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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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刑法简介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X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XX国刑法》。
刑法属于公法。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而私法调整的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因此,公法中的正义,不是所谓平均的正义,而应该是分配的正义。刑法具有绝对的适用效力,不允许个人进行自由选择。刑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保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来维护法的和平和安全。
(二)民法简述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X。
民法属于私法,而且是私法的核心部分,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中的正义不是分配的正义,而是平均的正义。在民法领域内,意思自治是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护个人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价值来维护和平与安全。
(三)刑民联系
刑法与民法联系有两种学说,主要是关于刑法是独立于民法还是附属于民法。
“法律的财产说”以XX一元论为基础,认为刑法作为民法辅助的手段,保护X围限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因此,不法原因给付物(赌资、行贿款)、无效债权、违禁物等不受民法保护的财产,不应被刑法保护点。1也就是说,刑法规定财产罪就是为了保护民法上的权利,刑法上的“财产”便是民法上权利的总和。
“经济的财产说”以XX多元论为基础,认为刑法并不从属于民法,即便是民法上不能称为财产权的利益,或者说XX的利益,只要具有经济价值,也值得用刑法保护。民事保护的手段、民事救济的程序主要以财产权为保护对象,而刑事保护的对象并非财产权本身,而是财产安全。刑法在财产保护X围上的补充性,并不意味着刑法缺乏独立性。2按照此学说,行贿款尽管基于不乏原因给付,同样具有经济价值,抢劫行贿款一样构成抢劫罪。
进入20世纪30年代,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刑法独立性的逐步倡导,“法律的财产说”逐渐难以适用复杂的财产关系,不再被司法部门所采纳。但“经济的财产说”也由于扩大财产罪的处罚X围,过于严厉如,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骗取相当于债权额财产的,构成诈骗罪,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3。
从历史进程看,在古代社会,赔偿、复仇都是刑罚手段,民刑一体。随着社会进步,主观、客观界限分明,刑法的施围逐步缩小,民法的X围则逐渐扩大,至19世纪时,民法、刑法才实现分立。民刑分立,是法律的进步;对民事责任而言,其主要贡献在于能够建立过失及无过失责任,扩大民事损害赔偿;对刑事责任而言,刑民分立使得结果责任逐渐淡出,强调主观要件的责任主义得以确认4。可见,自古以来,刑法就作为直接的、第一次的规X发挥作用,只是后来法领域逐渐分化,出现了法律体系,由各种部门法共同保护各种利益。尽管如此,刑法还是有自己的特有品质。
从形式上看,民法、刑法均为实体法,对于XX民、刑法规定的,均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违反民法规定者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刑法规定者承担刑事责任。
从本质上看,民法是私法,涉及个人人身、财产的利益,是国家对私权的保护;刑法为公法,涉及国家对刑罚权的运用,为的是维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共同利益。行为XX民法规定者,不一定违反刑法规定;但违反刑法规定的,常涉及民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二者的,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X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2006年版,第207页。
2甘添贵:《刑法之重要理念》,XX瑞兴图书股份XX1996年版,第338页。
3X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504-520页。
4X明楷:《结果和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清华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四)刑民区别
刑法和民法的区别很多,篇幅有限不能逐一说明,源于特性是一事物区别它事物的内在属性,特征的比较更为直观体现区别。现将刑法与民法特性进行对比分析,便于读者加深对二者的理解,理清二者的侧重。
1.刑法规X的强制性和民法规X的选择性
刑法的强制性,是指刑法偏重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强制要求为中心规X行为人的活动内容和国家运用刑罚权的界限。民法的选择性,是指民法侧重于可以选择使用的个人权利的实现,围绕权利展开规X体系。刑法的强制性性与民法的选择性的区别,不仅是对刑法与民法各自的价值中的“正义”、“公平”的初步体现,而且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民法上无权利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的难题。例如民法对事实婚姻基本不予保护,而刑法却将事实婚姻在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中管辖,因为民法主要是为保护登记婚姻所带来的法律关系的效力,而刑法对具有重婚性的事实婚姻行为惩罚,用于保障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
我国刑法第1条直截了当规定了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第2条明确提出刑法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XX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XX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见,刑法采用最强有力的刑罚来保护法益,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既然“维护”是关键词,是重点,在调整方式上以硬性为主就是必然的,也就体现出了刑法不容协商、强制性的一面。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往的法律,重在平等地确认和保护私权,即体现“私权神圣”的观念。私人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得任意限制或剥夺。因此,民法被赞为人利的圣经。基于权利的特质,民法为人们设置社会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运行目标,通过对权利的预设及保障达到社会关系顺畅与有序发展的目的。出于对权利作用的充分肯定,民法在制度设计、施行等方面皆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如制度设计方面,民法总体上是以权利为核心形成了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行使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保护方式(民事责任)等的规X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