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部各办公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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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各办公室工作职责

总工程师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控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学习、落实。

二、解释、修正、补充规范和设计图纸中遗漏、错误或含糊不清的问题。

三、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资料和测量标志,参与驻地办核查验收承包人施工测量的成果,负责完成各合同段中线平纵数据的闭合。

四、审查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或变更设计,批准变更方案。

五、全面掌握施工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六、审查批准工程试验项目的施工方案。

七、会同中心试验室组织检查抽验各项工程的施工质量。

八、主持桥梁的隐蔽工程及其他重点分部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参与驻地办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九、组织调查处理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检查处理结果。

十、参与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检查督促施工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参与合同办审核工程数量及计量,认真把握好进度、质量、费用三项指标控制。

十二、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全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搞好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掌握好工程质量和进度动态管理,检查监督监理工作情况。

二、批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下达开工令。

三、组织召开常规工地会议、驻地工程师会议,研究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检查、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经常巡回检查工地,掌握工地工程质量和进度动态,指导、协调各合同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驻地办提出的问题,抽检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监督各合同段做好平行试验。

五、解释合同文件中含糊或有争议的问题。

六、审批经驻地办审查的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施和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各合同段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影响工期、质量、费用的重大问题,及时与监理、承包人协商,并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七、审批经驻地办审查的承包人上报的设计或变更设计,进行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

八、根据驻地办的评审意见,批准撤换承包人代表,签发撤换不称职的承包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指令。

九、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方案,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查监督驻地办的质量抽检工作。

十、及时审核各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报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十一、协调驻地办、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对影响工期、质量、费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指挥长汇报,进行协商处理。

十二、批准调整驻地办的监理工作计划,督促、帮助考核驻地办的工作,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通知监理单位撤换。

十三、检查和参与各合同段的转序验收和中间交工等项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编制工地会议纪要、简报、情况、汇报材料、工作总结。

二、负责工地各种文件、资料的打印,收发文件的登记、编号、传阅和归档。

三、负责工作人员考勤和日常生活管理,天气记录。

四、负责各种技术资料编号保管。

五、负责办公用品及其他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来往人员的接待。

六、安排好车辆的正常维护、修理、调派和正常运行,确保工地用车。

七、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八、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量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合同管理,解释合同文件,指导驻地办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合同段的计划执行情况,配合驻地办协调承包人的施工活动,协助总工办审查承包人的重要施工技术方案。

三、审查各合同段的工程数量,建立工程台帐,对变动较大的工程数量及时查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严格按合同文件和监理程序,审查驻地办上报的中间计量表、中期支付证书、进度报表及有关的原始凭证,严格计量支付程序。

五、参与审查、决定工程变更方案;审查设计变更后补充的工程项目单价,编制新增工程项目清单,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延期与索赔,对重大延期、索赔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总监。

六、审查驻地办上报的监理月报,确认后转报指挥部财务办公室、统计室。

七、负责绘制整个项目的各种形象进度图表。

八、完成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试验室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驻地办监理试验工作,组织驻地办、承包人的试验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

二、督促各合同段按统一的各种表格、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如实填写有关试验资料。

三、检查承包人的试验室仪器、设备及人员,纠正承包人或驻地办错误的试验方法,否定无代表性的试验资料。

四、当驻地办与承包人发生试验纠纷时,进行裁决试验,并予批复。

五、审批承包人提出的、驻地办试验专业工程师现场参加认可的各种原材料试验,及各项标准试验、工艺试验。

六、对工程检测试验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向总监理提供试验检测情况,向驻地办及承包人通报试验检测情况,以试验数据控制工程质量。

七、配合总工办对工程进行现场抽样和验收试验,参与重点技

术、质量问题的处理。

八、每月向指挥部提供整个项目试验检测情况报告。

安全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高效快速进行,确保该项工程任务安全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号2003年5月19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有关规定、办法要求特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

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保安全”的思想观念,确保“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二、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

责任到人。

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努力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使安全工作深入人心。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要在施工地段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标志,加强对工作人

员和通行车辆的安全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六、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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