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现状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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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演讲稿_范文

论安乐死演讲稿_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安乐死。

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合法、人道的方式,使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个话题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层面,因此,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现状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意为“好死”。

在我国,安乐死主要是指通过医生在患者自愿、清醒的情况下,使用药物或其他方法使患者无痛苦地结束生命。

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安乐死的立法和实践存在较大差异。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等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而我国尚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1. 尊重生命与放弃生命安乐死的伦理争议首先源于对生命的尊重。

生命是宝贵的,每一个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

然而,面对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我们是否应该放弃对生命的尊重,让他们在痛苦中结束生命呢?这无疑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

2. 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医学伦理要求医生救死扶伤,尊重患者的生命。

然而,面对安乐死,医生是否应该放弃自己的职责,去帮助患者结束生命?这涉及到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的冲突。

3. 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安乐死的伦理争议还体现在对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的探讨。

生命价值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具有的价值,而生命尊严则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享有的尊严。

在安乐死中,如何平衡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安乐死的社会影响1. 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安乐死可以使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2. 优化医疗资源,减轻家庭负担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轻家庭负担,让家庭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其他成员的生活。

3. 挑战传统观念,引发社会思考安乐死的提出和实施,挑战了传统观念,引发人们对生命、死亡、伦理等问题的思考。

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1. 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立法中,应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论文引言安乐死,又称为“安乐自杀”或“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无法根治的绝症、无望康复的疾病或极度痛苦无法缓解的情况下,以医学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一种行为。

在现代社会,对于安乐死的讨论越来越多,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开始逐渐合法化这一行为。

本文将就安乐死的定义、伦理考量、争议以及国际现状进行探讨。

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的定义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考虑,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是一种主动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解脱于无尽的痛苦和病痛中。

从医学角度来看,安乐死是指医生或相关专业人员在患者的自愿要求下,通过给予一定剂量的药物或采取其他医疗措施,使患者在没有痛苦和病痛的情况下死亡。

安乐死的伦理考量安乐死的伦理考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生命的尊严、自主权、道德和信仰等方面的议题。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生命的选择权,无法缓解的痛苦和疾病会严重侵犯患者的尊严和人权,以医学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痛苦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宝贵的,终止生命是对生命本质的亵渎,而且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出现。

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支持者们主张个体自主权和尊严,认为终止病痛是人道的行为。

他们坚信,患者应该有结束生命的权利,尤其是在不断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时。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担心它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出现。

他们认为,给予合法权力去终止生命会导致道德沦丧和对弱者的滥用,而且无法确保患者在做出决定时处于理性和明智的状态。

此外,基于不同的文化、宗教和法律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立场也大相径庭。

例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一些美国州份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而许多其他国家仍然将其视为非法行为。

国际现状在国际范围内,对于安乐死的合法性和限制条件存在巨大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现状:•荷兰:荷兰是世界上首个在法律上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

在荷兰,患者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例如,必须是成年人,严重患病且无望康复,以及仔细考虑了其他治疗选项。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摘要:安乐死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与选择的社会难点问题之一。

就现实社会争论的安乐死话题,从伦理的角度,回顾了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限制因素和现状,阐述了安乐死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关键字:安乐死历史发展限制趋势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进程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从词源上说,源自古希腊的"euthanlos",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安详无痛苦致死术”。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苦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同时安乐死又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患者对于安乐死的意愿,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以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其中积极安乐死又称主动安乐死或作为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而消极安乐死又称被动安乐死或不作为安乐死,它包括撤销强加于病人身上的不必要的、过量的医疗负担或撤销不能使根本的病情逆转的治疗,如为缓解剧痛,使用大剂量的可能缩短病人生命的药物。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所谓安乐死应该是指积极安乐死。

事实上,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在古代就有加速死亡的一些措施,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

斯巴达人为了保证士兵的健康和战斗力,也有处死先天疾病或生理缺陷之新生儿的习俗。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认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痛苦是不合伦理的,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束生命。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也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2024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2024

引言概述:安乐死是指因终末期疾病或慢性痛苦无法缓解而自愿选择死亡的一种医疗选择,也被称为“安乐死”、“尊严死”或“自由选择死亡”。

自古以来,人们对于死亡的态度一直存在差异,但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和伦理观念的演变,安乐死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医学和伦理学议题。

本文将从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现状、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的法律探讨、安乐死的道德考量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安乐死的历史1.古代时期对于死亡的态度2.安乐死概念的产生与发展3.安乐死在不同文化中的存在4.安乐死的先驱和重要影响者5.安乐死法律的兴起和演变二、安乐死的现状1.安乐死的定义及条件2.安乐死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地位3.安乐死的统计数据和趋势4.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和程序5.安乐死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存在三、安乐死的争议1.宗教和伦理观念的冲突2.对于医生角色和责任的考量3.安乐死的滑坡效应及可能的滥用风险4.社会对于死亡的恐惧和规范化困境5.安乐死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四、安乐死的法律探讨1.安乐死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2.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和限制3.临终关怀和安宁死亡的法律规定4.安乐死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5.安乐死法律的矛盾和改革五、安乐死的道德考量1.无痛苦死亡的伦理追求2.自主选择权和尊严权的权衡3.安乐死对医生职业道德的挑战4.安乐死的伦理评估和决策流程5.安乐死伦理观念的多元发展和认知现状总结:安乐死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不仅涉及历史发展和现状,还引起了伦理学、法律学、医学等多个学科的关注和探讨。

本文从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争议、法律探讨以及道德考量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试图全面了解和分析这一话题的多个方面。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安乐死的边界和条件可能会不断调整和发展,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思考如何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同时,保护社会公益和伦理准则。

对安乐死的看法

对安乐死的看法

让知识带有温度。

对安乐死的看法对安乐死的看法我的观点是我支持安乐死出刑。

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在社会和国家还未形成的无序社会里,人用自我生存的本能来在原始社会中寻求自我生存,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法律的浮现是社会长进,国家的形成,即为服务统治阶级而创设,可以说法律是人类作为自我掠夺与为维护欲望统治和自我统治思想的武器,人类社会的进展的法则,其实就像一个抛物线,走到巅峰必定回到起点,人类社会的法律只是在抛物线上相对的两个点,Y轴上相同的数值却对应不同X轴上的数值。

人类的进展亦然如此,在人类进展中,终于追求的并不是无法社会,而是一种法制理念在心中,即自我内心的约束,它之所以原始社会的无法社会不同是,原始社会没有法制理念,表面上有着相同的现象,本质里面社会进展的长进与法制理念的植入让进展的社会有着区分于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会有着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本性爆发,而进展社会的法制理念正巧对人的本性举行观念与心理钳制。

安乐死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是人类社会法制继走向法制巅峰后的溯本还原,法制的巅峰不是最美的法制,相反抛物线下降的法制才是人类社会终于追求的法制,那是溯本还原,返璞归真的理念与法制的结合,安乐死是人对自我生命的放弃,在抛物线的相同对应点是原始社会中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做为人,人有自我挑选的权利,有自我生存的法则,然而,作为社会进展的法制终于追求不是人人屈服于法制,而是一种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安乐死,假如在法律上作为犯罪来定义,那么以自然进展的法则来说是一种对法制理念的曲解,惟独人人觉得幸福,自由的法制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国度,人类的进展使人类有力气抗衡于自然的淘汰,其实结果并没有转变,人类只是延伸了人类自我挣扎的时光。

安乐死作为在病痛中的人来说,延伸挣扎还不如结束生命,在面向死神面前,心灵追求的宁静,平和,而灵魂追求却是安详,延伸人类自我的延伸不仅仅是在对一个即将与死神含风而逝,而苟延第1页/共2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馋喘的人来受尽非人熬煎,同样面向的是想结束这种非人熬煎却局限于人类自我法制的束缚。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安乐死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立法也存在诸多立法障碍。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希望大家喜欢!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一、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我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发生在1986年。

59岁的患者夏素文因患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住进了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

夏素文的长子王明成找到查房的该院院长询问患者病情。

在得知其母在无生还可能之后,夏素文的两个女儿与王明成一同恳求时,任该院肝炎科主任的蒲连升医生同意为其母实施安乐死。

蒲连升医生在取得书面保证后,为夏素文开具了冬眠灵注射液,并亲自为夏素文进行注射。

夏素文在被第二次注射后于次日凌晨死亡。

事后,夏素文的子女们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两个女儿向汉中地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逮捕。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判决两被告无罪。

检察机关抗诉,蒲连升也提出了上诉。

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两被告人无罪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的问题,可以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二人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对于这样的处理,可以看作是对安乐死行为的非刑事化处理。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合法,但非刑事化处理的结果却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安乐死并不是违法犯罪。

安乐死的概念和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

我国未将安乐死行为做刑事化处理,引用了关于犯罪的但书规定,这意味着安乐死没有犯罪所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地步。

构成犯罪必须要符合犯罪构成,安乐死虽然在客观方面可能同故意杀人有重合之处,但其他方面就有明显的不同。

如在主观动机上表现为出于患者利益考虑,而故意杀人就没有这一善意的动机。

由此推出,安乐死的本质目的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的人身利益,虽然客观上表现为对他人生命的剥夺。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安乐死,又称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由患者自愿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

这一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患的痛苦,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对社会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对安乐死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其合法性、道德性以及社会影响,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的数据和分析。

首先,我们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因为它涉及终结生命,可能违反道德和法律。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认为这是对病患自主权的尊重。

在这些地区,患者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口头声明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当医生确认患者的病情无法治愈且痛苦难忍时,可以合法地进行安乐死。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其次,我们调查了安乐死的道德性。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痛苦,这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

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只剩下痛苦和折磨,那么结束这种痛苦是一种慈悲和仁慈。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他们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滥用,甚至可能成为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

最后,我们研究了安乐死对社会的影响。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改变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态度,可能会对医疗伦理和社会风气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些人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生和家属在面对病患痛苦时更倾向于选择结束生命,而不是尽力缓解病患的痛苦。

此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可能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

在进行相关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以期能够找到一个既能尊重病患意愿,又能避免滥用和负面影响的平衡点。

希望本报告的调查研究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社会对安乐死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本文概述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其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全球范围内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安乐死的演变过程,探讨其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接受程度,以及预测其可能的发展方向。

我们将从安乐死的定义、伦理争议、法律实践、社会影响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我们将回顾安乐死的起源和发展,探究其如何从一种极端的个案逐渐演变成一种被部分社会群体接受的选择。

接着,我们将分析安乐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操作情况,探讨其背后的文化、宗教、伦理等因素。

我们还将关注安乐死带来的伦理争议和社会影响,包括生命尊严、人权保障、医疗资源分配等问题。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和专家观点,呈现安乐死问题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我们将基于当前的趋势和发展,预测安乐死未来的可能走向,包括法律环境的变化、社会接受度的提升以及科技进步对安乐死实践的影响等。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安乐死的视角,引发更多关于生命伦理和社会正义的思考。

二、安乐死的历史回顾安乐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不同的文化和地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和实践。

然而,正式的法律定义和公众讨论主要是在近现代才开始的。

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有一种被称为“仁慈之死”的做法,即对于那些遭受无法治愈的疾病折磨的人,医生可能会给予他们一种使他们能够平静死去的药物。

这种做法虽然带有安乐死的意味,但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或社会规范。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教义对安乐死的态度是明确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夺走。

因此,安乐死在大多数欧洲国家被视为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19世纪以后,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人们对死亡理解的改变,安乐死的观念开始逐渐受到关注。

特别是在20世纪,一些医生和哲学家开始公开讨论安乐死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他们主张,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患者,应该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轻他们的痛苦。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即指在病人罹患绝症或不治之症,经医生鉴定以及病人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在医生的协助下实现病人的自愿死亡。

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医疗伦理的违背,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国际上,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大陆目前仍未实现合法化。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争议和未来前景。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医疗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

在实践中,如果医生或家属对于患者的痛苦无法接受,有时候会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种做法经常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谴责,既没有法律保护,也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主张合法化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

对于病患来说,选择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并且给予他们一个尊严的死亡方式。

对于社会来说,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医疗的效率和公平性。

反对者也有其坚定的立场。

他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容易产生滑坡效应,无法避免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影响到医疗伦理和法治。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做出了自主选择,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最重要的是,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也意味着即便病患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也有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疗方法。

未来,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立法工作,以确保安乐死的实践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心理和道德辅导。

在医学伦理和医学技术方面,需要提高医生和社会对患者病痛的关怀和治疗,最大限度地缓解患者的痛苦。

需要加强对生命、死亡和尊严的教育,以提高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理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医学、法律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国内安乐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内安乐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安乐死,即“无痛苦的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在病人和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而在我国,安乐死立法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增多,安乐死问题在我国愈发突出。

2016年1月,河北邯郸市的李某某因患癌症晚期,在家人同意下,医生为其实施了安乐死。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使得安乐死在我国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1月,李某某因患癌症晚期,病情恶化,痛苦不堪。

在经过多次化疗无效后,李某某和家人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

在得到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医生为李某某实施了安乐死。

然而,这一行为很快被当地警方发现,李某某的家人也因此被刑事拘留。

2. 案件争议焦点(1)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医生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3)如何平衡患者自主权和法律限制?3. 案例分析(1)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此规定,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将构成犯罪。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持严格禁止态度,尚未制定专门的安乐死法律法规。

因此,在法律层面,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违法的。

(2)医生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将构成犯罪。

然而,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看,医生的行为是出于对患者痛苦的同情和对生命尊严的尊重。

首先,医生的行为是出于患者的自愿。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某在家人同意下,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

这表明患者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病情,并做出了理智的选择。

其次,医生的行为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现状

安乐死现状

我国安乐死的现状与对策一、如何判定一个人是必死生命的本质是机体内同化、异化过程这一对矛盾的不断运动;而死亡则是这一对矛盾的终止。

死亡作为疾病的一种转归,也是生命的必然规律,但由于生命自然终止而“老死”(据比较生物学的研究,人类自然寿命大约是140-160岁左右)的只是极少数,人类绝大部分都死于疾病。

过去人们习惯把呼吸、心脏功能的永久性停止作为死亡标志。

但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活的驱体,死的脑”这种反常现象。

“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医学界把脑干死亡12小时判断为死亡。

病人如果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并且已经处于临近死亡的状态,将导致脑死亡,则可判断他必死。

临床死亡标志是延髓处于深度抑制和功能丧失的状态,各种反射消失、心脏停博和呼吸停止。

二、死亡由谁执行死亡一般分为二大类。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正常死亡,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公民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但死亡应该由谁执行,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大体上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是公民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即可以选择安乐死,由他人执行。

另一种是公民要尊重自己的生存权利,不能选择死亡,只能选择生存。

我个人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所谓安乐死,即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已无救治希望的病人在为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大痛苦,由自己或家人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鉴定和法律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结束生命的全过程。

安乐死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作为一种死亡的状态,即无痛苦的死亡;二是一种死亡方法,即为结束不治之症的病人的痛苦所采取的无痛致死术。

三、人是否有权利结束他人的生命及人道主义问题在于人是否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这个问题上,所有人都毫无犹豫的选择否定答案。

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杀人是犯法的。

安乐死的可行性分析

安乐死的可行性分析

安乐死的可行性分析安乐死,也被称为自愿安乐死或尊严死,指的是在患有不可治愈的终末期疾病或严重病痛的患者自愿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

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下面将从法律、道德、医学和社会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承认安乐死合法,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加拿大。

在这些地方,安乐死是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并且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在其他许多国家,安乐死被视为非法行为,因为它违反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因此,要实现安乐死的可行性,首先需要改变相关国家的法律和立法程序。

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涉及到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并且在临终阶段遭受严重病痛时,安乐死是减轻痛苦和保护尊严的一种选择。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宝贵的,结束生命是对生命价值的贬低,而且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和歧视弱势群体的风险。

因此,在道德层面上,安乐死是否可行取决于每个人对生命的价值观和观点。

第三,从医学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可行性需要考虑到医护人员的角色和责任。

医生的职责是治愈病人、缓解病人痛苦和保护生命。

在安乐死的情况下,医生需要权衡患者的利益和病人的自主权,同时也需要道德和法律的指导。

医生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指导,以确保在安乐死程序中尽可能减少病人的痛苦,同时避免滥用和错误的判断。

最后,从社会角度来看,安乐死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缓解与终末疾病相关的痛苦,同时是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反对者则担心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和不正当的死亡,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社会需要就安乐死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辩论,以达成共识。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可行性取决于法律、道德、医学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要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和规范化,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调整和改革,并且要尊重每个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

同时,医生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确保在安乐死程序中减轻病人的痛苦和避免滥用。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论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合法化如今备受关注,在我看来,在中国实行安乐死,授人以幸福死亡的权利是现实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人生命质量的一种方式。

但是安乐死在中国一直没有合法化,在整个世界上除了荷兰以外,也都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

不过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在中国却是愈演愈烈,随着每年许多人在痛苦中死去这一现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着人们是否能自处生命的问题。

一、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一)安乐死的现存问题——安乐死没有明文规定造成了每年将近100万人的痛苦死亡,以及各地对安乐死实施的不同判定出现的不公平。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就有100万人是在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的,占十分之一之多。

而这100万之多的死亡者之中,有绝大多数曾经要求过实施安乐死,最终却因为缺乏法律的保障而被拒绝。

所以,安乐死合法化的提出是人们的切身需求,也是生活提出的要求。

(二)民意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根据人们的意愿,绝大多数的人们赞成将安乐死合法化。

上海曾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200位老人进行了有关于安乐死的意愿调查,其中赞成者占72.56%。

在北京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占79.8%。

在对西安某大学小范围的调查表明,90%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

在对某医学院172名学生进行调查时,赞成对绝症患者以及极度痛苦者实施安乐死的占77%左右,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持中立意见的占16%。

据我国的《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曾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来实施安乐死。

根据千龙网的对于588人的网络调查数据又显示,有453人,也就是77.04%的人赞成安乐死合法化,而反对的人仅占总调查人数的7.82%左右。

在这一系列的调查之中,涉及到不同地区,如上海,北京,西安等,涉及到不同年龄,不同经历的人,如老年人,大学生等。

涉及到不同职业,如医务工作者和非医务工作者。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第一篇: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

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 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

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

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

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

17年后,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

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

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安乐死调查报告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安乐死是指在医学条件下,有意终止患者生命的行为。

这一问题牵扯到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领域,对于社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调查报告的形式,探讨安乐死的现状、争议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安乐死的现状在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增多。

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士等国家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允许患者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安乐死。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这些国家的安乐死率逐年上升,反映了患者对于选择死亡的需求。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一方面,担心安乐死可能被滥用,导致非自愿的死亡。

另一方面,一些人主张尊重个体的自主权,认为每个人都应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

这种争议使得安乐死问题变得复杂而敏感。

第二部分: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伦理和道德:安乐死是否违背了伦理和道德的原则,这是争议的核心。

一些人认为,人类生命的尊严是无可动摇的,任何形式的主动终止生命都是不道德的。

而另一些人则主张个体的自主权,认为患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死,减少痛苦。

2. 滥用风险:担心合法化的安乐死可能被滥用,导致非自愿的死亡。

例如,一些人担心安乐死可能被用于解决医疗资源有限的问题,或者被滥用于精神疾病患者等特定群体。

3. 医生角色:安乐死将医生置于道德和法律的两难境地。

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拯救生命,但安乐死又要求医生协助患者终止生命。

这对医生的道德和职业操守提出了巨大挑战。

第三部分: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安乐死的争议,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伦理、法律和社会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1. 法律和监管: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机制,确保安乐死只在严格的条件下进行,并避免滥用。

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申诉机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安乐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该问题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讨论,形成共识。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问题:安乐死已经成为人类关注与选择的社会难点问题之一,本文简单地回顾了安乐死的历史,再从立法层面与伦理道德层面正反对比了当下对安乐死的看法。

关键词:安乐死;历史;现状问题1、安乐死的历史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人类安乐死的思想与行为都源远流长。

在史前时代当发生天灾人祸或者战事时,部落常常把病弱者、老人留下来,让其自生自灭以减少部落的负担,或将其击毙以免遗为俘虏遭受敌人的残酷对待。

从 17 世纪开始, 安乐死逐渐为人们首肯和提倡。

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也曾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主张。

即根据一组教士和法官的建议, 通过自杀或由当局采取行动,结束患有痛苦而又无望治愈的病人的生命,或者为了节约有限的医药资源,以某些手段结束一些不适宜耗费珍贵资源的生命。

而在我国,安乐死一词最早见于唐代道绰所著《安乐集》。

此书认为,人按照佛教规定修行则死后可进安乐世界。

1932年以来,“无痛苦致死协会”、“志愿实施安乐死协会”等在英、美、法、意、荷兰等国家相机成立,会员人数成千上万且逐年增长,这些组织的出现,对安乐死行为的合法化更起到了推进作用。

1787年,美国纽约州州长在“拒绝抢救法”条纹上签字,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只要重危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医生可以不对其进行抢救,听任其自行死亡。

现在美国已有三十多个州通过了这项法律,实际上就是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最先在荷兰合法化,法律承认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是患者摆脱痛苦的手段,但是也规定了三个条件:病人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病人所遭受的痛苦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

在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上荷兰虽然开创了一个先河,但在我国乃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它仍然是法律的禁区。

随着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逐渐加深,它已经慢慢渗透到医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等领域,人们对它的争议颇多,可以说它已经成为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引言: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被患病重症束缚、绝症患者生存质量严重下降、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由医生或其他适当人员以无痛苦方式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一种医学行为。

然而,安乐死被列为众多国家和地区长期争议的话题,其伦理、法律和道德方面的争议依然存在。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问题所引发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争论和观点。

伦理争议:1. 人类生命尊严:是否应该将自然死亡视为不可触及的边界,不宜通过人工手段进行干涉?一派认为,人类的生命尊严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不应该侵犯人的生命权利。

而安乐死侵犯了生命的自然过程,剥夺了患者被救治或康复的机会,与道德原则相悖。

另一派认为,当患者所承受的痛苦超过其能够忍受的极限,以至于生活没有任何质量可言时,安乐死可作为一种有救济意义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避免患者长期遭受病痛,保护其尊严。

2. 医学伦理:医生守护生命的职责和道德可否与安乐死相容?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治疗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不应该成为终结生命的执行者。

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伦理,导致医疗行业的伦理评价失衡。

另一派认为,医生的职责之一是帮助患者缓解病痛,提升生活质量,而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终极的、极限情况下的疼痛缓解。

当医学手段无法奏效,且痛苦无法忍受时,医生可根据患者及家属的意愿提供安乐死作为一种合法选择。

法律争议:1. 安乐死合法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立法和观点不一。

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和地区(如美国的俄勒冈州)已经立法允许某种形式的安乐死。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患者人权的保护,可以缓解痛苦和尊重患者选择。

其他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等)持有不同立场,担心合法化会导致滥用、误杀等问题,同时也存在伦理和道德上的顾虑。

2. 法律执行困难:如何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合法和公正?即使在允许安乐死的地区,实施细则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

需要保证患者自愿、明确表达的意愿,并避免滥用、违背伦理的情况发生。

安乐死的现状及历史

安乐死的现状及历史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问题摘要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在现代社会上颇具争议,从安乐死的历史到安乐死现状我们展开了对安乐死从伦理、医学和法律三方面的思考。

关键字安乐死;历史;现状;思考正文印度诗人泰戈尔曾言:生命就如荷叶上的露珠。

可见,生命是如此的宝贵却短暂,且只有一次。

所以我们必须要面对一个沉重的字眼,那就是“死亡”。

是的,人固有一死,我们最希望的就是自然死亡,在器官竭尽其能的时候参与到自然界的新陈代谢物质循环中。

然而,人生之不如意十有八九,就连死亡,我们也不能左右,有时因为病痛,残疾这些不幸,生命的尊严也几乎丧失,很多人便渴望解脱,选择非自然死亡,也就是社会中不管在伦理还是医学上都颇具争议的“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的致死措施。

现在我们一般说的都是第二种的理解。

当然,这种死法是否真正“幸福”,要看个人的观点,毕竟,没有与死神打过交道,我们也是无法体会的,有时,这么做是被实施者自己的意愿,有时也是家人无奈下做出的决定。

这是理论的来源,它的实践也有了很长的历史。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病态的婴儿。

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1938~1942年,由于纳粹的兴起,希特勒以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慢性病、精神病病人及异已种族达百万人。

1936年,英上院曾提出过法案,最先开展过安乐死成文法运动。

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一个安乐死法案。

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其宣言中强调指出: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

1992年2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主动安乐死得到社会承认的唯一国家为解决安乐死这一伦理学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安乐死是一种悲哀而复杂的议题,让人们深思,并引发了广泛的辩论和争议。

安乐死指的是有意终止不可逆转终末期病、严重病患或不可忍受疼痛的人的生命。

人们对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立场,而我要思考的是,安乐死是否应该被视为一种选择,且是否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它是个人自主权的延伸,认同安乐死合法化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命是否值得继续,尤其是在不可逆转的病情和痛苦的情况下。

他们主张,作为生活的主体,个人应该拥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患及其家人的痛苦。

面对终末期疾病和痛苦的折磨,患者和家人可能会感到绝望和无助。

在这种情况下,让病患通过安乐死来结束痛苦,不仅能够让患者感受到尊严,也减轻了家人们的负担和痛苦。

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为病患和家人提供了一种解脱的途径。

此外,合法化安乐死也可以保护患者的自尊心。

对于一些终末期病患来说,他们可能会失去自理能力,身体残疾和极度的痛苦剥夺了他们的自尊心。

此时,让患者能够掌握自己的生死,维护其自尊心和尊严,是非常重要的。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使患者获得尊重,感觉到自己仍然是有主权的个体。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其中之一是滥用的可能性。

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那么作为一项私人决定,如何确保决定是真实,是来自于真正的需要而不是来自外部压力或滥用?应该严格设立相关的法律和程序来保护人们的权益和安全。

另外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伦理上的困境。

一些人认为,生命是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因此不论生命的质量如何,都应该被保护。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引发道德失当的观点和行为,可能导致滑坡效应,使人们不再重视生命的珍贵。

此外,安乐死也存在一些个体、家庭和社会面临的挑战。

许多宗教信仰视安乐死为对上帝的蔑视。

当一个人选择安乐死时,他的选择可能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并可能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失。

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思考是一个复杂而且具有伦理和道德纠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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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中国农业大学
课程论文
(2012-2013学年秋季学期)
论文题目: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论的研究
课程名称:伦理学基础
任课教师:**
班级:植物117班
学号:**********
*名:**
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论的研究
2012年11月17日,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的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

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

法院的判决看似为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却没有为社会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画上一个句号。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安乐死”就众说纷纭,各执己见,而本文将对“安乐死”的历史现状和争论的几个焦点做出介绍和分析。

一、安乐死的情况介绍
1、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安乐死的一般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3、安乐死的发展史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人类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生活资料不足以养活所有的社会成员时,这种安乐死的习俗减少了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在当时可能是适宜的。

但是当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安乐死便不普遍了。

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

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

但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

后来,安乐死问题又引起广泛的兴趣,这主要来自医学本身。

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

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医生到底应该如何选择就变成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4、安乐死的合法化
纵观各国“安乐死”的合法化之路,无不颠簸蹒跚。

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国家已经针对“安乐死”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但是在中国,针对“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与福利保健体系不健全”“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难以确定”“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等一系列的问题,安乐死的合法化始终还没有定论。

二、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涉及了不同的人或群体,包括安乐死者本人、医务人员、安乐死者亲属及其他需要医疗救助者。

由于各方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的不同,由于各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导致不同的人或群体具有不同的安乐死观念,引发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伦理争议。

1、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议。

生命神圣论否认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

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2、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
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

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正如上文提到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规,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

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安乐死违背救死扶伤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

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伦理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除了治愈疾病还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为患者治疗疾病是减轻痛苦,当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并遭受极其痛苦折磨时,使其结束痛苦无痛死亡亦是减轻痛苦,是人道的行为。

因而现代医生的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以表现对病人的深层伦理关怀。

3、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
在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中资源的分配一直是争论的一个焦点。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病症的人,或者用于维持那些植物人以及重残儿童的生命,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患有不可治愈病症或植物人等的安乐死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助的人。

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虽然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非常有限,但如果以“节约
资源”为名为患有不可治愈病症者或植物人实施安乐死,则可能导致对人的功利化理解,而且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每个人理当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利,以“节约资源”为名使不可治愈者或植物人安乐死强制性地剥夺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恰恰破坏了社会公正。

4、尊重人权与情境选择之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出于尊重人权的原则,认为患者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因此必须尊重他们的安乐死意愿,才能体现对患者的伦理关怀。

但是也有学者出于境遇伦理学的考虑,主张人总是处于一定情境或境遇之中,并从这种情境或境遇出发做出自己的伦理决策,从而对患者的安乐死意愿的真实性提出诸种质疑,比如所谓的“自愿”难以确定,一个患者在疼痛发作或因服用药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郁时表示的意愿是否可以算数?很可能在疼痛缓解或意识清醒时又放弃他的安乐死请求。

再如,患者受到医生诊断的影响,有了某种绝望的愿望,但如果这种诊断是错误的,这又意味着什么。

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安乐死。

5、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在中国的安乐死讨论中,支持与反对的伦理之争主要表现为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反对安乐死者认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群体和病患者,以孝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细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速死的安乐死则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这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构成严重威胁。

安乐死的支持者则坚持认为现代安乐死本身就是人的现代亲情理念的表现,即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权利平等,子女和父母都拥有对自身生存利益的决定权利,当遭受不可治愈的疾病折磨、难以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父母本人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子女要尊重父母本人的意愿才是孝顺父母。

三、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议的反思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关于“安乐死”的争议现在仍然没有定论,但是,不可否认,安乐死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又一个进步,是对生命盲目的神圣崇拜到理性探索的进步,是人类理性面对现实,探索死亡文明的客观体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相对于生,死是另一种的存在。

著名作家史铁生说:“与其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倒不如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

这才是对人格的尊重。


当然,安乐死涉及到的法律,社会,婚姻家庭等等各方面的问题确实也是存在的。

弄不好就会发生草菅人命的事情。

但是,一味的回避,不是积极的态度,一味的争论恐怕永远也解决不了问题。

我们应该在明确“安乐死”的前提条件下,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从中选择出一种对病人最为合理,对伦理道德的冲击最小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就迫在眉睫,不采取立法措施,那么安乐死就永远是一个法律漏洞,关于安乐死的争论就会随着文章开头相似的事件的发生而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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