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管理达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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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是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 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 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 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2. 意义:- 有效管理和控制水资源的使用,避免过度取水导致水资源短缺。

- 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 促进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三、取水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表格;- 取水用途及用水计划说明;- 取水设施的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 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 申请流程:- 申请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格,并附上必要的材料;-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 水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如符合相关规定,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取水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1. 取水许可证的内容:- 取水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取水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 取水用途和用水计划;- 取水量和取水方式;- 监测和报告要求;- 相关的处罚和违规处理措施。

2. 取水许可证的要求:- 取水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取水;- 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用水报告和监测数据;- 如有变更,取水单位应及时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五、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监督部门将定期对取水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2. 处罚和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取水许可制度的效果和影响1. 效果:- 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了浪费和滥用;- 保护了水生态环境,维护了生态平衡;- 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内容解读
公报内容包括全国各地的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 量、水资源总量、用水量及耗水量等数据。
作用意义
为各级政府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编制水资源规划提供重要参 考依据。
《水资源保护规划》解读
编制目的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保障国家水安全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优化水资源配置
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配置 方案,确保各行业和地区的水资源需求得到满足。
加强水资源监管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管体系,强化对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管力度,确 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06
取水许可制度相关政策法 规解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解读
制定背景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 利用,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通过对取水口的审批和管 理,控制和调配水量,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取水许可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中国,取水许可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该法规定了取水许可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
1993年,原水利部发布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取水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督与考核机制
定期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 构定期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进
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
不定期抽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不定期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进行 抽查,确保其符合规定。
考核评估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 取水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 以解决。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黄委取水许可细则

黄委取水许可细则

黄委取水许可细则第一章水资源管理概述1.1 为有效管理和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黄河流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取水活动。

1.3 水资源管理应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章取水许可申请条件2.1 单位和个人在黄河流域内取水,必须事先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2 申请取水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黄河流域水资源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2)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3)具有合理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与标准3.1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2 审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取水申请是否符合黄河流域水资源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2)取水申请是否具备合理的节水措施;(3)取水申请是否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颁发4.1 经批准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颁发取水许可证。

4.2 取水许可证应载明取水单位的名称、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五章变更、延续与注销5.1 取水许可内容需要变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5.2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5.3 取水单位或个人停止取水的,应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六章违法违规处罚6.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6.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封闭取水设施、处以罚款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监管7.1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万立方米/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各类取水行为的许可管理。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范围
第三条
取水许可范围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用水行为。

第四条
取水许可应遵循节约用水、合理分配的原则,依法保护水资源。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申请
第五条
取水单位应按规定向水利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详细说明取水用途、取水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相关资料,经水利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取水许可的管理
第七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悬挂在取水设施的显著位置,不得私自调整取水用途、水量等。

第八条
水利部门有权对取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撤销取水许可。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取水许可。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审核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由各地水利部门负责实施。

以上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如有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将依法处理。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06
附则
实施时间与效力范围
实施时间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效力范围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其他规定与解释权
要点一
规定
该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
要点二
解释权
该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修订与废止办法
修订
该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补充由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2023-11-10
• 总则 • 取水许可申请与审批 • 取水许可证管理 • 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 •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立法目的
加强对取水许可的管理,规范取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社会公共 利益和公共安全。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专款专用
水资源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 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监督检查
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水资源费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
资金使用效益。
05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取水许可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 取水、取水计量是否准确、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取水申请书,包括取水口位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等信息。
申请人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包括对水资源的评价、论证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洼淀或者地下取水.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工程、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取水可以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农村居民为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经营性的养殖业除外)分散取水的;(二)农业灌溉工程的日取水能力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三)用人力、畜力取水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可采总量,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应当根据不同地下水开采区的要求,合理安排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地下水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城区的,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量。

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文号: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颁布日期:1995-12-23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年12月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颁发根据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水资源,加强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取水许可,主管机关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实施监督管理时,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

第四条取水许可应符合下列水质管理要求:(一)取水处水体(以下简称原水)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二)申请人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含有污染物的退水;(三)申请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四)申请人向河道、湖泊等水体的退水,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申请人的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时,依照《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的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取水的地点及其水质现状;(二)申请人对取水水质的要求;(三)对原水处理的基本工艺及设计标准;(四)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前受纳水体的水质状况;(五)污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标准及基本工艺;(六)退水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总量测算);(七)取水和退水对原水、受纳水体的影响分析;(八)取水和退水是否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

第六条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接到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交的有关文件后,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一)原水或经处理后的水质能否满足申请人的用水要求;(二)退水地点所在区域是否在城市供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三)退水中所含污染物浓度是否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五)所提供的有关数据和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科学;(六)取水和退水水质对水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可靠,有无漏项。

取水证的管理制度

取水证的管理制度

取水证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取水证的范围1. 取水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水利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允许持有人在规定范围内、规定条件下取水或利用水资源的证书。

2. 取水证的范围包括农业、工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取水需求。

三、取水证的申请条件1. 申请单位必须合法取得水土地利用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取水或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条件,包括取水设施和技术水平等。

3. 申请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和规定,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取水证的申请流程1. 申请单位填写《水资源取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水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水利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取水证颁发或拒绝的决定,并在30天内向申请单位发放相关通知。

4. 取水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

五、取水证的管理与监督1. 取水证的持有人必须严格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期限取水或利用水资源,不得擅自增减取水量。

2. 水利部门对取水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取水行为合法合规。

3. 根据实际情况,水利部门可以对取水证的颁发、修改、撤销等行为进行监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取水证的处罚措施1. 对违反取水证规定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止取水等处罚措施。

2. 对严重违规行为,如越权取水、占用水源保护区等,水利部门可以暂停或撤销取水证。

3. 对违反取水证规定造成的水资源污染、生态破坏等影响,在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后,可以恢复或重新颁发取水证。

七、取水证的年度审查1. 取水证的持有人每年需要向水利部门提交取水报告,详细说明当年取水情况。

2. 水利部门会根据取水报告对取水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有问题的取水证及时进行监督处置。

3. 如果持有人不按规定提交取水报告,水利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取水证。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前言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紧缺,严密的取水管理制度成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水资源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对我国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取水许可制度的概念取水许可是指国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地方勘测和验算取水流量和水质等技术标准,对在水资源管理范围内向水环境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核准及签发的管理证件,是保护水资源的有效手段。

取水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与地方水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建立起来的取水主体和单位取水行为合法性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的历史沿革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已经开始构建取水许可制度。

当时,为了管理中国的水资源以及维护对环境保护的法制要求,国家对水利部门和地方水文管理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促进了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及其现代化。

2002年,我国制定了首部水法,并在全国施行实施。

根据水法的规定,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取水许可制度规定,以便在取水行为上,更加规范、规定。

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取水行为、防止非法地取水、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防止个人利用水资源之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取水许可制度的主体我国的取水许可制度主要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部分,其中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的计划、证照、报批、审批、核发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从全国层面出发,构建并规范取水许可制度。

而省级水利管理部门则负责地方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从地方层面对取水许可进行实施和落实。

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我国取水许可制度在规定的管理过程中,主要采用了计划、证照、报批、审批、核发和管理等措施。

•计划、证照方面:国家和地方水管理部门需要对水资源进行统计、分布、规划等相关工作,同时对取水行为增加一定的证照要求。

•报批、审批方面: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取水行为时,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环境影响评估等环节。

•核发方面:当取水单位和个人在证照和环评等方面符合要求后,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家和地方水管理部门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取水行为,维护水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取水许可:指使用、利用水资源,需要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的行为。

2、取水量:指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使用、利用水资源的数量。

3、取水范围:指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使用、利用水资源的区域范围。

4、取水期限:指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使用、利用水资源的时间范围。

第二章取水许可证书的申请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水符合城乡规划和水资源规划;2、取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3、申请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或者能够提供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

第五条申请程序和材料1、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明;(2)取水地点和范围;(3)取水量和期限;(4)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水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审查。

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放取水许可证书。

第三章取水许可证书的管理第六条取水许可证书的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应当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有效期限为5年。

第七条取水许可证书的变更和注销1、取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应当在变更或者注销前提前30日内向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

2、取水许可证书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取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人不再需要继续取水的;(2)变更原因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的;(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变更或者注销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保障措施第八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如下列范围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1、未经批准取水的;2、擅自改变取水期限或者范围的;3、超过取水量指标的。

第九条保障措施1、对于取水量严重不足或者断流的地区,应当制定应急方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加,水资源成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山东省的水资源,山东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许可范围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取水设施及其使用者,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取水者应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用水用途、取水方式、取水量等。

2. 申请审核: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

如需求补充材料,将通知申请人。

3. 审批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和勘察调查结果,审批部门将作出审批决定。

如果取水许可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批部门将核发取水许可证书。

4. 许可证书领取:取水者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审批部门领取取水许可证书。

四、取水许可证书的内容1. 取水者信息:包括取水者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取水项目信息:包括取水设施的类型、技术指标、用水用途、取水地点等详细信息。

3. 取水限制条件:明确取水的时间、数量、方式等限制条件。

4. 有效期限:取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5. 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取水者需要遵守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报告取水情况、接受监督检查等。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1.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书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取水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取水。

2. 超过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限制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取水。

3. 多次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书,并且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与执法责任山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取水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核查。

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结论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合理保护和利用山东省的水资源。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河南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省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单位进行许可审批,确保其取水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的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需要在进行取水前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取水的用途、取水方式、取水地点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则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果符合条件,取水单位将获得取水许可证,可以进行合法的取水行为;如果不符合条件,将不被允许进行取水。

通过取水许可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水资源的利用。

取水单位必须遵守许可证上的限制条件,合理利用水资源,不得超过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和使用方式。

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的取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水资源费是指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由取水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的费用。

水资源费的征收是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

根据河南省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水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标准根据取水单位的类型、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因素进行确定,一般按照每立方米水资源费的方式进行征收。

取水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资源费。

对于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停产等措施进行处罚。

通过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水资源并促进其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费的征收可以提醒取水单位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同时,水资源费的征收也可以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收入,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总结起来,河南省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而制定的。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水资源进行了管理。

取水许可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介绍取水许可的管理办法及其重要性。

二、取水许可的定义取水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指的是对取水行为进行管理的许可。

它是水资源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对取水行为实施监控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过度开采和污染。

三、取水许可的管理办法3.1 许可标准取水许可的申请和颁发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水资源的状况分析:对所在地区水资源的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可控。

取水用途的合法性:申请人需要明确取水的具体用途,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取水量的合理性:根据水资源的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合理的取水量。

3.2 许可申请流程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指定的申请表格,包括个人或单位信息、用水需求等内容。

2. 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联系明、土地证、取水设备规格等。

3.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法律合规性等方面。

4. 颁发许可证:审核通过后,颁发取水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关取水管理的要求和责任。

3.3 许可管理要求取水许可证持有人需要遵守一定的管理要求,以确保取水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主要的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报告: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取水情况,如取水量、取水用途等。

监测和检测:定期进行取水设备的检测和水质监测,确保取水行为不会对水资源造成污染。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取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取水合规。

罚则和奖励机制:制定相应的罚则和奖励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合规行为给予奖励。

四、取水许可的重要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取水许可可以控制取水行为,防止过度开采和滥用水资源。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项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武汉水利电力大学、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水利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戴紫燕、刘肇祎、谢祟宝、龙期泰、周年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取水许可应遵循的技术要求与管理的要紧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的一切用水单位。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一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71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 12452—90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3 定义本标准使用下列定义。

3.1 取水量quantity of water intake在一定时间内(年),取水许可审批单位批准取水许可持证人利用水工程或者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取自江河、湖泊或者者地下水的最大水量。

即取水许可证中批准的取水量值。

3.2 年度计划取水量annual planned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对取水许可持证人下达的年度取水的操纵量。

3.3 新水量quantity of new water intake(taking no account of the recycled water)在一定时间内(年),取水许可持证人取自任何水源(含从自来水公司等其他供水单位获得的)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4 退水量quantity of water discharge取水许可持证人取用的水量,经利用后退入自然水体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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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来源:国联检测本文由国联质检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提供内容提要: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四)计量设施的要求;(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

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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