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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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庭规章制度

民事审判庭规章制度

民事审判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事审判工作,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对审判庭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民事审判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单位,负责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第四条民事审判庭的人员构成、组织设置和职责分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民事审判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民事审判庭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能力和素质,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第二章审判庭组成第七条民事审判庭由庭长、副庭长和审判人员组成,其中审判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

第八条庭长是审判庭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审判庭的全面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

第九条副庭长协助庭长处理审判庭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审判人员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第十一条民事审判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门的审判组,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第十二条审判庭可以设立专门的研究室,负责调研和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司法意见。

第三章审判庭工作第十三条民事审判庭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依法判决或裁定。

第十四条审判庭应当保证审理案件的公开、公正和高效,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第十五条审判庭应当依法审查案件相关材料,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裁决。

第十六条审判庭应当注重审判质量,保证审判文书的规范、公正和权威。

第十七条审判庭应当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审判庭纪律第十八条审判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审判庭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审判庭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审判庭的形象,不得损害审判庭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审判庭工作人员应当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审判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一、法庭秩序管理1.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前,法庭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到达法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庭审资料、确保庭审设备正常运转等。

同时,法官应提前查阅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庭审中的行为规范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做到严谨公正、言行得体,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侮辱当事人的言行举止。

当事人和律师也应该遵守法庭规章制度,不得在庭审中干扰法庭正常秩序。

3.庭审后的处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庭审记录、准确记录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为法庭裁决提供依据。

同时,法庭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明确裁决结果,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庭审程序管理1.庭审排期法庭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在排期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时间和其他相关因素,避免因排期不当导致案件延期。

2.庭审程序法庭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庭审,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在庭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诉讼规则进行证据推举和质证,确保庭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庭审记录法庭应做好庭审记录工作,准确记录庭审过程,确保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庭审记录是法庭裁决的重要依据,必须做到准确全面。

三、法官和法警管理1.法官管理法官是法庭的核心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操守。

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公正廉洁、慎言慎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法警管理法警是法庭的执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

法警在庭审过程中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安全,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同时,法警应注意言行举止,不得侮辱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是法庭正常运作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规定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法官和法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做到廉洁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法庭秩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法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法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法庭安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法庭,包括审判庭、调解室、执行庭、立案庭等。

第三条法庭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三)科学管理,依法治理;(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法院院长对本院法庭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法庭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法庭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庭安全员负责本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本法庭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二)负责对进入法庭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三)负责维护法庭的秩序,防止哄闹、打架等事件发生;(四)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法庭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法庭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安全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法庭安全检查制度(一)每天上班前,法庭安全员应对法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通道、门窗、电源、网络设备等;(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法庭安全保卫制度(一)实行门卫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法庭必须登记;(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法庭;(三)禁止在法庭内吸烟、饮酒;(四)禁止在法庭内大声喧哗、吵闹;(五)禁止擅自使用法庭内的通讯设备。

第十条法庭秩序维护制度(一)法庭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擅离职守;(二)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三)对不听劝阻的,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7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7修正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法庭规则(2017修正版) (1993年1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2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并于2016年5⽉1⽇实施。

第⼀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保障诉讼参与⼈依法⾏使诉讼权利,⽅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法庭是⼈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上⽅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隔离。

审理未成年⼈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鉴定⼈、被害⼈在庭审作证时使⽤。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休息室,被告⼈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法庭的⼈员应当出⽰有效⾝份证件,并接受⼈⾝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职务的检察⼈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的,⼈民法院对检察⼈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法庭:(⼀)枪⽀、弹药、管制⼑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的器具;(⼆)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条⼈民法院应当通过官⽅⽹站、电⼦显⽰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一系列所司法机关执行司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个话题,阐述其相关规则和执行原则。

一、庭前准备庭前准备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

2. 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解答其疑虑,让其了解司法程序和庭审规则。

3. 对证据进行审查,检查是否齐全、准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它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需要确保庭审效率,所以在执行庭审程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主持人应当在庭审前进行宣布,并进行必要的告知,让当事人了解庭审原则,和解和调解的可能性。

2. 庭审案件需要进行交叉质证,即当事人可以提出问题,让对方回答,并可以相互驳斥证人证言和证据。

3. 要进行庭审记录,记录庭审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情况。

在审理结束时,应当读出庭审记录,并让当事人核对。

三、庭审原则庭审原则是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庭审效率的平衡。

在执行庭审程序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

庭审应当公开进行,除非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

2. 辩证原则。

在庭审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让其有充足的时间和方法来申辩和辩论。

3. 公正原则。

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障公正,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个人,都应当不受特殊待遇。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

无论是在庭前准备还是庭审程序中,都需要遵循规则,并且在执行时避免过度干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胡仕浩刘树德杨建文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号),根据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后,于2016年4月13日重新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法庭规则》,现就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法庭规则》的名称和性质(一)关于《法庭规则》的名称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国家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立法与司法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

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审判工作引入法治化的轨道。

当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由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可依,法庭往往设在集市上或广场上,审理案件无程序,审判现场无秩序。

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了程序性规定,初步解决了“审理案件无程序”的问题。

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庭审活动的秩序,解决“审判现场无秩序”的问题。

如何“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成为当时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以下简称1979年《法庭规则》)。

1979年《法庭规则》原计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或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当时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前面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来因故虽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庭审程序步骤流程(法庭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步骤流程(法庭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步骤流程(法庭庭审程序)开庭的基本流程和步骤法院开庭流程如下: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改枝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

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者辩(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首歼缺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先提交证据,在进行互相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先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法庭审判流程法院审判流程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院审理案件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法律分析】按普通程序审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起诉,二、型铅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16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权威解读规则全文)

2016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权威解读规则全文)

2016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权威解读规则全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邀稿|手机邮箱152********@ 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相关情况。

该规则于1993年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号)修正。

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唯一一件直接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文件。

本次修订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

此次修改,体现了以下六大变化:变化一:更加注重权利保障。

一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二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

三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四是加强证人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五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

要求法庭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为特殊群体参与庭审活动提供方便。

变化二: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

一是诉讼权利行使受到平等保护。

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二是庭审活动充分接受监督。

人民检察院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均可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或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颁布单位】高法【颁布日期】 19931201【实施日期】 1994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全文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最高院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

最高院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

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引自相关文件)附件1:刑事案件庭审评查指导标准一、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思路明确1、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庭前告知被告人有依法获得律师、辩护人帮助的权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2、保障庭审功能的充分发挥。

庭前将拟开庭的情况及时通知各诉讼参与人,确认其能够参加庭审,并记录在案。

3、保障司法公开责任的落实。

公开审判的案件,开庭前依法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开庭,为旁听案件提供便利。

4、制作庭审提纲,明确庭审思路。

庭前撰写庭审提纲,根据案件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合理确定合议庭成员分工。

二、庭审程序规范,确保居中裁判1、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相关情况。

2、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3、告知诉讼权利。

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分别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及对于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4、对法庭调查的驾驭。

对于控辩双方之间的讯问、发问;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控辩双方询问、发问证人、鉴定人及就证据的质问和辩论等问题,审判长能够严格掌控、合理引导,并对相关的异议或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法庭调查阶段,注意保证量刑事实调查的相对独立性。

5、对法庭辩论的驾驭。

审判长能够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及时制止。

在法庭辩论阶段,注意保证量刑辩论的相对独立性。

6、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条件的案件对附带民事部分应做当庭调解;保证被告人依法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7、庭审记录完整、规范、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三、合理驾驭庭审,程序繁简得当l、明确庭审重点。

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物: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辩护人、证人、第三人、法警及记者的人选要求:衣着整洁。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庭审程序(一)、开庭准备1.审判长应对合议庭做出明确分工,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速录员检查法庭设施是否齐备,摆放是否规范。

3.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注意认真查看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后通知其入庭。

(如有证人出庭,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让其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后,安排其在庭外等候传唤)。

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

(4)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5)不得随意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7)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8)如违反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检察人员入庭。

请审判人员入庭。

6.审判长宣布:请坐。

7.书记员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候审室,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二)、庭审开始1.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2.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是否受到法律处分审判长讯问:被告人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的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时间。

(如有多名被告人,须依次核对。

普通程序庭审规范

普通程序庭审规范

普通程序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为规范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统一庭审语言、行为,维护庭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程;第一部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查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审判长;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3、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请坐下;在大审判庭,书记员应面对审判长;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视情况报告清楚;第二部分宣布开庭审判长敲法槌;审判长: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原告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被告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第三人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第三人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审判长:原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闭庭;敲法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审判长: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或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理由正当的审判长:原告或被告XXX经传票传唤,因XXX未到庭,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本案决定延期开庭审理;休庭;敲法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审判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第三人撤诉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审判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如有异议,应说明理由,合议庭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予以驳回,继续开庭;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延期开庭;审判长: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庭前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法人合法注册登记、存续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了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了授权代理手续,经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各出庭人员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二或三庭今天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案由纠纷一案; 审判长:本院已于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开庭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进行了公告,被告的答辩期已经届满,本次开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已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审判长:本院送达的XX法律文书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庭在此不再赘述;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2、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4、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5、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6、有权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7、有权进行辩论;8、不服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上诉;9、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10、原告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11、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12、胜诉方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除依法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认真履行举证责任,如实陈述案情;积极提供证据;3、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等;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请向法庭陈述被申请回避人员的姓名及申请回避的理由;审判长:因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是否成立,本院需审查后决定,休庭;敲法槌;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请证人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证;第三部分法庭调查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提供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向本庭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原告陈述完毕诉讼请求和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向本庭陈述答辩理由;被告陈述完毕答辩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发表陈述意见;第三人发表完毕陈述意见后,被告提起反诉的审判长:由被告向本庭陈述反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陈述完毕反诉请求和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请求向本庭陈述答辩理由; 原告陈述完毕答辩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针对被告反诉请求发表陈述意见;审判长: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合议庭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有无异议庭前组织证据交换的审判长:经庭前证据交换,本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确认如下:……审判长:本次开庭针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庭前未组织证据交换的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围绕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依次向本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内容,其他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传证人XXX到庭;审判长:证人XXX,本院依法审理XX一案,根据XXX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请你陈述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件号码;审判长:证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出庭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审判长:下面由XX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向证人发问;审判长:XX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何意见审判长: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向证人发问;法庭认为必要时,可向证人发问;证人作证完毕后审判长:请证人庭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证人XXX退庭;对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审判长:由XXX提交证言的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审判长:XXX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有何意见合议庭依职权搜集的证人证言由审判人员宣读后,当事人分别予以质证;审判长:现在宣读本庭调取的证人证言;各方当事人对本庭调取的证人证言有无意见审判长:现在出示宣读、播放本庭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出示宣读、播放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无意见审判长:下面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无意见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发问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相互发问当庭认证,视具体案件而定,举证、质证、认证可以同时进行,即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也可以同其他证据印证后进行阶段性认证或综合性认证即每一个焦点问题举证完毕,认证一次或法庭调查结束作认证,认证时应讲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对证据当庭予以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本庭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且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对证据当庭不予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该证据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对证据不能当庭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该证据暂不能确定其证明力,待合议庭结合其他证据或查证评议后再予以认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效力的认定,合议庭可当庭合议或休庭合议作出;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第四部分法庭辩论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判长:原告发言;审判长:被告答辩;审判长:第三人发言或答辩;辩论时若出现当事人间互相进行侮辱、漫骂、攻击的,审判长应及时敲法槌予以制止;辩论中当事人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审判长: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重新调查结束后审判长:继续法庭辩论;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审判长:第三人有无新的意见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发表陈述意见;审判长:被告发表陈述意见;审判长:第三人发表陈述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可以就本次庭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进行归纳总结,同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说理,阐明合议庭对本案的意见;事实全部查清的,可进行全部总结;部分查清的,可进行部分总结;庭审小结的评议,可以休庭进行,也可以当庭进行;第五部分法庭调解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由审判员主持进行;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长:经本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宣布调解结束后审判长:闭庭;敲法槌;经调解当庭未达成协议的审判长:经当庭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宣判;休庭;敲法槌;一方以上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审判长: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宣判;休庭; 敲法槌;第六部分合议庭评议及宣判合议庭评议后,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敲法槌;审判长: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对XX一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宣读裁判主文,交代上诉权利、期限,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宣判日期;宣读完毕后审判长敲法槌;审判长:请坐;审判长:当事人庭后阅签庭审笔录;XX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合议庭评议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XX一案将定期宣判;当事人庭后阅签庭审笔录;休庭;敲法槌;宣布休庭或闭庭后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退庭;书记员: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2018年河南省法院书记员招聘考试真题与答案

2018年河南省法院书记员招聘考试真题与答案

2018年河南省法院书记员招聘考试真题与答案一、单选题1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的是A.处于热恋中的恋人之间的关系B.被告人聘请某律师作为代理人C.某党支部书记杨某与支部其他党员的关系D.某甲赌博输给某乙8000元钱,立下字据表示在3天内付清正确答案:B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这一规范属于A.授权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D.逻辑性规范正确答案:C3 、关于“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B.党内法规是党内的规矩,国家法律是全社会的规矩C.党内法规是“软法”,国家法律是“硬法”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正确答案:C4 、关于与法律有关的节日或纪念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我国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B.我国每年1月24日为国家宪法日C.我国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D.我国每年11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正确答案:B5 、关于宪法的作用,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行使权力的具体方式与程序B.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C.确认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D.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所有法律都不能与宪法抵触正确答案:A6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方式不包括:A.人大监督B.政府监督C.社会监督D.内部监督正确答案:B7 、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监察委员会正确答案:B8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A.郑州市财政局B.开封市某街道办事处C.洛阳市某镇人民政府D.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正确答案:D9 、关于行政征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C.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D.行政征收一般是有偿的正确答案:D10 、关于行政处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行政处分系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B.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一般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惩罚C.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D.行政处分具有强制性,即使不服也不能提出复核、申诉正确答案:C11 、关于我国刑法修正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共有九部刑法修正案B.我国共有十部刑法修正案C.刑法修正案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D.刑法修正案不能删除刑法内容正确答案:B12 、下列认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是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B.将非法倒卖飞机票的行为,认定为倒卖“车票”的行为C.将重度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D.将冒用他人借记卡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正确答案:B13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A.犯罪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防卫过当正确答案:C14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累犯也可以宣告缓刑B.缓期考验期不能超过5年C.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不得宣告缓刑D.缓期期间不执行主刑、也不执行附加刑正确答案:D15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A.学者之论述B.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C.判例D.事理之性质正确答案:B16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A.甲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B.甲和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C.甲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D.甲代替乙去参加大学期末考试形成的关系正确答案:B17 、甲与乙婚后有二子,长子于20000年早逝,遗有妻A及子B;次子于2003年因工伤死亡,无子,遗有妻C;C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

庭审爆粗口的法律规定(3篇)

庭审爆粗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庭审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庭审现场出现了当事人、律师或者其他参与人爆粗口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庭审秩序和司法形象。

本文将针对庭审爆粗口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

二、庭审爆粗口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法庭上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法庭上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审判权,不得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辩护权、代理权,不得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庭审爆粗口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原告在庭审中爆粗口,被罚款500元案情简介: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原告情绪激动,多次爆粗口,侮辱被告及其代理人。

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遂对原告进行罚款500元。

2. 案例二:律师在庭审中爆粗口,被警告并暂停执业案情简介:律师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因与对方律师发生争执,导致庭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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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七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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