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例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工伤意外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工伤意外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工伤意外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案例一:小王在工厂上班,一天他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住了手指,造成手指严重受伤。
经过医院检查,确认为工伤。
这起意外事故给小王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严重骨折和内伤。
经过紧急救治,小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休息给他的家庭和企业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案例三:小张是一名办公室职员,长时间对着电脑工作导致他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
经过医生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
小张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也给企业增加了不小的赔偿费用。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意外给受害者和企业都带来了巨
大的伤害和损失。
而这些意外事故往往可以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和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
比如,工厂应该加强对机器操作的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办公室职员要注意劳逸结合,定时休息等等。
在工作中,安全第一,预防工伤意外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只有加强安全意识,做好预防工作,才能避免工伤意外的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希望大家都能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人身伤害案例:某人在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索赔
人身伤害案例:某人在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索赔案例:公共场所人身伤害索赔案时间:2007年3月15日细节:在一家名为“快乐游乐园”的公共场所,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
当时,一名名叫李明的顾客在游乐设施“飞天翻转”上玩耍时,由于设备故障导致他摔落并严重受伤。
经过紧急治疗后,李明被送往当地医院,诊断结果显示他患有胸椎骨折和颅内出血等严重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明决定向游乐园提起索赔,并寻求法律援助。
在与律师沟通后,他决定在游乐园违反安全规定和设备故障的基础上,以游乐园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2007年6月,李明的律师正式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游乐园赔偿李明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总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交了游乐园安全检测报告以及相关的维护记录,证明游乐设施存在故障。
据调查,游乐园的管理公司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这一失职行为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
此外,李明的律师还聘请了医学专家证实了李明的伤情以及由此带来的长期影响。
而游乐园管理公司则辩称,他们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设备进行了例行检测,但无法预见到设备故障的发生。
他们拒绝承认违反了安全规定,并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游乐园无需承担责任。
经过几个月的庭审后,法院于2008年1月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游乐园管理公司在设备维护方面存在过失,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
因此,法院裁定游乐园管理公司赔偿李明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突出展示了公共场所人身伤害索赔的典型情况。
首先,李明是作为游乐园的顾客,其个人安全由游乐园管理公司负责。
其次,通过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据和专家证词,律师成功地建立了游乐园管理公司的过失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游乐园管理公司赔偿李明120万元,这是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
对于类似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律师建议受害者要尽快与合适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收集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公共场所的过失,并提起诉讼。
人身伤害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李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双方原系同事,因工作关系相识。
2019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共同参与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争执,李某某情绪失控,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5月10日,张某某与李某某一同前往施工现场。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作分工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张某某。
2. 伤害后果:张某某被李某某殴打后,身体多处受伤,包括头部、面部、胸部和手臂等。
经医院诊断,张某某头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胸部挫伤、手臂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3. 报警处理:张某某在受伤后立即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
经调查,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4. 调解失败:双方在警方介入后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而李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工作中的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
5. 提起诉讼:调解失败后,张某某于2019年6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因李某某的伤害而造成的损失。
李某某则提交了工作分工记录和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殴打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建筑工程人身伤害责任案例
建筑工程人身伤害责任案例建筑工程人身伤害责任案例案例时间:2008年事件背景:在2008年的某个夏日,小李和小王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他们正在为一座高楼建设项目搬运沙土。
这个工程项目由一家大型建筑公司负责,他们雇佣了小李和小王的公司进行沙土搬运工作。
然而,在这个漫长而艰苦的施工过程中,不幸的事故发生了。
事件概述:一天下午,小李和小王正在用铁锹将沙土装载到一辆正在运输的卡车上,以供运送。
由于施工现场地势较高,他们不得不将沙土从坑底铲起,再装载到卡车上。
然而,由于天气炎热,疲劳和炎热的心情导致他们的注意力不集中。
当小李正用力铲沙土时,不慎跌入了坑中,引起了很大的惊慌。
小王紧急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尽力将小李救出。
事件细节:1.时间:2008年6月15日,下午3点30分。
2.地点:建筑施工现场,某城市。
这是一个较大的施工现场,有一些工作人员正忙着进行各种建设任务。
小李和小王在卡车附近工作,其他工人正在进行不同的任务。
当时气温超过35摄氏度,施工现场很炎热。
当小李注意力不集中,专注于铲土的时候,他没有看到脚下的凸起物,并在铲土时滑倒。
由于坑的深度较大,他失去平衡摔进了坑里。
小王见状,立即向周围的同事寻求帮助,同时拨打了农民工急救电话。
周围的工人赶紧拿来绳子和工具,试图将小李顺利救出。
经过一番紧张的抢救,小李终于被成功救出。
伤害情况:小李在坠落时,右腿被压在了坑的边缘,造成脚踝骨折,右手还被铲子割伤。
小李立即被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接受了手术,并住院了两周。
幸运的是,他的伤势并不严重,而且经过良好的康复,他在两个月后完全康复,可以重新恢复工作。
法律责任:小李因为这次事故受伤,他和家人决定寻求合法维权。
他们聘请了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希望能够追究建筑公司的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相关的劳动安全法律法规,雇主应该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施工现场缺乏足够的安全措施,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从而导致小李受伤。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例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例。
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
案件中,被告人小明与被害人小李因琐事发生了争执,小明情绪失控,持刀将小李捅伤,并造成其多处重伤。
经鉴定,小李的伤情属于重伤,生命垂危。
案发后,小明被警方抓获归案,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小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宁稳定。
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作
为文档创作者,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这类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呼吁大家要理性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犯下严重错误。
同时,也要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
的伤害。
我们要以此案为鉴,引以为戒,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介绍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二、侵权案例一:人身伤害侵权案例描述: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乙撞伤。
乙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人身伤害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侵权案例二:财产损害侵权案例描述:乙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库,由于丙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丢失。
乙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构成财产损害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保管人、运输人、仓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案例三:名誉侵权案例描述:甲在某论坛上发表侮辱、诽谤乙的言论,导致乙名誉受损。
乙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侵权案例四: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未经乙同意,将乙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并署上自己的名字。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侵权案例五: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乙同意,使用乙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人身伤害纠纷处理案例
人身伤害纠纷处理案例[案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杜某某(88岁)与陈某某(小学学生)系同村村民,20XX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陈某某将杜某某撞倒在地。
杜某某被送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心房纤颤;2.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85元。
半年后,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
同年8月17日,杜某某去世。
杜某某亲属要求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元。
陈某某一方辩称,陈某某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某某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要把她扶起来,根本没有撞倒杜某某,其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
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1月8日,被告陈某某的祖父陈国华出具一张便条交原告收执,该便条载明:“经征求××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
20XX年1月8日陈国华”。
20XX年1月10日,原告陈*权、陈*胜、陈*辉(即杜某某之子)出具一张收据交陈国华收执,该收据载明:“今收到第二监护人陈国华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某某造成骨折。
(前收据已由国华烧掉,以本据为准)]。
收款人:陈孙权陈东辉陈孙胜二○○九年一月十日”。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华作为陈某某的长辈,在事发当日即到现场,从其出具的“私了”便条和其提供的“收据”内容分析,可以认定陈*华确认了陈某某撞倒杜某某的事实。
虽然陈*华主张该便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到欺骗或威胁而写下,结合其已支付1500元的事实也表明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就死亡后果与此次摔伤间的因果关系看,杜某某摔倒骨折并非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杜某某的摔伤在其死亡结果中占有20%的原因力。
陈某某对杜某某的摔伤结果存在过错,但杜某某的子女未尽好监护义务导致其在巷道里摔倒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因此酌定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
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看似平常的午后,咱们故事的两位主角——老张和小李,在小区的空地上发生了一场意想不到的冲突。
老张呢,是个退休的老工人,平时就喜欢在小区里遛遛弯儿,逗逗鸟。
小李则是个年轻气盛的小伙子,刚搬来小区不久,是个健身爱好者。
二、事件经过。
那天啊,老张像往常一样带着他的鸟笼子在小区的一块空地上晒太阳。
小李呢,正好在附近练习他的新健身器材——一个有点像大铁球的东西,叫啥来着?哦,对,壶铃。
这小李啊,练得正起劲儿呢,一个不小心,那壶铃就脱手飞了出去。
您猜怎么着?这壶铃就像长了眼睛一样,直直地朝着老张就去了。
老张哪能躲得开啊,“砰”的一声,就被这壶铃砸到了腿上。
老张当时就疼得龇牙咧嘴的,那鸟笼子也被吓得在地上乱蹦,里面的小鸟儿扑腾得更厉害了。
小李一下子就懵了,赶紧跑过去看老张的情况。
老张那气啊,就不打一处来,对着小李就喊:“你这小伙子,怎么回事啊?在这儿瞎练啥呢!”小李也觉得特别愧疚,一个劲儿地道歉,说自己不是故意的。
三、损害情况。
老张这腿被砸得可不轻啊,当时就肿得像个大馒头似的。
老张试着站起来,可是刚一用力,就疼得又坐了下去。
小李赶紧把老张送到了小区附近的医院。
医生一检查,说老张的腿骨折了,得住院治疗。
这一下,老张可遭罪了,不仅要忍受骨折的疼痛,还得在医院里躺上好长一段时间。
而且啊,老张平时就爱到处走走逛逛,这下可好,只能在病床上干躺着了。
四、纠纷处理过程。
1. 自行协商阶段。
老张在医院住了几天,小李就天天来医院看望,还主动承担了老张的医疗费用。
可是啊,这赔偿的事儿可没那么简单。
老张心里想啊,我这遭了这么大的罪,可不能就这么算了。
他就对小李说:“小伙子,你看我这腿,以后不知道还能不能像以前一样遛弯儿了。
你得给我点补偿啊。
”小李呢,也觉得自己理亏,就问老张想要多少补偿。
老张想了想,说:“我这住院花了不少钱,以后还得复查,再加上我这精神上也受了惊吓,你怎么也得给我两万块钱吧。
近年来铁路人身事故案例
附件1典型人身伤亡事故案例一、行调车部分案例1:溜放调车作业违反制度造成人身重伤车辆伤害事故1.问题概况:1980年3月7日3:40分,蓟县站调车机溜放作业,调车员高速度跑行中提钩,被渡线绊倒后,甩入车档,造成双足及左手截肢。
2.原因分析:违反《车务安全技术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造成问题的发生。
3.吸取的教训(1)加强对《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及《车务安全技术细则》的学习,考试不及格,不准上岗。
(2)作业中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严禁溜放作业时随行跑步提钩,以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2:调车作业中精神不集中造成人身重伤事故1.问题概况:1980年9月29日20:35分,军粮城站2524次调车作业,连接员上车时登空,右脚被车辆碾伤,造成右小腿截肢。
2.原因分析:作业中精神不集中,制度不落实。
违反《车务安全技术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造成问题的发生。
3.吸取的教训(1)严格落实《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及《车务安全技术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业中要精神集中,抓牢蹬稳。
(2)段及车间对人身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考核,班组成员间开展好互控,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3:违章作业造成人身重伤车辆伤害事故1.问题概况:1989年6月4日11:30分,军粮城站连接员调车作业中,站在散装货物上显示信号,滑倒摔伤,送医院抢救,左下肢截肢。
2.原因分析:作业中制度不落实,违反《车务安全技术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造成问题的发生。
3.吸取的教训(1)加强对《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及《车务安全技术细则》的学习,开展好班前预想。
(2)车间对人身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重点考核,班组成员之间开展好互控,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4:违章作业造成人身重伤事故1.问题概况:1991年4月12日0:15分,德州站丙二调学习连接员别腿上车登空失手,掉入车档,将左腿轧断。
2.原因分析:作业中制度不落实,师傅监护不到位。
违反《车务安全技术细则》及《铁路车站行车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造成问题的发生。
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话说在一个热闹的小区里,住着老张和老李这两位邻居。
老张呢,是个急性子,老李则相对比较随和,但有时候也有点小固执。
二、事件起因。
有一天,老张在自家门口的小过道里摆了几盆花,这花啊,是老张的宝贝,他每天精心照料着。
可这过道本来就不宽,老李那天推着他的小自行车经过的时候,不小心就蹭到了老张的一盆花。
这盆花“哗啦”一下就倒了,花盆也碎了一地。
老张听到动静,从屋里冲了出来,一看自己心爱的花成了这样,那火“噌”地就上来了。
他也没顾得上好好说话,张口就对老李喊道:“你这人怎么回事啊?眼睛长到头顶上去了,这么大的花盆你都看不见!”老李呢,本来心里就有点愧疚,但是被老张这么一吼,也觉得很委屈,就回嘴说:“你在这过道摆花就不对,这是大家走路的地方,又不是你家花园。
”三、矛盾激化。
这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越吵越凶。
老张一气之下,伸手就推了老李一把。
老李没防备,往后踉跄了几步,结果不小心撞到了墙上,脑袋“咚”地一声就磕在了墙上。
这一下可不得了,老李的头上立马就鼓起了一个大包,人也有点晕乎乎的。
老张一看,傻眼了,他本来只是想推老李一下出出气,没想到会弄成这样。
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老李坐在地上,捂着脑袋,说自己头疼得厉害。
四、寻求解决。
这时候,周围的邻居们都围了过来。
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着,有人说赶紧送医院吧,有人说要先找居委会来评评理。
大家还是决定先把老李送到医院去检查。
到了医院,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医生说老李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头部受到了撞击,需要留院观察几天,而且还开了不少药,这一下就花了不少钱。
老李的家人知道了这件事,就找到老张,要求老张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并且要赔偿老李的精神损失费。
老张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觉得这事情老李也有责任,怎么能都让他来赔呢?于是,双方就陷入了僵局。
五、法律介入。
没办法,老李的家人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这就成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在法庭上,双方都各执一词。
老李的家人说:“老张动手推人,这是明摆着的伤害行为,我们老李好好地走着路,就被他弄成这样,现在在医院里遭罪,他必须得负责。
大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大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典型案例1】陈某和周某均为广州某大学西语系2001级法语班学生,住在该校女生宿舍3栋305室。
2003年7月4日晚,睡在该室双层铁架床下铺的周某在学校规定的熄灯时间后仍未休息,在蚊帐内点燃蜡烛看书以备期末考试。
7月5日凌晨1时许,蜡烛倾倒将周某蚊帐烧着,火苗迅速蔓延至上铺,并烧着陈某床上蚊帐等物品。
此时,周某及其他6人跑出宿舍,并大声呼喊陈某赶快逃出火场。
20分钟后,火被扑灭。
陈某被严重烧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住院期间,广州某大学先后支付医疗费合计14万元。
此外,陈某的父亲收取了周某的家长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
陈某于2004年3月2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广州某大学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另赔偿自受伤之日起至今的各项费用共计55万元。
法院查明:广州某大学于2001年12月10日颁布了《广州某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该文件第12条规定:“不允许熄灯后在床上点蜡烛看书。
”对于此规定,广州某大学编成《学生手册》在入学时发给每个学生,并要求每个学生均要严格遵守。
但是,学校并未在学生宿舍走廊等处安设消防水龙头及灭火用具。
事发之后,广州某大学立即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
广州市公安局遂后做出了“广州某大学‘七·五’火灾认定报告”,认定起火原因为周某违章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不慎引燃蚊帐而引起的。
2003年11月7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法医鉴定结论:陈某头部和身体大部分体表被火灼伤后增生疤痕占体表70%,并面部重度毁容,上下肢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丧失100%,属伤残一级。
2003年11月11日,广州某大学做出给予周某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2004年6月12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周某对原告陈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广州某大学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广州某大学是否对陈某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主旨概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法律评析】这场火灾的后果无疑是非常严重的,它不仅给广州某大学、周某及其家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给陈某造成了肉体上和精神上巨大痛苦,伴随她终生的将是永远无可弥补的心灵创伤!痛定思痛,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理性地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个经典案例案例1:交通事故对行人造成的损害
描述:在一个晴天的下午,小明正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
的汽车撞倒。
小明因此导致多处骨折和内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
康复。
争议焦点:是否能够证明司机的过错和负有赔偿责任。
案例2: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
描述:小红去医院进行手术,但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失败,小红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后续需要更多的治疗和手术。
争议焦点:医院是否能够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是否需要支付
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案例3: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伤害
描述:小张购买了一台手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电池爆炸,造成小张手部严重烧伤。
争议焦点:厂商是否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是否应该为用户的伤害负责和赔偿。
案例4:工伤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
描述:小王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造成小王手指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和康复。
争议焦点:雇主是否提供了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否应对工伤事故负责和支付医疗费用。
......
(继续列举案例5-20,描述情况和争议焦点)
结论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领域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涉
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工伤事故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并了解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需要根
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做出
裁决或推动和解方案的达成。
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
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法律案例: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案例描述: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5月10日地点:某制药公司2008年5月10日,某制药公司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多名工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
该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制药原料的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科学的操作规程。
然而,在当天上午的一次化工生产操作中,意外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故,给公司的工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根据现场调查和目击证人的陈述,事故发生在当天上午10点左右。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一台设备的故障,导致生产车间内部的温度快速上升,发生了一次爆炸。
爆炸造成了火灾并释放了大量有毒气体。
许多工人被火焰和有毒气体熏伤,并且部分被倒塌的设备混凝土结构砸中。
为了确保所有工人的安全,公司紧急疏散了工人,并在火情得到控制后召唤了急救人员。
事故发生后,数名工人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
其中几人伤势较轻,经简单治疗后即可出院,但也有几人伤势较重,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一名工人在事故中丧生。
伤者家属和遇难工人的家属迅速与律师联系,寻求法律援助,并决定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相应的赔偿。
律师的点评:根据涉及的细节,我们可以看出,该制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故,导致多名工人受伤和一人死亡。
这种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迫使伤者家属和遇难工人家属寻求法律援助。
在此案件中,制药公司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个企业有责任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所遇到的设备故障应该被认为是可以预见的,并且事前可能有所预防和修复。
事故发生后,公司疏散员工和召唤急救措施是正确的,但也不能掩盖事故发生的责任。
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和民事法律,伤者家属和遇难工人的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对于伤者,他们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并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遇难工人的家属,他们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等损失。
煤矿机电人身伤害事故案例大全
机电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汇编1、大明一矿“机械事故1997年8月6日1时30分,大明一矿煤掘区103队工人梁×、陈×、郭×等人正在往掌子面串刮板输送机尾和连接板;此时,该队电工张×入井来到刮板输送机开关处,准备检查开关,但本人违章作业,没有到工作面查看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就启动刮板输送机开关;当梁×等3人将刮板输送机尾和连接板拨开串开米时,这时,因电工张×启动刮板输送机开关,刮板输送机底链突然拉动,将刮板输送机尾和连接板带回,将正在拨机尾连接板的梁×左脚夹在连接板和刮板输送机板中间,梁×左脚当场被切断;事故原因:1、电工张×严重违章作业,在入井后检查输送机前没有到工作面查看现场人员作业情况,盲目启动刮板输送机开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当班跟班干部和班组长工作安排不细,安全防范措施不严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机电设备前必须确认现场生产状况,杜绝盲目操作现象;2、现场作业时,跟班干部必须详细安排每项工作,杜绝出现工作失误;3、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2、大兴矿“起重事故1998年4月25日白班综掘二队在N2-403边切起吊综掘机大件重3吨,13时5分两台5吨起重机起吊后,准备装车时,一台起重机起重钩上的导向滑轮耳子开焊裂开,轴销串出造成钩子脱落大件下沉,正砸在没有完全退出的平板车碰头上,另一头翘起,将正在准备推车的姚××的下颌骨打伤,同时人后倒时大腿伸到翘起的平板车下,车落下后将大腿砸骨折和左脚拇指断一节;事故原因:1、钩子上的导向滑轮轴销串出造成钩子掉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受伤者自主保安能力不强,在等待送车时没有离开平板车,仍处在推车姿态;3、跟班队长罗×,没有在现场监督,跟班不利;4、队长徐××教育不够;防范措施:1、今后起重大件要检查好设备质量;2、起吊大件下面不许有易伤人的物件;3、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3、大兴矿“2000.”物体打击事故2000年5月29日23时,预备队徐××、王××、毕××在南五705工作面后三角点回收慢速绞车;把钩工王××用起吊间外侧的18吨慢速绞车,用40T锚链大环带上从铁道上回收的M16螺丝挂在准备回收的慢速绞车的底座上;往外拉时,绞车底座卡在机尾端头144架的防倒缸上,将连接螺丝拉断,造成钩头带着锚链飞出,将没有躲到安全距离之外的徐××、王××打伤;致使徐××肝脏破裂、十二指肠断两处,王××腹部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原因:1、使用非标准件作业;2、伤者没有按规定躲到安全地点;3、有关人员没有认真检查拉车路线和排除障碍物;4、绞车司机精力不集中,没能及时发现绞车阻力增大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停车;防范措施:1、严格小运输管理,禁止用非标准件连接挂车;2、加强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认真执行操作规程;3、加强安全监察检查,把事故隐患消灭在监察之中;4、晓南矿“机械事故2000年8月18日18时20分左右 ,矿停产检修,综准队检修班15时下井检修,因工作面有几十组支架受采高变化需要将立柱机械加长杆拔出,王××被安排拔24支架的立柱机械加长杆,当支架活柱降下来以后,半圆卡块不好拿,王××便用双手用力去抠半圆卡块,此时,由于加长杆受卡状态突然松劲,加长杆下降,把王××双手指尖挤伤;事故原因:1、检查不细,王××在拔立柱机械加长杆的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环境,没有发现加长杆被卡住,未意识到机械加长杆有突然下降的可能;2、操作不当,拿半圆卡块应使用手锤或螺丝刀,不应用手硬抠;防范措施:加强职工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自主保安意识教育;5、小青矿“起重事故2000年8月31日15时20分,安装队领工王××带领赵××、邱×、杨×等人安装前端头支架前梁;当时,前梁顺放在工作面头弯板位置上,准备将前梁拉到位后进行调正,赵××、杨×俩人用一台起重机在前面拽前梁,王××、邱×俩人用一台起重机在前梁后面拽,当前面起重机无行程时,杨×站在巷道一侧运顺硬帮处摘起重机用的链子时,前梁从机头壳子上向煤壁侧滑下,将杨×右小腿挤伤;事故原因:1、作业人员没有对起吊前梁采取稳固措施就摘链子,操作不当和人员所处位置不合适;2、安检员没有发现隐患,现场检查不到位,没有把住安全关;3、安装端头支架队里没有安排干部专门负责安全;4、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差;防范措施:1、安装端头支架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独贯彻,否则不能作业,并有安全施工负责人;2、严格执行矿起吊大件规定,禁止用非标准件起吊前梁和大件;3、加强对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的能力;4、提高安检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其在现场监督检查的作用;6、小青矿“机械事故2001年4月10日,孟××和李××在S2701回顺32钻场打钻,约14时20分油管坏了,孟××就到S2701回顺联络道瓦斯泵站往地面打电话,让地面送油管,打完电话准备返回钻场时,遇到从S2703回顺接完管返回的班长张××,一起返回钻场,张××便进到钻机里侧把油泵连接管卸掉往油泵里注油,油注满后,试转仍不上油;这时张××让他出去他却没走,帮张××边盘胶带输送机边注油,油泵内油注满后,张××告诉站在对面的李××试转,李××确认跟他俩联系好后,便按动压扣启动钻机,当钻机转起后突然听到孟××大叫一声,李××马上停电,钻机停转后看到孟××的右手食指和大拇指断了;事故原因:1、试转时钻机里侧人员没有撤出;2、注油时两人用手盘动胶带属违章作业;3、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差;防范措施:1、加强教育,提高作业从员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2、坚持按标准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3、运转部位要设护罩;7、大平矿“触电事故2002年12月23日四点班综放队正常生产;22时40分运顺移动变电站附近6000V电缆放炮,造成N1采区变电所全部停电;综放队值班电工于×立即向矿调度员苗××汇报;矿调度员苗××通知N1变电所当班运转工刘××在综放队未处理完电缆故障之前不准送电;然后通知综放队电工于×、刘××处理电缆放炮故障;此时采区变电所内除综放面两条6000V供电电源开关无电外,其它地点均正常供电;23时30分地面高压变电所发现8、16开关出现漏电显示,经选号确定为从中央变电所至N1采区变电所7线路存在问题,因此,矿调度通知中央变电所只准送19回路;由于单回路供电,要实现N1采区变电所除综放面停电外其它线路正常供电,必须合联络开关;零时25分经矿调度通知N1采区变电所值班运转员刘××合联络开关,刘××误将综放工作面12高爆开关合闸送电,将在处理电缆接头作业的综放队电工刘××当场电伤;事故原因:1、采区运转员刘××业务素质低,精力不集中,误操作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综放队电工在处理高压电缆接头故障前未挂停电作业牌,也没有将内三相短路接地或将高压开关内小车拉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3、运转队电工陶××、陈××、孙××在处理综放6000V高压电缆接头时,质量不好造成电缆放炮,也是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防范措施:1、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增强职工按章操作的自觉性;2、加强停送电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停送电制度;职能部门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从严惩处;3、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定期检查试验;8、大明一矿“触电事故2002年4月27日16时30分,大明一矿综采队东三西一工作面输送机双链拉断,在处理过程中刮板输送机发生顶电现象;此时,跟班电工蒋×便将800电站低压头停电输出侧停电,开盖排查故障隐患;后经检查发现,开关内保险丝管烧断,当即进行了更换,换完送电后故障仍未排除,蒋×判断保险丝管接触不良,继而违章作业,外接5A保险丝,之后,在未关开关盖的情况下,人为解锁送电,后因项间距离过近,导致弧光放电,将蒋×面部烧伤;事故原因:1、电工蒋×严重违章作业,在未关盖的情况下人为解锁送电,外接保险丝处理故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对蒋×违章行为不加制止,管理松懈,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3、单位对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职工安全意识差,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处理电气故障时必须详细查明故障原因,坚决杜绝违章作业现象;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处理故障时跟班干部必须在场指挥,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3、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9、小康矿“触电事故2003年1月22日1时05分,在S2S3运顺二条胶带头移动变电站处,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零点班接班后正常出煤,12时40分工作面后部输送机突然没电,司机刘××用载波喊“后部刮板输送机送电”;移动变电站处维修电工周×听到后,发现有接地显示,按复位后送不上电;周洋将控制电停电,打开低馈头,开盖换半导体脱钩器插件;当新半导体脱钩器插上后,顺手将其固定螺丝放在脱钩器上准备没问题后再安上;再次在门外按复位开关仍送不上电;这时周×认为是新插件复位器有问题,就手手按脱钩器插件复位按钮,不慎将两个脱钩器固定螺丝碰落低压箱内,造成另一相直接接地,致使两相接地短路产生电弧,将周×烧伤;其中右手较严重,为二度烧伤,额部及左手烧伤较轻;事故原因:1、周×在操作时没有停电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周×在处理低压侧插件时,随手将插件固定螺丝放在插件上,使其在处理过程中滚落箱内,是事故根本原因;3、插件与真空管之间绝缘挡板上反,使螺丝搭在电源上造成接地短路;4、周×自主保安能力差,安全意识不强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防范措施:1、电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地点的上一级停电;2、电工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3、绝缘板应正确安放;4、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自主保安能力;10、小青矿“机电事故2003年11月20日,运输队副队长张××于9时左右,安排机电班副班长梁××在起完矸石山后往上窜曲轨架;11时10分,梁××带领王××、李×准备窜曲轨架,这时张××下山去看钢丝绳;梁××安排李×开泵,梁××在曲轨内的前面,王××在曲轨架内的后面,梁××先把矸石山曲轨架的螺栓解下,安排王××把最后一条螺栓取下,做完这些工作后,梁××指挥李×开泵,往前移曲轨架,到位后让王××用撬棍把曲轨架别住,又指挥李×点着给泵,把拉曲轨架的大缸穿销取下后,指挥李×给泵往出伸缸,到位后对正眼穿上横销,告诉王××取下撬棍后,再次指挥李×往前移曲轨架,到位后又指挥王××把曲轨架用撬棍别住,指挥李×点着给泵;但没有取下油缸的横穿销,于是告诉王××取下撬棍,又让李×点着给泵,取出横销后,曲轨架突然下滑,把梁××的右脚从脚腕处错断;事故原因:1、负责窜曲轨架的机电班副班长梁××没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去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曲轨架窜到位后,应用两条标准螺栓把曲轨架固定后,再取下前移缸的横穿销,而梁××却安排王××用撬棍别住,王××没制止,而且按梁××的违章指挥去违章作业,李×发现他们违章作业也没有劝阻;2、窜曲轨架的措施不完善;3、运输队对窜曲轨架的工作不重视;防范措施:1、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坚持按标准作业;2、进一步完善窜曲轨架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贯彻好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3、加强对矸石山的管理,完善安全设施;4、矸石山走山、起山、窜曲轨架、调绳时应通知地面安监员前去监护,否则不准作业;11、大兴矿“机械事故2003年3月17日机厂车间主任于××安排天车司机王××、刘××二人负责当天天车吊运工作;11时30分至12时35分司机王××为皮带队吊运了二趟胶带件,在第三趟由南向北返车时,发现本厂钳工马××在北侧检修胶带输送机张紧绞车,天车继续开动行进至北端,司机刘××来到司机操作室准备替换王××,但王××因看活马上就要完了,就没有同意,继续启动天车由北向南行驶;突然急停启动断电,经检查发现钳工马××受伤躺在天车与张紧绞车缝隙间,送总医院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膀胱破裂,右输尿管断裂,休克,手术输血4500CC,术后住院治疗;事故原因:1、作业环境恶劣是事故的一个直接原因,检查发现张紧距天车突出部分仅200mm间隙;2、违章操作、违章作业是事故的另一个直接原因;司机王××由南往北返车时已经发现区域内有人作业而没有停车;钳工马××违章进入天车作业区内作业;3、天车作业时没有专人指挥也是事故的一个原因;防范措施:1、必须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使之熟知并掌握本工种操作规程;2、天车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指挥;3、天车行走轨道两侧所摆放的物品必须留有米的安全距离,并设上安全标志牌;4、司机操作室视野应无死角;12、小康矿“起重事故2003年3月17日15时运输区当班钳工薄××和电工张××在机修房内更换架线电机车的直流牵引电机,薄××用手拉葫芦起重机起吊新起重机,在起重机刚吃劲时,电机突然倾倒,压在薄××的右脚拇趾尖上,造成趾尖骨折;事故原因:1、薄××未发现电机有倾倒的可能,同时脚又未躲开电机倾倒方向是事故的直接原因;2、电工张××未起到监护作用,没能及时提醒薄艳朋躲开电机倾倒方向;3、安全教育不够,伤者本人自主保安能力不强;防范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工人自主保安能力;2、使用起吊时,起吊人员要躲开起吊物的倾倒方向;3、加强监护管理,使其真正起到监护作用;13、小青矿“机械事故2003年3月31日四点班,604队在W1E701运顺掘进,工作面放完炮后,班长董××安排耙斗司机孙××耙掌子头煤岩石,将掌子头的货耙到2米以外之后;董××在距工作面米处顶板锚链上重新挂滑子,随后司机孙××开始耙货;19时30分,耙斗带货进入耙斗机簸箕头时卡劲,孙××将副绳筒闸把压住准备回斗返向,但主绳滚筒压把未及时松开,两绳同时受力,导致副绳与耙斗连接卡环断卡环内有损伤,将距滑子前米处距工作面方向监察的安检员徐××头部打伤;事故原因:1、司机孙××操作不当,将主绳闸把压住,副斗返回至使副绳连接大环被拉断,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2、伤者所在的位置不当;3、队领导执行纠正措施不利,督促维护检修人员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1、使用耙斗机要认真检查耙斗固定链、卡环,增加卡环及连接装置强度,卡环的螺丝要有防脱装置;2、耙斗机的滑子要有防脱保险装置,增加滑子距工作面作业人员安全距离;3、耙斗机钢丝绳要定期检查,发现磨损超限要及时更换;14、小康矿“机械事故2004年3月21日10时15分综放队当班支架组钳工苑××和王××一组检修,检修中发现39支架防片帮机头侧销轴断;二人进行更换,上完销轴靠机头侧后,苑××认为防片帮已固定,便用手活动防片帮,准备上另一侧销孔,用右手中指伸入孔内摸是否对正时,防片帮错位,将其右手中指挤伤;事故原因:1、在销轴没有将防片帮固定住时,用手入孔摸是事故的直接原因;2、钳工王××在一起作业没有起到监护作用;3、安全教育不够,伤者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到标准操作;防范措施:1、钳工在作业过程中,严禁用手摸的方式来确定, 各种部件是否对正;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自主保安能力,严禁非标准作业;15、小青矿“触电事故2004年6月18日白班,刨煤队检修班电工组组长徐××带领电工徐×2003年技校毕业生,刚安排做电工工作处理W2S704运顺综保开关故障综保的指示灯不亮;徐××切断综保开关的车身电源,打开开关门,抽出开关芯,在拆下指示灯电路板时,固定电路板的一个平螺母滑落到开关中;徐××合着电路板去串车控制室处,用万用表测量一下,走时告诉徐×别动开关,当他返回时,看见徐×正拿着尖嘴钳子去取螺母,徐××立即说“别动”,但已经晚了,尖嘴钳子碰到了开关的电源侧1140V,由于短路造成了拉弧,把徐××和徐×均造成弧光烧伤;事故原因:1、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没经过转岗培训就上岗作业;2、徐×在没掌握的性能就擅自操作;3、徐××带新工人作业,没有监护好新工人;4、刨煤队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防范措施:1、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的培训,转岗时必须经过转岗培训;2、有徒工上岗时,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作业,手把手的教徒工,徒工未经考试合格前严禁独立操作;3、加强职工的业务学习,增强职工的操作技能;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16、晓明矿“机械事故2004年6月30日下午运输队机电班领工员陈××安排钳工马××、舒×两人加工架线式电机车受电器铝滑板连接孔;在钻完3个眼后,因班长安排舒×临时干别的工作,舒×在离去时告诉马××:“等我回来后再干”;但在舒×走后,马××却自己单独进行钻孔工作;在钻孔过程中,当马××用右手拨钻头附近的碎屑时,由于其戴了手套,不慎被钻头缠住手套,造成右手中指骨折;事故原因:1、马××违反钻工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戴手套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马××擅自单独进行钻孔工作,精力不集中,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3、运输队领导对工人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教育有差距,管理上存在漏洞,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防范措施:1、加强对职工进行技术操作规程学习,教育职工自觉按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操作;2、钻工作业时严禁戴手套;3、钻工作业时必须精力集中,扫屑必须停止机械运转;17、晓明矿“机械事故2004年8月12日四点班,综掘队N2410运顺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切割完毕后,锚杆工王×与王××使用锚杆机,由外向里打完第一排钢带右起第三个锚杆眼,注完药卷后,在等待凝固时,突然一级缸筒发生爆炸;此时,王×手扶锚杆机,面朝右帮背对左帮,王×与王××相对站立,结果王×被爆炸产生的碎片将右大腿外侧擦伤;事故原因分析1、一级缸筒磨损严重,抗压强度降低,结果在5~的压力作用下发生爆炸,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该生产厂家,即石家庄中煤支护机械厂非国家定点生产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事故的一个间接原因;3、厂家产品说明书规定:500小时进行一次小修;累计使用2000小时进行一次大修,但在实际使用中没有按此规定予以保养,也是事故的一个间接原因;防范措施1、按70机的维修保养规定,定期检修,并打压试验,同时做好检修记录备查;2、建议购进设备必须是国家定点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如石家庄机械厂3、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对钻机认真检查,并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4、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待专业人员处理正常后,再继续使用;18、小青矿“机械事故2004年8月15日18时30分左右,选煤厂压滤车间Φ12m耙子压空无料,班长赵××请示厂调度系统停车,安排各号岗位工搞设备卫生;高××当班负责看二次加药搅拌机,在搅拌机运转状态下,用抹布擦搅拌机电机,不慎抹布被搅到滑差离合器的转子内,把左手带入,造成左手食指骨折,中指末节尖端刮掉;事故原因:1、高××违章作业,在设备运转状态下触及旋转部位;2、加药搅拌机有缺陷,旋转部位防护不完全;防范措施:1、加强规程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规范操作行为,增强自主保安能力和安全意识;2、完善搅拌机护罩,加强各种设备防护设施的检查,确保完好有效;19、小青矿“触电事故2006年10月20日白班,供应科坑木场班长乔×安排杨××、李××、于×等三人,将沙场院内公司预制件厂房西南角灯杆上的坏照明灯修复;由于灯杆焊在厂房构架上,且高度6米左右,无法接灯,于是决定用铁管重新做一个灯杆米,与原杆绑在一起;13时30分左右,当杨××、李××、于×三人立杆时,倾斜接近南北走向的18东部水源井6000伏高压线,高压线放电,通过灯杆做导体,将杨××右手烧伤4cm长口,摔倒过程中刮伤右耳2cm左右,经现场救治后送医院治疗;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铁灯杆高,立起时杆顶接近高压线,高压线放电,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盲目作业,在附近有高压线和变压器的情况下,没有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没有考虑到灯杆立起过程中可能触及高压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3、班长安排工作不细,没有明确具体注意事项;领工兼安全负责人杨××现场擅自决定更换灯杆,没有向科里汇报,也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从现场看没有必要新架设铁线杆,安排工作失误,是事故的另一原因;二间接原因:1、作业现场环境差,安设原时没有考虑换灯问题,给维护工作留下隐患,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2、供电部在厂区内设置的高压线不合理,已与供电部联系检修期间移走;防范措施:1、加强班组长管理,安排工作必须细致,杜绝随意性;2、对临时工程工作要制定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3、真正发挥现场安全负责人的作用,认真做好安全确认工作,查找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许作业,不具备施工条件时不许作业;20、小青矿“机械事故2006年6月1日白班,604队董××小班在W1E406外边切安刮板输送机;下午1点10左右,董××和钳工陆××处理输送机链,陆××先将输送机上下链环上,安好紧链器后,董××打反气,开输送机紧链;因机尾输送机板错位,开不动,就打正气,点动后,发现机头上部链环错位,又将打到反气,因害怕点动时余链刮坏分链器,陆××就用手提着机头处上链;1点40分点动后,当电机停止运转时,底链缩回,将陆××左手食指尖挤伤;事故原因:1、伤者陆××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在输送机点动时,直接用手提链,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班长董××违章指挥,机头抱闸位置没有安排人员打闸,造成停气时底链缩回伤人;同时对陆××违章操作不制止,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防范措施:1、加强职工培训,重点是操作规程培训,使职工真正熟知操作标准,按标准作业;2、继续加大习惯性操作行为的围剿力度,开展好“揭、摆、查”活动;3、发挥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的中心作用,杜绝违章指挥;21、大明矿“机械事故2006年7月6日6时许,大明矿WN1603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出现故障,9时许,经综采队检修班检查认定,需更换采煤机后截割部,由综采队机电副队长王×带领检修班负责安装;16时许将截割部运送至工作面机尾,用3。
安保人身伤害的案例事故
安保人身伤害的案例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安保措施更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即便有着严格的安保措施,仍然会发生一些令人痛心的人身伤害案例事故。
本文将以一些案例事故为例,探讨安保人身伤害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公交车上的刀伤事件2018年6月,广州市一名男子在公交车上持刀伤人,致使多人受伤。
据报道,当时公交车上有安保人员,但由于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该男子的行为,事件才得以发生。
原因分析:安保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于公交车上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此外,安保人员的培训和训练也存在缺陷,没有掌握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和方法。
应对措施:加强安保人员的培训和训练,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建立完善的安保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安保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任何危险行为。
案例二:商场内的持枪事件2019年1月,北京一家商场内发生了一起持枪事件,致使多人受伤。
当时商场内有安保人员,但他们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持枪者的行为。
原因分析:商场内安保人员的数量不足,难以覆盖整个商场。
此外,安保人员的巡逻和监控能力也存在缺陷,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行为。
应对措施:增加安保人员的数量,建立完善的巡逻和监控机制,确保安保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任何危险行为。
同时,加强对商场内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三:学校内的暴力事件2020年9月,湖南一所中学内发生了一起暴力事件,致使多名学生受伤。
当时学校内有安保人员,但他们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施暴者的行为。
原因分析:学校内安保人员的数量不足,难以覆盖整个校园。
此外,安保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于学校内安全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应对措施:增加学校内安保人员的数量,建立完善的巡逻和监控机制,确保安保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任何危险行为。
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所述,安保人身伤害的案例事故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案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解读案例一: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事实经过:甲某在行驶过程中,不按交通规则驾驶车辆,造成与被害人乙某车辆相撞。
乙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左手骨折,经医院诊断需要休养两个月,造成了乙某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害的程度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可以确定甲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乙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可以进行具体计算,并要求甲某进行赔偿。
乙某还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抚慰金,并要求甲某作出赔礼道歉等。
建议:作为被害人的乙某,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书等。
同时,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此案,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服务,保障个人权益。
案例二: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事实经过:某某患有胃病,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不慎导致手术器械残留在某某的胃内,引发了感染并造成了严重的内出血。
某某进行了多次手术以治疗这一并发症,需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可以主张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建议:某某应当保存好与此案相关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术前和术后的照片等。
可以与律师协商后,提起诉讼,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物业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事实经过:甲某租住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内,房屋阳台上的防护栏松动,导致甲某在使用阳台时不慎摔落,造成头部受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某可以要求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并要求修复阳台上的防护栏,确保住户的人身安全。
常见人身安全事故案例教育
六、“7.20”宝成线旅客列车追尾险性事故
7月20日6时25分,宝成线X88次行包快运专列, 由于机车乘务员擅自解锁运行监控器,连续越过两架故障 的区间通过信号机,与军师庙站机外停车刚启动的1486次 旅客列车尾部相撞,造成旅客轻伤23人,构成列车冲突险 性事故。 这起事故主暴露出现场一系列工种违章违纪: 机车乘务员违章蛮干,违反技规规定,不停车、不确认前 方闭塞区间是否有车,不将列车速度控制在20KM/H以下; 列车调度员没有将信号机停用情况发布调度命令,要求行 车人员注意;车站值班员盲目指挥,明知前行1486此列车 尚未进站,却在车机联控呼叫后续列车机外停车,给正违 章运行的机车乘务员以误导,为事故的发生挖了陷阱;设 备管理单位对行车设备安全隐患无动于衷,7月17日开始 到发生事故,三天时间都未能对信号设备故障时修复等 问题。
二、高处作业事故案例
Hale Waihona Puke 高处作业事故案例一高处不系安全带 工作人员把命丧 某厂2名作业人员站在空气预热器上部钢结构上,在进行起重挂钩 作业时,失去平衡 同时跌落,1人死亡。 【简要经过】 某年6月12日上午,某厂脱硝改造工作中,作业人员王某和周某站 在空气预热器上部 钢结构上进行起重挂钩作业,2人在挂钩时因失去平衡同时跌落。 周某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 坠落后被悬挂在半空;王某未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从标高 24m坠落至5m的地方 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 1.高处作业未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 2.工作负责人不在现场,失去监护。
杨某某在对屋顶天沟及透光板进行清理时,作业中不慎踩破透光板, 由于透光板支撑不住造成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桐乡市某某公司的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职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 在组织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公共场所人身伤害责任案件
公共场所人身伤害责任案件案例名称:公共场所人身伤害责任案件事件时间:2009年3月15日事件地点:一家购物中心事件经过:2009年3月15日,张女士带着她的儿子小明(8岁)一起来到当地一家购物中心进行购物。
购物中心平时人流量较大,是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之一。
当天,张女士和小明在购物中心的一家大型超市里购买了一些日常用品。
张女士和小明顺利完成了购物后,正准备从购物中心的大门离开。
不料,在此时,一辆电瓶车行驶在购物中心大门附近的走廊内,电瓶车驾驶员忽视了信号灯,以较高的速度冲过走廊,与张女士和小明相撞。
由于电瓶车行驶速度较快,张女士和小明瞬间被撞飞,摔倒在地。
小明因头部受伤而失去了意识。
购物中心内的商户们纷纷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随后医护人员赶到了现场,将小明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医生经过初步诊断,发现小明头部受伤较为严重,存在颅骨骨折的可能。
小明随即接受了急救手术,并被送往重症监护室密切观察。
购物中心立即对事件展开调查,确认电瓶车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根据调查结果,电瓶车驾驶员未经许可在购物中心走廊内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对于其他人员和儿童的存在没有给予足够的警示。
法律诉讼:张女士基于电瓶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向购物中心提起了民事诉讼。
她指控购物中心应负事故的责任,并要求对小明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住院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她认为购物中心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疏漏,没有确保购物中心的走廊内安全使用的环境。
购物中心否认对事故负有任何责任,并表示电瓶车驾驶员并非购物中心员工,而是一名独立从事电瓶车租赁服务的个人。
购物中心表示,他们提供的是购物场所和相关设施,并没有直接参与电瓶车驾驶员的任命和管理。
购物中心主张应由电瓶车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
法庭判决:经过法庭审理,法官最终判决购物中心对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理由是购物中心提供的场所和设施中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且在购物中心的走廊内行驶的电瓶车对于儿童缺乏警示,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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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正当防卫、制止侵害人身安全教学目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各种伤害,保障人身安全。
教学重点:如何防范人身伤害及遭遇故意伤害时的处置措施,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课时时间:4课时一、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略)1、种类介绍(略)(1)事故原因划分:责任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2)事故场合划分: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事故、实验实习中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事故、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案例]2010年5月9日上午,陕西渭南师范学院在举行建校50周年庆典活动时,放置在场内的氢气球突然发生爆燃,导致现场12人受伤。
9日上午,这所学校校友、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2万余人参加了校庆活动。
10时左右,当活动正在进行时,放置在主席台右侧和左侧草坪上的气球先后升腾起一团大火发生爆燃,导致附近10余位学生和群众被烧伤。
据目击者介绍,可能是因为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
【案例评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也属于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
本案中学校本身是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也承担部分的组织责任。
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的情况。
另一方面,作为提供氢气球的商家,应有按学校要求提供合格的氢气球的职责。
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商家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商家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意外事故案例]——校外租房,大学生情侣煤气中毒一死一伤2008年1月 5日晚,一男一女两名大学生在桂林市金鸡路一间“日租房”旅馆内留宿,次日房东发现两人出现异样,其中男子已经死亡,女子经过抢救才脱离危险,医生确认其为一氧化碳中毒。
此“日租房”房东介绍,这对男女是 1月 3日晚入住的, 5日晚上 8时多两人回到房间,就再也没有出来。
“他们两人本该在 6号中午 12点退房,但直到当天下午 2点,两人仍没有出房间,我就觉得奇怪了。
”房东马上到房间门口敲门,里面仍然一片沉寂。
随后,房东拿来钥匙打开房门,看到男子趴在床上,身体发凉,已经停止呼吸,地上有一团呕吐物。
女子虽然意识清醒,身体却动弹不得。
房东见状,立即拨打了“ 120”和“ 110”。
这间日租房在金鸡路背面的一座三层建筑里,房间面积约 10平方米,房间内有一个用玻璃材料隔出的洗手间,里面挂着燃气热水器,煤气罐也放在房间内。
这名房东说:“我们这里是前两个月才营业的, 20元一个晚上。
出事以后不营业了。
”辖区派出所民警介绍,男子是附近一所高校 06级的学生,女子则就读于市内另一所高校 07级,两人是情侣关系,可初步认定两人是煤气中毒。
【案例评析】主要原因是校外租房,如果该生在学校住宿,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则不会出现煤气中毒现象。
其次是缺乏生活安全常识,煤气罐和热水器放在同一房间是很危险的,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而且房间不通风,日租房条件设施简陋,加上发现煤气中毒后采取措施不当,极易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事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在学校学习生活外,学生还有各种生活空间和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学生尤其是高校成年学生在学校以外的其他场合,还有很多的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受到伤害,比如:交通事故、意外溺水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享有的是作为成年自然人(具有完成民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对学生在这些场合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范畴,也不是学校的职责,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
[案例]肖涵与范吉俊、李佳磊(均为假名)系某高校学生。
1994年4月6日,在上体育锻炼课的时候,肖涵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捡球,肖涵建议,由范吉俊、李佳磊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墙。
此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两人见状将肖涵送往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涵头部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立即骑车去肖母单位寻找,下午肖母单位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涵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经法医鉴定,属2级伤残。
【案例评析】由本案中可以看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肖涵受伤后,学校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肖涵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高校生物系有一节生物实验课。
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
没想到烧杯很烫。
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
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
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
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
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
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
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
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
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二、补充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法理评析:因在校大学生属于成年人,均有完全民事、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方只有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有明显不当行为时才承担法律责任,即校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学生讨论问题一:该类案例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学生讨论问题二:易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因素都有哪些?大学生应如何增强自身安全防范?2、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及如何规避三、人身伤害案件(概念略)案例一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意外死亡2004年11月28日21:30时左右,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工程系男生刘某被人刺伤后倒在校园大门处,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学院当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安局文保分局报案,并向重庆市教委值班室报告。
22:00时左右,医院诊断为死亡,23;00时法医鉴定为他杀。
29日凌晨1:30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原系该校学生,已于2004年9月28日被勒令退学)在校园围墙外抓获。
事情起因是因以前在校口角恩怨。
案例二某专修学院学生校内斗殴致死伤案2005年12月7日9:40时左右,某专修学院男生宋某因欠熊某26元钱,发生矛盾,熊邀约同学冯、喻、王、舒等5名男生,到学生寝室找宋还钱。
因话不投机,熊等人上前殴打宋,宋用隐藏在被子里的折叠水果刀将冯胸部、喻左大腿静脉血管刺伤,两名伤员随机被送往医院抢救。
冯经抢救无效死亡,喻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事发后,该学院立即报告公安局,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校进行侦察立案,宋当晚被公安机关刑拘。
法理分析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性情一般较暴躁,思考问题也较简单,往往容易用武力去解决问题,从而发生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
从案例一到案例四可以看出,就是因为一点口角或一点小事,就引来了严重的暴力事件。
他们没有想到暴力事件发生后的法律后果,只是一味地运用暴力,消除心中的怨恨或委屈,其实,很多事件都只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起,或根本就是一个误会,退一步,彼此谅解一下,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
1、吸取的教训从案例一到案例四也暴露出,一些在校学生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是向老师或家长求助,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是私下自行寻人帮忙打架出气或忍气吞声。
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事情闹大后无法收拾时,学校和家长才知道。
这种现象反映了在校学生纪律观点、法制观点普遍比较淡薄,学校法制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严重滞后的问题。
案例五可以看出学生缺乏必备安全防备知识,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临危处置不当。
2、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在校大学生基本都已满16周岁,故在校大学生已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
3、有关故意伤害的法律知识补充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迫害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断手指、刺破肝脏等;(2)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坏或者丧失,如视力、听力降低或者丧失,精神错乱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有关性侵害的法律知识补充《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实际是由旧《刑法》流氓罪分解而来的,本质上仍然具有流氓性质。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是针对妇女(已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性,违反正常性行为秩序的行为。
“针对妇女”既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该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该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构成与司法认定(1)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