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同源品种目录管理办法
杏林杂谈--87种药食同源物,您选对了吗?
87种药食同源物,您选对了吗?1. 药食同源的品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阿胶、八角茴香、白扁豆、白扁豆花、白果、白菊花、白芷、百合、薄荷、赤小豆、大枣(酸枣、黑枣)、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刀豆、丁香、榧子、蜂蜜、佛手、茯苓、蝮蛇、覆盆子、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荷叶、黑胡椒、黑芝麻、花椒、槐花、槐米、黄芥子、黄精、火麻仁、藿香、鸡内金、金银花、桔梗、菊苣、橘红、橘皮、决明子、昆布、莱菔子、莲子、龙眼肉(桂圆)、罗汉果、马齿苋、麦芽、牡蛎、木瓜、胖大海、蒲公英、芡实、青果、肉豆蔻、肉桂、桑葚、桑叶、沙棘、砂仁、山药、山楂、生姜(干姜)、酸枣仁、桃仁、乌梅、乌鞘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小蓟、薤白、杏仁(苦、甜)、益智仁、薏苡仁、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栀子、枳椇子、紫苏叶、紫苏籽。
2. 药食同源理论唐朝时期《黄帝内经太素》:“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反映出“药食同源”的思想。
《淮南子·修务训》称:“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避就。
当此之时,一日而遇七十毒。
”可见神农时代药与食不分,无毒者可就,有毒者当避。
中国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又称为“医食同源”)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许多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物,食物和药物一样同样能够防治疾病。
3. 中药材地理标志目前被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中药材大多为道地药材,为同类中药材中的优质产品。
而中药材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年第78号《地理标志严品保护规定》和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根据市场和社会的需求,突出重点、适度调整指标,既有助于保护产品质量特色和传统生产工艺,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是地理标志保护的技术支撑和实施准则,有助于质检和工商等部门运用标准工具监管地理标志产品市场4. 药食同源物的地理标志产品分布情况河南省:密县金银花、商茯苓、新郑红枣、新郑鸡心枣、商桔梗、铁棍山药、怀山药、辉县山楂、桐桔梗、清化姜、鲁山张良姜、封丘金银花、尖山金银花、邵店黄姜、新郑小枣、唐栀子、内黄大枣、灵宝大枣、禹白芷、凤泉薄荷。
药食同源品种目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日期】 2002-02-28【生效日期】 2002-02-28/zhuzhan/wsbmgz/201304/e33435ce0d894051b15490aa3219cd c4.s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药食同源饮片管理(最新修订目录)
药食同源饮片管理(最新修订目录)表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 87种 )/zwgkzt/wsbysj/200810/38057.shtml名称相关信息丁香丁香,桃金娘科,花蕾八角茴香八角茴香,木兰科,成熟果实刀豆刀豆,豆科,成熟种子小茴香茴香,伞形科,成熟果实小蓟刺儿菜,菊科,地上部分山药薯蓣,薯蓣科,根茎山楂山里红、山楂,蔷薇科,成熟果实马齿苋马齿苋,马齿苋科,地上部分乌梅梅,蔷薇科,近成熟果实木瓜贴梗海棠,蔷薇科,近成熟果实火麻仁大麻,桑科,成熟果实代代花代代花,芸香科,花蕾玉竹玉竹,百合科,根茎甘草甘草、胀果甘草、光果甘草,豆科,根和根茎白芷白芷、杭白芷,伞形科,根白果银杏,银杏科,成熟种子白扁豆扁豆,豆科,成熟种子白扁豆花扁豆,豆科,花龙眼肉(桂圆)龙眼,无患子科,假种皮决明子决明、小决明,豆科,成熟种子百合卷丹、百合、细叶百合,百合科,肉质鳞叶肉豆蔻肉豆蔻,肉豆蔻科,种仁;种皮肉桂肉桂,樟科,树皮余甘子余甘子,大戟科,成熟果实佛手佛手,芸香科,果实杏仁(苦、甜)山杏、西伯利亚杏、东北杏、杏,蔷薇科,成熟种子沙棘沙棘,胡颓子科,成熟果实芡实芡,睡莲科,成熟种仁花椒青椒、花椒,芸香科,成熟果皮赤小豆赤小豆、赤豆,豆科,成熟种子麦芽大麦,禾本科,成熟果实经发芽干燥的炮制加工品昆布海带、昆布,海带科、翅藻科,叶状体枣(大枣、酸枣、黑枣)枣,鼠李科,成熟果实罗汉果罗汉果,葫芦科,果实郁李仁欧李、郁李、长柄扁桃,蔷薇科,成熟种子金银花忍冬,忍冬科,花蕾或带初开的花青果橄榄,橄榄科,成熟果实鱼腥草蕺菜,三白草科,新鲜全草或干燥地上部分姜(生姜、干姜)姜,姜科,根茎(生姜所用为新鲜根茎,干姜为干燥根茎。
)枳椇子枳椇,鼠李科,药用为成熟种子;食用为肉质膨大的果序轴、叶及茎枝。
枸杞子宁夏枸杞,茄科,成熟果实栀子栀子,茜草科,成熟果实砂仁阳春砂、绿壳砂、海南砂,姜科,成熟果实胖大海胖大海,梧桐科,成熟种子茯苓茯苓,多孔菌科,菌核香橼枸橼、香圆,芸香科,成熟果实香薷石香薷、江香薷,唇形科,地上部分桃仁桃、山桃,蔷薇科,成熟种子桑叶桑,桑科,叶桑椹桑,桑科,果穗桔红(橘红)橘及其栽培变种,芸香科,外层果皮桔梗桔梗,桔梗科,根益智仁益智,姜科,去壳之果仁,而调味品为果实。
卫生部食药同源药物目录
卫生部食药同源药物目录一、目的本目录旨在规范食品和药品之间的同源药物管理,确保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背景随着科技和医疗进步,越来越多的食品成分被用于制造药品,同时一些药品成分也被应用于食品加工中。
因此,为了维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有必要制定食药同源药物目录,明确哪些药物是食品和药品之间的同源物质。
三、管理原则1. 安全性:食药同源药物必须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安全评估,确保其使用不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2. 有效性:食药同源药物必须具备一定的疗效,能够达到治疗、预防或改善疾病的目的。
3. 标示要求:食药同源药物的标签必须明确标示其成分和用途,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其性质和功能。
四、食药同源药物目录的制定流程1. 收集信息:相关部门负责收集食品和药品之间的同源药物信息,包括成分、用途、疗效等方面的数据。
2. 安全评估:专业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目录制定的依据。
3. 目录制定:根据安全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制定食药同源药物目录,并公布于官方网站上。
4. 目录修订:根据科技和医疗进展的变化,以及公众健康的需求,定期对目录进行修订和更新。
五、目录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食药同源药物目录属于法律文件,对相关企业和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目录适用于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六、监管与处罚对违反食药同源药物目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结论制定卫生部食药同源药物目录是保障食品和药品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食品和药品之间的同源药物,有助于加强监管和规范其使用,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医疗药品)卫生部药食同源
卫生部药食同源目录(备忘)卫生部今天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艹下加需)、桃仁、桑叶、桑(木右加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艹下加服)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食药物质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物质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二)已经列入《中国药典》;(三)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二)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已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三)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四)安全性评估资料;(五)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七条安全性评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监测结果及检测方法;(二)卫生学检验报告:3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及方法;(三)毒理学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其中,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可以只提供本条第(一)、(二)项试验资料;(四)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包括对主要药理成分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技术机构负责食药物质目录修订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委托的技术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食药物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药食同源目录指南2023
药食同源目录指南2023指南背景药食同源(Food-Medicine Homology)是指某些食物或植物的部分或全部部位在药用和食用上有相似的效果或作用。
药食同源的概念在我国已有悠久历史,其应用在保健食品和中药材领域。
”药食同源目录指南2023"的编制旨在为药食同源产品的合规生产与销售提供支持,确保其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编制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药食同源行业提供标准化的指导,以促进药食同源产品的规范发展。
同时,通过指南的发布,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指南内容本指南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药食同源产品的定义和分类:明确药食同源产品的范围和种类,确保行业内统一理解。
2. 药食同源产品的生产标准:规定药食同源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 药食同源产品的销售标准:规定药食同源产品的销售要求和标识,促进市场秩序和产品信息透明度。
4. 药食同源产品的市场监督: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监督措施,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力度。
实施要求1. 相关行业企业要落实本指南的要求,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
2. 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食同源行业的监管,确保指南的有效实施。
3. 消费者要选择合规产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非法、假冒或过期产品。
请注意,本指南的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建议关注最新版本。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监督管理部门。
结论本目录指南提供了关于药食同源产品的定义、分类、生产标准、销售标准和市场监督等内容的指导。
它旨在促进药食同源行业的规范发展,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各相关方应积极参与并遵守本指南的要求,以推动行业的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最新全面药食同源目录
最新全面药食同源目录
文档框架清晰,内容要求细分各个子目录。
一、药食同源基本知识
1、药食同源概念
2、药食同源的范围
二、药食同源目录
1、中药类
a.单味药:当归、白术、赤芍、大黄、黄芩、菊花、陈皮、连翘、黄连、麦冬、三七等。
b.混合药:桔梗汤、苍术附子汤、三七降地汤、黄芩汤、薏苡仁汤、
柴胡桂枝汤等。
2、膳食纤维类:芦荟叶、莲子、芹菜、萝卜、粉苡、百合、百草、
白木耳、蕨菜、海带、桑叶、绿豆芽、玉米面等。
3、精油类:茶树精油、胡椒精油、柠檬精油、桉叶油、薄荷精油等。
4、畜草类:燕麦、豆粉、玉米等。
5、蔬菜类:西红柿、葫芦、黄瓜、甜椒、芹菜、芦笋等。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2年最新版)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2年最新版)2020年1月2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将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健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又称为“医食同源”)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许多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物,食物和药物一样同样能够防治疾病。
唐朝时期的《黄帝内经太素》一书曾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反映出“药食同源”的思想。
《黄帝内经》中也有“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
谷肉果菜,食养尽之。
”说的就是食疗对于疾病的祛除作用。
此前,原卫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芡实、花椒、红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黑枣、酸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饭店药食同源药材管理制度
饭店药食同源药材管理制度一、背景药食同源是中医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具有药用价值的植物或动物与人类的日常膳食中的食材具有一定的重叠性。
饭店作为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的场所,在日常经营中也会接触到药食同源的食材,而这些食材往往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
因此,饭店在管理药食同源药材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药食同源药材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二、药食同源药材管理制度的建立必要性1.食品安全保障饭店使用的药食同源药材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导致消费者食品中毒等问题。
建立药食同源药材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药材的采购、储存、加工和使用等环节,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2.提升食品品质一些具有药用价值的药食同源食材,如枸杞、黄芪等,不仅可以增加食物的营养价值,还可以增强食物的味道和口感,因此合理使用药食同源药材,可以提升饭店食品的品质和口碑。
3.符合消费者需求当前,人们对健康饮食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具有药用价值的食材也更加关注。
饭店如果能合理使用药食同源药材,并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可以吸引更多的健康消费者。
三、药食同源药材管理制度的内容1.药材采购饭店在采购药食同源药材时,应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采购。
在采购的过程中,饭店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药材进行质量把关,确保药材的品质和安全性。
2.药材储存饭店应在符合要求的环境条件下存放药材,确保药材的新鲜度和质量。
同时,饭店应对药材的储存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及时处理过期或变质的药材。
3.药材加工和使用在使用药食同源药材时,饭店应进行必要的加工和处理工作,确保药材的安全性。
饭店应严格按照菜谱和食品加工工艺使用药材,并避免使用超量的药材,以免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4.人员培训为了保障药食同源药材的安全使用,饭店应对相关员工进行药材管理的培训,包括对药材的认识和分类、储存、处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药材管理的重视和注意。
药食同源品种目录管理办法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范围)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是指具有传统食用习惯,且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中药材标准)中的动物和植物可使用部分(包括食品原料、香辛料和调味品)。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目录》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原则)国家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开展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安全性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列入原则)列入《目录》的物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二)在中医药典藉中有食用记载,未发现毒性记录;(三)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正常食用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五)已经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
第七条(不列入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质不列入《目录》:(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品种;(二)中药材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良反应的;(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饮食传统要求的;(四)其他不应列入的情形。
第八条(修订周期)《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展适时增加或删减。
第九条(修订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下列情况对《目录》进行修订:(一)国家中药材标准修订情况;(二)对列入《目录》中物质的再评估情况;(三)发现有不良反应案例信息和文献报道;(四)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最新版中医的“药食同源”名录
最新版中医的“药⾷同源”名录新中国成⽴后,我们国家曾四次修订既是⾷品⼜是药品的中药名单。
1982年《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试⾏)》中规定61种中药材是药⾷同源⾷品。
⼜分别于1991年和1998年增加了8种和7种。
2002年卫⽣部公布的《关于进⼀步规范保健⾷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把药⾷同源中药材名单增加到了87种。
2015年国家颁布的《按照传统既是⾷品⼜是中药材物质⽬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14种,⽬前为101种。
2002年⽬录丁⾹、⼋⾓茴⾹、⼑⾖、⼩茴⾹、⼩蓟、⼭药、⼭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仁、代代花、⽟⽵、⽢草、⽩芷、⽩果、⽩扁⾖、⽩扁⾖花、龙眼⾁(桂圆)、决明⼦、百合、⾁⾖蔻、⾁桂、余⽢⼦、佛⼿、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阿胶、鸡内⾦、麦芽、昆布、枣(⼤枣、酸枣、⿊枣)、罗汉果、郁李仁、⾦银花、青果、鱼腥草、姜(⽣姜、⼲姜)、枳实⼦、枸杞⼦、栀⼦、砂仁、胖⼤海、茯苓、⾹橼、⾹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莲⼦、⾼良姜、淡⽵叶、淡⾖豉、菊花、菊苣、黄芥⼦、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芝⿇、⿊胡椒、槐⽶、槐花、蒲公英、蜂蜜、榧⼦、酸枣仁、鲜⽩茅根、鲜芦根、蝮蛇、橘⽪、薄荷、薏苡仁、薤⽩、覆盆⼦、藿⾹。
2015年新增的14种玫瑰花,⼈参,⼭银花,芫荽,松花粉,粉葛,布渣叶,夏枯草,当归,⼭奈,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历代本草⽂献所载具保健作⽤的⾷物聪⽿(增强或改善听⼒)类⾷物:莲⼦、⼭药、荸荠、蒲菜、芥菜、蜂蜜。
明⽬(增强或改善视⼒)类⾷物:⼭药、枸杞⼦、蒲菜、猪肝、⽺肝、野鸭⾁、青鱼、鲍鱼、螺蛳、蚌。
乌须发(使须发变⿊)类⾷物:⿊芝⿇、核桃仁、⼤麦。
长胡须(有益于不⽣胡须的男性)类⾷物:鳖⾁。
美容颜(使肌肤红润、光泽)类⾷物:枸杞⼦、樱桃、荔枝、⿊芝⿇、⼭药、松⼦、⽜奶、荷蕊。
⽣发(促进头发⽣长)类⾷物:⽩芝⿇、⾲菜⼦、核桃仁。
国家卫健委发布药食同源目录管理规定.docx
国家卫健委发布药食同源目录管理规定11月15日,卫健委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乂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食药物质的定义范围。
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
食药物质除了平安性评价证明其平安之外,还要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的精神,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平安性评价程序和要求。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扩增或调整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应提供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证明、食用平安性评价资料等材料。
国家技术机构对地方扩增或调整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结合各方意见、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提出综合审评意见和建议。
风险监测和动态管理制度。
为做好对新纳入目录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地方对新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开展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及时报告发现的不应反响等信息。
结合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具体规定的3种需要研究修订目录的情形,必要时对食药物质目录进行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保障食品平安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那么制定食药物质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物质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二)已经列入《中国药典》;(三)平安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平安问题;(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己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三)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四)平安性评估资料;(五)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平安指标。
卫计委最新公布了101种药食同源名单
卫计委最新公布了101种药食同源名单据卫计委网站,近日,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987年版的《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了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的除外。
原卫生部依照《食品卫生法(试行)》制定出台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按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起草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名单显示,此前,共有86种药品被列入了药食同源名单,此次新增加了15种,包括人参、山银花、玫瑰花、夏枯草等。
其中,《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此次也被列为药食同源食品。
金银花列入2002年原卫生部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二者被药店认定为不同产品后,此次也被新增入药食同源食品目录序号物质名称植物名/动物名1丁香丁香2八角茴香八角茴香3刀豆刀豆4小茴香茴香5小蓟刺儿菜6山药薯蓣7山楂山里红8马齿苋马齿苋9乌梅梅10木瓜贴梗海棠11火麻仁大麻12代代花代代花13玉竹玉竹14甘草甘草胀果甘草光果甘草15白芷白芷杭白芷16白果银杏17白扁豆扁豆18白扁豆花扁豆19龙眼肉(桂圆)龙眼20决明子决明子小决明21百合卷丹百合细叶百合22肉豆蔻肉豆蔻23肉桂肉桂24余甘子余甘子25佛手佛手26杏仁(苦、甜)山杏西伯利亚杏东北杏杏27沙棘沙棘28芡实芡29花椒青椒花椒30赤小豆赤小豆赤豆31麦芽大麦32昆布海带昆布33枣(大枣、黑枣)枣34罗汉果罗汉果35郁李仁欧李郁李长柄扁桃36金银花忍冬37青果橄榄38鱼腥草蕺菜39姜(生姜、干姜)姜40枳椇子枳椇41枸杞子宁夏枸杞42栀子栀子。
天津医保对药食同源中药的管理
天津医保对药食同源中药的管理一、深化中药产品阳光采购。
深化医保供给侧改革,开展中成药带量采购,完善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政策,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结余留用等支持政策,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扩大我市中成药使用;完善药品采购平台,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网上采购,促进交易公开透明;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可溯源优质中药饮片(符合“三无一全”标准,即无硫磺加工、无黄曲霉素超标、无公害及全过程可追溯);支持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在我市上市销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做好“互联网+”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中医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支持天津市名医堂工程建设。
分层级试点建设一批名医堂,打造名医堂医疗、康复、治未病、养生、新药研发、服务贸易等综合产业平台,支持连锁名医堂建设与运营,完善医保支持政策。
四、助力天津市中药制剂工程实施。
鼓励医疗机构遴选临床验证确有疗效、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申报备案,优化备案管理,完善医保支付政策,促进我市优秀传统中药制剂广泛应用于临床并合理使用,支持《天津市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目录》内的品种在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内推广使用。
五、加强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
包括:建立目标导向的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现有中医价格项目,完善新增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丰富中医价格项目;挖掘我市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及时纳入中医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康复、中医治未病、中医护理等特色服务,出台相应的价格支持政策。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1年最新版)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1年最新版)根据《食品安全法》,经过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将对九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这九种物质包括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和杜仲叶。
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XXX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又称为“医食同源”)理论,即许多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物,能够防治疾病。
唐朝时期的《黄帝内经太素》一书中就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反映出“药食同源”的思想。
《黄帝内经》中也有“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
谷肉果菜,食养尽之。
”这说明食疗对于疾病的祛除作用。
此前,原卫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其中,XXX公布了86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山药、马齿苋等。
2021年,新增了15种中药材物质,包括人参、山银花、当归等,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作为药食两用。
同时,还有9种中药材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包括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天麻、山茱萸和杜仲叶,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作为药食两用。
2021年1月2日,XXX和XXX发布了《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包括人参、三七、丹参等共计100多种中药材。
这些中药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健功效,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
然而,也有一些中药材不能用于保健食品,因为它们具有毒性或副作用。
这些中药材包括八角莲、川乌、甘遂等共计80多种。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这些中药材被禁止用于保健食品的制作。
除了以上两类中药材,还有一些中药材被明确为不是普通食品。
最新版药食同源目录大全
药食同源目录大全(2020年最新版)通知显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将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健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又称为“医食同源”)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许多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药物,食物和药物一样同样能够防治疾病。
唐朝时期的《黄帝内经太素》一书曾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反映出“药食同源”的思想。
《黄帝内经》中也有“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
谷肉果菜,食养尽之。
”说的就是食疗对于疾病的祛除作用。
此前,原卫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芡实、花椒、红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黑枣、酸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以上为2012年公示的86种)2014新增15种中药材物质:人参、山银花、芫荽、玫瑰花、松花粉、粉葛、布渣叶、夏枯草、当归、山奈、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作为药食两用。
药食同源
附件1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范围)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是指具有传统食用习惯,且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中药材标准)中的动物和植物可使用部分(包括食品原料、香辛料和调味品)。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目录》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原则)国家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开展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安全性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列入原则)列入《目录》的物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二)在中医药典藉中有食用记载,未发现毒性记录;(三)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正常食用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五)已经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
第七条(不列入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质不列入《目录》:(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品种;(二)中药材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良反应的;(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饮食传统要求的;(四)其他不应列入的情形。
第八条(修订周期)《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展适时增加或删减。
第九条(修订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下列情况对《目录》进行修订:(一)国家中药材标准修订情况;(二)对列入《目录》中物质的再评估情况;(三)发现有不良反应案例信息和文献报道;(四)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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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范围)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是指具有传统食用习惯,且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中药材标准)中的动物和植物可使用部分(包括食品原料、香辛料和调味品)。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目录》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原则)国家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开展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安全性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列入原则)列入《目录》的物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在中医药典藉中有食用记载,未发现毒性记录;
(三)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正常食用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符合应
当有的营养要求;
(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已经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
第七条(不列入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质不列入《目录》: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品种;
(二)中药材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良反应的;
(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饮食传统要求的;
(四)其他不应列入的情形。
第八条(修订周期)《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展适时增加或删减。
第九条(修订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下列情况对《目录》进行修订:
(一)国家中药材标准修订情况;
(二)对列入《目录》中物质的再评估情况;
(三)发现有不良反应案例信息和文献报道;
(四)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第十条(修订程序)《目录》修订程序: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目录》进行安全性评估,提出具体修订意见。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在《目录》评估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与建议作为《目录》安全性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物质信息)《目录》中的物质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使用部分。
必要时,标注使用的限制条件。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责任)使用《目录》中的物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保障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发现《目录》中物质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省级卫生计生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再评估)列入《目录》的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再评估:(一)有证据表明《目录》中的物质可能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认识的提高,对《目录》中的物质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经再评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并从《目录》中删除。
第十四条(与新食品原料衔接)利用《目录》以外的物质为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作为新食品原料予以公布,并在《目录》修订时酌情纳入。
第十五条(与监管衔接)《目录》中的物质生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排除情况)本办法不适用保健食品和食品
添加剂的管理。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1987年10月22日公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征求意见稿)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
(征求意见稿)
注:排序按照植物、动物;再按笔划
备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新增物质纳入依据:
一、人参。
《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二、山银花。
金银花列入2002年原卫生部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金银花来源为忍冬Lonicera japonica Thunb.、红腺忍冬Lonicerahypoglauca Miq.、山银花Loniceraconfuse DC.、毛花柱忍冬Loniceradasystyla Rehd.,金银花和山银花在《中国药典》中二者未分开,遵循药典的处理方法;经查阅文献和实地调研,山银花在南方种植时间悠久,在当地有食用历史,且无毒副反应报道。
三、粉葛。
《中国药典》(2005版)为甘葛藤葛根基源之一。
四、玫瑰花。
《原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将玫瑰花作为普通食品;《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五、松花粉。
《原卫生部2004年第17号公告》将松花粉作为新资源食品;《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六、布渣叶、夏枯草。
《原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允许夏枯草、布渣叶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七、当归。
美国联邦法典21CFR 182.10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将当归作为香辛料(每天食用3-15克的当归根或3-6克的根粉);日本将当归列入“源自植物或动物的天然香料名单”作为食品的香辛料使用;《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八、山奈、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
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标准》(GB/T 12729.1-2008 );《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