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武器使用规定法条参照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440cf3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32.png)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26•【文号】•【施行日期】1996.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1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
《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条例》的内容。
《条例》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
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
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要全面理解、严格执行。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好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和认真把握。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条例》列为人民警察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对全体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人民警察的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eeb4992b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4c.png)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使用的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安全、便捷的原则,保证执法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用装备器材的领用、保管、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警用装备器材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警用装备器材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技能和应变能力,确保他们正确使用警用装备器材。
第二章警用装备器材的领用与归还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和定期更换警用装备器材。
第七条执法人员领用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程序进行,必须经过领用手续的登记和确认,并签署保证材料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执法人员如需使用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提前向单位报备,并经过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方可领用使用。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爱护和合理使用警用装备器材,不得私自转借或私自擅自处置。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辞职、调动或者退休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归还领用的警用装备器材,如有损坏、遗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三章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与维修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划定专门的存储场所和仓库,设立专人负责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和使用登记应当做到实名制,包括领用人员、领用时间、归还时间等,以供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人应当做好警用装备器材的防火、防水、防腐蚀等工作,确保其质量和功能完好。
第十四条警用装备器材一经发现有非正常使用、大面积破损或失效的情况,保管人应当及时上报,并停止使用,待处理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用装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使用。
第四章警用装备器材的更新与淘汰第十六条警用装备器材在达到使用寿命或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不得继续使用。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d2857ef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23.png)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0.07.15•【文号】•【施行日期】1980.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96年1月16日)废止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一九八0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使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执行公务,以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采取正当防卫,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根据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武器和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它警械。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四)犯罪分子劫狱或还抻人犯越狱、行凶、暴劫、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
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一)依法执行逮捕、拘留,遇到抗拒时;(二)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三)遭到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警棍自卫时。
第六条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
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就即停止使用。
警械武器使用规定法条参照
![警械武器使用规定法条参照](https://img.taocdn.com/s3/m/720fef1a04a1b0717ed5ddcd.png)
警械武器使用规定法条参照一、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察及办案第一线的干警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的宗旨和基本内容,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条件及注意事项。
二、抓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训练工作。
三、建立健全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
四、加强对警械和武器的管理。
五、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六、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有没有在使用武器过程中群众或被抓捕对象对此某方面反对意见较为强烈的?七、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八、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十、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十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十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十三、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164768880eb6294dd886cd4.png)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
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
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八章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_2022年学习资料
![第八章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_2022年学习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7de5f883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14.png)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水-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必-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 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 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犯罪分子。-减少财产损失,是指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或者减少 用警械和武器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
·五、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 得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 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 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 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必-十三实施放火 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e8ffde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10.png)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3.21•【文号】司发通[1996]037号•【施行日期】199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3月21日司发通〔1996〕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
《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依法正确执行刑罚、行政处罚,稳定狱所内秩序,惩罚和改造罪犯,教育和改造劳教人员,预防和减少犯罪,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保证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及各监狱、劳教所要组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结合《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条例》的内容。
《条例》从司法实践出发,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
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
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出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准确把握。
公安招警考试专题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公安招警考试专题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7d2699da0116c175f0e481c.png)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本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本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佩带枪支的其他干警也完全适用。
条例共五章17条,分别规定了总则、警械的使用、武器的使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考点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武器的定义【重点法条指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一、警械的定义和种类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械主要可分为四大类: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橡胶警棍、伸缩警棍、T型警棍、藤棍等)、警用制式刀具、警用防暴喷射器(如化学作用的自卫喷射器有气体烟雾弹、催泪弹、麻醉弹;机械动能打击的发射器有弓弩、橡皮弹、木质弹、塑料弹、高压水枪;机械缠绕的警用捕捉网、物理作用的爆振弹、化学发光弹、声光弹、眩晕弹、闪光眩晕弹、染色弹、电警棍)等。
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2.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分板式手铐、筒式手铐、多功能链铐、一次性手铐)、脚镣、电子脚扣、警绳、约束带、阻截器材(便携式遥控路障、穿刺式路障。
简易路障)等。
约束性警械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人身束缚的强制警械。
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也包括执勤时常用器具如警用腰带组件、警用水壶、急救包等。
二、武器的定义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主要有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各类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7e37085bceb19e8b8f6ba3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八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使 用 警 械 的 其 他 情 形 $ 人民警察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使 用 警 械%应 当 以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为 限 度&当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得 到 制 止 时%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第八条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下 列 任 务%遇 有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可 能 脱 逃 #行 凶 #自 杀 #自 伤 或 者 有 其 他 危 险 行 为 的 %可 以 使 用 手 铐 #脚 镣 #警 绳 等 约 束 性 警 械 ’ !一 "抓 获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或 者 犯 罪 重 大 嫌 疑 人 的 & !二 "执 行 逮 捕#拘 留#看 押#押 解#审 讯#拘 传#强 制 传 唤 的& !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使 用 警 械 的 其 他 情 形 $ 人民警察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使 用 警 械%不 得 故 意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第二条 人 民 警 察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可 以 采 取 强 制 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使 用 警 械*使 用 警 械 不 能制止&或者不使用 武 器 制 止&可 能 发 生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可 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 条 例 所 称 警 械&是 指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规 定 装 备 的 警 棍 +催 泪 弹 +高 压 水 枪 +特 种 防 暴 枪 +手 铐 +脚 镣 +警 绳 等 警 用器械*所称武器&是 指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规 定 装 备 的 枪 支+弹 药 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c4000375ad02de80d4d84075.png)
封面作者:Pan 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42e4269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87.png)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规范警用装备器材的使用,确保警察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规定。
二、装备器材的分类及使用权限1. 警用装备器材分为个人防护装备和作战装备两大类别。
2. 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弹衣、防弹头盔、防护眼镜等,仅限警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3. 作战装备包括制式手枪、步枪、装甲车辆等,仅限特定任务、特定警种的警察人员使用。
三、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1. 警察人员须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装备器材的权限。
2. 警察人员在执行任务前,需仔细检查装备器材的完好性和功能性,并进行记录备案。
3. 警察人员在使用装备器材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私自更改和调整装备器材。
4. 警察人员在使用装备器材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并随时保持警惕,确保人身安全。
四、装备器材的保养和维修1. 警察人员应当定期对装备器材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
2. 如发现装备器材存在问题或损坏,需要立即报告上级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装备器材的存放和调配1. 装备器材应当有专门的存放场所,保证安全和易于管理。
2. 对于作战装备,应当按照任务需要和领导安排进行调配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保留。
六、装备器材的归还和报废1. 警察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装备器材,并进行检查确认。
2. 对于已经报废的装备器材,应当进行安全销毁或者安排专门的储存。
七、装备器材的监督和检查1. 上级单位对装备器材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合规合法。
2.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装备器材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1. 对于特种警种和特定任务需要的装备器材使用,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具体细则的制定和管理。
2. 本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警务活动。
九、监督和改进1. 各级警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警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标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26140a3ed630b1c58eeb51c.png)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d2fe5dbf960590c69ec376d3.png)
(一)第一条重点释义
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
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
1、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 的职务行为 定义
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
是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法定限度 以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的活动。其目 的是人民警察为了排除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保护自身安全,是一种职务行为。 (注: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而进行武 力搏斗的职务行为,我们界定为警察执 法战斗)
注意:所谓人身伤害,是指造成人体器官、组织的损伤或者功能障
碍。所谓故意,是指明知错误地使用约束性警械会造成对方人身伤 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 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地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由于对方的原因如挣扎、 逃跑、反抗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属于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放松一下,观看视频)
“看押”是指看管被关押的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待进一步审查及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押解”,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在专人看管下从一地押送到另一 地的强制性方法。 “拘传”,是指人民警察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刑 事被告人、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案 情需要,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将违法犯 罪行为人强行带到特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 在对被传唤人实施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 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才采用强制传唤措施。
如果这些手段不奏效或当事警察感到用这些手 段无法制服对手,就可以用4级的手段。
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复习题
![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复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d70dbf1b6bd97f192279e900.png)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公布2.自1996年1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三章武器的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参见警察第10、11条)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臵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c500cbfb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fc.png)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95be5f96d4d8d15abe234ed7.png)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44b2346bcd126fff6050b2d.png)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
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
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察及办案第一线的干警认真学习《条例》,
领会《条例》的宗旨和基本内容,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条件及注意事项。
二、抓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训练工作。
三、建立健全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
四、加强对警械和武器的管理。
五、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六、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
有没有在使用武器过程中群众或被抓捕对象对此某方面反对意见较为强烈的?
七、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
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
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八、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
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
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
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十、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
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十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
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
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
单位。
十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
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十三、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十四、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