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现状
浅析我国协议收购制度的法律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协议收购制度的法律问题与完善[摘要]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家们为了实现资本利润最大化,向公司收购领域投入了大量的资本,进而实现以更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企业的目标。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资本运作也逐步迈上了国际舞台,然而就现状而论,我们的并购不论是在规模还是效率上与国际资本运作都还存在很大的距离。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主要是协议收购,这种状况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而,有必要对协议收购进行深入研究并通过种种措施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协议收购;证券法;中小股东利益;谨慎义务一、协议收购及其特征(一)定义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场所外,与上市公司的特定股东协商,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①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协议收购的交易双方并不是收购人与被收购人,而是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的特定股东。
这种交易是交易的双方就股份转让、转让价格、交易方式、交割及过户手续等协商一致的合同行为,应由市场进行调节,之所以要在此对其进行探讨是因为这种双方的合同行为不仅仅是一个财产权的转移,还涉及企业的控制权的转移,在涉及上市公司时甚至还关涉广大的股民的切身利益,有时甚至还涉及国家安全。
(二)协议收购的特征尽管在理论上有多种收购方式,但在我国实践中,协议收购是最主要的收购方式,②这不仅是由我国的实际国情所决定的也是由协议收购这一方式所具有的特殊特征或者说优势所决定的。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较多的收购方式是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这两种收购方式存在如下区别:(1)交易的场所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在场内通过交易系统竞价进行,而协议收购则是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约的方式进行。
(2)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根据现行《证券法》,要约收购的投资者持股比列在5%以上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中 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
中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已成为企业发展和战略布局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有着独特的规则和特点,涉及众多法律条款、监管要求以及复杂的操作流程。
一、合并与收购的概念及类型合并通常指两家或多家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整合为一家公司的行为。
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以获得对其的控制权。
在实践中,合并与收购的类型多种多样。
常见的有横向合并,即处于同一行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指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还有混合合并,是指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言,其合并与收购的动机和目的也有所不同。
上市公司可能更侧重于通过并购实现规模扩张、提升市场份额、增强行业竞争力等;非上市公司则可能希望借助与上市公司的合并或被收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提升品牌知名度、实现规范化管理等。
二、中国法律框架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活动受到《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约束。
《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程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例如,公司合并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
《证券法》则重点规范了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包括收购的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的程序和要求等。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合并与收购可能导致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合并与收购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三、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上市公司由于其公众性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其合并与收购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一)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合并与收购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的目的、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这有助于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李灵康胡志洪来源:《报刊荟萃(上)》2017年第04期摘要: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手中的股份。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制度存在,要约收购并没有很好地保护到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投资方通常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对标的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活动。
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要约收购也将在国际大环境下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概念出发,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来完善我国要约收购的制度。
关键词: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现状;对策一、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概念与规定所谓要约收购,是指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定比例时,如果进行收购,则应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并按收购要约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收购方式。
1.要约收购的内容与期限收购要约的内容主要是提出收购的条件与相关的安排,具体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等。
关于收购的期限,《证券法》规定,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要约收购的种类根据收购形式来划分,则可以分为主动要约和强制要约。
主动要约是当要约发出者在要约发出之前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价不超过三成;强制要约则是指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必然引起收购要约的发出的要约行为。
根据收购数量来划分,则可以分为部分要约和全面要约。
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流通股份有着比例上的限制要求,因此要约发出者最终实际持有了该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份,则极有可能引发标的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
3.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与法律特性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持股达到30%并继续进行收购。
《证券法》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浅析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
浅析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收购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领域。
上市公司收购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战略布局,也对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一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形式上市公司收购,简单来说,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从形式上看,上市公司收购主要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以获取公司控制权。
这种方式具有公开性和公平性的特点,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使他们有机会按照相同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股份。
协议收购则是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通过私下协商,达成股份转让协议,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这种方式相对较为灵活,但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合法的收购方式,如间接收购、行政划转等。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和意义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多种多样。
对于收购方来说,可能是为了实现产业整合,扩大市场份额,获取协同效应;也可能是为了获取优质资产,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还有可能是出于财务投资的考虑,期望通过收购获得资本增值。
从宏观角度来看,上市公司收购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收购,优质的资产和资源能够向更有能力的经营者集中,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活力,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规定(一)信息披露要求《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
达到 3 0 0 亿美元左右 , 2 0 年高 出 3 比 08 倍之多 。
二 、 国 上市 公 司并 购 重 组 存 在 的 问题 我
我 国证券公 司的投资银 行业 务主要集 中于一级 市场上 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 真正 的并 购重组业务开展 较 少 , 现代 投资银 行相 比存 在较 大差距 。 与 除部分 大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 , 上市公 司的并
上市公 司并 购重组不 仅仅产生 优化社 会资源配
购重组作为一种经济行为 , 由健全完善 的法律体系 置 , 应 提升“ 存量 ” 资产的经 济效益 , 同时也是企业健全 、 进行 约束 和规范 。 目前 , 国上市公 司并 购重组 主要 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 和构建现代企业制度 的重要契机 。 我 有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 因此 , 必须 高度重视重组后 的整合 工作 , 除了传统意 组管理 办法》 等一 系列法律法 规 。 由于我 国上 市公 义上 的资产整合 、 但 业务整合 、 构整合 和人员整合外 , 机 司的并购重组行为 日趋复杂 , 现有 的并购重组法律体 还 应包 括制度整合 、文化整合 和管理模式 的整合 。 青
之一 , 涉及金额更 是高达 3 0 3 0多亿 元 。0 0年 , 据 肆并 购重组进行规模扩张 , 21 根 但对并 购重组后 的发展缺
央企数 量减少 到 8 _ l0家的 目标 ,目前上 市 的 8 乏 缜密的整合计划 ,有并购元重 组 ,有 合并无 整合 ” 0_0 6 “ 家央企还将迎来大规模 的并 购重组 。 二是提升核心竞 是很多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 中存在 的问题 。 恩贝收购 康 争力 的战略性 重组逐渐 成为热点 。 目前 , 国资本市 浙 江凤凰后 , 我 由于一 直未能 理顺经 营管理关 系 , 法 无 场并购重组 已经 由简单 的收购 、保 壳” “ 重组逐渐演变 形成 战略协 同 、 文化 协 同和 制度协 同 , 导致浙 江凤 凰 成以产业链 和价值链为导 向、 以公 司内在 价值评 估为 的不 良资产形成 巨额 亏损 , 吞蚀 了康恩 贝原本不错 的
对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偏好的思考
对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偏好的思考摘要: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热潮,而股权协议收购则又是最受追捧的收购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
那么到底是什么致使协议收购成为了收购的首选方式呢?本文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和现状,并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之后,论述了形成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偏好的制度原因,最后对未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协议收购;要约收购;股权分置中图分类号:f7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325-01一、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及现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条迅速而有效的途径成为了许多企业进行扩张的选择,因此也成为了广受人们重视和关注的话题。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以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进行。
”然而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实践来看,大量的上市公司收购几乎都是采用的协议方式。
有统计数据显示,1993年到2004年间发生的a股上市公司收购案中,协议收购的比例高达99.62%。
由此可见,协议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首选的收购方式,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对协议收购的偏好呢?本文将分析形成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偏好的原因,并对我国未来上市公司收购方式进行展望。
二、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比较要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偏好协议收购的原因,首先需要知道它与其他收购方式的区别。
本文主要对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进行比较,二者的不同之处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交易的场所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第二,公告的义务不同。
要约收购的投资者持股比列在5%以上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而以协议方式收购不受此约束和限制。
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我国证券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有高额差价,部分上市公司又存在管理效率低下的状况,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可以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用较小的资本投入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再通过重组和降低管理成本的方式,获得较大的收益回报。
从理论上分析,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推行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 —out s ,缩写为MBO)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但由于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是在《公司法》、《证券法》颁布以后才正式露出水面的,仅散见于一些法规中,且这些法规仅对MBO 进行了粗略的规制,难以应对实践中各种问题。
目前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而有必要在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管理层收购的同时,防止管理层收购的运作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而被上市公司管理层恶意地滥用。
一、MBO 定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一) 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实施的MBO ,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多是以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地) 协议受让非流通的国有股份的方式进行的。
由于事关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也就使MBO 的定价问题尤为敏感。
根据1997 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以及2002 年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1 可以看出,每股净资产值是监管部门设定的国有股对外转让的价格底线。
但是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MBO 案例中,收购价格甚至比每股净资产还低,例如上市公司特变电工,2002 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为3. 38 元,而管理层实施MBO 的收购价格最高为3. 10 元,最低为1.24 元。
粤美的MBO 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 95 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 元,均低于公司2000 年每股净资产4. 07 元。
由于每股净资产并不代表资产的优劣和企业未来的营利能力,因此质地优良的国有资产即使按照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出售也可能是一种“流失”。
我国企业并购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企业并购现状及发展趋势哎,今天咱们聊聊我国企业并购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这个话题其实挺有意思的,像一场商业界的大联欢,大家都想分一杯羹,听起来是不是就觉得热闹了呢?咱们得知道,现在的中国经济就像一头正在发力的猛牛,奔腾向前,企业并购这个热潮可谓是汹涌澎湃,真是让人眼花缭乱。
你瞧,这几年,各种企业为了壮大自己,纷纷出手,买买买,卖卖卖,搞得整个市场都是“谁还没买过一个公司呢”的气氛。
说到并购,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企业们如此热衷于这个呢?原因可多了。
首先嘛,竞争压力大啊,市场上风云变幻,谁都不想被抛在后头。
想要在这个江湖里立足,就得不断扩张,寻找新的机会。
有的企业为了获得先进技术和资源,直接买下那些“小而美”的公司,瞬间就能提升自己的实力,这种“如虎添翼”的感觉,简直爽到飞起来。
更别提还有那些大企业,看准了市场空白,简直是趁机而入,迅速占领市场,真是让人拍手叫绝。
咱们得承认,并购可不是一帆风顺,路上磕磕绊绊在所难免。
一些企业并购之后,整合资源时却像是“牛头不对马嘴”,弄得里外不是人。
比如,有的公司在收购后,发现文化差异大得不得了,员工之间就像水火不容,合并的初衷瞬间化为乌有。
再说了,财务风险也是一大隐患,一旦收购不成,资金流动就成了问题,搞得财务报表上满目疮痍,唉,这真是让人心疼啊。
那说到发展趋势,未来的并购市场可谓是潜力无限。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数字经济的兴起,企业们更是看到了新的机会。
像那些科技企业、互联网公司,想要保持竞争优势,就得不断寻求创新,收购新兴技术企业简直是“顺理成章”。
国际市场的开放,让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走向世界。
像是“出海”的大潮,咱们的企业不仅要在国内拼搏,还要在全球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哎,大家可能会问,那怎么才能做好并购呢?成功的关键在于“人”。
搞好并购,不光是数字和资产的结合,更多是团队的磨合和文化的融合。
企业之间要像老朋友一样,彼此信任、互相理解,才能实现真正的“强强联合”。
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主体 ,以MB O方式进 行 ‘ 小 ” 傲 ,解决
■■■—■管理视角・ A A E E T M N GM N
推行集 团股权多元化的改革。之后 ,美
的集团 、万家乐 、恒源祥以及丽珠等集 团相继开始探索管理层收购 ,全国掀起
的账 面净资 产是交 易定价 的主要依 据 , 也 是 考察 国有 资产 是 否 流失 的 主要标
银行和企业。
以上 问题 ,严 重 损 害 了公 司的利
益 ,变相流失 了国有资产 ,还可能对 中
小股东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因此 ,它成为 阻碍MB 实现的第一大 困境。 O ( )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
一
公 司产权结构的制度创新 ,M 0 促进 B对
上市 公 完 善 治 理结 构 以 及 建 立有 效 的
团率先 开始尝试管理层收 购 ,成为我国 第一个 完成 MB O的公 司 ,引起政府 、学
术 界 、企业 界 的广泛关注 。随后 ,T L C
秘密发 动了 ‘ 波罗计划 ”行 动 ,管理 阿
层 为收 购T L 团股份 而新 设立 T L C集 C控 股 公 司 ,抓 住 国 有 股 减 持 政 策 的 机 遇 ,
( 其 是 地 方 政 府 )就 成 为 MB 尤 O的 推 动
、
我国 国有企业MB 的现状 O
管 理 层 收 购 , 即 MB ( ng— O Ma ae metu- ot) nB y- us ,是 目标 公 司管 理层 利
用借贷所融 资本购买本公 司的股份 ,从
而 改 变公 司 的所 有 权结 构 或 控制 权 结 构 ,进而通过 重组 目标公 司来 实现预期 收益的一种并 购行为 。由于 收购 中运用 了大量负债融 资 ,即利用 了财务 杠杆方 式 ,所 以说 ,管理 层收购是杠杆 收购的
世界主要国家与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
世界主要国家与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全球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者开始将目光聚焦在中国的上市公司,并希望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获取控制权。
然而,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要约收购制度存在一些独特的特点和限制。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世界主要国家与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异同以及相关问题。
一、要约收购的定义与背景要约收购是指一家公司或个人直接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以收购其股份,从而获得控制权。
要约收购可以是友好的,也可以是敌意的。
背后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增加公司的市场份额、获得技术或知识产权、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等。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要约收购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要约收购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
这些国家的要约收购制度通常包括以下特点:1.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以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2.异议投票权:股东享有在要约收购中行使异议投票权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3.披露要求:要约方需要披露其收购意向、经济状况和相关信息,以便受众了解其真实意图。
4.审查程序:政府或相关机构拥有权力对要约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并提供必要的合规指导。
三、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要约收购制度仍处于相对初级阶段,并存在以下问题:1.权益保护不足:现有要约收购制度在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少数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2.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足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的决策。
3.审批程序繁琐:要约收购需要经过多个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程序繁琐且耗时。
4.控制权争夺: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保持控制权,导致要约收购难以顺利进行。
四、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制度,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得到关注和改进:1.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
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环境特征与动因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环境特征与动因分析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购回已发行的股份,并将其注销或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奖励对象。
股份回购在中国的市场逐渐兴起,有其独特的环境特征与动因。
一、政策环境: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股份回购,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与便利。
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明确了股份回购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为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股权分布结构:中国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相对较为分散,大股东往往面临不稳定的控制权。
股份回购可以用来稳定大股东的控制权,防止股权过度分散,提升公司治理效果。
三、投资者保护意识增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保护意识的增强,股份回购成为上市公司回馈投资者、提升股价的一种重要方式。
四、资金充裕的公司增多: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许多上市公司积累了大量的现金储备。
股份回购是一种有效利用现金储备进行投资的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价值和股东权益。
动因方面,中国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动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维护股东权益:股份回购可以提升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从而为股东创造更高的价值。
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减少股本规模,提高每股盈利水平,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进而推动股价上涨。
二、优化资本结构:股份回购可以利用公司的自由现金流,减少股本余额,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
回购股份后,每股权益得到提升,进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投资契机:在股票市场低迷、股价低估的时候,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投资自身。
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对较低,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环境特征与动因是相互影响的。
政府的政策支持、股权分布结构、投资者保护意识和公司自身资金情况等因素共同推动了股份回购的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优化资本结构、控制股权结构和投资契机等动因也是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重要原因。
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环境特征与动因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环境特征与动因分析引言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成为了热门话题。
在中国股市,股份回购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提高股价、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股份回购在不同的环境下,其特征和动因也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环境特征和动因入手,对股份回购进行深入分析。
1.政策环境中国的股份回购市场一直都受到各种政策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中国政府对股市的监管力度一直保持着高位,这也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环境。
2.市场环境中国股市的市场环境也对股份回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股市投资者的结构相对复杂,有大量的散户投资者,这就导致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中国股市的波动性也比较大,市场风险较高。
这些都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财务环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环境特征还涉及到财务环境。
财务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进行股份回购,而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则相对较难进行回购。
上市公司的财务政策和偿债能力也会直接影响着股份回购的可行性和效果。
1.提高股价提高股价是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主要动因之一。
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减少流通股份、提高每股盈利和每股净资产,从而提高股价。
在中国股市,上市公司往往会利用股份回购来提高股价,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2.保护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另一个主要动因。
在中国股市,上市公司往往会面临着股东利益受损的风险,尤其是对于一些资本市场不成熟的公司来说。
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减少流通股份,提高股东比例,从而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保护股东权益。
3.提振市场信心提振市场信心也是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一个重要动因。
在中国股市,市场信心往往是股价波动的主要因素之一。
通过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可以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进而提振市场信心,稳定股价。
4.优化公司治理优化公司治理也是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动因之一。
浅析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本文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背景,上市公司收购条件以及收购的基本制度三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背景;条件;基本制度一、制度背景上市公司收购以及权益变动的主要形式包括证券市场的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直接或间接),要约收购(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国有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司法拍卖或裁定,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信托或资产管理安排、继承、赠与、合并计算等,控股股东改制(间接收购的特殊形式)。
自2005年10月起,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6条意见)14条: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相应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出现了新的变化以适应新的兼并制度的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发展:2006年9月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要约义务豁免的程序;2008年5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鼓励以市场为导向的实质性重组,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008年8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对财务顾问进行资格管理,发挥财务顾问在并购重组中的积极作用;2008年9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一年之内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再进行备案豁免;2008年10月,《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自主进行,无须报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也无须聘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二、上市公司收购应具备的条件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
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
国资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风险及对策
国资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风险及对策国资收购A股上市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投资行为,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这种收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提高企业竞争力,但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
本文将就国资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风险及对策进行深入探讨。
一、风险1. 政策风险:国资收购A股上市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而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收购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
政府的政策调整可能会导致收购过程中出现不确定性,从而增加收购的风险。
2. 经营风险:收购后的企业经营可能发生变化,原本的经营团队可能无法适应新的管理模式,从而导致经营风险。
一些被收购企业可能存在着业务隐患或者财务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 财务风险:收购行为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融资可能面临着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多种风险。
收购后的财务整合也是一个挑战,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加大。
4. 市场风险:收购后企业的市场地位可能发生变化,市场竞争也可能会更加激烈。
市场对收购行为的反应也会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存在着市场风险。
二、对策1. 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在进行国资收购A股上市公司之前,需要对收购对象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评估目标企业的政策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合理估算风险承受能力。
2. 优化融资结构:在进行收购融资时,可以采取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并结合公司的情况和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融资风险。
3. 加强财务管理:收购后的财务整合需要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财务和会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等措施,确保财务风险的控制。
4. 强化市场营销:收购后的企业需要加强市场营销力度,提升产品品牌形象和市场知名度,增加市场份额,降低市场风险。
5. 做好人才整合:收购后的企业需要做好管理团队和员工的整合工作,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确保经营风险的控制。
6. 加强政府沟通:收购过程中需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沟通,了解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收购策略,降低政策风险。
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 词 : 上市 公 司; 管理 层收购 ; 建议 管理层收购在 西方发达 国家已经处于相对成熟 的发展状态, 而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则具有更多的本土化色彩, 尚在摸索 中前进; 我国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不但绩效不显著, 而且存在诸多问题。针对上 述 问题 , 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 1 建立科学的定价制度 , 保证收购价格 的公正性 现阶段MB O的定价都是公 司自己制订 的, MB O的对象是上市 公司, 如果 自卖 自买、 暗箱操 作 , 必 然 损害 投资 者 、债券 人和 企业 职 工的利益 。从 己经实施的上市公司MB O 情况来看, 收购价格偏低的 情况确实存在 。一些企业在实施MB O 过程中, 定价不透明。企业管 理 当局为了实现以较低的价格实现MB O, 先是隐瞒利润 , 扩大账面 亏损, 收购之后 , 再扩大账面利润 , 实行高现金股利政策 , 以缓解管理 层融资所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 公平合理 的收购价格的确立 , 应该综合评定企业的资产状况及 经营潜力, 比照企业的盈利能, 按照未来成长 『 生 估价, 同时综合考虑 管理层的合理补偿 , 承认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价值, 体现按要素分配 的 原则。而不能仅仅根据净资产估价 。笔者认 为, 对于上市公司的管 理层收购而言 , 规定国有资产价格一定不能低于净资产的制度是有 很大弊端的, 因为这样会诱使经理层虚减利润做低净资产 。国有资 产 的定价 应该 通盘 考 虑 , 不 能一 概而 论 。 2 拓展管理层收购 的融资渠道 《 贷款通则》关于 “ 商业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规定 , 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在管理层收购中发挥重要作用 , 致使管理层 收购外部融资 困难 , 带来了很多 问题 。最近 出台的 企业 国有产权 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又明文规定 :“ 管理层 不得采取信托或委 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 国有产权 。”这就排除了管理层通过信 托 方式筹集收购资金的可能 , 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 大力拓展我国MB O融资渠道 , 使MB O融姿合法化和透明化是 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 : ①发展MB O 风险基金 , 以基金方 式为管理层提供 收购资金 。风险基金是近 两年才涉足 MB O 领域的融资手段 , 其操作规程、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均处于 雏形阶段 , 且国内尚无产业基金相关立法。②通过聘请财务顾 问来 安排融资。这 种方法事实上是发达市场经济 国家MB O实施 中最重 要 的资 金获 取方 式之 一 。 3 、加强管理层 收购 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的及时 、准确以及是否符合 “ 公开 、公平 、公正” 原则, 将会影响到市场各方的利益。管理层 收购不仅影响到公司的 股权分布, 从长远角度看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未来战略性 目标调整。 加强管理层收购的信息披露, 有利于管理层收购走 向规范化, 并切实 发挥降低企业代理成本 、实现有效激励 、改善企业经营绩效等方 面的作用。 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MB O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 』 生, 这主要 包括 以下几点 : ①对 独立财务顾问分析报告的主要 内容进行规范 , 要求上市公司至少应对收购主体的股东结构、财务状 况以及MB O 的定价、资金来源 、还款方 式等进行详细 的披露与分析 。②要求
国有企业并购的现状及有效建议
国有企业并购的现状及有效建议目前,国有企业并购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国有企业并购可以帮助企业快速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此外,国有企业并购也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的综合实力。
国有企业并购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市场化转型、推动供给侧结构性和加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国有企业并购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国有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增加决策风险。
其次,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和监管机制,管理层往往在并购中面临着政治压力和利益冲突。
再次,国有企业并购的综合成本往往较高,包括并购资金成本、整合成本和文化融合成本。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
首先,建议国有企业在并购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和管理水平,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决策风险。
其次,建议国有企业制定科学的并购战略,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确定并购的方向和目标,避免盲目扩张和冲突重叠。
再次,建议国有企业注重并购过程中的协调与沟通,加强与各方的合作与交流,以减少政治压力和利益冲突。
此外,还建议国有企业在并购中注重长期价值的实现,而非短期利益的追求。
最后,建议国家加强对国有企业并购的监管和引导,鼓励企业根据市场规律和经济效益进行并购,加强对关键领域的掌控和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总之,国有企业并购在中国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和问题。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并购的效率和质量,需要国有企业在并购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制定科学的并购战略,并注重协调与沟通。
国家也应加强监管和引导,鼓励企业根据市场规律进行并购。
国有企业并购的发展将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_现状、影响及改进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_现状、影响及改进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与被重组企业合并,以整合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等目的进行的重要战略举措。
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企业价值评估是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决策方案的制定和投资回报的评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现状、影响和改进三个方面来探讨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的问题。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普遍存在企业价值评估不准确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方法不科学。
现行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盈率法、净资产法、现金流量法等,然而这些方法在具体应用中存在局限性与误差;二是评估数据不准确。
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善、财务报表信息失真、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评估所依赖的数据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情况;三是评估主体不专业。
很多上市公司的评估工作由自有部门或者委托给无关专业机构进行,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
其次,影响方面,不准确的企业价值评估将对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决策和风险控制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如果企业价值被高估,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支付过高的收购价格,给其带来不必要的财务负担;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价值被低估,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错过高价值企业的收购机会,影响到实现战略目标的能力。
同时,不准确的企业价值评估也会误导市场投资者对被评估企业的认知,影响其投资决策。
最后,改进方面,为解决现有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企业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高评估数据的真实性;二是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以及信息管理,防范内部舞弊行为,确保企业内部核算与评估数据的真实性;三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独立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以提高评估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在现状、影响和改进等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定价问题
置、 降低代理成本、 提高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水 因素
种制度创新 ,管理层收购在我 国仍是新生事 国家 , 市场 发展 比较 成熟 , 管理 层收购作 为一 理 企业在并购 中出现 的法 律 问题 ,并聘 请了
是如此
终的交易价格趋于合理化, 交易的公平性在很
管 理层收购作 为 一 种 企业产权 改革方 式
( 二) 采用协商定价的收 购方 式, 定价信 息 大程度 上得 以保障 。 从这一案例的成功经验来
在我 国得到应用 ,是 2 O 世纪 九十年代 以后开 不公 开 。在实践 中, 我 国管理层 收购 的定价往 看, 作为中介机构 的投资银行 的加入对 交易的 公平性尤其 是合理 定价 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始 的。1 9 9 7年我 国出现 了第 一 ‘ 例上市 公司管 往 围绕 每股净 资产 由管理 层与政府 通过协 商 理层收购案 : 大众科创和大众交通的管理层收 的方式来最终确定 。 通 过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 而我国企业 M B O的定价过程中 ,会计规 购, 之后上 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在我 国兴起 。 目 后, 对管理层 的工龄 、 贡献 、 级别等因素进行综 范和 审计监督欠缺 ,虽然 我国上市公 司 M B O 前, 我 国的管理层收购缺乏针对我 国国情较 为 合评估 , 折 算为购 买力, 然后, 再把所购买的资 也有 中介参 与, 政府权 力在管理层收购操作 中 合理 的定价 依据定 价过高会对 管理层 失去 吸 产折 算为现 金, 扣除管理层的购买力之后剩余 的过度使用 , 使 我国中介机构的发展 陷入恶性
引力 , 过 低又会侵 犯 中小股 东利益 , 造成 国有 的就是管理层应该支付 的购买成本 。 这是 一种 循环 : 中介服务机 构很不发 达, 从业 经验 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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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现状
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必然现象, 如何将其纳入良性运行的轨道, 以促进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 必须依法进行。
由于我国在经济政策上鼓励企业兼并,而通过证券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是资产重组、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证券立法中就将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程序、收购人的义务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以期规范收购行为。
但上市公司收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行为,《证券法》仅是为其确立了一个法律框架,若使其具有操作性还需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而制定细则的前提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各种法律制度的目的、利弊、制度间的配合以及贯穿的原则要有所了解。
关键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置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把持权的行动。
上市公司收购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含义各不雷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法购置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动(美国称为tenderoffer,英国称为take-overbid)①。
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除要约收购以外,还包含协议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法进行收购。
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取广义的含义,即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法。
(一)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是证券法的哲学。
在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中,信息披露制度更显重要。
美国著名的《威廉姆斯法》②就被誉为一部”披露法”。
根据各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实践,信息披露制度应包含:大批持股披露制度、公开收购要约的申报与公开制度和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证券法对前两项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1.大批持股披露制度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必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持股意图的任务。
大批持股往往是收购的预兆,大批持股披露一方面使宽大投资者对迅速积累股票的行动及其可能引起公司控股权的变动情势有足够警觉,另一方面又提示其对所持有股票真正价值重新加以评估,以掩护投资大众在充分控制信息的基础上及时自主地作出投资断定,防止大股东以逐步收购的方法,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对股权的把持。
2.公开要约收购的报告与公开。
公开要约收购的报告书是宽大投资者作出投资断定(保有或卖出)的重要断定根据。
因此,法律对收购报告书信息公开的正确、及时、完整的请求应更为严格。
我国《证券法》第82条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载明事项包含: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标;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的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
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我国《证券法》中关于公开要约收购的报告与公开的内容的规定,应当说,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但与其他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相比,我国信息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完整,譬如,在以上八项规定中,就没有财务信息。
(二)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部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对股东平等原则③的接济。
因为,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疏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或35%的股东,已基础上取得了该公司的实际把持权。
该股东不仅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自由选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部购置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把持地位也并不是一件
难事,小股东因此而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安排的地位。
小股东失去了经营管理的权利,那么从公平的角度来讲,他们至少应享有将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的权利。
因此,请求持股30%或35%以上的大股东作出强制性收购请求是合情合理的。
我国《证券法》也吸收了这种对股东公平原则接济的方法,确立了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的制度。
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持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
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对该条规定有两种懂得:第一种懂得认为该条是对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但是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只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领域过窄,尤其是未包含协议收购的情况;二是豁免任务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收购有抵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股份的情况给予免除强制要约收购任务。
第二种懂得认为该条是对强制要约收购前提条件的规定,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达到30%时,就应当发出收购要约,不限制协议收购。
这项规定有两个特点:第一,《证券法》中强制收购的条件是: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持续进行收购的。
也就是排除了对那些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而不再持续进行收购的投资者的法定公开要约收购任务。
第二,《证券法》第81条规定有一个豁免条件,即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这点规定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非常重要。
(三)协议收购制度
我国《证券法》第78条、89条、90条对协议收购进行了规定。
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肯定了协议收购是与要约收购并列的一类收购方式。
第89条和90条分别对协议收购过程中协议的达成、报告和公告、股票和资金的保管等具体操作作了规范。
我国《证券法》认可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这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
存在着大批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从而使得协议收购具有成本低、程序简略、成功率高的特点。
与公开要约收购相比,协议收购成为重要和现时的收购方法而在我国被大批地采用。
在近期沪深两市的资产重组④热潮中,协议收购是其中的主角,范例的案例有中远(上海)置业入主众城实业、深圳粤海实业控股新亚快餐、北京和德成为国嘉实业的最大法人股东等。
无疑,协议收购是解决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收购的一种理想的过渡手段,我国《证券法》对其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我国立法中实事求是的精力。
但不可否定是,我国目前的协议收购方法免除了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任务和强制收购任务,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平原则,也会由于被收购公司信息的不断定,导致信息垄断和内幕交易,从而侵害大众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证券法》虽确定了协议收购的法律地位,但并没有对其作出具体的规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注释:
①铃木竹雄、河本一郎:《证券取引法》,昭和59年,新版新一刷印行,第173页。
②《威廉姆斯法》是美国的一项法案,该法案实际上是对1934
年《证券法》的修正案。
其立法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规范要约收购,明确收购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使股东有充分的时间来了解收购方的背景、收购意图和对目标公司的影响,以便于做出正确的决策。
③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
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④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证券法》叶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民法总论》梁彗星著法律出版社
[3] 《上市公司收购的关系人之法律分析》胡滨著社科院研究学报
[4] 《我国证券法体现的若干重要原则》乔晓阳著人民日报
[5] 关于《证券法》的若干问题厉以宁著中国党政干部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