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预最新算执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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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级预算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菏泽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内外收入支出平衡和监督过程的总称,包括预算内外收入执行、预算内外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
第三条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预算执行。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要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要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章预算执行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市级预算执行。局内部各单位预算执行职责分工如下:
预算科:商有关科室提出市级预算调整方案、预备费动用方案、年度预算超收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平衡意见;办理市级部门预算调整、追加(减)的审核批复;对拨付非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专户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管理和统计财政预算总指标;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配合有关科室提出上年结转资金和市对下专款使用意见;负责对减收增支政策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有关科室办理预算收入退库;负责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配合有关科室做好市级收入预算执行工作。
国库科:负责市级预算执行的协调和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负责市级收入预算的执行,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市级收入预算;审核下达部门资金使用计划;管理财政性资金
帐户,审核部门和单位开立财务帐户;办理预算外财政性资金出库、出户手续;负责总预算会计帐务处理;负责上下级往来资金的调度;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银行化发放、审核及支付工作;负责接受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并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负责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支付额度;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日、旬、月报表,记录预算单位明细帐和财政支出明细帐。
部门预算主管科:负责管理和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执行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监管部门财务管理情况;监督部门财政性资金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审核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预算和领导批准追加(减)的预算审核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提出上级专款、上年结转资金和下达县区补助专款的分配使用意见;提出按规范办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方案;提出年初预留与中央、省专款的配套资金的具体项目和使用意见;对单位增人增资等提出审核意见;对分管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新增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综合科:负责组织和监督市级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收缴、入库和核算等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等财政集中收缴工作;分析上述财政性资金收入征缴情况。审核本科室管理专项(专用)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按规范办法分配专项(专用)资金的具体方案,提出上级专款、上年结转资金和下达县区补助专款的分配使用意见,监督专项(专用)资金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对专项(专用)资金使用进行效绩评价。
政府采购办: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其他与政府采购执行相关的工作。
财政监督室:负责拟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活动;开展对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大额资金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帐目管理、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追加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监督财政局内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各收入征管机构要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六条各种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征缴。各种税收的交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市级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各种纳入市级预算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政府基金必须依照相关制度依法征收,及时足额按照规定缴入市级国库。
各种预算外收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及时足额缴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部门预算其他收入按规定依法组织,积极征收,真实反映收支完成情况,完成收入预算。
第七条市级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市财政局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八条市级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或单位每月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九条市级(人行)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其他预算收入帐户的经办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外收入、基金等其他预算收入缴入、拨付和结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十条市财政局、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和市级(人行)国库及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