涵更宽一些;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其在使用其他赔偿原则确定的赔偿范围造成不公平结果时;发挥衡平法的作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同时;使用衡平原则的概念更简洁;更具法律术语的特点..全面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正是科学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全面赔偿是以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若其无力全面赔偿;也只能在赔偿限度内进行..衡平原则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是现代侵权法理论所强调的..换言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首先要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只有在侵权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全面赔偿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其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官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时;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显得尢为重要..三、法定赔偿原则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在难以完全准确的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状况;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即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目前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侵权成立;但确认侵权损害赔偿额缺乏证据的情形;应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每件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一定倍数作为法定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差异很大;侵权损害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其价值大小;侵权损害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定赔偿金额幅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总是的意见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造成严惩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在适用该规定时;庆考虑侵权人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法定赔偿额制度的建立;如上海高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权利人可以根据损害速写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条促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一旦权利人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来确定其损失;就不必再承担有关损失或侵权人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而且权利人在起诉前即或知道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故在提出赔偿诉请时;就会将较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交法院;防止出现“得不偿失”的诉讼结果..相对的;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了解一旦被判定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已进入诉讼程序;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所提出的赔偿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异议..由此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身上;减少了被侵权人无法举证的困难;简便了案件的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缠讼的可能;有利于双方在庭外或庭内调解解决..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法制环境中向生产力的转化..第三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商标使用费并非是一个单一、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尚有待于细化的概念..商标使用强;在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三、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采用商标设计费来核算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差异..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差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四、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困扰..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五、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最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六、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最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意味着;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最具有难度;也是最需要法官慎之再慎果断作出的..此时;主审法官的诉讼实务功底;对商标专业知识的知晓层次;对不同诉因形成纷争的法律关系的判别和对裁决结果当事人、社会公众承认预测的正误都在左右着对案件的判决..毋庸置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只有不断的在诉讼实务中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才能避开法律上的缺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判”;对侵权人予以司法惩罚;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形成司法实务中灵活实用的商标示侵权计算方法和标准..••••••••••••••••••••••••••••••••••••••••••••••••••••••••••••••••••••••••••••••••••••••••••••••••。

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

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

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摘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富,司法实践中要确定其侵权损害赔偿,实属难题。

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考察实践中确定赔偿额的酌情确定方法,通过酌情确定考虑因素和法定赔偿额两个角度对该方法进行透视,揭示个中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对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途径提出建议如下: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参考基数;适当考虑广告费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酌情确定;知名度;法定赔偿额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直都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某些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定赔偿最大限额应进一步提高、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标侵权的评估制度等。

这些建议对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现有的损害赔偿制度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新的解决方法,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抽取有关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法院案例,整理后的有效案例共1729个。

①试图通过案例考察实践中法官认定数额的原则——酌情确定,进而考察法官酌情确定的考虑因素以及酌情确定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比酌情确定所得出的具体实然数额与现行立法的一致性,找出相应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试图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应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商标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酌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做了“细致”的规定:《解释》第14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15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但根据统计,几乎没有法院依据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的利益进行赔偿数额的确定,而是一笔带过:“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予以酌情确定”。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2019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把原来惩罚性赔偿三倍的上限提⾼到五倍,今年《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也在法条中提⾼了惩罚性赔偿倍数,表明了⽴法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为严厉的打击态度。

但是法律的⽣命在于实践,作为法律⼈,我们更关⼼的是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实际适⽤。

本⽂⾸先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个⼤致的介绍,然后梳理出⼀定范围内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并对其适⽤要点进⾏了罗列,最后针对主张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给出⼀些建议。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谈到赔偿时我们常常想到的是损害性赔偿,损害性赔偿应⽤的是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的⼀个私法概念,其带有惩罚侵权⼈的特质,是对填平原则的补充。

⼆、我国商标权⽴法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次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中华⼈民共和国种⼦法》(以下简称《种⼦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引⼊了惩罚性赔偿;今年6⽉1⽇正式实施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包括了惩罚性赔偿;《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章中特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的⼀般规定。

以上标志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为什么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法⽬的并不相同。

后者是为了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因侵权⽅的不法⾏为造成的损失,前者则是为了对侵权⼈进⾏⼀种惩戒从⽽达到威慑其他潜在侵权⼈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

因为惩罚是国家的专有的,私法只能做到完全补偿,对于完全补偿以外的部分,⽆异于对侵权⼈加以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怎么处理商标侵权现在在商业竞争中是很常见的,比如之前的康师傅和康帅傅,这都是用了一些相近商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那么商标侵权怎么处理?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 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 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

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 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

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1、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二、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2020年11月Nov.2020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10卷第6期Vol.10No.6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而言,判断商标侵权与否和是否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相对容易,但计算需要赔偿的数额则为一大难题。

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不仅关乎被侵权人(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着整个诉讼利益的公平。

因此,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便成为重中之重,并影响当事人诉求的实现。

本文从法条现有规定出发,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基准,细化并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标准,从而为权利人提供明确的主张依据,进而推动维权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立法变迁(一)《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对损害赔偿额计算标准的扩充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订)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收稿日期:2020-05-21作者简介: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仲裁问题。

摘要: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根据法定顺序依次按照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进行检索分析。

此规定简化了选择的方式,也有利于防止数额主张过于主观,但相应也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等弊端。

因此,在分析我国现有司法实践和借鉴立法例的基础上,应对该法条进一步解释和完善:对于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应完善举证路径,细化具体适用标准;对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应明确参考依据,补充适用一般标准;对于法定赔偿,应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引导当事人举证;对于惩罚性赔偿,应明确主客观标准等。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DOI :10.13677/65-1285/c.2020.06.08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韩煦.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J].克拉玛依学刊,2020(6)52-58.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2)522020年第6期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

法学研究©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汪夏莉(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9)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由于商标权自身的特点,权利人维权困难。

为应对这一困境,《商标法》于2013年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也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该制度。

论文着眼于《商标法》63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三种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从理论的角度探究三种计算方法的适用,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三种计算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计算;实证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33-0155-04Calculatio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fo「trademark inlring^m^nlWang Xiali(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efei,Anhui,230009)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the number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s is increasing.At the same time,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demark rights,it is difficult for right holders to defend their rights.To cope with this dilemma,theLaw introduced a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2013.The Code promulgated in2020also introduced this system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for the amount of damages in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stipulated in the Trademark Law:the actual loss of the right holder,the profit of the infringer,and the trademark license fee.Explor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from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and analyz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from an empirical point of view,the paper mak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punitive damages;damage compensation calculation;empirical analysis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理论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个步骤:
1. 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销量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但需要注意,销量下降并不一定都是因为侵权造成的,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影响销量。

2.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7. 如果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是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商标侵权是商业领域中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及服务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具有独立性、代表性、识别性等特点,商标权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有力的武器。

商标权的实现,需要企业竞相保护自己的商标,避免其它企业利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其整个过程也就是商标侵权的整个过程。

对于商标侵权,我国法律规定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商标法规定的针对商标侵权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在该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采取增加赔偿金额、加倍赔偿甚至是几倍赔偿等手段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在已经对商标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为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进行制裁而施与的赔偿。

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案例1.苏州市胜华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诉苏州市思科尔贸易有限公司侵权案,胜华运输公司为其商品商标权寻求法律救济,结果法院判决思科尔公司承认侵权并赔偿胜华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偿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2.江昆贸易公司诉福州市福邦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江昆货运公司在诉讼中要求对福邦集团进行惩罚性赔偿,理由是该公司损失太多,而对于福邦集团来说侵权行为所得非常巨大。

结果,法院受理了该要求,并判决福邦集团赔偿6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裁定赔偿惩罚性赔偿100万元。

3.北京鲲鹏远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侵权案,该公司因其名字被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侵权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对侵权方进行惩罚性赔偿。

结果,法院判决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赔偿20万元,且要求制定侵权管理规定,以避免侵权现象的出现。

以上案例都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案例,慑制恶意抄袭和商标侵权是这些案例共同的底线。

这些案例都表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一项非常有效的商标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摘要由于以往《商标法》在对于侵权赔偿制度上没有具体的法例,常致使判罚结果呈轻量化。

为了打击国内商标侵权案件,我国于2022年开始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

该机制主要阐述当有商标侵权案发生时,如情节严重,将考虑执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并且将上限调整为500万元。

利用此赔偿机制,能够维护商标所有方的利益,打击侵权方的不正当竞争。

本文从国内当前商标侵权现状引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该制度所涉及的意义做出理解,进而总结其适用方向,来探讨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效益和完善方式。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理解适用一、我国商标侵权赔偿的现状目前国内的商标侵权主要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中,由于商标侵权的判定界限比较模糊,再加上取证难、赔偿金额少,致使许多案件中的商标所有方投入成本远超法定赔偿,这更加助长了商业投机者滥用他人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商标获取不当利益的气焰。

社会中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受害者,这主要是其建设成本小,手续简单,周转便捷,同样在面对商标侵权时,也是最难以维护利益的受害者。

二、关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而言,其具有更强的执行约束力,是指出现了民事法律责任后,法院根据责任,判处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1]所谓惩罚性,即是在确定被侵害人在受到损失时,加重对侵害人的赔偿惩罚,一般表现为将赔偿金额提高,但提高的具体程度还没有相关的法例来进行约束。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解,可以通过对比补偿性赔偿进行探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赔偿机制不同补偿性赔偿可以由多种原因决定。

比如私下协商,法院根据情节商定,这个数额范围是可以调整的,而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法律条例来明确执行,根据法律直接确定,无法做出私下协商或者选择性赔偿,其数额是不能由被告和原告决定的。

(二)赔偿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是由于案件本身是属于恶意事件,违反了法律,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需要就此过错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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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
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
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 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二、第 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对于侵权人因 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 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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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
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
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 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 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 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
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
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围内。”在实务中一般包
括调查的差旅费用,取证的费用和律师费。六、连续侵权的赔偿 计算问题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多,侵权人很可能是延续多年一直 在侵权,但是被侵权人很晚知道或者出于某些原因很晚才起诉, 那么又如何计算侵权赔偿问题?大家比较关系的是诉讼时效的 问题。诉讼时效一般人都知道是两年,但是这个两年从什么时候
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 失;3、法定赔偿。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 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
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 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 赔偿由法官在 0 到 50 万元自由裁量,在 50 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 0 到 50 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随意说 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
件中,法院判决被告 1552.7479 万元人民币。该案件因为标的额
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
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 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 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 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 9 元,最后得出 了 1552.7479 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这种方式在
1552.7479 万元人民币。我们看到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是越来越高
了,那么大家就非常关心一个问题,商标侵权赔偿是如何计算的
呢?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将为大家讲 解: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侵 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 “
时才能计算进去。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实务操
作中,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作为律师而言,凡是商标侵权
的案件,无论采取那种方式计算侵权赔偿都喜欢将合理的开支计 算进去,这种做法往往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大家一定会问什么 合理的开支?那些是合理的开支呢?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 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多少的计算方式 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接
到广东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赔偿原告 1000 万元。1000
万元的赔偿额被业界称为创造了中国商标侵权赔偿的最高纪录。 这个最高记录很快被打破,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城商标亿元 侵权案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 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
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释中也有规定: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 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 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解释的规定两年的起算时间从知道或者
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
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
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 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 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 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 赔偿的。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解释第十六条:
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说不清楚的事情,什么叫应当
知道?不用管了,这么说就好理解了:直接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两
年,再往前的就不能计算赔偿了。最后,我们总结一下,给大家 一个简单的公式套用,作为普通的被侵权人可以以此粗略计算赔 偿数额:侵权赔偿=侵权产品数量(起诉日往前两年以上的除外) ×单个利润+调查取证的花费+律师费※:这个公式是不科学 的,具体计算还是请律师帮助。
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
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
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 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 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 额很可能会大于 50 万元。五、关于合理的开支仔细理解《商标 法》第五十六条,合理的开支,应当只有在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
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
以为首选方式。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
的损失)的适用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 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 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 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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