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新编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以下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该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 评审标准:规定了评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食品安全卫生条件的整体情况、原料采购和食品加工的合规性等。
3. 评审程序:规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评审机构的审核和评审、评审结果的公示和确认等环节。
4. 评审机构:规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进行评审工作。
同时,评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
5. 评审结果和信用等级认定: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包括优秀等级、良好等级、一般等级和较差等级。
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向评审对象提供具体意见和改进措施。
6. 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评审机构的监督和评审结果的监督。
同时,规定了评审对象的信用等级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7. 法律责任:明确对评审机构和评审对象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以上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国家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模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目的在于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对其进行评估和分类,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依据本管理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审等级及评审基准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级、良好级、一般级。
等级评审结果以信用等级评审证书形式予以公示。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二)餐饮服务单位的员工是否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三)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采供、餐饮操作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是否开展科学、规范的食品加工和储存;(四)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是否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检查;(五)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依据评审分数情况,对应不同的信用等级。
评审分数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予通过评审。
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审周期为三年一次,评审结果公示期为一个月,评审结果自评审结束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和评审经验。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在评审前需自行填写评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照和资料。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评审申请:餐饮服务单位填写评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饮食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供应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业者以及相关行业协会。
第三条定义1.餐饮服务:指供应进食场合、调制、销售等服务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机构;2.食品安全:指确保食品不受任何有害物质或微生物污染,符合卫生标准,能够安全食用;3.信用等级评审:指对餐饮服务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4.餐饮服务业者:指供应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业等。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审第四条评审机构设立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构成,负责对餐饮服务业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内容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重要包含以下内容: 1. 餐饮服务场合的卫生环境、设施设备; 2. 餐饮服务业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3. 餐饮服务业者的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 4. 餐饮服务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5. 餐饮服务业者的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评审标准依据评审内容,对餐饮服务业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评审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不合格。
第七条评审程序和周期评审程序依次为: 1. 申请:餐饮服务业者向评审机构提交信用等级评审申请;2. 考察:评审机构对申请餐饮服务业者进行实地考察; 3. 评审:评审机构依据考察结果进行评审; 4. 公示: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公示; 5. 复审:餐饮服务业者可申请复审; 6. 颁发证书:评审机构依据最终评审结果颁发相应信用等级证书。
评审周期依据评审情况的多而杂程度而定,一般不超出90个工作日。
第八条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申请评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旨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及申诉处理。
2. 评审标准餐饮服务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应以餐饮服务机构对外公开的食品经营行为信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记录、质量控制、投诉处理、环境卫生等方面为评审依据。
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2.1 优秀1.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良好,无流通或质量问题;2.内部运营制度健全,训练营销团队,提供良好的服务;3.在质量、技术和环境方面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和环保措施。
2.2 良好1.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较好,偶有流通或质量问题,但均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2.内部运营制度较为健全,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3.在质量、技术和环境方面采取了初步的管理措施和环保措施。
2.3 一般1.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欠佳,有一定流通或质量问题,但问题未严重影响消费者健康;2.内部运营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3.在质量、技术和环境方面需加强管理措施和环保措施。
2.4 不合格1.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严重缺失,有明显问题,使消费者健康受到严重危害;2.内部运营制度完全失灵,甚至可能牵涉到违法行为;3.在质量、技术和环境方面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和环保措施。
3. 评审程序1.评审申请:餐饮服务机构需提供所需资料,并发起评审申请;2.审核资料:评审单位要求餐饮服务机构提交评审资料,并审核相关资料;3.评审现场:审核人员到餐饮服务机构现场进行评审;4.审核和发布结果:评审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对餐饮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等级进行评审,并进行通报。
4. 评审结果计分根据评审标准,评审人员将为餐饮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分。
评分标准如下:1.优秀:90分及以上;2.良好:75~89分;3.一般:60~74分;4.不合格:0~59分。
5. 申诉处理对评审结果不满意者,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单位提出申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以确保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该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评审标准:制定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评审标准,包括食品加工环境、食品供应链管理、食品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2. 评审程序: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程序和流程,包括评审申请、评审材料的提交要求、评审专家的选拔和组成等。
3. 评审机构: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审机构,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4.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完成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在餐饮服务机构的门店、网站等明显位置,提高消费者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认知和选择。
5. 评审结果奖惩措施:根据评审结果,对评审合格的餐饮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如减免相关费用或提供宣传支持;对评审不合格的餐饮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公示批评、限制经营范围等。
6. 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评审机构进行抽查和考评,确保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可以提高餐饮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模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提升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水平,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餐饮服务业务相关企业,包含连锁餐厅、独立餐厅等。
第二章评审管理制度第三条评审对象评审对象指的是具体的餐饮服务企业。
评审对象应符合以下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场合符合餐饮服务相关规定。
第四条评审等级依据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形,分为三个等级:A级、B级、C级。
A级表示食品安全信用良好,B级表示食品安全信用一般,C级表示食品安全信用较差。
第五条评审依据评审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食品卫生合格率:企业食品卫生合格率实现90%及以上为A级,80%及以上为B级,80%以下为C级;2. 餐饮服务质量:考察企业的服务态度、食品烹饪技术和管理水平,评分实现90分及以上为A级,80分及以上为B级,80分以下为C级;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在肯定评审周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为A级,发生过不良事件但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为B级,未及时整改的为C级。
第六条评审程序1.餐饮服务企业在评审前,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2.评审团由经验丰富的餐饮服务专家构成,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3.依据评审依据,评审团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4.评审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并公示于公司内部。
第七条评审结果处理1.A级企业将被列为优秀供应商名单,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2.B级企业需加强自身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等级,可申请再次评审;3.C级企业将被要求进行整改,并暂时停止合作协议,直至食品安全等级实现要求方可恢复合作。
第八条评审周期每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
评审周期为一年。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管理的完善性和可修改性本规定作为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管理制度,随着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十条实施与解释本规定由公司负责人负责解释和实施,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其有效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餐饮服务的全部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目的在于激励诚信经营,提倡食品安全文明经营,提高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
第四条餐饮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D级、C级、B级、A级、AA级。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应当遵守以下管理标准:1.食品原材料子采购管理标准•食品原材料子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规,采购渠道透亮,有合同及相应的验货、入库记录,并保管至少两年。
•食品供应商须经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合格,未经评审或评审结果为D级的供应商不得采购其供应的食品原材料子。
2.食品加工生产管理标准•餐饮单位应当具备食品加工生产所需的场合、设备、人员和工艺流程,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原材料子物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原材料子的来源可查。
•餐饮单位应当订立食品加工生产工艺操作规范,并开展检验检测,确保产品实现食品安全标准。
3.食品储存运输管理标准•餐饮单位应当订立食品储存运输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储存、运输温度、湿度、避光等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监测和记录。
•餐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食品储存设备,并对食品储存时间和批次进行合理的管理。
•餐饮单位应当订立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4.餐饮服务管理标准•餐饮单位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订立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餐饮单位应当设置食品安全宣传告知区域,公示食品安全标准、检测结果和投诉举报电话。
•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02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为确保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依据我国卫生部发布的《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具体版本号省略),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组织架构与评审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专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
该评审组成员由具备餐饮业务知识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骨干人员构成,每组人数不得少于规定数额。
如有必要,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中抽取成员。
评审组成员必须遵循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不得有任何徇私舞弊行为。
二、申请流程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满规定年限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信用等级评审申请。
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达到C级的单位,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
对于符合A、B级要求但未提出申请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其评定为C级。
三、申请材料与评审流程申请A、B级评审的单位,需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制度、经营场所布局及卫生设施等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与指导。
四、评审原则与程序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集体审核方式,对关键项目实施一票否决。
A级单位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评审,B级单位则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评审过程中,需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公示与授牌A级评定结束后,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评定结果报送市级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市级部门将评定结果公示,并为A级单位授予标牌。
B级单位的公示与授牌由县、区级部门负责。
六、动态管理与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餐饮服务品质和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2014年12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程序和要求,促进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2. 规定内容2.1 评审对象《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饭店、餐厅、快餐店、茶餐厅等。
2.2 评审方式《规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网络化”、“全过程”等手段,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审。
具体评审方式如下:2.2.1 随机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和范围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制度化。
2.2.2 风险排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公示。
2.2.3 现场检查随机选取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食品安全生产环境和设备等。
2.2.4 公布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和信用等级进行公示,鼓励消费者选择信用等级高的餐饮服务单位。
2.3 评审标准《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如下:2.3.1 一级:优秀(100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且未被市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或由于食品安全原因被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要求停业整顿的餐饮服务单位。
2.3.2 二级:合格(80~99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但因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或对食品安全存在轻微风险,而被市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因为食品安全原因被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要求停业整顿的餐饮服务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消费者对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餐饮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信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规范餐饮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同时提高餐饮服务信用等级,各地纷纷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2. 管理目标评审管理规定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企业进行评审、打分。
同时,建立各个餐饮服务企业的评分档案,将部分“差评”餐饮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并通过宣传等手段,提高消费者对信用较高的优秀企业的认知度。
3. 管理措施3.1 评审内容(1)食品卫生:包括原料、餐具、工具消毒情况、食品安全保障、食品保存、食品回收、食品加工等。
(2)环境卫生:包括门前、门卫、餐桌、墙面等环境卫生情况。
(3)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效率、服务态度、客户关系等方面。
3.2 评审标准根据以上评审内容,分别采用5、4、3、2、1分制,得分颜色标准如下:•5分:优秀(绿色);•4分:良好(蓝色);•3分:一般(黄色);•2分:较差(橙色);•1分:差评(红色)。
3.3 分数评定及等级划分采用加权平均分的方式进行分数评定。
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级,8090分为良80分为一般等级,60~70分为较差等级,60分以下为差评等级。
好等级,703.4 监管措施优秀等级的企业在后续评定中面临检查次数少、服务更加顺畅等优惠,而差评等级的企业则会面临限期整改、吊销许可证等严重的处罚措施。
4. 结论通过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可以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的整体监管能力,并降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餐饮企业改进服务、管理水平。
同时,也可以增强餐饮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提高行业整体形象和社会声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范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审管理,规范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行业内的餐饮服务企业。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等监管信息,以及企业的法律法规遵从情况、质量安全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情况,对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水平予以评价。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应当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严格遵守保密要求。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工作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可以委托食品安全指定机构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应当坚持守法经营、诚信守约、风险防控、追溯可查的原则。
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评审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采用五级评定制度,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不良、差评。
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的主要评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从情况:评审对象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否具备合法的餐饮服务从业资格;2. 餐饮服务风险评估情况:对评审对象所提供的主要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3. 现场检查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评审对象进行的现场检查情况;4. 抽查合格率:对评审对象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合格率;5.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评审对象是否具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6. 投诉举报情况:对评审对象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重点关注投诉举报的有效处理情况;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评审对象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8. 质量安全记录情况:对评审对象的食品质量安全记录进行核查,关注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不良事件处理情况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餐饮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的订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旨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订立一套科学严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为促进餐饮服务业的进展和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做出努力。
二、评审管理主体1.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企业是本管理规定的主体,必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搭配政府监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评审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构成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等级进行评审。
三、评审标准1.设施设备餐饮服务企业应为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供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消毒。
2.人员素养餐饮服务企业应拥有专业技能的员工,了解食品安全学问和卫生常识,严格执行公司订立的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形符合卫生标准。
3.食品质量餐饮服务企业应供给健康安全的食品,严格掌控食品的原材料采购、加工和储存环节,保证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有效避开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4.经营管理餐饮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活动,有效防备、发觉和掌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评审程序1.评审申请餐饮服务企业应向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对餐饮服务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初步确定评审资格。
3.实地检查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餐饮服务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了解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现状、管理情况和基础条件等相关情况。
4.评审结果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依据实地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对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给出实在评审看法和建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推动餐饮服务企业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和餐饮服务企业。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
A级为最高信用等级,C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指标进行评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生产管理、食品安全监管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及追责情况、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餐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结果对餐饮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录具有约束力,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监管、限制经营范围、公示曝光等。
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消费者选择信用较高的餐饮服务企业。
第二章评审流程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到3月。
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由以下步骤组成:(一)餐饮服务企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二)评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评议;(五)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六)评审机构通知餐饮服务企业评审结果,并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通过评审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须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企业在评审期内如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事故,评审机构有权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企业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评审机构提出复议申请,评审机构应于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主要参考以下标准进行评审:(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二)餐饮服务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三)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经营等行为;(四)餐饮服务企业近三年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及追责情况;(五)餐饮服务企业是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熟悉餐饮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
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
必要时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
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达到C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
达到A、B级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确定其为C级。
第五条申请评审食品卫生A、B级的,应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铜陵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二)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经营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六)其它。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A、B级评审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尽快组织评审组到现场按照A、B级度的评分标准指导整改。
整改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与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一式二份)。
第三章评审第七条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审核、关键项目一票否决的原则。
2023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2023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审管理,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目标是依法规范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饮服务。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负责对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进行评审。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评审标准和评审指南,对餐饮服务行业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审范围和标准第六条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三)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证件的管理;(四)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供应和管理;(五)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纠正措施;(七)消费者对餐饮服务行业的投诉情况。
第七条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食品安全管理的管理责任和制度建设;(二)从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三)餐饮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卫生状况;(四)食品供应链管理的情况;(五)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的情况;(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处理结果;(七)消费者对餐饮服务行业的满意度等。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八条餐饮服务行业可以主动申请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也可以被监管部门指定进行评审。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当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指南,对申请单位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
第十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审,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树立信用意识,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餐饮服务部门全部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
1.3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旨在评价餐饮服务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对符合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供应支持和认可。
2.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2.1 由企业内部成立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2 评审机构由企业负责人任命评审委员会成员,每个评审委员会成员需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背景。
2.3 评审机构应定期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订立评审计划,审核评审结果,并供应评审报告。
3.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程序3.1 餐饮服务部门需自动申请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料子。
3.2 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布置专业评委进行现场评审,包含餐饮服务环境、食品储存与加工、员工卫生素养等方面的评估。
3.3 评审机构应当依据评审结果,对餐饮服务部门进行等级评定,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定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和C级。
3.4 餐饮服务部门可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评审机构应当受理并重新评审。
3.5 餐饮服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评审。
4.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标准4.1 餐饮服务环境4.1.1 餐厅内部设施和设备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4.1.2 通风、照明、排污等设施正常运行,保持清洁卫生。
4.1.3 餐厅布局合理,设有隔离储存区、洗碗区、垃圾处理区等。
4.2 食品储存与加工4.2.1 食品储存区域有良好的温湿度掌控,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2.2 食品储存分区清楚,依照不同食品的特性进行分类储存。
4.2.3 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掌控原材料子的质量,加强食品检验。
4.3 员工卫生素养4.3.1 员工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接受专业的食品安全培训。
4.3.2 员工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二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安全健康的餐饮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评审范围1.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餐饮服务企业,包括餐厅、饭店、快餐店等。
2.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采购与检验等。
三、评审程序1. 餐饮服务企业应主动申请评审,填写评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评审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3. 现场评审主要包括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情况、食品采购与检验的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4. 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审报告。
5. 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劲四个等级,有明确的评分标准。
四、信用等级1. 优秀等级:得分达到90分以上,且未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评定为优秀等级。
2. 良好等级:得分在80分至89分之间,且未发现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评定为良好等级。
3. 一般等级:得分在70分至79分之间,或发现存在轻微违规行为的,评定为一般等级。
4. 差劲等级:得分低于70分,或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定为差劲等级。
评定结果将会在评审报告中予以公示,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五、评审周期1. 餐饮服务企业应每年申请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审。
2. 评审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企业需重新申请评审。
六、奖惩办法1. 对于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餐饮服务企业,将予以奖励,如减少相关年度检查频次、提供优惠贷款等。
2. 对于被评定为差劲等级的餐饮服务企业,将予以惩罚,如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七、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会进行定期监督与检查,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2. 对于评审结果存在疑义的,餐饮服务企业有权提出复核申请。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二)一、总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评定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推动餐饮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一、评审范围评审范围包括餐饮服务行业内的所有餐饮服务机构,包括餐厅、快餐店、饭店、食堂等。
评审对象是餐饮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和运营情况。
二、评审依据评审依据包括餐饮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培训情况、食品采购和储存管理、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三、评审内容评审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培训情况、食品采购和储存管理、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同时,也要考虑餐饮服务机构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并结合当地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
四、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评审申请、评审准备、评审实施、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公示等步骤。
餐饮服务机构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由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五、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来进行设定,可以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评审结果将直接影响餐饮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并可能造成相关惩罚或奖励。
六、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公示在餐饮服务机构的门店内和相关媒体平台上,公示内容包括评审等级、评审报告和评审机构等。
评审结果的公示将提高餐饮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信用度,也方便了消费者对餐饮服务机构的选择。
七、监督管理评审结果将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相关部门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餐饮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餐饮服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八、奖惩措施对于优秀的餐饮服务机构,可以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对于不合格的餐饮服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公示其不合格的情况,以警示其他机构。
总结起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评审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监督,促进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可靠的餐饮服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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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新编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熟悉餐饮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
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
必要时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
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达到C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
达到A、B 级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确定其为C 级。
第五条申请评审食品卫生A、B级的,应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铜陵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
(六)其它。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A、B级评审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尽快组织评审组到现场按照A、B级度的评分标准指导整改。
整改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与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一式二份)。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审核、关键项目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八条餐饮服务信用A级单位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餐饮服务信用B级单位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
第九条申报A级的单位(市直管单位除外)先由县、区级评审小组按照量化评分表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送的材料和评审的量化评分表,一式一份)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
第十条根据申请单位的数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及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A、B级评审组按下述内容和程序进行:
(一)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和量化分级管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二)查阅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关记录资料;
(三)现场查看加工、经营等环节,陪同人员介绍企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评审人员按《评分标准》打分;
(四)向企业反馈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现场监督文书,企业负责人就现场检查意见陈述、表态。
第十二条评定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审核情况,结合评分情况进行评议,对有争议的项目集中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评分和结论。
第四章公示和授牌
第十三条A级评定结束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评审小组评定结果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A 级信用等级名单并授予标牌。
A级信用等级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B级信用等级(除市级直管单位外)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
第十五条A、B级信用等级公示后,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相应的等级标志。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若不存在升降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保持原有级别不变。
第十八条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1年后,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评分结果连续两次高于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建议企业申请高一级等级。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一)一年内累计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查实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在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其它等级。
第二十一条降级或取消等级决定应由原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第二十二条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出现了上述降级情况或等级发生了变化(如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对原
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扩建,原有条件和管理水平发生变化,已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应及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降级或取消决定。
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接到降级或取消信誉度等级的决定后,应及时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等级标识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降级的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原级的评审,其负责人应重新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知识培训。
对降级单位申请原等级和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四条已获得“六T”实务示范店称号的餐饮单位,不再进行信誉度等级评定,按A级信用等级对待,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A级标志。
第二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的B 级单位,对B级单位评定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A、B级信用等级每3年由评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现场审核一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A、B级单位动态管理的数据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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