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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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1.1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检查是指由市政府对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章制度、目标任务等要求,对企业环保工作开展的合规性评价,包括国家及市政府领导部署的专项环保检查、市政府安全环保大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组织的环保专项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督查是指市政府组织的对重大环境风险、重大环保隐患、重大环境事件等开展核查、督导。包括: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省级及以上环保局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疑似或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侦办的;按照《市政府环境事件管理规定》中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界定为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在环境保护检查中发现的A类、B类问题;国家、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专项工作需要立即执行的等。
1.2坚持问题导向,建立“企业环保工作自查自改-市政府环保检查-问题整改分级督办-市政府环保督查-考核和问责”的闭环管理体系。
1.3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原则,推进检查与督查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形成一套科学合理、标准化的环保检查与督查模式。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政府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环保督办事项处理决定。
2.2环保局负责对市政府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部署。编制并发布环境保护工作现状调查方案;审定市政府环保检查工作报告,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市政府级、企业级督办问题清单;负责对市政府级环保督办问题进行督查,并编制环保督查工作报告;负责对国家、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专项工作,统筹制定总体方案或指导意见;负责检查、督查结果及问题整改进度考核和问责;对市政府环保检查组进行统一领导。
2.3总部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履行相关环保检查与督查工作责任。
2.4专业部门是本专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对本专业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本专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自查,监督企业做好环境风险管控、环保隐患治理、环境事件应急,环保设施运维管理、生产装置停开工及检维修期间环保管理等;审定本专业环保检查工作报告和督办问题清单;负责对环保督办问题进行督查,并形成环保督查工作报告;按照市政府专项工作总体方案或指导意见,负责编制本专业实施方案并进行督查,形成环保督查工作报告;负责本专业检查、督查结果及问题整改进度考核和问责。
2.5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负责本企业环境风险管控、环保隐患治理、环
境事件应急,环保设施运维管理、生产装置停开工及检维修期间环保管理;完成本企业环保自查工作报告;负责对本企业督办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安排治理项目,确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定期报环保局、相关专业部门。
2.6市政府环保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由环保局统一领导,负责现场全面检查企业环保工作,核实企业环保工作自查自评报告,编制各企业环保检查工作报告和督办问题清单,形成市政府及各专业环保检查工作报告。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企业环保工作自查自改
3.1.1企业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现状调查,并实现动态更新。
3.1.2企业对照《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工作指南》,组织开展综合性自评自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并制定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3.2市政府环保检查
3.2.1检查组按照环保局统一部署,通过资料检查、现场询问、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环保工作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2.2检查组编制完成各企业环保检查报告和环保检查问题清单,并形成市政府、各专业环保检查工作报告和环保检查问题清单,报环保局、相关专业部门审定。
3.2.3环保局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
原则,对生态红线内存在违法生产设施,或三废处置存在违法现象,或因污染治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市政府组织攻关,或治理投资金额高,需纳入一类项目等存在重大环保隐患的,划定为A类问题;对生态红线内存在违规生产设施,或三废处置存在违规现象,或因污染治理难度较大,技术要求较高,需专业部门组织攻关,或治理投资金额较高,需纳入二类项目的等存在较大环保隐患的,划定为B类问题;对企业内部存在的管理漏洞,或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程度较小,不涉及法律法规风险,或问题发现后能够立即解决的,或治理投资金额纳入三类项目的等存在一般环保隐患的,划定为C类问题。
3.3问题整改分级督办
3.3.1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为市政府级、专业部门级、企业级环保督办问题。
3.3.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市政府级环保督办问题:
3.3.2.1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生态环境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
3.3.2.2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疑似或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侦办的。
3.3.2.3按照《市政府环境事件管理规定》中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界定为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3.3.2.4在环境保护检查中发现的A类问题。
3.3.2.5其他重大及以上环保违法违规问题。
3.3.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专业部门级环保督办问题:3.3.3.1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省级环保局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高额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
3.3.3.2按照《市政府环境事件管理规定》中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界定为较大环境事件的。
3.3.3.3在环境保护检查中发现的B类问题。
3.3.3.4其他较大环保违法违规问题。
3.3.4未纳入市政府级、专业部门级环保督办问题的,均作为企业级督办问题。
3.4市政府环保督查
3.4.1由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市政府级环保督办问题及整改进度进行督查;由专业部门牵头,组织对专业部门级环保督办问题及整改进度进行督查。
3.4.2按照“一事一案”原则,对环保督办问题开展核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并完成环保督查工作报告。
3.4.3在月度安全环保工作例会、季度安全环保及生产经营视频会、年度安全环保委员会、年度安全环保工作会议等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3.4.4对国家、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专项工作,由环保局牵头,统筹制定总体方案或指导意见;由专业部门牵头,组织制定本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