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守信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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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诚实守信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第一: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
一、从立法本意看,法律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是为更好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减少引发合同纠纷的因素,规范交易秩序,鼓励交易。
二、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1.确定诚实信用,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具体表现在:(1)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的心理状况。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都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信的观念行为。只要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使因过失而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为违反诚信原则。(2)这一原
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信原则的违背。(3)当事人应依善意
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
第三: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具体来说,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可见,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予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等观念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使司法审判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定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第四:诚实信用原则对规范商业交易的作用
1.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活动出现了更深,更广,更频繁的趋势,缔约过失责任适应这种趋势,强调了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的危害性,并对因这种过失遭受损害的当事人给予救济,从而给当事人增加了一条义务链,也给交易活动增加了一道安全阀。诚信原则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促使交易双方恪守良性交易准则,对商业诈欺是有效的防范与制约,促进公正交往,保护了交易安全。
2.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理论是经济学的现代合约论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部分。“交易费用”的概念是由科斯创立的,但时至今日,经济学界对交易费用都没有严格的定义。具体地分析,交易费用可包括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如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的费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即“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其中包括了讨价还价、订立合约、监督合约签订者、强制执行合约等费用;还有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测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最后,交易费用还包括度量、鉴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企业组织内部运作所引起的费用等等。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在于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欺骗、信誉与机会主义行为。
3.鼓励交易成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以前的合同立法也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因为它违背了合同自愿原则与诚信原则。而统一合同法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对于交易的一方的欺诈,胁迫行为,受欺诈方可选择变更或撤销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受欺诈方觉得通过变更合同可以继续交易,从交易成功中获得的利益将大于其因欺诈行为所受的损失,则法律尊重他的选择。只有在欺诈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时合同才直接无效。这一立法显示了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立场有了变化,它不仅对非诚信行为持否定态度,更注重对行为的纠正与引导,尽量促其产生良性的结果,以促进合同目的的实现与交易的成功。
合同法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有经营不善、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根据诚信原则,行使抗辩权时要求对方财产状况已严重恶化或减少,一方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上出现暂时的或并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中止履行合同乃至解除合同。这有利于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尽量促进交易的成功。
4.解决交易纠纷
交易纠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当事人有不当行为却又拒绝承担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诉,要求其承担责任;另一类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权利义务不清,致使交易难以顺利进行乃至失败而产生的纠纷。诚信原则在解决后一类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