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管理制度汇编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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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驻部门窗口建设标准
1.首席代表职权到位。符合任职资格,在“中心”专司其职,具有实际审批权限,不有名无实。
2.进驻人员素质到位。选派业务骨干,年龄性别比例合理,保持队伍稳定,不未经沟通随意调换。
3.良好精神状态到位。全体人员坚守岗位好,部门整体形象好,服务意识和水平高,不疲沓松散。
4.坚持集中审批到位。落实政令坚决,事项应进必进,落实“一站式”服务扎实,不“体外循环”。
5.落实现场审批到位。审批授权真实,在“中心”窗口公示,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不“两头跑”。
6.执行联合审批到位。严守联审规程,认真执行效能监察登记制度,不在联审系统外审批。
7. 严格限期办理到位。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增加立等可取,扩大网上办理,不变相延长审批时间。
8. 实行政务公开到位。办事指南内容完整,表述合法准确清楚,公示材料更新及时,不擅自增加申请材料。
9.文案内务整洁到位。物品摆放有序,文档随办随清,保持室内整洁,不杂乱无章。
10.廉政措施落实到位。依法合规审批,办理全程透明,遵守廉政规定,不规避监督。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1.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工作专注,不空岗娱乐。
2.着装规范,工装整洁,仪表端庄,不随意着装。
3.微笑服务,礼貌迎送,态度热情,不冷漠怠慢。
4.文明用语,请字当先,语气和蔼,不言语冲突。
5.接打电话,先问您好,解答耐心,不首先挂断。
6.首办负责,一次告知,准确明了,不含糊推拖。
7.系统操作,即时录入,限时办结,不变相压件。
8.高效办件,依法合规,廉洁自律,不暗箱操作。
宝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宝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并由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一、仪容仪表
1、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凡有统一制服的单位,上班期间应规范着装。
2、坐姿端正,站姿挺立,行走稳重。
3、禁止梳留与身份不符的发型,异色染发;男同志不准蓄胡须、戴墨镜,女同志化妆与佩饰要得体,不准涂指甲油。
4、夏季不准着汗背心、短裤、吊带裙和穿拖鞋上岗。
二、行为举止
1、行为举止要和善、谦恭、得体,不准仰靠或趴伏桌面。
2、面对服务对象应主动热情,自然真诚,禁止在服务对象面前化妆、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不文明行为。
3、工作时间禁止大声喧哗、聚团聊天、嬉闹打逗。
4、工作时间禁止利用计算机上网玩游戏或聊天,禁止翻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
5、禁止在办公大厅吸烟。
6、工作时间禁止打扑克、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
三、服务态度
1、微笑服务:应微笑面对服务对象。
2、有声服务:做到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去有送声。
3、六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本地人、外地人一样对待。
4、五个牢记:不急不躁,耐心解答;态度严谨,认真负责;宽容忍让,注意形象;对待建议,虚心听取;出现失误,及时纠正。
四、服务用语
1、与服务对象交谈时须用语文明、言简意赅、温和谦恭,全面推行使用普通话。
2、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电话铃响三声以内要迅速接听,并使用“您好,这里是许可中心××窗口,请讲”、“您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等文明用语,禁止强行中断或挂断电话。
3、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主动打招呼,使用“您好,请问您办什么事?”、“请在这儿办理”或“请您到××窗口办理(指明准确位置)”等文明用语。
4、办理业务时,应说“请稍等,我马上给您办”、“请填写××”、“请到××缴费”、“请您听我解释一下好吗?”、“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请您×月×日来领取证照”等文明用语。
5、服务对象办完业务离开时,应说“请慢走”、“再见”,还未办妥业务的,应说“对不起,请您补全××手续再来办理”。
6、当某项业务按规定不能办理时,应说“对不起,按某规定不能办理,请原谅”,并解释原因。
7、在适当对话环境中应多使用“欢迎”、“谢谢”、“请您”、“对不起”等文明用语,切忌用语生硬,作风粗暴。
五、禁止用语
接听电话或接待服务对象时,禁止使用“我不知道,你去问××”、“有牌子,自己看”、“快点,我要下班了”,“下班了,明天再来”、“已经告诉你一遍了,还不懂”、“没看我正忙着吗”等不文明用语。
宝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考勤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心”的作息时间要求,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中心”实行考勤签到制度,工作人员到岗后,先到“中心”咨询台签到,不得代签。
三、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得随意串岗或擅自脱岗。
四、因公务外出或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公外出要将具体情况报综合科;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报首席代表并经协调管理科长同意;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二天以上的报首席代表和区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主任审批;
(四)请假四天以上的报单位领导和区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主任审批;
(五)休病假需有医院诊断证明;
(六)探亲假、婚假和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内部不能调剂的,还应通报窗口成员单位领导,由人员单位及时安排顶岗人员;
(八)各类请假手续均须及时送监察室备案;
(九)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而自行休假的,作旷工处理。
五、每月底综合科将考勤情况统计后作为部门和个人考评依据,并报“中心”主任各一份,督查科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