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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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3篇)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失信被执行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了规范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维护司法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法律后果、信用惩戒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失信被执行人是指:1.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 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执行的;3. 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妨碍执行的;4.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5. 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 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限制投资或取得投资资格: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在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东。

4. 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职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从事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等职业。

5.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6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总页数】4页(P11-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J],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J], 无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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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最高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司法解释

立足最高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司法解释

立足最高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司法解释作者:秦云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在民事诉讼以及其他部门法领域对于弥补法律漏洞、维护司法权威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种市民社会主体对法的信仰,该原则的理论指导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何将该原则在具体的法律适用领域予以明悉,是使该原则得以具体适用的最重要举措。

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通过提高当事人的失信成本来规制当事人行为,是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具体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项关键之举,必将产生更巨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信用惩戒;社会诚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

面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案件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执行难题,探讨此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从而在民事执行工作中贯彻好该立法精神,实现立法目的,既是该立法的出发点,也是立法本身的归结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确实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但对于故意规避、恶意逃避执行的老赖们,在该项司法解释面前,可能要脱去原本嚣张的气焰,通过承担失信的社会代价,承担起履行应有法律义务的责任。

一、从理论视角剖析此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它迎合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呼唤诚信是立人之本、强国之基,没有了诚信,社会生活必将是混乱无序的。

通过肯定、维护诚信这种隐形资本,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

显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言而无信的行为普遍存在,但却缺失应有的信用惩戒机制,从而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有机可乘。

法院执行体制的改革也只能解决问题的“表”,“里”的解决还在于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极其透明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津高法〔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的通知津高法〔2021〕11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树立天津法院公平公正的良好司法形象,打造天津法院系统案例品牌,经全市三级法院推选,并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颜锦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例,作为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予以发布。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疫情的影响和严峻复杂的形势,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决迅速做好疫情防控司法应对。

此次评选出的十大案例,是天津法院一年来审理的39.4万起案件的典型代表。

这些具有标志意义的入选案件,有力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对司法审判的新要求,切实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

请各单位组织干警认真做好十大影响性案例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案例意识,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转化,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让人民群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感知司法进程,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同时,全市各级法院更要通过案例研究为深化司法改革、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一、颜锦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颜锦曾因打架、盗窃、抢劫、流氓等违法犯罪行为先后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
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5(0)4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47-49)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审判委员会;被执行人;会议通;消费【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使用——从协助执行角度小议 [J], 程冲云
2.限制“老赖”高消费的冷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评析 [J], 刘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使用——从协助执行角度小议 [J], 程冲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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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法[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民诉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的重大意义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加强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

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

《民诉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三个重要问题的详细规定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三个重要问题的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

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法[2009]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法[2009]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法[2009]129号2009年3月30日)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议。

第五条执行法院接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2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

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的效果及问题研究

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的效果及问题研究

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的效果及问题研究作者:王运佳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一年多以来,对法院的执行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使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手段更丰富、更具体;另一方面也还应看到在《若干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试图在法律实务方面对《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的意义、实施的效果、出现的问题做一个较为简单的梳理,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实际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实务;效果;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50-02作者简介:王运佳(1986-),天津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实施以后,各级法院遵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并请上述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自《若干规定》施行一年多以来,各级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平台得以建立和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报送制度日趋成熟。

一、《若干规定》实施的意义《若干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正式确立,这是我国落实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国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服务于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全面有效地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一)惩戒意义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可以分为经济性惩戒和道德性惩戒。

经济性惩戒是指使失信者因失信而遭受的损失远远大于从失信行为中获得的利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民事审判业务文件及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民事审判业务文件及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民事审判业务文件
及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1.18
•【字号】津高法〔2020〕237 号
•【施行日期】2020.11.1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民事审判业务文件及参考
性案例的通知
津高法〔2020〕237 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清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办案指导文件及参考性案例的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1980 年以来印发的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业务文件和参考性案例进行了清理。

经审委会研究,现决定废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55 件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业务文件(附件1)、1 件参考性案例(附件2),废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民事审判业务文件 6 件。

废止的上述文件及参考性案
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适用,此前依据上述文件或参考上述案例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部分民事审判业务文件目录(55 件) 2.决定废止的部分参考性案例目录(1 件)
3.决定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民事审判业务文件目录(6 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项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终身吗《新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事项三:如何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2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2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28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已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3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全市法院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9日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审判执行辅助性事务集约化水平,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标准,统一办理流程,切实提高保全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结合天津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全市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便利人民群众,精简办案流程,提高保全效率,不得擅自提高保全申请条件和案件审查标准。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

第二条全市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保全中心,设置专门对外服务窗口,配备相应数量的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一站式办理财产保全的审查、立案、裁定、移送执行等工作,实现保全案件一窗受理、一网办理。

第三条全市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及代理人利用“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信息平台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官利用“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在线办理保全案件,实现保全审查、审批、裁定等工作线上集约化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8.02•【文号】法[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3年8月2日法[2013]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若干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第二百五十五条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及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近年来,各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但是,各地实施标准不一,办法各异,加之受地域局限,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效果难以充分彰显,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并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需要。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重在发挥三大功能:一是惩戒功能。

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10(000)030
【摘要】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

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2页(P47-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J],
2.限制“老赖”高消费的冷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评析 [J], 刘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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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2.21
•【字号】津高法发〔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2.2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
正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
定(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发〔2019〕2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1日
附件: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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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法规类别】执行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4.23
【实施日期】201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津高法[2015]74号)
为正确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一)的精神,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执行《规定》中的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1.《规定》第1条中“被执行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2条,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被执行人不仅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包括通过执行程序依法变更、追加纳入执行程序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2.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范围?
答: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
知》第2条第2项的内容,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必查”,即查找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此外,还应调查被执行人债券、基金等财产的持有情况。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是否对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答: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采取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根据《规定》第1条第6项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可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如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答:执行法院可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内容格式见附件二)
5.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什么手续? 执行员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请求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执行员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三名执行员研究讨论。

讨论认为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局(庭)长、主管院长审批。

对于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
的,由院长签发决定书,然后由本院执行系统管理员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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