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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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确保烟草专卖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加强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本文将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适用范围、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烟草产品;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产品;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限制销售烟草产品等。

行政处罚主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授权的执法人员。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执法人员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派驻的具备执法权的人员,他们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取证阶段在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将对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现场勘查、讯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手段。

取证的目的是确保对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处罚决定阶段在取证完成后,执法人员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制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 通知和听证阶段对于受处罚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将向其发出处罚通知,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期间提供相关证据、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

4. 处罚执行阶段经过听证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听证结果重新评估处罚决定,并对决定进行执行。

执行方式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以及其他合法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法律责任可能包括以下措施: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在中国的烟草行业中,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手段,用于约束和惩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烟草企业和个人。

本文将对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烟草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类型及适用根据《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烟草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通常会受到以下几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会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将可能被处以罚款,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以确保相关企业或个人能够及时整改。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烟草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给公众的健康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确保烟草行业能够按照法规规范经营。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

首先,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后,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会立案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以及了解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

其次,如果调查发现烟草行业存在违法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会组织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听证过程是一个公正、公平的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能够全面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观点。

最后,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和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烟草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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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烟草处罚程序规定范本一: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一:总则1.1 为加强对烟草行政处罚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烟草专卖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二:案件受理及立案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草相关违法行为。

2.2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2.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如果初步认定属实,应当立案,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3.1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查封、扣押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2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有权对其进行核实。

3.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

四:听证程序4.1 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4.2 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并形成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及执行5.1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5.2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5.4 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件附件一:烟草行政罚款决定书范本附件二:烟草行政查封通知书范本附件三:烟草行政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烟草专卖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对烟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

范本二:烟草处罚程序规定一:总则1.1 烟草处罚程序规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并保护烟草行业的运营秩序,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依法对烟草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措施。

该程序的实施,依照国家相关烟草行业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查处当有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机构或部门将启动处罚程序,通过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处罚权力的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机关将依法行使处罚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对于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机关将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4. 相关权益的保护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机关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处理程序中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要求为了确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效果和公正性,以下几个要求应得到遵守和实施:1. 充分调查核实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关机关应充分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依法行使处罚权力相关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障申辩权益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申辩的权利,相关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公开透明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5. 法律监督机制为防止滥用职权和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应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申诉、上诉等途径,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新整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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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xxx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对比课件学习)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对比课件学习)
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删除了: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新增) 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
需要,2010年1月21日,国家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12号 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首次 将程序规定上升为规章,这就是我们今后查处涉 烟案件所要遵守的基本的程序规定。
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76 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员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行政处罚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新增)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删除了第6条,该条内容在第7章予以修订充 实。
第二章 管 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旧对照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演变过程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方
法、步骤、顺序和时限。国家局一向重视行政执 法程序建设,先后颁布了一大批规定,对烟草专 卖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仅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早在1988年5月2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印发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 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 1995年3月20日又 以国烟法[1995]第7号文件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共8章58条,对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关时限的规定案件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一)立案的期限: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二)立案案件移送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三)现行登记保存证据采取措施的期限:7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四)调查取证的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五)对鉴别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检。

(六)拟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期限:3日内。

批准的,应在24小时之内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九)查获烟草专卖品公告处理的期限:30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十)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一)备案期限: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2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二)当场收缴罚款:自收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等不便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应自抵岸之日(或方便缴纳之日)起二日内缴至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摘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摘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文重点释义摘录及新增案卷文书什么是程序?简言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就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方式、期限、顺序等内容。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四项原则:依法实施处罚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和诉讼权。

行政诉讼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经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两种途径:一是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监督权力,通过事后的方式对下级行政处罚活动进行监督;二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及其法制工作人员对本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通过事中或事后的方式进行的监督。

共同管辖: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且都属于行为发生地,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案件移送:移送的条件和手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在发现自己对正在查处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能移送。

如果是本机关和其他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则不能移送。

如符合其他移送条件,移送也只能一次,即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移送管辖:1、移送条件: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构成刑事犯罪的类型及定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他参照“两高”司法解释)3、移送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最新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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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2)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询问笔录;(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邮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

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1998年9月2日发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1998年9月2日发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1998年9月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志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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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 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 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处罚。 修订前 修订后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 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 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谢 谢!
结构体例不同
旧规定 新规定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管辖 管辖
立案
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调查取证 处罚决定
调查取证
审查和决定 审查和决定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复议 执法监督 处罚的执行 法律责任 附则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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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五 )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 “ 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 第二条的规定 ” 改为 “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 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订后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 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 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 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修订前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 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 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 ( 三 ) 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 “ 依照关于惩治走私 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订后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 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 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 专卖品,数额不大,不 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
时限要求
协助调查
外出调查,出具协助调查函 外出调查, 被调查单位应回函 七天内处理 处理措施:鉴定、 处理措施:鉴定、移送
先行登记保存
鉴定
省级以上烟草质检部门
定价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定出零售价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骑缝签字,涂改处签字确认 询问笔录:骑缝签字,
证 据 种 类
(四)证人证言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 烟草专卖品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罚:到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执行罚:到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上限一般为原罚款 3%加处罚款 的本数。 的本数。 取消资格的后续管理:收回、注销、 取消资格的后续管理:收回、注销、公告 救济途径:复议、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原处罚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原处罚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不对维持的复议诉讼、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原处罚决定申请法院执行。 2、不对维持的复议诉讼、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原处罚决定申请法院执行。 不对变更的复议决定诉讼、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执行。 3、不对变更的复议决定诉讼、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执行。 无主物品处理:公告30 30天后变卖上缴国库 无主物品处理:公告30天后变卖上缴国库 销毁:霉坏烟草制品的销毁报上一级烟草部门批准,做好财务处理; 销毁:霉坏烟草制品的销毁报上一级烟草部门批准,做好财务处理; 假烟由烟草部门集中公开销毁 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外,不得自行收缴。 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外,不得自行收缴。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 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违法行为超过两年; 违法行为超过两年;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其它规定的情形。 其它规定的情形。
适用范围
处罚原则
救济途径
内部监督
在执法监督专章讲述
第二章
管辖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属地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开始 地、结束地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 先立案管辖:两个以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都有管辖权
特别规定 管辖权争议:共同的上 一级指定管辖。取消了 旧规定的协商管辖。 管辖权转移
管 辖
简易案件流程
要点
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 当场作出处罚 • 无调查取证要求:凡 无调查取证要求: 需定价、 需定价、检测等调查 取证的均不适用简易 程序 • 争议: 争议: 观点一: 观点一:烟草简易程 序可一人执法。 序可一人执法。 观点二: 观点二:烟草简易程 序仍需二人以上执法 新规定第22条 。新规定第 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 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修订前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 ( 二 )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 “ 比照刑法第一百 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 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 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 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 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 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指明违法事实,告知陈述申辩权 指明违法事实,
听取陈述申辩
填写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并由当事人签收
当场收缴
到指定银行缴纳
备案: 备案:二日内
归档
第四章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流程图


延迟立案
一次为宜, 一次为宜,时间不限 通知当事人:具名的举报人、移送机关、 通知当事人:具名的举报人、移送机关、交办机关
补办立案
新修订烟草专卖法修订部分解读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2010 武夷山
1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 投机倒把罪” ( 一 )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 “ 投机倒把罪 ” 改为 犯罪” “犯罪”。
修订后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 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 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罚款。
(五)视听资料:有声音的文稿 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名以上见证人、 (七)勘验、检查笔录:确认(当事人、2名以上见证人、执法人员) 勘验、检查笔录:确认(当事人、 名以上见证人 执法人员)
第五章 听证程序
听证主持人:法规人员
较大数额罚款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 业务资格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听证的标准
责令停产、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形
1
2
3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20元以下罚款 2、20元以下罚款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2、不当场收缴时候难以执行的
1、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在边远、水上、 2、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3、当事人提出申请
第七章 执法监督
案卷评查
重新审查
案件审查
主体:上级烟草专卖行 主体: 政主管部门法规机构 性质: 性质:层级监督 对象: 对象:行政处罚案件的 合法性 时间: 时间:定期 结果: 结果:对评查发现的问 题,应当及时指出
管辖权转移
一次移送, 一次移送,不得再移送
行业内
管辖权上移:上级直接查处; 管辖权上移:上级直接查处;下级报请上级查处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上级直接指定
向其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行业外
向司法机关移送。注意: 向司法机关移送。注意:案件移送必须抄送检察院
第三章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条件
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警告
修订前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 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 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 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罚款。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 ( 四 )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主体: 上级烟草专卖行 主体: 政主管部门专卖机构 性质: 性质:层级监督 对象: 对象:行政处理决定 时间: 时间:没有明确要求 结果:对发现的问题, 结果:对发现的问题, 及时变更、撤销, 及时变更、撤销,或者 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主体:同级烟草专卖行 主体: 政主管部门法规机构 、 法规人员 性质: 性质:同级监督 对象: 对象:行政处罚案件的 合法性 时间: 时间:案件审查时 结果:指出发现的问题, 结果:指出发现的问题, 防止错误再次发生。 防止错误再次发生。
错案追究责任:65条 错案追究责任:65条 自行收缴罚款责任:66条 自行收缴罚款责任:66条 责任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责任主体: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其他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
第九章 附则
收购是行政强制措施 期间的计算 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管理要求:行政处罚案件是长期档案 解释的效力: 解释的效力:可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 溯及力:2010年 日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令; 溯及力:2010年5月1日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令; 2010年 日后的违法行为, 2010年5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适目的
规范烟草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 规范烟草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维护烟草专卖制 保护公民、 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 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陈述、申辩、复议, 陈述、申辩、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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