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推进“三产”深度融合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推进“三产”深度融合徐其好;张金桂【期刊名称】《云南农业》【年(卷),期】2018(000)005【总页数】4页(P40-43)【作者】徐其好;张金桂【作者单位】临沧市农业局热作科技指导站,云南临沧677099;临沧市农业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临沧677099【正文语种】中文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补齐农业发展短板,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三大体系”、加速推进“三产”深度融合的重大举措,更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带动农民创业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文立足临沧实际,针对如何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发展现状2017年,为着力补齐临沧农业缺乏优质品种和产品、生态环境脆弱的短板,促使农业向“规模化、组织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全市农业部门大力培育生产、加工和服务一体化的农业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为代表的利益联结机制开始趋于多样化,按“一县一园”“一乡一业”“一村一品”要求,积极推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科技”发展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初步呈现“均衡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四大态势。
全市共签订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协议186个,协议总投资336.16亿元,实际到位资金149.58亿元;新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7户,农业产业化总数达789个;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59.7亿元,同比增长8.03%;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含个体)达5450户,实现产值204.9亿元,同比增长8.1%;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933家,累计达306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12.3万人;农业部门累计认定家庭农场264家,种养殖大户3160家。
二、不足之处目前,临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农业龙头企业量小质弱,带动发展能力不强,一二三产业融合程度低、层次浅、差异大,产业之间互联互通性还不强,利益联结机制较为松散,先进技术要素对新型经营主体渗透进程缓慢,农产品品牌建设滞后,市场竞争能力较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一种互助组织。在农 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户或企业采取地位平等、自愿参 与、自由退出、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管理模式,在农业生产技 术和信息,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以及储存方面自行组织合 作成员通过社员之间的互相帮助,取得“民办、民管、民受益”的 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小生产与大市场紧密联结,在农业生产 经营各个环节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乡村振兴中具有 引领带动作用。 1.3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 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 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 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 引领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打造农 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带动农民就 业增收的重要主体,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策分析 4.1 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效发展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政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能够进一步强化人才、资金与技术等多种资源的高度整 合,引导农村优势产业发展。将加强规范化管理,借助于专业性、 科学性、标准型的管理方法,进一步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 展的指导,不断更新当前的农业科技,注重延长农业产业链条, 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奠定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还 需要注重发展杨楼镇地区的龙头企业,着重培养具有更好发展 潜力的龙头企业,并充分发挥出这些龙头企业的带头模范作用。 最后,还需要密切关注杨楼镇地区农业品牌建设工作,打造出一 支与本地区特色相符的全新农业产业,以求进一步提升当地农 产品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 4.2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现如今,杨楼镇地区存在较为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许多 青壮年劳动力与高素质人才都更愿意到大城市当中发展,因此 必须要采取更具有针对性的发展措施,以求推动城市与农村人 口的相互流动。最后,就是可以加强与高校的合作,让大学生也 能够有机会参与到农业建设与发展当中,奠定农业专业化、现代 化的发展基础。 4.3 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 目前,当前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依旧具有融资 困难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资金整合,做好资金统筹 规划,确保资金可以应用到关键之处,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的扶持 作用。其次,政府还应当选择分层扶持的工作方式,可以借助于 直接补贴的办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最后,就是需 要为当地龙头企业创造更多发展与创新的机会,将融资成功的 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作模范先锋与代表,以供农民们 借鉴与学习,推动当地现代化农业经营主体的完善与发展,从而 推动当地农业更好更快的向着现代化发展。 4.4 创新现有经营发展模式 首先,可以选择龙头企业、农户合作与合作社的发展模式。 并借助于三者的合作推动当地特色产业的发展,可以构建生产、 加工与销售一体化的特色产业。借助于合作,能够让越来越多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壮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壮大其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
农村产业融合带动了专业大户、农民专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与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具有专业性,对小农户发挥着集约示范效应。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联系起来,具有组织性,有助于农民之间共同合作,实现共赢。
龙头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与生产经营理念,对农业生产具有示范作用。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蓬勃发展。
截至2019年,纳入统计调查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193.5万家,近十年来农民合作社总体数量增长接近9倍。
按从事行业划分,种植业及相关合作社数占总体的54.6%,林业及相关合作社数占总体的6%,畜牧业及相关合作社数占总体的21.1%,渔业及相关合作社数占总体的3%,服务业合作社数占总体的7.9%,种养业合作社占比近八成,新产业新业态合作社发展迅速。
按经营服务内容划分,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数占总体的53.9%。
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10.6万家,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5万家,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合作社3.9万家,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合作社1.3万家,社员出资额也在持续增加,经营收入、可分配盈余呈不断上升趋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不断延伸,逐渐向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相结合,并融合了农村一二三产各业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效降低了小农户的生产交易成本,有利于“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挖掘了农民增收与增效潜力,提高了农业的整体市场竞争力。
二是龙头企业。
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产业兴旺,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企业在数量与质量上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2019年农民日报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课题组以2018年中国农业企业500强数据为基础,系统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企业发展状况。
2018年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理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
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
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
广大龙头企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
发展概况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8.01%。
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元,增长了5.91%,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1%;大中型企业增速加快,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了4.5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约为4.23万亿元,增长了3.94%(见图1)。
图1农业部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分布图2016年,农业部公布了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总共为1131个。
其中,山东省共计有85个,位居首位,第二名是四川省(58个),河南省和江苏省并列第三(55个)。
有13个省份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高于40个,还有7个省份的数量介于30~40个之间。
从地区的分布来看,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传统农业大省。
例如,经济发达省份的浙江和广东等省份,传统农业大省的四川和河南等省份。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以山东省为例
现代经济信息49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以山东省为例冯晓杰 内蒙古财经大学冯晓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岚县支行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与支柱。
近年来,山东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税政策,其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但发展的同时遇到了一些问题。
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对于山东省建设现代农业大省意义重大。
关键词:家庭农场;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2-0496-01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农业作为国家的基础产业,国家每年都会制定一系列惠农政策以促进农业的发展。
近年来,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快速发展势头,农业经营方式在不断转变,各项扶持政策相继出台,截止到2018年,土地流转面积高达3174.8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34.4%。
山东省农业发展强于西部地区,玉米、小麦规模化程度较高,机械化程度在迅速发展,农民能够享受到基本国家政策的补贴和扶持。
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山东省各市、县、村的运营情况并不理想,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各地方未能得到全面落实,种植大户、普通农民、蔬菜企业、茶叶公司等仍面临着各种困难,比如土地流转、资金、管理、技术、水利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经实地调研知,聊城市莘县、高唐县的种植规模非常大,机械化程度很高,然而,种植大户的收益却不容乐观。
种植大户投入成本之高与收益之低之间的巨大差异致使经营者利润较低甚至亏本。
潍坊市寿光蔬菜大棚发展良好,企业规模巨大,技术水平较为领先,胡萝卜出口稳居国内第一,与此同时该地在着力发展旅游业,注重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
但在发展农业的同时遇到了一些问题,从事大棚种植农民的人口老龄化使得大规模种植所需劳动力以及技术水平比较缺乏,影响该地区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关于新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新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9月上中旬,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及农工委的同志对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先后到***,实地查看了部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镇级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先后召开了3次座谈会,与IOO多名涉农部门和经营主体负责人、镇村基层干部及农户代表进行交流;还会同各区市人大农委进行了调研,书面了解了有关情况,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良好态势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现代农业发展瓶颈、推进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强化宣传示范引导、加大政策扶持、提供优质服务,有效推动了我市农业生产由传统的单一家庭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初步形成了以农业企业为骨干,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数量迅速增长、质量不断提升。
截至目前,全市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3728个,其中市级以上示范社206个,合作社成员达16.7万户,注册资金54.8亿元,实现了对全市涉农村的全覆盖;家庭农场达1404家,其中市级以上示范农场55家;全市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98个,其中国家级10个,省级44个,分别位居全省第三位和第五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现代农业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劲动能。
打破了传统千家万户的小生产格局,呈现“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家庭农场+基地”、“经营服务组织+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有效地衔接起来,把小农户与大市场联结起来,形成了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
经营主体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进农业全产业融合,全市累计完成土地流转99.5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47.1圾其中规模流转达67.4万亩,占流转面积的67.7%;发展现代果园32万亩,西洋参、大姜、无花果、樱桃、茶叶等特色产业实现规模发展,现代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体系初步建立,农业质量效益大幅提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数字化转型现状、问题与对策
《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本期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数字化转型现状、问题与对策数字技术与农业农村的深度融合,为提升农业质量与效益提供了重要驱动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数字经济发展,多次提出要推动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发展智慧农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技术的示范者与传播者,为全面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重要力量。
《2019年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显示,2018年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数字化水平仅18.6%,还存在巨大发展潜力。
总体看,我国已进入加快发展数字农业农村的新阶段,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装备成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设施与工具,对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数字化转型,加快农业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数字化转型现状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数字化转型加速,推动了传统粗放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向精细化、集约化转变,对提升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优化农业资源配置起到了有力支撑。
1.智能农机装备的发展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大田作物精准耕作。
近年来,我国各地围绕物联网、智能控制、北斗导航在农机精准作业与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田耕种管收主要环节的数字化应用水平约为25%,近九成主体开展了测土配方施肥,40%主体应用了水肥一体化技术,精准施药、病虫害监测预警系统、无人机植保等技术与装备也得到不同程度应用。
总体而言,智能农机装备在提高水肥药利用效率、劳动生产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不同作物、不同环节间的应用比例仍存较大差距,智能农机装备主要集中应用在规模化大田作物耕种管收田间作业,设施生产以及农产品产地加工储运方面应用仍待提升。
2.质量追溯、物联网监控以及温室环境智能控制等技术在设施栽培中得到广泛应用。
设施农业作为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数字化水平比大田生产高,主要环节数字技术应用比例约为30%,特别是质量追溯、视频监控、传感器和自动控制设备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已达50%以上。
关于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2018年第11期扫一扫看全文本文DOI:10.16675/14-1065/f.2018.11.031关于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裴海军1晋鹏程2摘要:对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4点建议:一、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加强流转服务;二、创新金融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支持。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拓展保险范围。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1-0046-01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42文献标志码:A(1.灵丘县经管站;2.山西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积极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底,灵丘县共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948个,其中:龙头企业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846个,家庭农场61个、种养大户31个,对带动全县农民就业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受经营素质不高、土地流转费用偏大、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影响,示范引导作用不太明显。
目前,灵丘县土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破解“三农”难题,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
具体可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1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加强流转服务为使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
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用好确权工作成果。
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
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农业展望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把握农业发展的趋势,本报告将对农业展望数据进行分析,旨在为政策制定者、农业企业和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数据来源与处理1. 数据来源本报告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等官方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以及相关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报告。
2. 数据处理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我们对原始数据进行了清洗、整理和加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同时,根据分析需要,对部分数据进行转换和计算,以便于后续的分析。
三、农业发展现状分析1. 农业产值近年来,我国农业产值持续增长,2019年达到65795亿元,同比增长3.1%。
其中,粮食、蔬菜、水果、畜牧、渔业等主要农产品产值均有所提高。
2. 农业产业结构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等比例逐渐趋于合理。
3. 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生产力的提升起到了关键作用。
近年来,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逐年提高,2019年达到59.2%。
其中,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四、农业发展展望分析1. 农业产值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预测,未来我国农业产值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8.5万亿元左右。
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国家政策支持等因素。
2.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未来,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将继续优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等比例将更加合理。
同时,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将不断延伸,农业附加值得到提升。
3. 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科技进步将继续推动农业生产力的提升。
未来,我国将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
4. 农业绿色发展随着我国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农业绿色发展将成为未来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2018年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2018年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作者:来源:《吉林农业》2018年第08期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理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
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
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
广大龙头企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
发展概况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8.01%。
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元,增长了5.91%,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1%;大中型企业增速加快,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了4.5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约为4.23万亿元,增长了3.94%(见图1)。
2016年,农业部公布了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总共为1131个。
其中,山东省共计有85个,位居首位,第二名是四川省(58个),河南省和江苏省并列第三(55个)。
有13个省份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高于40个,还有7个省份的数量介于30~40个之间。
从地区的分布来看,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传统农业大省。
镇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
安徽农学通报,Anhui Agri.Sci.Bull.2018,24(15)镇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孙小平(镇平县植保植检站,河南镇平474250)摘要:该文以镇平县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农业新型主体;发展现状;问题;对策;镇平县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18)15-0022-02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呼唤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要求农业生产者必须面对2个市场和2种资源,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是这一生产组织方式的有效载体[1]。
发展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可或缺,这一生产方式必然会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抓手。
如何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的发展是当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此,笔者以镇平县为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镇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及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予以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对今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的服务现代农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1发展现状1.1增长速度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增长,镇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2012年的1117家迅速增长到目前的2464家,增长率达121%,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增加较多,分别为412家和756家,增长率为86%、147.4%。
1.2质量不断提高新增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能人聚集、知识聚集、资本聚集的发展趋势,一些农村土专家、返乡创业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逐渐成为经营主体中的佼佼者。
从2012年以来,全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增加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2家,市级以上示范社20家、市级以上家庭农场5家(其中省级1家)。
1.3组织方式呈多元化发展各类经营主体通过互促互助、融合发展,探索形成了不断的协同发展模式,出现了多种多元组织方式,结成利益链条共同发展。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者:包翠荣来源:《河南农业·科技版》2018年第04期摘要:随着现代化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在承包农户的基础上,大力培养农业大户,建立农场与农民的合作模式,這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内容。
但是,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集约化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并初步形成了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支农政策、金融、社会服务等多方面支持。
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组织的保障机制,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标准,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普及化的关键所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特征(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到,所谓的“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相对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生产设施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而且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1]。
专业大户是指专门从事农业中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主要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其经营领域较为集中、生产规模较大[2]。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并销售品牌农产品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其发展经历了由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纵向一体化的模式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纵向一体化的模式分析作者:陈烙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20期陈烙武汉工程大学摘要:在政府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纵向一体化已成为农业一体化的新的方向。
传统的“公司 + 农户” 、“公司 + 合作社 + 农户”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的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的突破发展。
本文基于对现实的观察,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纵向一体化的家庭农场 + 合作社、家庭农场主主导的家庭农场一体化和龙头企业主导的一体化三种模式。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纵向一体化;家庭农场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 1001-828X(2018)030-0316-02一、引言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就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以工业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水平为衡量标准,以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整合的纵向一体化经营为根本途径。
近年来,随着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农业一体化组织必然会形成区别于传统的“农工商综合体” 、“公司 + 中介组织 + 农户”等经营形式的新的纵向一体化组织形式。
当前,理论界提出的农业一体化的模式以合作社一体化为主,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体化现状关注较少。
农业一体化的实现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农业一体化经营的重点问题是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去解决农户与企业利益相对性问题。
龙头企业主导的“公司+ 农户”模式就是解决该问题的最早探索[1] 。
然而该模式难以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有学者指出只有引入合作社才能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更为紧密的关系[2] 。
龙头企业主导的“公司 + 农户”这种模式也将会向农工商综合体,“公司 + 合作社 + 农户”模式进行演化[3] 。
随着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的加强,兼具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专业种养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陈文瑞
【期刊名称】《新农业》
【年(卷),期】2018(0)1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合作社、经营性服务组织、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区别于我国传统小规模、半自给经营的家庭农户;是构建我国社会化、专业化、组织化和集约化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力量.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以下的现实意义:第一,
【总页数】2页(P51-52)
【作者】陈文瑞
【作者单位】绥中县网户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辽宁绥中 1252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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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一)——基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查和数据高鸣郭芸芸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厘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
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
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进一步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
广大龙头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
一、发展概况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8.01%。
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45亿元之间的龙头企业为150家,而2亿元-1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最多(444家),8000万-2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为101家,低于8000万营业收入的仅有35家。
从中可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2亿元-15亿元,占比53.3%。
2016年,江西省正邦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706亿元,成为最高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高于10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50家,占比6%,高于5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89家,占比10.68%。
在课题组统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5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1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6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100亿元。
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格局,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链中的火车头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其规模特征进行科学引导,针对其经营规模和所处阶段进行扶持。
另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做大做强,是顺应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图3部分地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利润对比图图3是对部分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到,吉林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润率相对较高,达到了14.22%;安徽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平均利润为4147.65万元,利润率为2.60%;湖南省是传统的中部农业大省,2016年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8693.59万元,利润占比2.34%;江苏为东部沿海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该省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8232万元,利润占比2.67%;山东作为农业强省,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好,农业企业走出去水平较高,该省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2.32亿元,利润占比6.16%;陕西为中国的西部省份,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润占比为5.63%。
各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其产业结构布局和农业经济基础紧密相关。
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作用突出,也为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了多种类的社会化服务。
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提供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2/3以上,有效保障了市场供应。
二、区域经营状况分析当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基本形式。
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通过与农户的契约关系,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一体化经营,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决生产、加工、销售相脱节、农户小生产和大市场相矛盾的状况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不同的经济区域,呈现不同的发展水平。
为推进各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禀赋条件,开展了不同内容的管理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等。
例如,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等文件,安徽省主办名牌农产品评选,湖北省组建了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进行担保,江苏省开通网络和组织技术交流等工作,广东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农地流转等。
表1 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表注:数据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整理得出。
根据对83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析结果,有286家龙头企业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占比34.33%;有337家龙头企业位于中部地区,占比40.46%;有212家龙头企业位于西部地区,占比25.45%。
从数量上可以看出,中部传统农业省份等地区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明显的量的优势,并明显高于东部和西部地区。
图4 100亿元以上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占比图图4是营业收入为10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布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东部沿海地区有31个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占比63%;中部地区有13个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占比27%;西部地区有5个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龙头企业,占比10%。
结合表1和图4可知,尽管东部沿海地区的龙头企业数量不及中部地区,但是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龙头企业数量远远大于中部和西部地区。
这也进一步的反映了我国中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较小的现象。
与之相反,东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于中部,但规模体量较大。
西部地区无论从数量或者体量上都与东部和中部地区有差距。
三、类型与品牌化发展分析在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类型多样,在不同行业中表现突出,充分发挥了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生产方面表现尤为亮眼。
粮食生产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致力于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的生产布局,改善农产品的供给结构,引导优势区调优调精、非优势区调减转向,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部分。
图5 涉农类上市公司的类型分布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农业上市公司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要部分。
截至2017年,我国上市公司合计3034家企业,涉农类(不包含茶类)企业合计为121家,占比约4%。
其中涉农制造业69家,农业52家。
在我国的农业上市公司中,食品制造业占涉农类上市公司的31%,食品加工业同样占比31%,两类农业企业占所有涉农类上市企业的62%,这表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食品行业。
另外,农业种植业占比13%,仅次于食品制造业与食品加工业,这主要集中在粮食、油料等品种的种植;牧业养殖业占比12%,渔业养殖业占比8%,林业种植业占比3%。
随着“互联网+农业”的快速发展和休闲农业的推广,相关服务业企业蓬勃发展,占比2%。
从产业链划分来看,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中游(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和下游(食品加工业),占比70.49%。
而国外农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游(农药、化肥、种子和饲料等)和下游,例如种子企业孟山都、粮油加工企业路易达孚等。
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
其中,山东省最多,共有7家;其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6家;湖南省和广东排名第三,分别为5家;另外北京的农业上市公司有4家。
从以上地区可知,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南地区、华东地区等,而我国传统农业大省的农业上市公司数量较少,集团性不同业务增加,这也进一步表明农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已经逐渐脱离传统农作物和农产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服务“三农”方面,尤其是在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引领小农进入现代农业生产轨道的方面作用突出。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有几种主要的发展模式,表现为“企业+农户”模式、“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模式、“企业+中介组织联合+农户”模式、“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模式,现阶段,“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模式,在实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省份作用尤其明显。
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主要与交易费用和规模效益有很大关系,交易费用的降低,提高了产业链中各要素的配置效率,农业技术进步与分工明细则提高了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经营主体获得了较高的规模效益。
农户和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农户与企业关系的演变是农业产业化演进的基础,政府在演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黑龙江省为例,全省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55家,其中超过百亿元的有4家,部分油脂类的公司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
2016年以来,全省新建亿元以上的项目376个,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约282亿元,其中152个项目建成投产,新增农产品加工能力超过320万吨。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起到了引领小农户发展的作用。
截止到2017年,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了引领了1600多个合作社加行业协会,共有耕地面积9600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54%。
其中,带动小农户32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7%,小农户户均增收2460元。
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2016年11月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4个省(区、市)56个县(市、区)60个村3254个农户的专项调查,不考虑自家用工折扣和土地折租,经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稻谷种植亩均收益达到1224.34元。
图6以黑龙江为例,调研该省国家级农业产化龙头企业,并进一步分析其经营类型。
调研发现,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及加工种类的企业占多数,其次是油类和饲料类,其他类型产业数量相对较少,这与该地区粮食生产大省的定位一致。
精准定位地区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地差异化培育企业有助于提高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图6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类型结构图在品牌化建设和标准化生产方面,龙头企业发展迅速。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报告2017》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认证、检疫、质检等方面投入约为189亿元,增长了7.29%;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数量增长达11.78%,产品数量增长约为9.84%;超过7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了HACCP、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超过5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了省级以上名牌、著名(驰名)商标荣誉。
此外,2016年农产品转化增值能力稳步提升,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总额之比达到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