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消防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系统内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包括铁路公司、车站、车辆、线路、机务段等。
第三条铁路消防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铁路行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铁路消防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方式,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第五条铁路消防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消防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包括安全管理部门、消防保卫部门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消防组织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检查和修复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每个车站、车辆、机务段和其他单位应设立消防站,具备灭火、救援和疏散能力,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第三章火灾防护措施第八条铁路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进行灭火、疏散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铁路车站和车辆应设立严格的防火区域,设置消防栓、灭火器材等灭火设施,并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条铁路线路沿线应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容易引发火灾的地区,应设置监控设备,并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
第四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二条铁路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消防人员,并进行消防培训,确保其能熟练操作灭火设备,掌握灭火技术。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救援和灭火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最小化。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十六条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设立消防设施设备台账,定期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道部消防工作的管理,提高消防安全防护能力,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辖区内的各级机关、单位以及与铁路施工、维护、运营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铁道部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铁道部消防工作。
消防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职责,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铁道部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故障和损坏问题。
第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演练和检测,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十二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配备灭火器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应急队伍,明确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灭火救援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各级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组织施工、维护和运营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关、单位可以给予奖励,激励其继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消防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行业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管理责任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配备专业消防人员,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合理设计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并做好消防设计交底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栓、消防水泵、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查设备的齐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设置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验收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消防验收,由消防部门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消防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铁路运输的不断发展,铁路车站、车辆等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确保铁路消防安全,保障铁路运输的正常、安全、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二、消防管理的职责1.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任命专人负责铁路消防工作;2.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消防应急预案,确保消防力量和设备的配备齐全;3.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当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铁路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新型、高效、环保的消防设备,提高消防科技水平。
三、消防设备的配置要求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具体的配置要求如下:1.消防水源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当配备消防水源,并确保消防水流量、水压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消防水源应当常年保持畅通。
2.消防器材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枪、火灾报警器等,保障消防设施及时可靠的投入使用。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当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火灾事故的扩散和蔓延,提高消防救援能力。
四、火灾应急处置在火灾发生时,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当按照火灾预案要求,迅速报警、启动应急预案,限制火势扩散。
同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防止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消防安全培训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强化消防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
六、处罚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铁路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铁路部门所有。
八、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3.国家消防标准。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其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的消防管理工作。
2、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落实消防经费,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二、消防安全责任1、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
3、铁路车站、列车、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2、铁路车站、列车、候车室、售票厅、行李房、仓库等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3、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应当符合防火、灭火的要求,其位置、数量、型号等应当便于使用和管理。
四、火灾预防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火灾预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2、铁路车站、列车、货场、仓库等场所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和私拉乱接电线。
3、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4、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和旅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铁路消防管理规定完整版
铁路消防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分类号】【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2000/03/13【实施日期】2000/04/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保护【文号】铁公安(2000)25号【题注】【正文】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
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六条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公安[2009]95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公安[2009]95号)部属各单位,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0年3月13日印发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消防安全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消防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消防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机制,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适量、适用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消防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消防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流程。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有效性。
第三章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防火隔离、防火分区、防火门窗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疏散和扑灭。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疏散通道,保持通畅,安装明示标识,指示疏散方向,确保火灾时乘客和职工能够及时疏散。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消防监控系统,监测火灾风险区域,及时报警并联动扑救。
第四章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包括应急灭火器材、急救箱等。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车站和车辆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2009-95号)
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公安[2009] 95号部属各单位,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0年3月13日印发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铁路消防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铁路消防工作。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铁路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满足铁路消防工作需要。
第六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防止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铁路消防监督职责,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的消防安全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铁路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铁路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火灾预防与扑救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职责分工、灭火和疏散逃生措施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承载着大量的人员和物资运输任务。
由于其运营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有序和稳定,保障广大旅客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一、消防工作原则铁路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铁路单位和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之中,确保消防工作与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消防安全责任(一)铁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1、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3、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铁路职工的消防安全责任1、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2、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3、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4、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一)消防设施管理1、铁路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2、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者损坏消防设施。
(二)消防器材管理1、铁路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
2、灭火器材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失效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
3、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四、火灾预防(一)防火检查1、铁路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情况、火灾隐患的排查情况、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3篇)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保护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铁路系统内的各类车站、车辆、区段以及配套设施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消防管理工作应按照防火防灾、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消防宣传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铁路车站、区段等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第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制定消防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发生,确保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铁路车站、车辆等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消防安全需要。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九条铁路单位应当根据车站、车辆、区段等不同工作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第十条铁路车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水源和消防水泵,确保火灾时消防用水的供应。
第十一条铁路车辆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装置,探测和报警火灾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铁路区段应当设置灭火器材、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及时疏散和安全撤离。
第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具,喷淋系统等,保障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铁路单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第十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检查和消除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铁路运输的快速发展,铁路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可靠,提高消防管理水平,确保旅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开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消防设施、消防培训、应急预案以及责任制度等方面介绍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二、消防设施(一)火灾报警系统铁路车站和车辆内部设置火灾报警设施,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发出报警信号,确保火灾得到及时处理。
(二)消防设备铁路车站、站内车辆和隧道等设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系统、消防栓等,以应对各类火灾灾害。
(三)疏散通道铁路车站和车辆内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保证旅客和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出来,避免踩踏事故的发生。
三、消防培训(一)员工培训铁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员工消防培训计划,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对火灾事故能力。
(二)乘客教育铁路管理部门应通过广播、宣传栏等途径向旅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醒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疏散方式,增加大家的火灾防控意识。
四、应急预案(一)火灾应急演练铁路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加强各级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提高火灾应对能力,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处置。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铁路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全天候运行,对突发火灾等紧急情况进行应急指挥和调度,确保救援能够迅速响应。
五、责任制度(一)消防责任人铁路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的消防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责任追究对于消防管理中的疏漏和失职行为,铁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铁路消防安全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六、结语铁路消防管理办法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完善铁路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培训,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可以提高铁路消防安全水平,确保旅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铁路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不断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为广大旅客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出行保障。
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
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维护铁路交通的安全和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消防设施1. 消防器材配备铁路车站、车辆等场所应按照消防设施配备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证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 消防通道设置铁路车站、车辆及相关场所的消防通道应合理设置,通道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通道应明确标示,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畅通。
3. 灭火设备安装根据不同场所的需要,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
灭火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在车站、车辆等场所,应设置不同类型的灭火器材以确保针对不同火灾类型的灭火能力。
4. 火灾报警系统铁路车站、车辆等场所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火灾报警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三、消防管理1. 消防组织铁路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组织,确定消防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的消防培训。
消防管理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能够有效应对突发火灾事件。
2. 火灾风险评估铁路部门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消防措施。
对于高火灾风险场所,应加强监控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可靠性。
3. 火灾应急预案铁路部门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处理措施等。
对于重要车站和车辆,应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能。
4. 火灾隐患整改铁路部门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消除火灾隐患。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四、消防培训1. 消防知识培训铁路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防范和灭火技能的认识和掌握。
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形成原因、扑救方法、逃生自救等方面。
2. 消防演练铁路部门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实际操作的能力。
消防演练应包括灭火器材的使用、火灾逃生等方面,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2024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有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工作。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消防安全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对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设计阶段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考虑防火分区、疏散通道、防烟措施等消防安全设施的设置。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消防设备,确保其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编制详细的消防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施工阶段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监测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或减少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消防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动火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火灾安全。
2023年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安全管理,保障铁路交通运行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建设、运营、维护单位,以及铁路车站、铁路线路、铁路机车车辆等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铁路消防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消防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级铁路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铁路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的组织与管理,明确消防安全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第六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消防安全的工作体系,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体系、消防应急管理体系等。
第七条铁路局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上报、分析和应用工作。
第九条铁路局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铁路消防安全。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铁路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铁路车站、铁路线路、铁路机车车辆等设施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监管和维护。
第十一条铁路车站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保养和维修,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置,确保车辆的消防安全。
第四章消防应急管理第十四条铁路局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铁路机车调车作业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程进行,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救助装备,并进行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铁路局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杜绝火灾的发生。
第十七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和完善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火灾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报警。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旅客和职工人身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铁路消防作为铁路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安全纳入到全面安全管理体系之中。
第五条铁路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铁路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七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铁路消防安全,不得损害铁路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专项计划和预案,规范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确保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迅速、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铁路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铁路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纪检监察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五条铁路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铁路车站、站台、隧道和桥梁等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水带和消防水池等。
第十七条铁路车站、站台、隧道和桥梁等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疏散设施,如应急疏散通道、应急疏散门和标志等。
第十八条铁路车站、站台、隧道和桥梁等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和电气设备,如紧急照明设施和备用电源等。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器使用方法,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预防措施,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保持工地整洁有序,防止火源交叉和堆放可燃物、易燃物。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落实组织领导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配备消防组织人员,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检查等。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消防安全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和操作指南。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协调机构,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便于查询和备查。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1.24•【文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消防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4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不断增强预防和扑救能力,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基建系统,除另有规定外,国际联运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铁路工业、物资、通信信号系统各单位和地方铁路的消防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导。
第二章消防组织管理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
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由一名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的消防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铁路各单位均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工程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由工程指挥部(组)负责,建立临时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货场或防火重点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训练。
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型油库、专用仓库、特等编组站等单位,根据需要,依照《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九条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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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分类号】226012200001【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2000/03/13【实施日期】2000/04/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保护【文号】铁公安(2000)25号【题注】【正文】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
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六条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和职工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对职工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
新职工和改变工种人员要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各局、院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铁路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单位,应当向铁道部公安局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机车、车辆和其他重要运营设施的消防设备、器材的配置、维修必须由铁路分局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测、调试、维修。
未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条既有车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车停车线)、编组场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规定。
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
重点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局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处(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旅客运输消防管理第一节旅客车站第二十条车站站房内设置商场、旅馆、饭店、售货摊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报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候车室、售票厅应制定疏散旅客应急方案。
候车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站区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应由车站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
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四条站台上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车站应设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配备危险品检查仪的,应保持设备良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节旅客列车第二十七条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旅客列车的防火工作由列车长负责,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将防火工作作为列车乘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列车工作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使列车工作人员达到“三懂三会”。
(三)检查督促列车工作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的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建立健全列车防火安全台账。
防火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上级印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2.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3.列车防火组织;4.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及人员分工;5.防火安全会议记录;6.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8.餐车炉灶清扫记录;9.三乘联检记录;10.消防器材登记。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联检签认制度。
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对列车火源、电源和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
第三十二条客车取暖锅炉、茶炉严禁缺水点火,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
炉灰应用水浸灭后清除。
第三十三条运行中严禁在餐车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
炉灶、烟囱、排油烟罩按时清除油垢,并认真填写清扫记录。
乘务人员严禁使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三十四条车厢配电装置要保持良好、清洁。
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物品。
配电室离人加锁。
第三十五条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
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六条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吸烟。
乘务人员应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
第三十七条对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照明等电气设备的乘务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按照《关于处置旅客列车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方案》的要求,明确疏散、灭火、现场保护、伤员救护等工作分工,并定期演练。
每个乘务人员都要牢记应急方案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乘务人员在执乘中必须坚守岗位,注意发现车厢内出现的异常情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按照应急方案果断处置。
第四十条旅客列车每个车厢应配置至少两个2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悬挂在车辆两端便于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挂具要牢固、配套。
灭火器检查、维修标记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客车车底、备用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客技站或其他停放线停留时,应制定看守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二条邮政车、加挂车纳入列车防火安全管理。
邮政车、行李车货物堆码应留有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不得堵塞端门。
邮政车严禁使用明火烧水做饭。
第四章货物运输消防管理第一节装载货物车辆第四十三条新型货车、易燃液体罐车和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应符合铁道部有关防火设计标准的规定,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四十四条装载货物的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
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防火铺垫措施。
第四十五条守车、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
第二节货物装载第四十六条货物包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货物装载执行配装规定,严格计量,严禁超高、超载。
第四十七条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蓬布严密苫盖。
第四十八条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五十条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五十一条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三节编解作业第五十二条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